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方法论(第2版)》是一部系统总结如何在司法裁判中具体适用法律的方法及其规律的力作。作者归纳了几种适用法律的具体方法,并对法官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如何解释法律、进行妥当的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进行了深入探讨。
杨仁寿,1942年2月、7日生,1964年台湾大学法律学系大学毕业,1972年中国文化大学法律研究所硕士毕业、历任福建金门地方法院候补检察官,台湾嘉义地方法院候补推事,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检察官、推事、大法官、院长,福建高等法院厦门分院推事,台湾高等法院推事、高雄分院院长,“司法院”第三厅厅长、第一厅厅长、副秘书长、秘书长,台湾桃园地方法院院长,板桥地方法院院长、高雄地方法院院长、高等法院院长,“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委员长,“最高法院”院长。曾兼任东吴大学教授,2012年退休。著有《法学方法论》等。
想起大学时某位老师说过的话:法典的目录就是法学教科书的目录。 全书共五编,分别为引论,法学认识论,法学发展论,法学实践论,法学构成论。与大多数教科书不同的是,作者的写作手法另该五编成为一个整体的有机组成部分,读来酣畅淋漓。 而这也正是国内大多数教科书奇葩之处...
评分 评分 评分上开题目为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所言,引以为题。 杨仁寿此著成书已久,今日读完,收获并不可谓很大,料想原因并非是此著无甚内在价值储存,相反,拿这本方法论比附现今国内法学研习,可发觉现今国内的方法论路径和术语拣选,多半都可在杨书中觅得踪迹。没有人会对过去时代的...
评分法官在司法裁判中容易遭受两方面的非难。一方面,法官被认为是规则的奴隶,其机械适用法律条文,而不顾判决的实质正义(自由法论对概念法学的批判如是)。另一方面,法官被质疑依个人经历,观点,价值等主观判断形成判决结果,判决结果不具有客观性(法律现实主义的声音)。 法...
法之合目的性,不可不察
评分文绉绉的~人名翻译也是醉了&是不是该补点专业基础在读…
评分相见恨晚。但是还是没有卡尔拉轮兹的书好。必须买一本卡氏。
评分直面耶林对概念法学的批判与基尔希曼“废纸论”对法教义学的釜底抽薪,杨仁寿先生以利益法学作为新实证法学的基础:“自由法学之实证色彩仍至浓厚,其与概念法学之差异,不过概念法学是形式的实证主义(法条万能,立法者万能),而自由法学,则为实质的实证主义(利益衡量,价值判断)。”在利益法学的基础上进入法律实践论,即以逻辑分析的方法(形式推论)与经验事实的方法(实质推论)兼采形式逻辑与经验科学,构建法学的理论认识,尔后基于理论认识之结果,由目的考量与利益衡量作狭义的法律解释;而以法律目的或社会目的的考察提供价值判断之臂助,两相结合,对法律解释进行价值补充与漏洞补充,从而使法律在超越机械适用的意义上仍然保留其安定性,即以利益法学实证主义使法律具体化、明确化、体系化的同时,避免过度宽泛影响法律适用之稳定。
评分和大路通常的表述不大相同,但读习惯后自觉酣畅淋漓,法理入门好书!论述友好,理念通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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