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思想史》一书有几大特点,这几个特点正好标明学科体系的确立。
第一,该书体系宏大,纵览回顾了自殷周至清末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发展演变全过程,还初步回顾了清末变法以来的法律思想巨变。比起此前的几本法律思想史著作仅仅是先秦几家法律思想简介而言,杨著是一个了不起的进步。这种宏大的体系,反映了杨先生极欲确立学科体系、圈划学科研究范围的强烈意图。这种意图正是一个学科体系形成的最重要的动力。正是学科自觉的表现。该书以“殷周萌芽时代”、“儒墨道法诸家对立时代”、“儒家独霸时代”(汉以后)、“欧美法系侵入时代”等四个时代来概括整个中国法律思想演变的三千年历史。这种概括虽然受到了冯友兰《中国哲学史》之“子学时代”、“经学时代”之类划分的影响,但比起此前的同类著作而言,的确对中国法律思想发展的阶段性、规律性作了高屋建瓴、基本准确的概括。
第二,该书的内容构成表明作者对学科的研究对象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更能抓住“法律思想”的要害。此前的法律思想史著作,大多分不清政治思想与法律思想,只列举先秦各家关于德刑关系、礼法关系、人法关系、天人关系等几个大而化之问题的论点;对法律思想史所应关注的特定法律问题,大多发掘不了,深入不下去。杨先生则不然,他最早真正全面注意到了关于法律的特有问题的思想史。在该书中,杨先生把古人讨论过的法律问题分为“一般法律原理”问题和“特殊法律问题”。关于前者,他注意整理了古人关于“阴阳五行天人交感及诸禁忌说”、“德主刑辅说”、“兵刑一体说”、“法律本质论与司法专业化说”等问题的学说。关于后者,杨先生注意整理了古人关于“法律平等问题”、“法律公布问题”、“亲属相容隐问题”、“刑讯存废问题”、“族诛连坐问题”、“复仇问题”、“肉刑复兴问题”、“以赃定罪问题”、“赦罪当否问题”、“婚姻问题”、“别籍异财问题”、“亲子关系问题”。这实际上表明,杨先生已经把法律思想史的问题区分为法理问题(或法理学思想)与法律制度问题(或法律制度思想)两大类,在后一类中他还区分了民事问题和刑事问题。这表明,杨先生对法律学的把握远远超过此前的同类作者。法律思想与政治思想不分的特点基本不见了。这一步的迈出,对告诉我们什么是法律思想史学科研究的对象范围而言,是有重大进步意义的。同时,杨先生的这本书是以“法律问题”为线索来编制本学科的研究体系,这是比较准确地把握了法律思想史的发展规律,对思想史的承续性、发展性或围绕重大法律问题聚讼纷纭的根本属性有了准确把握的体现。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重要的法律问题本身并没有什么改换,就那么几类或几个,历朝历代士人官员都置喙其间,各抒己见。有时这种意见占上风,有时那种意见占上风。关于这些具体法律问题的见解主张,因人因时而异。研究法律思想史者的最大任务就是要弄清为什么会有这些差别,要找出变化的规律动因来。杨先生对此有率先体认。该书的第二章“儒家独霸的时代”,写的就是一部法律思想问题史。相形之下,1977年恢复法律教育以来以人物介绍为主线的法律思想史教科书写法(先按阶级性分划几个社会发展时期,每个时期再按人头介绍各人的法律思想,使得汉以后历代士人的法律思想的介绍大同小异),就远没有杨鸿烈先生的写法合理或科学了。思想史本身就是问题史,如果没有问题意识,是不能研究思想史的。在法律思想史学科,杨先生对此有开创性的贡献。
第三,该书关注了中国法律近代化变革以来中国法律思想的剧变,在法学领域首次以专著讨论了这种剧变,尤其注意到了中西法律思想的巨大差异,注意到了西方法律思想对中国法系传统的毁灭性攻击,开了近代法律思想史研究的先河。以前的同类研究者,很少注意总结反省近代法律思想的剧变,大多只注意先秦或古代社会。杨著弥补了这一不足。这一研究的开始,说明杨先生对法律思想史学科的使命有了特别清晰的体认:它不仅是回顾总结法律思想历史的学科,也是反省法制建设实践总结教训指导实践的学问。
当然,该书也有许多缺点。作为学科体系初创时期的作品,他的问题也是浅显的。首先,该书对具体法律问题把握不准,分类不清,对法律学概念范畴及问题的理解尚属初步。如在第三章中,他所谓“一般法律原理”问题,仅仅只有四个,这反映他所认识到的中国古人讨论过的法理问题太少。其实,关于国家与法的起源问题,自然法与人定法关系问题,法的作用和目的问题,法律权威的本质和保障机制问题,王权与法律的关系问题,立法权归属问题,法律变革与法先王后王问题,贤人与良法的关系问题,法的价值判断标准问题等等,中国古人都讨论过。只是由于没有用西方人惯用的法律字眼来表达,杨先生就不认得而已。况且,他把“法律本质论与司法专业化诸说”杂揉在一起讨论,文中的内容列举表明杨先生不清楚哪些是讲法的本质、哪些是讲司法专业化,不清楚这两个问题有什么区别,不清楚这两个问题根本就不是一个层次的问题。甚至严格地说,他所列举的关于这两问题的古人言论,根本就不是讨论法的本质问题,也不是讨论司法专业化的问题。他把古人关于司法官吏必须严格守法、君主不要过多自行审判创立繁多的“敕”“例”使执法官员无所适从的言论看成是司法专业化主张,显然是误解。他所列举的“特殊法律问题”中,把“法律平等”、“法律公布”等都列为“刑法方面的问题”,显然也是误解。可以说,哪些问题是法理学问题,哪些问题是民事法问题,哪些问题是刑法问题,哪些是诉讼法问题,杨先生实际上并不清楚。其次,该书很少理论分析,很少反省和总结,学术探讨性不足,几乎只有史料分类堆砌。从该书看,作者似乎只把古人的思想看做零碎的言论,按照今人对法律问题的认识分类,将各自分别归入“某某思想”类中。这只是历史的叙述,很少史学理论分析。动辄上千字甚至两千字一条的古人言论,全文照录,然后加上几句关联语;关联语之后又是大段抄录古人言论。至于这些言论涉及了什么法学理论问题、提出或改变了什么法学观点、对法律思想或科学的发展有什么贡献、与前人有哪些不同以及为什么不同,他都没有进行基本的分析。这表明他的分析工具还不具备,法学专业理论素养尚浅。再次,关于近代法制变革和中西法律文化冲突问题,杨先生只列举了一些奏章和法律草案资料,基本上没有深入系统的理论分析。
杨鸿烈, 又名宪武、志文,号知不足斋主。1903年农历6月28日生于云南晋宁。早年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外文系,后入清华大学国学研究院师从梁启超、王国维研究历史,1927-1928年经梁启超介绍,任教于南开大学;1928-1931年经胡适聘请任教于上海中国公学,为文史学系教授、主任,同期又任教或兼课于大夏大学、复旦大学、法科大学等。1931-1932年任教于北京师范大学;1932-1933年任教于云南大学,为师范学院院长兼教授;1933-1934年任教于河南大学,为史学系教授、系主任。1934-1937年留学于日本东京帝国大学研究院,获博士学位。1938年离日到香港,从事中外交流史研究工作。1939-1940年任教于无锡国学专科学校。1971-1945年在汪伪控制下之南京中央大学史学系任教授,并兼任伪中央宣传部编审司长及国史编纂委员。1946-1955年避居香港,在香港大学任教授并充任《星岛日报》英文翻译。1955年6月自港返回广东,任广东文史馆馆员。不久因上书毛泽东反映两位文史馆员受虐待身亡问题而获罪,被撤销馆员职务;1957年被划为“右派”,1958年6月到广东从化九里步农场“监督劳动”,后回广州蹇居于东山龟岗,1977年逝世。
著作: 《中国法律发达史》、《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国法律在东亚诸国之影响》等。
以前为写一篇论文,去图书馆查阅这本书。找到一本繁体竖排本的,目录上也没有页码标记。 于是硬着头皮一页页地翻,辛辛苦苦找到要用的地方,把书恭敬的还回去时,发现就在取这本书的地方,有本简体横排本…… 后来在图书馆翻完了半本。的确有开山之作的气概。 再后来想去买,书...
评分研一上学期的法制史课是比较特别的,虽然专业硕士提这个比较奇怪,但是李莎老师在后半段课程中大量引用原典的确让我对法制史有了不同的看法。在结课的时候老师问我们上课最大的感受是什么,我回答的是“发现了古代法学家和现代法学家思考方式的不同”,根据课堂上阅读的零碎的...
评分以前为写一篇论文,去图书馆查阅这本书。找到一本繁体竖排本的,目录上也没有页码标记。 于是硬着头皮一页页地翻,辛辛苦苦找到要用的地方,把书恭敬的还回去时,发现就在取这本书的地方,有本简体横排本…… 后来在图书馆翻完了半本。的确有开山之作的气概。 再后来想去买,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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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部鸿篇巨制,着实让人眼前一亮,它以一种极为细腻和宏大的笔触,描绘了一个复杂而迷人的领域。我原本以为这类书籍会充斥着枯燥的条文和晦涩的术语,但翻开它才发现,作者的叙事功力简直是化腐朽为神奇。书中对于历史脉络的梳理,绝非简单的年代罗列,而是深入挖掘了那些塑造了我们社会结构的底层逻辑。比如,它对儒家思想如何渗透进古代司法实践的剖析,就精妙地展现了“德治”与“法制”之间那种微妙的张力与融合。我尤其欣赏作者在探讨不同历史阶段时,所展现出的那种洞察力,能够穿透表象,直抵思想内核。它不仅仅是在讲述“发生了什么”,更是在追问“为什么会这样”,以及“这种思想对今天意味着什么”。阅读过程中,我时常需要停下来,反复咀嚼那些精辟的论断,仿佛置身于历史长河之中,亲眼见证那些思想的碰撞与演变。那种思想的深度和广度,远远超出了我最初的预期,让人由衷地感到知识的盛宴。
评分坦白说,我对学术著作的耐心是有限的,但这部作品成功地将我“锁”在了书桌前。它最成功之处,在于将看似遥远的历史论述,转化成了可以触摸和感知的现实问题。作者对于史料的驾驭能力堪称炉火纯青,他不是简单地堆砌史料,而是让史料为他的论点服务,每一次引证都恰到好处,增强了文本的说服力。我特别喜欢作者在总结某一重要学派思想影响时所采用的那种宏大收束的手法,仿佛拉远了镜头,让我们看到了这一思想如何在历史的洪流中激起涟漪。这本书的好处在于,它既能满足专业研究者对精确性的要求,又能让普通读者在不感到压力的情况下,领略到中国思想深邃的魅力。这是一种罕见的平衡,让晦涩的学术议题变得如此引人入胜,我强烈推荐给所有对文明的根基感兴趣的人。
评分我是一个对宏大叙事抱有天然敬畏感的读者,而这本书恰恰满足了我对“全景式”梳理的渴望。它构建了一个完整的思想图谱,让你能清晰地看到,从最初的萌芽到后来的体系化,中间经历了哪些关键的转折点和理论的突破。书中对概念的界定极其精准,避免了许多同类著作中常见的模糊不清或过度阐释的毛病。更难能可贵的是,作者似乎并不满足于仅仅复述已有的观点,而是加入了许多富有启发性的比较分析。比如,它在阐述中国古代某些特有的法律观念时,会巧妙地引入外部文明的参照,这种对比极大地丰富了我们理解本土思想的维度。读完之后,我感觉自己对“法”这个概念的认知被彻底重构了。它不再是一个僵硬的规则集合,而是一套不断流动的、与文化、政治、社会结构深度交织的复杂系统。这种层层递进的理解,是极高水准学术研究的体现。
评分这本书的阅读体验,简直像是在跟随一位技艺高超的向导,穿梭于一座充满智慧的迷宫。它没有采用那种生硬的教科书式编排,而是将学术研究的严谨性与文学性的流畅表达完美地结合了起来。对我来说,最吸引人的地方在于,它非常注重对关键人物及其理论的立体刻画。那些在历史书上常常被一笔带过的人物,在这里被赋予了鲜活的生命和复杂的思想挣扎。作者似乎有一种魔力,能让那些遥远的古代哲思,在当代读者的心中激起强烈的共鸣。我印象特别深刻的是关于某个特定历史时期法律精神转向的论述,作者通过大量的史料佐证,构建了一个极其有说服力的论证链条,让人在阅读时不断点头称是,同时又忍不住去思考更深层次的哲学基础。这哪里是单纯的知识灌输,分明是一场智力上的深度对话,让人在合上书本后,依然能感受到思维被延展和拓宽的愉悦感。
评分这本书的行文风格,带着一种令人沉醉的节奏感和韵律。它不是那种平铺直叙的报告文学,而是充满了思辨的张力。作者擅长使用精炼的句子来概括复杂的思想体系,寥寥数语便能抓住要害,让人有一种“醍醐灌顶”的顿悟感。尤其是在处理那些充满争议和多重解释的学说时,作者展现了极高的学术克制力,既不偏袒任何一方,又能清晰地勾勒出各方观点的强弱所在。对我这个非专业人士来说,阅读的乐趣在于,它似乎在手把手地教我如何进行批判性思考,如何从不同的角度审视同一个历史现象。每一次深入阅读,都像是进行了一次深刻的自我反思,因为那些古老的思想影子,总能在今天的社会现象中找到共鸣。它带来的不仅仅是知识量的增加,更是思维质量的提升,让人受益匪浅。
评分建议学法学的人,或者说在中国学法学、法律的人都要读读!
评分作者大量引用和列举史料,体例明晰,每一个小的法律问题都选取从古至今的重要规定,以使读者能纵观此问题在法律制度上的变迁;更不厌其烦地列举从古至今对此法律问题论战的正反各方的观点及论证,使读者可以饱览总多思想、价值的碰撞、充满天才的创见和言简意赅的金句。而作者只稍稍予以评价,以示立场或者总结。 而清末民国的变法立法,也更多地吸收世界先进的法律思想和各国的优秀的立法成果。 这两件事都真正应了吴经熊先生的那句话:选择得当就是创作,一切创作也无非是选择。
评分杨先生在这本书下了不少功夫,从这里可以看出先生的学问渊博,对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核心把握的很好,很多法律上的问题也分析得很清楚。著作的成书年代较早,所以有那个时代的著书特色,多引用原文而不加以解释论述,自然也有当时批判的思维,有些后世出土的材料可以很好补充及纠正先生的观点,但我们不能以现代的眼光去批判先生著书时被材料所限的观点,当时能够有这么一部著作面世委实不易。
评分异常清晰的目录+大段文言引用的正文,杨先生点出了儒家独尊时代大部分的学术问题,也对当时的观点做了足够翔实的陈列(丘濬、袁枚、崔述等出镜率高),但是观点总结部分略少有些可惜。另外文言文之后大半没有文意概要,像我这样文言基础薄弱的人初读的确非常劝退...
评分作者大量引用和列举史料,体例明晰,每一个小的法律问题都选取从古至今的重要规定,以使读者能纵观此问题在法律制度上的变迁;更不厌其烦地列举从古至今对此法律问题论战的正反各方的观点及论证,使读者可以饱览总多思想、价值的碰撞、充满天才的创见和言简意赅的金句。而作者只稍稍予以评价,以示立场或者总结。 而清末民国的变法立法,也更多地吸收世界先进的法律思想和各国的优秀的立法成果。 这两件事都真正应了吴经熊先生的那句话:选择得当就是创作,一切创作也无非是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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