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哲学入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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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商务印书馆
作者:[德]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
出品人:
页数:242
译者:雷磊
出版时间:2019-5
价格:29.00
装帧:平装
isbn号码:9787100172226
丛书系列:法哲学名著译丛
图书标签:
  • 法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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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本书是拉德布鲁赫在二战后的唯一一本专著,也是其生前最后一本法哲学论著,由其在海德堡大学任教时的法哲学课程记录稿修订而成。如果说出版于1932年的《法哲学》依然浸透着浓厚的实证主义与相对主义色彩的话,那么到了《法哲学入门》中,以正义和人权为核心的自然法倾向则占据了上风。由此所引发的一段“学术公案”,也即他的法哲学是否发生了根本转向至今依然争论不休。无论如何,这本出版于1948年的小册子是其一生法哲学思考的盖棺定论之作,论域涵盖了法律科学的诸分支、法理念、法的概念与效力、法与其他文化形式(社会规范)的关系、主要法律传统、法的分类、法律科学的新思潮、法的历史哲学、法美学以及当代法哲学的重要问题。

考虑到书中一些未能尽展之处,中译本除了《法哲学入门》的正文外,另增加了一个“附录”,收入了拉德布鲁赫于1934-1948年间发表的六篇重要论文。

作者简介

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Gustav Radbruch,1878-1949),二十世纪德国最负盛名的法哲学家、刑法学家、社会民主主义者。一生著述甚丰,代表性著作有:《法学导论》《法哲学纲要》《法哲学》《社会主义文化论》《英国法的精神》《犯罪史》等。

雷磊,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法哲学与法学方法论。

目录信息

目录
译者序
翻译说明
序 言
第二版序言
第三版序言
第一章 法的科学
§1 狭义上的法律科学
§2 法律史学与比较法学
§3 法社会学
§4 法律心理学
§5 鲁道夫·耶林(1818-1892)
§6 法哲学的任务
第二章 法理念
§7 正义
§8 合目的性
§9 法的安定性
§10 价值理念的排序
第三章 实在法
§11 法的概念
§12 法的效力
第四章 法与其他文化形式
§13 法与道德
§14 法与习俗
§15 法与宗教
第五章 诸主流法律文化
§16 罗马法
§17 英美法
§18 法国民法典
§19 德国民法典
§20 教会法典
第六章 法的类型
§21 主观法与客观法
§22 公法与私法
§23 实体法与形式法
第七章 法律科学的思潮
§24 法律科学的时代
§25 法学实证主义
§26 自由法运动
第八章 法的历史哲学
§27 历史的法哲学
§28 法律史的哲学
第九章 法美学
§29 法的表达形式
§30 图像中的法哲学
§31 法与文学作品
第十章 当代法哲学问题
§32 作为法律概念的人性
§33 社会法
§34 民主思想
§35 世界法
§36 超制定法的法
附 录
法哲学中的相对主义(1934)
解释的类型(1935)
法的目的(1937)
法律思维中的分类概念与次序概念(1938)
制定法与法(1947)
作为法律思维形式的事物本质(1948)
· · · · · · (收起)

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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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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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我能看得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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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晚年的讲义式著作,包罗万象,旁征博引,要言不烦,力透纸背。以康德式的二元论为基石,讨论了法哲学的许多主题,关于法理念体系的构建(特别是对正义的分析)、制定法与自然法的关系、法哲学的历史叙事,尤为精彩,也可以感受到一位刚刚经历了残酷战争的法哲学家对于正义价值理念的坚守。作为意识形态的一种,法哲学面对的似乎是与精神现象学同样的任务,或者说法哲学必然基于某种总的哲学观。在这个意义上,这本书可以看作作者整个法哲学大厦的导言。如与相关的哲学著作参看,应该更可以相互启发。附录的几篇文章是几个相关主题的展开,有利于加深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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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文不错,译注也体现出“入门”图书的耐心和细致;附录几篇谈的都很有意思,事物本质和建构,都是个人关注的点,不过新意不大也不算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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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文不错,译注也体现出“入门”图书的耐心和细致;附录几篇谈的都很有意思,事物本质和建构,都是个人关注的点,不过新意不大也不算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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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大多数人而言,掩盖错误或许比承认错误更加容易,我们更善于用更多的错误隐藏最开始的错误,所以最难的大概就是完成自我的变革与革新,所以无数法学家在追求“法美学”中一遍又一遍的重蹈覆辙。还记得老师课堂上的反问:“如果物理学家都认为电是有体物,那么德国与日本的法学家不是全世界最大闹了的笑话”?但他们也似乎忘记了法学家作为人类为追求体系完整而不断错误的桎梏。因此,懂得反思的法学家才显得弥足珍贵,耶林如此,拉德布鲁赫亦是如此,虽然关于拉式是否转型仍存在激烈争论,《法哲学入门》作为拉德布鲁赫的最后一本书,也记录了其“转型”的历程,乃至于本书的最后一句话,其真切提出或许本书又该被称为“自然法”。窃以为只要承认有超脱制定法的“法”存在,不管其是神,亦或是人类理性,亦或是道德观念,在本质上终究是一种自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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