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非与曲直:个案中的法理》以“药家鑫案”“许霆案”“黄碟案”等曾引发社会广泛争议的案例为研究“标本”,以法学家的理性、敏锐和洞察力,从那些被人们、甚至法律人有意遗忘、主动省略或懒得验证的但却至关重要的情节和事实入手,提出了与众不同的思考和结论,极具启发意义。
作者认为,中国法理研究应当坚持的进路是:摆事实、讲道理(法理)、断是非。三者的顺序也不能乱。只有针对普通人确实能经验感知的事实,才能展开可分享的说理,虽然由于对相关因素的评价不同,甚至因为自我利益的驱动,各自得出的判断并不一致。这正是本书的追求。
这是一种更生动也更开放的案例分析。虽然这些案件都已尘埃落定,但它们留给人们的思考空间仍然很大,作者提出的问题以及有关的讨论本身,仍有意思,仍值得我们深思。
在当代中国社会文化语境中,细致分析诸多个案的事实,特别是那些容易为常人忽略的“社会事实”,努力展示和揭示其法律意义和制度意义。
苏力,北京大学博雅讲席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天元讲席教授,长江学者。祖籍江苏,1955年愚人节出生于安徽合肥。少年(1970年)从军,再当工人;1978年恢复高考后,复员军人进了北大法学院,获学士学位;1985年读研期间,赴美留学,先后获硕士、博士学位。1992年起任教北大法学院至今。
先后独立发表论文200余篇,出版个人独著、文集和译著20余种。
虽然本书是本论文集而并非“连载式”的读物,不过苏力老师的思想仍一以贯之——基于中国问题寻找中国法理。书名为个案中的法理,但苏力老师的眼光并非仅仅停留在分离的案由中,他并非用案例分析来引证或支持某一个法理命题或法学教义,也不总是急于得出一个仅解决此案纠纷的确...
评分法学圈也是个江湖,在法学的江湖掀起惊涛巨浪的,当然是江湖中人。若仿照金庸先生的小说,这个江湖自然也还有东邪西毒南帝北丐中神通。目前我国法学发展迅速,可谓高手如林,将这些美名一一对号入座,颇费思量。私以为,唯一可以确定的是,“东邪”非苏力老师莫属也。 有人的地...
评分与上一本《大国宪制》不同,苏力老师的这本《是非与曲直:个案中的法理》是一本看上去“拼凑”起来的论文集,章与章之间并没有什么联系。然而,尽管是不同主题的论文,但是苏力老师想要表达的思想却是在看似毫无联系的课题之间一以贯之的,甚至可以说,苏力老师一直以来的著作...
评分朋友硬塞给我看的,这玩意就像裹脚布,啰嗦地用生涩的词串在一起,看得想睡觉。 三个缺点,1啰嗦2诡辩3不接地气 1:医患关系,事件并不新鲜,有意思的是反映了青年以不表态来逃避责任的巨婴现状。 2:看小片是否打扰邻居,和作者的意见相左,举了一个夜晚吵闹影响居民作为对比,...
评分与上一本《大国宪制》不同,苏力老师的这本《是非与曲直:个案中的法理》是一本看上去“拼凑”起来的论文集,章与章之间并没有什么联系。然而,尽管是不同主题的论文,但是苏力老师想要表达的思想却是在看似毫无联系的课题之间一以贯之的,甚至可以说,苏力老师一直以来的著作...
渐渐喜欢看法理了。 对我来说,从许多的个案中寻找智慧与人性之光是件挺有趣的事情。 公检法在司法过程中是带着许多的政治罂粟的,并且民意这东西变化无常、有时会把人们带偏方向。所以司法独立极为重要,记得书中有一句二审法院虽然是最后一道防线却不是最坚固的防线,感触挺深。 还有,法官事实上是在钢丝上走,自由裁量的把控很重要,稍有不慎会被民意裹挟,失去自主独立,如果事事都挺谁的声音大那不是黑社会吗。而过于教条依据制度,法官又会变成司法机器失去了智慧的法官不如用AI替代。但过于依据自主意识做出判决又会极大的侵占立法权,当立法与司法在同一个机关手里的时候是非常可怕的。 最后一点要说的是,改变不一定意味着改进,外国的月亮不一定香,外国的法律也不该不经思考就直接套用,本土也有许多约定俗成、日用而不知的公理。
评分渐渐喜欢看法理了。 对我来说,从许多的个案中寻找智慧与人性之光是件挺有趣的事情。 公检法在司法过程中是带着许多的政治罂粟的,并且民意这东西变化无常、有时会把人们带偏方向。所以司法独立极为重要,记得书中有一句二审法院虽然是最后一道防线却不是最坚固的防线,感触挺深。 还有,法官事实上是在钢丝上走,自由裁量的把控很重要,稍有不慎会被民意裹挟,失去自主独立,如果事事都挺谁的声音大那不是黑社会吗。而过于教条依据制度,法官又会变成司法机器失去了智慧的法官不如用AI替代。但过于依据自主意识做出判决又会极大的侵占立法权,当立法与司法在同一个机关手里的时候是非常可怕的。 最后一点要说的是,改变不一定意味着改进,外国的月亮不一定香,外国的法律也不该不经思考就直接套用,本土也有许多约定俗成、日用而不知的公理。
评分读完大有收获的好书。
评分如果“三·一八”再来一次,苏力恐怕就是做陈西滢的那个。
评分苏力的分析一直很有现实感,且视野广阔,强烈反对僵化的(部门)法教义学,偏好实用主义的进路,书中的说理大多并不着眼于法条,而是运用各种社科知识乃至直觉性的常情常理分析怎样的判决有助于追求“系统性的好”。同时他也明白司法过程既然涉及政策考量,那就会有公共选择的问题,而不是简单的对错,我想这恐怕也包括他所坚持的传统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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