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卷本的《法律、立法与自由》由“规则与秩序”、“社会正义的幻象”和“自由社会的政治秩序”三部分组成。本书是第一卷。尽管哈耶克费了很大的力气探讨法律与立法的关系,本书却并非是一部专业的法律学著作。他的法律理论是以解决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之关系的问题为旨归的。同时,法律理论在哈耶克的著作当中又成了理解个人自由与社会治学之关系的重要途径和基本前提。
哈耶克对于组织持悲观态度。他认为,所谓的秩序其实可分为“自生自发的秩序”与“组织秩序”,而这两种秩序是完全不同的。它们分别由内部规则与外部规则来支配。既然社会规则主要体现在法律,那么也就有自由的法律与立法的法律的区别。通常我们所说的“社会的”或者分配的正义,只是在组织秩序中才具有意义。而它在自生自发的秩序中,也就是亚当・斯密所说的“大社会”或者卡尔・波普尔所谓的“开放社会”当中,则毫无疑义且与之完全不相容。值得注意和警惕的是,即使自由民主制度模式占据支配地位,因为代议机构(比如议会)既制定正当行为规则(如立法)又指导或管理政府,而必定导致自由社会的自生自发秩序逐渐转变成一种服务于有组织的利益集团联盟的全权性体制。正是这样,民主体制一步一步远离了它最可靠地保障个人自由的初衷。
在第一卷当中,哈耶克建构起他的自由理论,他重点论证了自由为什么是一个重要价值的问题,自由在哈耶克的整个社会哲学中具有支配性的地位。哈耶克指出,自由就是不受制于不正当的强制,这样,个人在社会当中必须具有确实地获得保障的领域。而法律就是自由的基础。
但是有组织秩序的法律,也有自生自发秩序的法律。即所谓的公法与私法。为了防止混淆公法与私法,就得把法律与立法区别开来。它在学理上建构起了社会秩序规则的二元观,把内部规则与外部规则区分开来。肯定了“私益”的价值。
演化论意义上的立法过程 哈耶克在《法律、立法与自由》中涉及到了立法的部分,当然,对于这样一部涵盖广泛的著作来说,挂一漏万没有什么可以指责的,这篇小文也并非要挑剔哈耶克可能忽略——这么说也许不准确,因为,哈耶克对于这部著作的准备和构思是充分的,他几乎不可能犯下...
评分 评分【按语:在这部浩繁的最后著作中,哈耶克不无重复地申诉了其自生自发秩序和自由社会的理念,抨击了分配正义(社会正义)与全权国家这对孪生物,并最终给出了一个捍卫自由的(近乎幼稚的)真正分权的宪制原则。在某种意义上讲,整本书的核心是基于普通法的法律与权力的区分。 ...
评分【按语:在这部浩繁的最后著作中,哈耶克不无重复地申诉了其自生自发秩序和自由社会的理念,抨击了分配正义(社会正义)与全权国家这对孪生物,并最终给出了一个捍卫自由的(近乎幼稚的)真正分权的宪制原则。在某种意义上讲,整本书的核心是基于普通法的法律与权力的区分。 ...
我恨翻译。
评分内容先不做评价,之后可能会写详细的读书笔记。在此仅对翻译发表一些薄见。我觉得这本书的翻译还有提升的空间,译者是邓正来先生等人,但是在一些词语的甄选上很奇怪,偏偏要舍弃一些明确易懂的词使用拗口的词语,比如防止偏要用成防阻。本书的理论性本来就很强,而且哈耶克肯定也独创了一些词汇,在翻译的过程中如果还这么拗口生硬,就更添阅读的枯燥和难度。译者不断使用“可欲性”一词,但这个词到底指什么呢?另外,译者肯定是争取直译,因为句子中总是出现很多“那些”“这些”,其实都是可以省去的,否则语句真的太冗长。尊重原著者当然是好,但是应该多考虑中国人的阅读习惯,化繁为简。
评分2011-02-07:精读第五章《内部规则:自由的法律》,诉讼经济学课程,关于法官在法律经济分析中的作用。
评分读完这个,想到邓正来先生。似是有周年了,一路走好。
评分2011-02-07:精读第五章《内部规则:自由的法律》,诉讼经济学课程,关于法官在法律经济分析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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