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捲本的《法律、立法與自由》由“規則與秩序”、“社會正義的幻象”和“自由社會的政治秩序”三部分組成。本書是第一捲。盡管哈耶剋費瞭很大的力氣探討法律與立法的關係,本書卻並非是一部專業的法律學著作。他的法律理論是以解決個人自由與社會秩序之關係的問題為旨歸的。同時,法律理論在哈耶剋的著作當中又成瞭理解個人自由與社會治學之關係的重要途徑和基本前提。
哈耶剋對於組織持悲觀態度。他認為,所謂的秩序其實可分為“自生自發的秩序”與“組織秩序”,而這兩種秩序是完全不同的。它們分彆由內部規則與外部規則來支配。既然社會規則主要體現在法律,那麼也就有自由的法律與立法的法律的區彆。通常我們所說的“社會的”或者分配的正義,隻是在組織秩序中纔具有意義。而它在自生自發的秩序中,也就是亞當・斯密所說的“大社會”或者卡爾・波普爾所謂的“開放社會”當中,則毫無疑義且與之完全不相容。值得注意和警惕的是,即使自由民主製度模式占據支配地位,因為代議機構(比如議會)既製定正當行為規則(如立法)又指導或管理政府,而必定導緻自由社會的自生自發秩序逐漸轉變成一種服務於有組織的利益集團聯盟的全權性體製。正是這樣,民主體製一步一步遠離瞭它最可靠地保障個人自由的初衷。
在第一捲當中,哈耶剋建構起他的自由理論,他重點論證瞭自由為什麼是一個重要價值的問題,自由在哈耶剋的整個社會哲學中具有支配性的地位。哈耶剋指齣,自由就是不受製於不正當的強製,這樣,個人在社會當中必須具有確實地獲得保障的領域。而法律就是自由的基礎。
但是有組織秩序的法律,也有自生自發秩序的法律。即所謂的公法與私法。為瞭防止混淆公法與私法,就得把法律與立法區彆開來。它在學理上建構起瞭社會秩序規則的二元觀,把內部規則與外部規則區分開來。肯定瞭“私益”的價值。
《法律、立法与自由》由“规则与秩序”、“社会正义的幻象”和“自由社会的政治秩序”三卷组成,这部著作是哈耶克在晚年对其法律理论、社会理论和自由理论的系统阐述。哈耶克在序言中表达了他对于自由宪政未能为个人自由提供制度性保障的担忧,并且指出问题在于政府通过宪法下...
評分我覺得好深奧。
评分看得頭昏眼花,基本上什麼也沒記住,這樣也挺好。因為,我現在是奧黑……
评分讀完這個,想到鄧正來先生。似是有周年瞭,一路走好。
评分奧地利學派;哈耶剋
评分正麵的論述在理論上似乎是成立,但非常可疑的一點是,純粹的“自生自發”的法律是否真的存在。哈耶剋以英國普通法作為“自生自發”的法律的例子,但問題是,哈耶剋所想象的英國普通法曆史本身是一個“神話”,而不是真實發生的曆史。真實的中世紀英國普通法曆史中,“組織”和“自生自發的秩序”兩種因素徹底攪作一團。進一步的問題是,如果“自生自發的秩序”這種理想型和曆史上所有真實的法律史都不匹配,那這種理想型的理論意義又有多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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