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鲁道夫·冯·耶林(1818—1892),十九世纪西欧最伟大的法学家、新功利主义(目的)法学派的创始人。本书是他在1872年所做的一场有关“为权利而斗争”的报告的基础上,修改和扩充完成的一部法学著作。在本书中,耶林指出,所有的权利都面临着被侵犯、被抑制的危险,因为权利人主张的利益常常与否定其利益主张的他人的利益相对抗,所以权利的前提就在于时刻准备着去主张权利,要实现权利,就必须时刻准备着为权利而斗争。耶林在文中雄辩地批评了萨维尼所认为的“法的形成同语言的形成一样,是在无意识之中,自发自然形成的,既无任何角逐,亦无任何斗争”这一观点。本书可谓法律史上不朽的名著,它以深刻的思想鼓舞民众的权利观念和斗争意识。
耶林(1818-1892),19世纪西欧最伟大的法学家,也是新功利主义(目的)法学派的创始人,其思想不仅对西欧,而且对全世界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郑永流,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读这本书最大的感觉是后悔:后悔为什么没有在大一第一次听到法理学老师雷勇教授说到这本书时就去读,后悔为什么在大三下学期集中阅读法律思想史书籍时也错过了这本薄薄的小书。学习法律八年之后方才通读此书,使我倍感惭愧。 耶林在离开维也纳大学时的演讲稿,经过本人修改,成...
评分第一章 法的起源 法权(Recht),是一个目的概念,本性是在双重意义上形成的,即包含目的与手段的对立。每一个法权制度,既标明自己为之服务的目的,同时也指明应当如何遵守目的之手段。而手段,即反对不法的斗争,本身即证明法权的存在。因而,耶林主张,为权利而斗争。 德语R...
评分为了做一只接得住飞盘的好汪,研一的时候把老郑翻译的书都找来看了,嗯,然后现在忘的差不多了= = 但真的,我认真的看了豆瓣上有关老郑翻译德国法学著作的所有评论,然后兴冲冲地在他office hour的时候跑去给他讲:老师,豆瓣上很多读者认为你翻译的不好咧,简直就不像在说人话...
评分上海小红楼案无一官媒敢为其发声;一位勇敢的学长在校人大代表选举前夜发长文质疑现行制度是否真正践行了宪法精神;被梅桢起诉的学长表示会尽力到场出庭……近来发生在身边的许多事让我觉得无奈又迷茫,直至我读完耶林的这本书,心中郁结总算找到了排解的出口。 为权利而斗争本...
评分上海小红楼案无一官媒敢为其发声;一位勇敢的学长在校人大代表选举前夜发长文质疑现行制度是否真正践行了宪法精神;被梅桢起诉的学长表示会尽力到场出庭……近来发生在身边的许多事让我觉得无奈又迷茫,直至我读完耶林的这本书,心中郁结总算找到了排解的出口。 为权利而斗争本...
法权经由斗争获得的,抵抗不法是义务,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抵抗是道德的自我维护命令,是权利人对集体的义务。人道德存在的条件是权利。不法有意不法引起道德痛苦。侵害某个生存条件比遭主义的回击。权利是个人道德的生存条件,主张它是对个人道德的自我维护。敏感性即感到权利受到痛苦的能力,行动力即对侵权予以拒绝的勇气与决心,是健全的是非感。主张受侵害的权利是一种自我维护人格行为,是权利者对自己的义务。制定法的权威和尊严得以维护理想利益 还是交往生活固有秩序之安全非常现实实际利益。权利规则一是不容忍不法,二是不为不法。捍卫权利人被攻击的权利,不仅是对自己的义务,还是对集体的义务。为权利而斗争同时是为制定法而斗争。足以长时间内使其他人免遭他所经历法的暴力。一个民族道德力量和是非感与其对外政治权利相适应。—摘抄
评分这本书很难读,法哲学本来就晦涩。郑永流老师为了保持耶林的风格在翻译上费了很多心血,只求信,而放弃了达和雅。看完后记才明白他的良苦用心。
评分法权经由斗争获得的,抵抗不法是义务,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抵抗是道德的自我维护命令,是权利人对集体的义务。人道德存在的条件是权利。不法有意不法引起道德痛苦。侵害某个生存条件比遭主义的回击。权利是个人道德的生存条件,主张它是对个人道德的自我维护。敏感性即感到权利受到痛苦的能力,行动力即对侵权予以拒绝的勇气与决心,是健全的是非感。主张受侵害的权利是一种自我维护人格行为,是权利者对自己的义务。制定法的权威和尊严得以维护理想利益 还是交往生活固有秩序之安全非常现实实际利益。权利规则一是不容忍不法,二是不为不法。捍卫权利人被攻击的权利,不仅是对自己的义务,还是对集体的义务。为权利而斗争同时是为制定法而斗争。足以长时间内使其他人免遭他所经历法的暴力。一个民族道德力量和是非感与其对外政治权利相适应。—摘抄
评分法权经由斗争获得的,抵抗不法是义务,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抵抗是道德的自我维护命令,是权利人对集体的义务。人道德存在的条件是权利。不法有意不法引起道德痛苦。侵害某个生存条件比遭主义的回击。权利是个人道德的生存条件,主张它是对个人道德的自我维护。敏感性即感到权利受到痛苦的能力,行动力即对侵权予以拒绝的勇气与决心,是健全的是非感。主张受侵害的权利是一种自我维护人格行为,是权利者对自己的义务。制定法的权威和尊严得以维护理想利益 还是交往生活固有秩序之安全非常现实实际利益。权利规则一是不容忍不法,二是不为不法。捍卫权利人被攻击的权利,不仅是对自己的义务,还是对集体的义务。为权利而斗争同时是为制定法而斗争。足以长时间内使其他人免遭他所经历法的暴力。一个民族道德力量和是非感与其对外政治权利相适应。—摘抄
评分为个人权利斗争,就是为他的人格而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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