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自由》是英國資産階級哲學傢、經濟學傢、自由主義的著名代錶人物。書中論述資本主義製度下的公民自由權利,闡明“社會所能閤法施用於個人的權力的性質和限度”,並提齣瞭自由的各項“原則”。
關於“論自由”這本書,密爾在引論中開宗明義地說,他所要討論的是“公民自由或社會自由,也就是要探討社會所能閤法施用於個人的權力的性質和限度”。全書要義可以概括為兩條基本原則:一、個人的行為隻要不涉及他人的利害,個人就有完全的行動自由,不必嚮社會負責;他人對於這個人的行為不得乾涉,至多可以進行忠告、規勸或避而不理。二、隻有當個人的行為危害到他人利益時,個人纔應當接受社會的或法律的懲罰。社會隻有在這個時候,纔對個人的行為有裁判權,也纔能對個人施加強製力量。
密爾(John Stuart Mill,1806—1873) 生於英國倫敦,英國哲學傢、經濟學傢、法學傢,古典自由主義的集大成者。自幼在父親的嚴厲管教下受教於英國和法國,為《旅行者》、《編年史早報》、《威斯敏斯特評論》、《法學傢》等刊物撰稿,後主編《倫敦評論》。在此期間的著述被收入《論文集》(1859)。密爾主要著作有《邏輯方法》(1843)、《政治經濟學原理》(1848)、《論自由》(1859)、《代議製政府》(1861)等。
一、《论自由》的主题限定 在引论中,穆勒对此书的主题做了限定。穆勒开篇明言,此书讨论的不是与决定论相对照的意志自由问题,而是“公民自由或称社会自由,也就是要探讨社会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 穆勒认为自由与权威、臣民与政府的斗争并不是现代才出现...
評分【越是敬重而认真地阅读,越是要蔑视之并调侃之。 按语:密尔曾写过一本小书《功利主义》(1861),其中出现了好几个重大争议:一个是摩尔在《伦理学原理》中指出的“自然主义谬误”。在章4中回答“为什么幸福是值得欲求的目的”这一问题时,密尔回答说:“要证明任何东西值得...
人類可以個彆地或集體地對任何成員的行動自由進行乾涉 其唯一正當理由是旨在自我保護。
评分李強的序好啊。這是讀的第三個版本瞭,再沒有最初的激奮,對比黑格爾,密爾更像演說風格,很有英人的經驗現實遺風。
评分經典中的經典。嚴密的論述,激情的宣言,深深的關懷,無一不動人。對照當下中國之種種,尤其讓人感慨。
评分還是導讀讀著順點
评分一個人對自己的孤獨判斷之缺乏信心,他就常不免帶著毫不置疑的信托投靠在一般“世界”的不可能錯誤性。而所謂世界,就每個個人說來,是指世界中他所接觸到的一部分,如他的黨、他的派、他的教會、他的社會階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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