朱锦清,男,1956年4月出生。1984年3月至1987年8月,在北京大学法律系任教,为系里开创了农业法课程。1986年提为法学讲师。1987年8月至1993年8月,在美国读书,先后取得明尼苏达大学、耶鲁大学和纽约大学法学院的法学硕士学位;访问过密西根大学和哈佛大学等法学院;先后四个暑假在丹佛、纽约和华盛顿特区的多家律师事务所工作,从事公司与诉讼实践。1990年,因写作比赛获胜而荣任纽约大学《国际法与国际政治》杂志编辑;1991年春,进入该校的法学博士(S.J.D.)计划。1993年9月至1994年8月,在美国新泽西联邦地区法院担任法官文书,起草了大量判词。这些判词已经成为美国判例法的有机组成部分。1994年9月至1995年8月,从事诉讼实践,多次出庭,与美国一流的律师唇枪舌剑、针锋相对,从不示弱。1995年9月至1997年10月,在华尔街律师事务所sullivan&cromwell的公司部当律师。1996年2月,被纽约州法院正式接纳为该州律师,而后任美国全国律师协会官员。1998年3月至今,在浙江工商大学(原杭州商学院)担任公司法、证券法、企业法、破产法、票据法、美国法律制度(英文)和美国公司法(英文)的教学工作。2002年提为法学副教授。
早兩年在杭商院讀書時候雖然沒有選朱老師的課,卻還是沒了這本書,當時學習忙也沒有仔細閱讀,偶爾翻閱幾章卻每每不舍放手。這是一本用一個法學人的良心寫作的法學教材! 正如朱老師的人一樣,正直,低調,卻無時不閃現著法學人那種特有的縝密思維。
评分很多失败的教材,大多死于以下原因:一、合编(已经是原罪了吧);二、贪大求全,反而模糊中心,不简洁有力;三、功底不足。本书,倾一人之力,删繁就简,重要的问题一目了然。以下是一些节选第笔记: P6:表示物权的股票和表示债权的债券之间并不是壁垒分明的,而是存在中间状...
评分早兩年在杭商院讀書時候雖然沒有選朱老師的課,卻還是沒了這本書,當時學習忙也沒有仔細閱讀,偶爾翻閱幾章卻每每不舍放手。這是一本用一個法學人的良心寫作的法學教材! 正如朱老師的人一樣,正直,低調,卻無時不閃現著法學人那種特有的縝密思維。
评分发生在证券领域的违法案件早已经成为重要诉讼类别,法院再也不可能视而不见,更不会再有最高法为某些案件设置前置过滤屏障的荒唐。朱锦清先生的这本《证券法学》第三版仿佛中国证券法律的时光机,照见过去,指向未来。 朱先生曾经着力剖析的问题如今有些已经云淡风轻,而新问题...
借用张亚东老师的一句点评:太好了。
评分亲民接地气的法律书籍。可惜谈果多余谈因,或许无人能写出证券法的谈因之作。
评分朱老师nb。 案例丰富,评述详实,文字接地气。 对证券法感兴趣的小伙伴一定不要错过这本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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