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宇,1979年生,浙江宁波人。现任教于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民商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学院民商法学硕士、法学学士。在《法学研究》《法学》《法学论坛》《民商法论丛》《月旦民商法杂志》等刊物发表论文多篇。译有《美国侵权行为法:一部知识史》(与王晓明合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美国第三次侵权法重述:物质损害与精神损害之责仼》;《欧洲民法典:商业代理、特许经营与分销合同》等。著有《私法自治之复兴》(博士学位论文)。合著《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共八卷九册,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英美法原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商业信托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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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错,详实、精准。但是好像又有点太厚了呢。作者提到梁老师曾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民事行为的,一概认定为无效存在一些问题。梁老师觉得民事行为能力应该二分——限制性和完全性。我觉得非常有启发。还有民法总则的法人分类啊,这玩意,不好搞。
评分代理部分非常好。
评分竟然读完了,我都佩服自己
评分不可能通读,成一家之言。
评分本书作为学术研究书籍还是不错的,但是不宜作为实务书籍!如书中多处提及最高院近期出台的司法解释或司法解释性文件错误,在实务中,应当是如何去理解司法解释,而不能轻易的去否定司法解释!另外,书中引用的部分判决也是值得探讨的。在农村居民在何种情况下可参照城镇居民进行赔偿,《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2005)民他字第25号复函》中及其他批复中均有明确,然注释19判决却去谈什么对农民人格的否认,这就有点过了。另外,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什么?是否存在同命不同价?这个问题最高院杜万华专委在《杜万华大法官民事商事审判实务演讲录》已有精彩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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