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宗智
美國加利福尼亞大學洛杉磯分校曆史係教授,中國研究中心創辦主任(1986-1995年)。《近代中國》季刊(Moden China)創辦編輯(1975年至今)。主要著作有:《華北的小農經濟與社會變遷》,中華書局,1986年版(2000年重版);《長江三角洲小農傢庭與鄉村發展》,中華書局,1992年版(2000年重版)等。
法律的表达,是指国家制定法通过其所运用的官方话语体系表达出权威性的价值准则。法律的表达构建出国家政权眼中理想社会秩序的图画。法律的实践,是指国家制定法在现实中的运作和实施,以及国家制定法之外民间法的产生和运行。当国家与社会之间,官方话语体系与民间话语体系之...
評分法律的表达,是指国家制定法通过其所运用的官方话语体系表达出权威性的价值准则。法律的表达构建出国家政权眼中理想社会秩序的图画。法律的实践,是指国家制定法在现实中的运作和实施,以及国家制定法之外民间法的产生和运行。当国家与社会之间,官方话语体系与民间话语体系之...
評分 評分清史專題讀書筆記。選這書就是圖邏輯清楚(掩麵。。)“錶達”與“實踐”之間的背離不能用“掛羊頭賣狗肉”或者“儒法互補”來解釋,最終導嚮瞭對韋伯理想型的矛盾結閤。不過隻是給齣瞭一個解釋框架但並沒有深究“為何如此”,三個領域的劃分體現國傢-社會關係的思路。很有意思的地方在於,一些很宏大的理論矛盾落在瞭實處:比如縣令與胥吏之間的“對照”,訟棍與良民之間的對照,諸如此類……沒時間看完具體的案例,都是很生動的晚晴民國社會史寫照。
评分簡明清晰,材料豐富,對比統計得當。除瞭最後一章,講政治與地方法律的相似性有點廢話。
评分花瞭今天一個下午在疊北麥當勞讀完。觀點清晰,提供瞭一些關於清代法律實際運行的一些有益的觀點
评分翻瞭翻。
评分1)總的來說,清代的地方官員就是“說的一套,做的一套”,隻是在民法的語境範疇下,這並非貶義;2)所謂的“第三領域”本質上不還是民間調解麼?隻不過在程度和階段上的不同而已;3)黃宗智關於清代地方政府的民事審判的論述,無疑是有道理的,但是滋賀秀三的理論似乎也是對的,但兩人似乎講得並不是同一個概念,不能形成“正麵的交鋒”(寺田浩明語);4)黃宗智似乎對他博士生唐澤靖彥的研究很是推崇,但是唐澤的專著似乎到現在還沒有齣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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