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密特关于法学思维类型的思考,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以其《政治的神学》为代表,在该书中,施密特区分了决断论与规范论两种对立的思维类型。第二个阶段则是本书有关法学思维三种类型的划分。他认为,所有的法学思维都必然从规则、决定与具体的秩序这三个最终概念中选择其一,并延伸出所有其他的概念。
实际上,施密特的目的不仅仅是要阐明一种法学方法。他认为,特定的思维模式与特定的政治处境相关。特定的思维模式问题不只是一个法学观问题,它还是一个政治观和世界观的问题。
本书著于1934年,施密特在纳粹政权之下,正处在其个人政治生涯的顶峰。那么,三种模式的论说是否构成纳粹法学的新思维?或者两者至多不过是貌合神离?这些问题必定充满争议。为此,我们必须透过那些与纳粹思想有亲缘性的文字的表面,去探测它们自身的深层逻辑。
卡尔·施密特(Carl Schmitt,1888年7月11日-1985年4月7日),德国著名法学家和政治思想家,被誉为“二十世纪的霍布斯”,也曾被称为“第三帝国的桂冠法学家”,因其纳粹经历而使其人格、学说备受争议。
本讲文献: 《法律的道路》霍姆斯 《论法学思维的三种模式》施密特 《法律共同体宣言》强世功 《法律人的思维》苏力 一. 霍姆斯《法律的道路》梳理 霍姆斯认为,法律研究的目的是预测公权力通过法院这一工具对人们生活的影响范围和程度,为了使预测更为精确,我们应当重视如下...
评分【法学思维模式的形成及基础】 法的思维模式的种类取决于对法的终极概念的理解,一项规范、一个决断或是一套具体秩序。由此形成了三种相对应的法学思维模式:规则与法规模式、决定模式、具体的秩序与形塑模式。 【按照时代发展顺序的梳理】 1规范论的法学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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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敢不敢去掉39页的导读然后定价10元。
评分不管怎么说,施米特的确戳中了自由主义的软肋——规范性的来源。但这个是台湾人翻译的么……有点不好读
评分不管怎么说,施米特的确戳中了自由主义的软肋——规范性的来源。但这个是台湾人翻译的么……有点不好读
评分对规范论的反思也是很有说服力的,帝师不容易做,刘大神你还是歇歇吧。
评分规范论、决断论与具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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