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翰·奥斯丁(Austin,J.),1790-1859,英国法学家。1790年3月3日生于一个商人家
庭。1807年至1812年服兵役。后研读法律,并于1818年开始从事律师职业。1825年,放弃律师职业。1826年,值英国伦敦大学(LondonUniversity)建立,即被任命为该大学的首任法理学教授。同年,赴德国研究法学和法律,并撰写课堂讲义。1828年返回英国,开始在伦敦大学开设法理学系列讲座。1832年停止在该大学的讲座。1835年辞去法理学教授职位。此后,基本居住国外。其间,1833年,被任命为英国刑事法律委员会(TheCriminal Law Commission)成员。1833年至1834年,任英国皇家刑事法律及刑事诉讼法律委员会( TheRoyal Criminal Law and Procedure Commission)成员。1834年,在英国法学协会会所( theInner Temple)开设法理学讲座。1859年12月7日去世。生前出版著作《一般法理学或实在法哲学系列讲座纲要》(AnOutline of a Course of Lectures on General Jurisprudence or thePhilosophy of Positive Law.1831)、《法理学的范围》(The Province ofJurisprudenceDetermined,1832)。去世后主要著述见于后人编辑出版的系列讲座,即《法理学讲演录》(Lectures on,Jurisprudence or the Philosophy of Positive Law,1863)。
9p 上帝法/自然法、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和实际存在的社会伦理规则,是以各种各样的方式相互联系起来的。 13p “法律”作为语词概念,在我们的意识中,终究是以潜藏的具有不同甚至对立性质的价值判断、利益需求和知识“前见”作为基础的。普遍性的“法律科学”只能是值得同情...
评分9p 上帝法/自然法、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和实际存在的社会伦理规则,是以各种各样的方式相互联系起来的。 13p “法律”作为语词概念,在我们的意识中,终究是以潜藏的具有不同甚至对立性质的价值判断、利益需求和知识“前见”作为基础的。普遍性的“法律科学”只能是值得同情...
评分9p 上帝法/自然法、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和实际存在的社会伦理规则,是以各种各样的方式相互联系起来的。 13p “法律”作为语词概念,在我们的意识中,终究是以潜藏的具有不同甚至对立性质的价值判断、利益需求和知识“前见”作为基础的。普遍性的“法律科学”只能是值得同情...
评分9p 上帝法/自然法、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和实际存在的社会伦理规则,是以各种各样的方式相互联系起来的。 13p “法律”作为语词概念,在我们的意识中,终究是以潜藏的具有不同甚至对立性质的价值判断、利益需求和知识“前见”作为基础的。普遍性的“法律科学”只能是值得同情...
评分9p 上帝法/自然法、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和实际存在的社会伦理规则,是以各种各样的方式相互联系起来的。 13p “法律”作为语词概念,在我们的意识中,终究是以潜藏的具有不同甚至对立性质的价值判断、利益需求和知识“前见”作为基础的。普遍性的“法律科学”只能是值得同情...
这本书的排版和设计简直是灾难性的,完全不符合现代阅读习惯。纸张的质量也令人怀疑,油墨味很重,让人感觉像是翻阅了一本上世纪八十年代的旧教材。更要命的是,很多关键术语的解释都散落在不同的章节,你需要不断地来回翻阅,才能拼凑出一个完整的概念。我花了很多时间试图去理解“自然法”与“法律实证主义”之间的微妙区别,结果发现书中对此的论述零散得令人发指。作为一个寻求系统性知识的读者,我需要的是清晰的结构和明确的指引,而不是这种像迷宫一样的文本布局。我甚至怀疑,编辑在审校过程中是否真正地理解了这些内容,还是仅仅机械地把文字堆砌在一起。这本书的物理存在感,就是“厚重”和“难读”,除此之外,几乎没有任何值得称赞的地方。
评分这本所谓的“第二版”更新得毫无诚意。我对比了手边的旧版,发现除了封面换了个颜色,内页的改动微乎其微,充其量就是修正了几个明显的小错误,并且重新调整了一下脚注的位置。对于法理学这样一个快速发展的领域(尤其是在数字法、人工智能伦理方面),这本书完全没有跟上时代的步伐。它引用的案例和讨论的焦点,依旧停留在上个世纪中叶的争论中,对于当代社会面临的重大法律挑战,比如数据主权、算法公正性等议题,几乎只字未提,或者提了也只是浮光掠影。花大价钱购买一个几乎没有实质性更新的版本,这让读者感到被愚弄。这本书更像是一份考古报告,而非一本面向未来的学术著作,它固守着陈旧的知识体系,拒绝与现代法律实践进行有效对话。
评分坦白说,这本书的深度是毋庸置疑的,但这种“深度”更像是一种故作高深的姿态,而非真正有价值的洞见。它似乎沉迷于对概念进行无限的拆解和重构,却忽略了法理学作为一门实践性学科的意义。读完之后,我最大的感受是:我懂了“什么是法”,但我更不清楚“如何用法”或者“法对社会有什么实际影响”。作者似乎更热衷于在象牙塔中与康德、哈特等人对话,却鲜少将目光投向现实世界的法律冲突与道德困境。这种纯粹的理论探讨,对于提升一个法律人的实践能力几乎毫无助益。如果说法理学是法律的灵魂,那么这本书给我的感觉就是,这个灵魂被抽离出来,放在显微镜下过度放大了,失去了与血肉的联系。我期待的是能激发思考、能够指导实践的理论,而不是这样一套冰冷的、自娱自乐的逻辑体系。
评分从作者的写作风格来看,他显然对法学史有着扎实的掌握,但这种掌握似乎演变成了对历史的迷恋,阻碍了他形成自己独特的理论声音。全书给人的感觉就是一部详尽的、但缺乏主见的百科全书。每一个观点后面都能找到一个古老的来源,但你很难找出“作者本人”的批判性声音在哪里。他像一个优秀的导游,带着我们走过法理学的历史长廊,准确无误地指出每座雕塑的名字和背景,却始终站在一旁,不发表自己对这件艺术品的审美判断。对于渴望在阅读中与一位有强烈思想建树的学者进行深度交流的读者来说,这本书是令人失望的。它提供了知识的广度,却牺牲了思想的锐度和穿透力,读完后我感觉知识储备增加了一些,但思考能力并未得到有效的激发和训练。
评分这本书的内容实在是太枯燥了,简直可以作为失眠的特效药。我花了整整一周的时间才读完前三分之一,感觉就像是在啃一块又硬又没味道的石头。作者的论述方式极其晦涩,充满了各种令人费解的术语和绕来绕去的逻辑链条。对于一个初次接触法理学的人来说,这本书简直是一道难以逾越的高墙。我期待在阅读中能看到一些鲜活的案例或者更贴近现实的思考,然而通篇下来,充斥的都是抽象的思辨和对古典法学家的引经据典。我完全无法理解作者为什么要用如此繁复的语言来阐述一个看似简单的问题。更让人抓狂的是,每当我认为自己抓住了某个核心概念时,接下来的段落又会立刻将其推翻或引入一个更深的迷雾之中。如果不是为了应付考试,我真想直接把它束之高阁,永远不再碰它。阅读体验极其糟糕,完全没有流畅感,就像是在锯木头,一下一下地费劲。
评分是有点啰嗦。但读奥斯汀和施特劳斯的《政治科学》有些类似,这些研究者往往都是向“善”的。
评分毕竟是分析法学派的开创者
评分囫囵吞枣阅毕,虽重推论但并不好读。第一讲说明法的本质,还能跟上;第二三四讲详解上帝法区别于其他法的标志时,第二讲谈功利主义还勉强知道所云,后两讲完全迷失在大段推论中了。第五讲廓清不同定义下的法,以及第六讲从分析“主权”“独立政治社会”概念来重申“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的本质,只能说勉强有收获。奥斯丁真的是把”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这句话掰开了揉碎了来证明自己观点的正确……
评分功利希望在道德中设定正确或仁爱的方向,使我们摆脱毫无根基的喜好欲望,摆脱怪异憎恶的钳制,使我们的爱建立在有益的基础上,使我们的恨爬行在松软的沙滩上。一般功利原则,并未要求我们总是或者习惯性地注意一般的善。但是,这一原则,的确要求我们永远不要凭借与这一至高无上的一般善并不协调的手段,去追求自己的善乐。
评分版本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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