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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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法律出版社
作者:梁慧星
出品人:
页数:301
译者:
出版时间:2017-8-1
价格:38.00元
装帧:平装
isbn号码:9787519712006
丛书系列:
图书标签:
  •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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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第五版根据新颁布的《民法总则》进行了全面而必要的修订,具有先进性、准确性和科学性。全书要言不烦、深浅有度,以凝练的语言和精悍的篇幅,将抽象的民法总论内容规范、精辟地阐述出来,体现了作者对民法学潜心研究至融会贯通的境界,为初学者进入博大精深的民法学之门提供了指引与路径。

作者简介

梁慧星,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1944年1月出生,四川青神人。1966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1981年,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获民法硕士学位。1985年至1988年,担任《法学研究》杂志副主编;1988年,晋升研究员,担任民法室主任;1990年,国家人事部授予“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现任《法学研究》杂志主编、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主要著作如下:独著《民法》《中国民法经济法诸问题研究》《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民法解释学》《民法总论》《裁判的方法》《法学学位论文写作方法》;合著《合同法》《经济法的理论问题》《民法债权》《物权法》《中国物权法研究》《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主编《民商法论丛》《中国民商法专题研究丛书》。

目录信息

第一章导论
第一节民法概述
第二节民法的法源
第三节民法的本质
第四节民法的本位
第五节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六节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
第七节民法学及其学习方法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第三节民事能力
第四节民事权利
第五节民事义务
第六节民事责任
第三章民事主体——自然人
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
第二节人格权
第三节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节监护
第五节宣告失踪
第六节宣告死亡
第七节住所
第八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四章民事主体——法人、非法人组织
第一节法人概述
第二节法人的本质
第三节法人的分类
第四节法人的民事能力
第五节法人的成立
第六节法人的机关
第七节法人的住所
第八节法人的消灭
第九节非法人组织
第五章民事权利客体
第一节民事权利客体概述
第二节作为民事权利客体的物
第三节物的分类
第六章法律行为
第一节法律行为概述
第二节法律行为的分类
第三节法律行为的要件
第四节意思表示
第五节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第六节意思表示不自由
第七节条件、期限
第八节法律行为的解释
第九节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七章代理
第一节代理概述
第二节代理关系
第三节代理的分类
第四节代理行为
第五节代理权
第六节无权代理
第七节表见代理
第八章诉讼时效
第一节时效概述
第二节诉讼时效的效力
第三节诉讼时效的客体
第四节诉讼时效期间
第九章期日、期间
第一节期日、期间的意义
第二节期日、期间的计算
第十章权利的行使
第一节权利行使概述
第二节诚实信用原则
第三节禁止权利滥用
第四节私力救济
第十一章民法的效力、适用与解释
第一节民法的效力
第二节民法的适用原则
第三节民法的适用与解释
第四节民法解释方法
主要参考著作
· · · · · · (收起)

读后感

评分

作为教材 我觉得在中国来说,已经相当不错了 作者在体系、逻辑行文上条理清晰 但还加入了很多自己个人的见解和不同的学说,增广了初学者民法的视野和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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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例乱,逻辑架构及小标题的编排像论文而不像教材;详略不当,无关紧要的内容罗里吧嗦,重要内容蜻蜓点水(如重大误解、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普通动产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问题);对争议问题搞学术霸权,不做客观评析,物权行为及相关理论虽非主流,但能生存繁衍至今必有其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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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书的整个架构和学界的大多相仿,作者也在一些问题上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给我记忆尤深的是在中国,法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称谓问题,由于我当时也在拜读李开国老师的《民法总则研究》,里面对此有着截然想法的论述。学者的观点作为一个初学者了解即可,研究的话,还是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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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学校教民法的明显老师说,学习民法,只用看梁慧星老师和王泽鉴老师的书,并且要认真的看,一字不落的看。 书里的理论很多,对学民商法的我来说,一直有一个疑惑,就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无论你的理论在怎么站得住脚,也无法和法律的规定抗衡,那用的时候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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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书的整个架构和学界的大多相仿,作者也在一些问题上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给我记忆尤深的是在中国,法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称谓问题,由于我当时也在拜读李开国老师的《民法总则研究》,里面对此有着截然想法的论述。学者的观点作为一个初学者了解即可,研究的话,还是应...  

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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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制度当为无民事权利能力或限制民事权利能力之救济,宣告死亡当为民事权利之消灭;民事权利客体不限于物,若限于篇幅只能论及物,而物之意义概念分类在物权法中必会涉及,则不如不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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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制度当为无民事权利能力或限制民事权利能力之救济,宣告死亡当为民事权利之消灭;民事权利客体不限于物,若限于篇幅只能论及物,而物之意义概念分类在物权法中必会涉及,则不如不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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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制度当为无民事权利能力或限制民事权利能力之救济,宣告死亡当为民事权利之消灭;民事权利客体不限于物,若限于篇幅只能论及物,而物之意义概念分类在物权法中必会涉及,则不如不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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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好专业。我自认浅薄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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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制度当为无民事权利能力或限制民事权利能力之救济,宣告死亡当为民事权利之消灭;民事权利客体不限于物,若限于篇幅只能论及物,而物之意义概念分类在物权法中必会涉及,则不如不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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