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合理地正义(reasonably just)的国家中,公民是否有一种广泛的道德义务去服从该国法律?这便是政治义务(political obligation)的问题。按照当前主流的看法,政治义务之所以重要,乃是因为它是国家正当性(state legitimacy)的必要构成部分,即仅当一国公民负有一种广泛的道德义务去服从该国法律时,该国家才是正当的。以西蒙斯为代表的哲学家否认政治义务可被证成,并因此得出所谓的“哲学无政府主义”(philosophical anarchism)结论。与之相对,另外一些哲学家为了抵制哲学无政府主义的立场,发展了各种政治义务理论,试图对上述问题给出肯定性的答复。
本书的核心观点有二:一、作者将提出新的论证以表明现有的政治义务理论都是不成功的;二、但不同于西蒙斯,作者认为即便政治义务不存在,我们也无法得出“哲学无政府主义”的结论。为此,作者发展并辩护了一个“宽松的正当性观念”(a permissive conception of political legitimacy),按此观念,政治义务并非政治正当性的必要构成部分,它因此切断了从政治义务的缺失到哲学无政府主义的推论。
朱佳峰,上海复旦大学政治学硕士,香港大学哲学博士,现为华东师范大学思勉人文高等研究院青年研究员,主要研究兴趣为分析进路的政治哲学。
朱佳峰博士的《告别政治义务——迈向一个新的正当性理论》一书,是近年来国内法政哲学领域中,由青年学者贡献的难得一见的佳作。作者不仅精熟当代文献,娴熟自如地出入各种学说,对政治义务的性质及其证成问题,提出了诸多精细、严谨而深入的辨析,还在主流的正当性观念之外,...
评分朱佳峰博士的《告别政治义务——迈向一个新的正当性理论》一书,是近年来国内法政哲学领域中,由青年学者贡献的难得一见的佳作。作者不仅精熟当代文献,娴熟自如地出入各种学说,对政治义务的性质及其证成问题,提出了诸多精细、严谨而深入的辨析,还在主流的正当性观念之外,...
评分本书第3页图中划线那句,应为“这不是说一个集体无论在什么情形下都不能拥有对于个人的权威”。书中原句少了个“不”字。感谢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博士生陆鹏杰同学指出此错误。校对不力,非常抱歉!如果有机会再版一定会改正! 欢迎大家继续挑错,挑出影响文意的重要错误(如这...
评分本书第3页图中划线那句,应为“这不是说一个集体无论在什么情形下都不能拥有对于个人的权威”。书中原句少了个“不”字。感谢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博士生陆鹏杰同学指出此错误。校对不力,非常抱歉!如果有机会再版一定会改正! 欢迎大家继续挑错,挑出影响文意的重要错误(如这...
评分朱佳峰.告别政治义务:迈向一个新的正当性理论[M].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 导论 政治哲学的基本问题:人们没有自愿同意加入一个国家,而且其自治权被限制、少数人又拥有政治权力,那么这样的国家正当吗? 5 是否要服从这样的国家订立的形式法律问题就是政治义务问题。 17 严格正当...
很久没上来看了,发现新增了几个短评。豆瓣的设计似乎有点奇怪,短评下面是无法进一步回复的(还是我不会玩豆瓣)。简单回复如下:1. 骚亲的评论似乎更多站在法理学(这个我不懂)的立场上,我基本是在政治哲学的视野内处理这个问题,但我的初步感受是骚亲的评论对我的论证与主张怕是也有诸多误解。2. qushimin认为我不提中文世界的文献,这我可以解释:1.本书基于我的博士论文,而论文是用英文写的;2. 中文世界的“研究”喜欢介绍与简单评述,很少有原创性的主张与论证,而后者是我所要着力的(而qushimin一直误认为我只满足于介绍)。qushimin说我书中第二至六章的内容都是重复学界已有“常识”,我觉得这恐怕暴露了这位豆友没有好好读我的书(或者是没读懂,即没看到其中的新论证)。
评分很久没上来看了,发现新增了几个短评。豆瓣的设计似乎有点奇怪,短评下面是无法进一步回复的(还是我不会玩豆瓣)。简单回复如下:1. 骚亲的评论似乎更多站在法理学(这个我不懂)的立场上,我基本是在政治哲学的视野内处理这个问题,但我的初步感受是骚亲的评论对我的论证与主张怕是也有诸多误解。2. qushimin认为我不提中文世界的文献,这我可以解释:1.本书基于我的博士论文,而论文是用英文写的;2. 中文世界的“研究”喜欢介绍与简单评述,很少有原创性的主张与论证,而后者是我所要着力的(而qushimin一直误认为我只满足于介绍)。qushimin说我书中第二至六章的内容都是重复学界已有“常识”,我觉得这恐怕暴露了这位豆友没有好好读我的书(或者是没读懂,即没看到其中的新论证)。
评分看了一下简介和西蒙斯的思路相比较。发现证明所有的政治义务论都不成功是西蒙斯说过的。所谓的没有政治义务也还有政权合法性不需要无政府主义则是马克思、巴枯宁那样的幼稚和妄想。这种妄想是马儿不吃草(人们不提供政治义务)马儿跑得快(政府提供公共品做慈善而不破产不腐败)。阶级斗争理论指出政治手段是剥削,这是所有的政治义务论都不可能成功的根源,政治义务论妄图证明的是奴隶对奴隶主的义务,当然不可能成功。正确的义务是无政府主义的经济义务,用对物的分配取代对人的统治,这种政治(无政府自由)义务是委托人对代理人的义务,是消费者对服务商的义务,是不亏欠国家公共服务好处的付“税(自由交易的价格)”的义务。一半正确是重复西蒙斯的正确,一半错误是自以为不按无政府主义理路更高明的民科式错误。
评分合法性并不需要政治义务,但是又不能滑向无政府主义,那么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就是这本书的一个关键问题。可以说是一本很好的博士论文,自己对法哲学的了解可能比较少,对这本书中提出的政治义务的弱理解不太敢评价。
评分论证完备,优点参见其它评论。不足之处有以下六点:1.尚未说明政治义务或守法义务何以是道德义务,或守法为什么是一项义务;2.没有清晰区分法律何以成为我们行动的理由v.s.法律为什么应当成为我们行动理由这两个层次的问题,这导致了3.作者将独立于内容的守法义务界定为一项道德义务,而其实恰恰反之才是道德义务。作者试图表达的应当被表述为具有moral impact的义务。进而4.导致作者的立场或结论其实是在证立规范意义上守法义务不存在,这样对于人们为什么遵从法律的第一个层次问题:法律何以成为人们行动理由,作者解释阙如,而只是说明不包含政治义务的正当性存在;这就导致5.迄今为止对法律“规范性”的研究未超出实证主义提供的答案。此外6.作者对于拉兹的理解,特别是操作性/辅助性理由的分析有待商榷
本站所有内容均为互联网搜索引擎提供的公开搜索信息,本站不存储任何数据与内容,任何内容与数据均与本站无关,如有需要请联系相关搜索引擎包括但不限于百度,google,bing,sogou 等
© 2025 book.quotespace.org All Rights Reserved. 小美书屋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