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的范围(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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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英)约翰·奥斯丁
出品人:
页数:413
译者:刘星
出版时间:2013-7-1
价格:38.00
装帧:精装
isbn号码:9787301226377
丛书系列:未名社科·大学经典
图书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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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法理学的范围(第二版)》:探寻法律思想的广袤疆域 法律,作为社会秩序的基石,其存在与演化深刻地影响着人类文明的进程。然而,对于法律的理解,我们往往容易局限于具体条文的机械适用,而忽略了其背后更为宏大、更为深刻的理论维度。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法理学的范围(第二版)》应运而生,它是一扇通往法哲学深邃世界的窗户,旨在为读者描绘出法理学这一学科的广袤图景,揭示其核心概念、重要理论流派以及前沿的学术争鸣。本书并非一本简单的法律工具书,而是一次关于法律本质、目的与价值的系统性探索,一次对人类理性与社会建构进行深刻反思的智识之旅。 《法理学的范围(第二版)》以其兼具理论深度与实践关联的特质,为读者提供了理解和研究法律的全新视角。它并非局限于某一特定法域或某一种法律思维模式,而是以一种开放、包容的姿态,涵盖了法理学最为关键的议题。全书内容充实,条理清晰,结构严谨,致力于帮助读者构建起一套系统的法理学知识框架。 第一部分:法理学的基石——概念与方法 本书的开篇,将引领读者走进法理学的殿堂,从最根本的层面入手,厘清法理学的核心概念。我们首先要深入探讨的是“法律是什么”这一古老而又永恒的问题。这不仅仅是对法律形式的辨析,更是对其内在属性、功能以及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关系的追问。本书将梳理历史上对法律的各种定义,从自然法、实在法到社会法等不同学派的观点,展现出人类在认识法律本质上的曲折探索。 接着,我们将重点考察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与方法。作为一门理论学科,法理学如何有效地展开其研究?本书将介绍法理学在研究中常用的逻辑分析、概念分析、历史分析、比较分析等方法,并阐释这些方法在理解法律现象时所扮演的重要角色。通过对这些基础性概念和方法的梳理,读者能够为后续的学习打下坚实的基础,掌握进入法理学世界的“钥匙”。 第二部分:思想的激荡——法理学的主要流派 理解法理学,绝不能绕过那些塑造了其发展轨迹的辉煌思想。本书的第二部分将系统地介绍法理学史上那些最具影响力的理论流派。 自然法学:作为法理学最为古老的传统之一,自然法学强调法律应当与某种更高的、普遍的道德或理性秩序相契合。本书将追溯亚里士多德、西塞罗、阿奎那等古典自然法学家的思想,并深入分析洛克、卢梭等启蒙思想家对自然权利的论述,以及现代自然法学在人权理论等领域的贡献。我们将探讨自然法与实证法之间的紧张关系,以及自然法思想在法律改革和社会正义中的作用。 法实证主义:与之相对,法实证主义则将法律的效力与其道德属性剥离开来,强调法律的来源在于社会事实,而非道德真理。本书将详细解读奥斯丁的命令说,凯尔森的纯粹法学理论,以及哈特作为现代法实证主义代表人物的“规则论”。我们将分析法实证主义如何强调法律的确定性、规范性和社会性,并探讨其在维护法律秩序方面的优势,以及其可能面临的道德困境。 法律现实主义:当理论与现实的鸿沟日益显现,法律现实主义应运而生,它将目光投向了法律在司法实践中的真实运作。本书将介绍美国法律现实主义和斯堪的纳维亚法律现实主义的代表人物及其核心观点,分析他们如何强调法律的社会功能,关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以及法律的预测与解释。我们将理解法律现实主义如何挑战僵化的法律推理,强调法律与社会变迁的互动。 批判法学:进入20世纪,一股批判的思潮席卷了法学界,批判法学对现有法律体系的合法性、公平性和权力结构提出了深刻的质疑。本书将介绍批判法学对法律的阶级性、性别歧视、种族主义等议题的分析,以及其对权力运作和意识形态建构的揭示。我们将理解批判法学如何挑战法律的“中立性”幻象,呼唤更具解放性的法律实践。 其他重要流派:除了上述主流学派,本书还将触及其他重要的法理学流派,例如,关注法律的经济分析的经济法学,强调法律的社会建构与意义阐释的社会学法学,以及将法律视为一种话语实践的后现代法学等。通过对这些不同视角的呈现,读者可以更全面地把握法理学思想的多样性与复杂性。 第三部分:核心议题的深度解析 在梳理了主要的法理学流派之后,本书将进一步深入探讨法理学中的几个核心议题,这些议题不仅是理论争论的焦点,也直接关乎我们对法律实践的理解。 法律与道德:这是法理学中最经典也是最棘手的问题之一。本书将全面考察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分析它们之间的联系、区别以及相互影响。我们将探讨道德是否是法律有效性的必要条件,以及在是否存在道德冲突时,法律应如何回应。 法律与正义:正义是人类社会永恒的追求,也是法律的核心价值。本书将深入探讨“正义是什么”这一根本性问题,并考察不同法理学流派对正义的理解。我们将分析分配正义、矫正正义等不同类型的正义,以及它们在法律制度中的体现。 法律的权威与合法性:为什么人们应当遵守法律?法律的权威源自何处?本书将探讨法律的合法性基础,分析其与同意、强制、理性等因素的关系。我们将理解法律权威的来源,以及维护法律秩序的关键。 法律的解释与适用:法律的生命在于其解释与适用。本书将分析法律解释的理论与方法,探讨不同解释规则的适用,以及法官在解释过程中的角色。我们将理解法律解释的复杂性,以及它如何影响法律的实际效果。 法律与权力:法律的制定与执行离不开权力。本书将揭示法律与权力之间的深刻联系,分析权力如何塑造法律,以及法律又如何被用于维护或挑战现有的权力结构。 第四部分:法理学的前沿与展望 《法理学的范围(第二版)》并未止步于对既有理论的梳理,更将目光投向法理学的前沿领域与未来发展。 人权理论的新发展:在全球化和后殖民主义的语境下,人权理论面临新的挑战与机遇。本书将探讨人权概念的演变,以及其在不同文化与社会背景下的适用性。 环境法理学: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环境法理学作为一个新兴领域,正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本书将分析环境伦理、生态正义以及环境法在维护人类与自然和谐共存中的作用。 数字时代的法理学:信息技术、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兴技术深刻地改变着社会结构和法律实践。本书将探讨数字时代给法理学带来的新挑战,例如,数据隐私、算法偏见、网络犯罪等问题。 比较法理学与全球法治:在日益紧密的国际社会中,理解不同法域的法理学思想,以及构建全球法治,具有重要的意义。本书将鼓励读者以开放的心态,借鉴不同文明的法律智慧。 《法理学的范围(第二版)》是一次对法律思想史的系统梳理,也是一次对法律核心议题的深刻剖析。它旨在激发读者的批判性思维,鼓励读者超越技术性理解,去探寻法律背后更为深刻的意义。无论您是法学专业的学生、法律从业者,还是对法律与社会秩序充满好奇的读者,本书都将为您提供一个广阔而深刻的智识平台,帮助您更好地理解“法”之所为何,以及“法”之为用。通过阅读此书,您将能够以更宏观、更深刻的视角审视法律现象,洞察其内在逻辑,并为构建一个更加公正、有序与繁荣的社会贡献您的智慧。

作者简介

约翰·奥斯丁(Austin,J.),1790-1859,英国法学家。1790年3月3日生于一个商人家

庭。1807年至1812年服兵役。后研读法律,并于1818年开始从事律师职业。1825年,放弃律师职业。1826年,值英国伦敦大学(LondonUniversity)建立,即被任命为该大学的首任法理学教授。同年,赴德国研究法学和法律,并撰写课堂讲义。1828年返回英国,开始在伦敦大学开设法理学系列讲座。1832年停止在该大学的讲座。1835年辞去法理学教授职位。此后,基本居住国外。其间,1833年,被任命为英国刑事法律委员会(TheCriminal Law Commission)成员。1833年至1834年,任英国皇家刑事法律及刑事诉讼法律委员会( TheRoyal Criminal Law and Procedure Commission)成员。1834年,在英国法学协会会所( theInner Temple)开设法理学讲座。1859年12月7日去世。生前出版著作《一般法理学或实在法哲学系列讲座纲要》(AnOutline of a Course of Lectures on General Jurisprudence or thePhilosophy of Positive Law.1831)、《法理学的范围》(The Province ofJurisprudenceDetermined,1832)。去世后主要著述见于后人编辑出版的系列讲座,即《法理学讲演录》(Lectures on,Jurisprudence or the Philosophy of Positive Law,1863)。

目录信息

译者序:奥斯丁的“法理学范围”
译者说明(中译本第二版)
译者说明(中译本第一版)
导论
第一讲
第二讲
第三讲
第四讲
第五讲
第六讲
结语
· · · · · · (收起)

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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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p 上帝法/自然法、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和实际存在的社会伦理规则,是以各种各样的方式相互联系起来的。 13p “法律”作为语词概念,在我们的意识中,终究是以潜藏的具有不同甚至对立性质的价值判断、利益需求和知识“前见”作为基础的。普遍性的“法律科学”只能是值得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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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p 上帝法/自然法、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和实际存在的社会伦理规则,是以各种各样的方式相互联系起来的。 13p “法律”作为语词概念,在我们的意识中,终究是以潜藏的具有不同甚至对立性质的价值判断、利益需求和知识“前见”作为基础的。普遍性的“法律科学”只能是值得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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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p 上帝法/自然法、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和实际存在的社会伦理规则,是以各种各样的方式相互联系起来的。 13p “法律”作为语词概念,在我们的意识中,终究是以潜藏的具有不同甚至对立性质的价值判断、利益需求和知识“前见”作为基础的。普遍性的“法律科学”只能是值得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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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p 上帝法/自然法、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和实际存在的社会伦理规则,是以各种各样的方式相互联系起来的。 13p “法律”作为语词概念,在我们的意识中,终究是以潜藏的具有不同甚至对立性质的价值判断、利益需求和知识“前见”作为基础的。普遍性的“法律科学”只能是值得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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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p 上帝法/自然法、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和实际存在的社会伦理规则,是以各种各样的方式相互联系起来的。 13p “法律”作为语词概念,在我们的意识中,终究是以潜藏的具有不同甚至对立性质的价值判断、利益需求和知识“前见”作为基础的。普遍性的“法律科学”只能是值得同情...

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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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的排版和设计简直是灾难性的,完全不符合现代阅读习惯。纸张的质量也令人怀疑,油墨味很重,让人感觉像是翻阅了一本上世纪八十年代的旧教材。更要命的是,很多关键术语的解释都散落在不同的章节,你需要不断地来回翻阅,才能拼凑出一个完整的概念。我花了很多时间试图去理解“自然法”与“法律实证主义”之间的微妙区别,结果发现书中对此的论述零散得令人发指。作为一个寻求系统性知识的读者,我需要的是清晰的结构和明确的指引,而不是这种像迷宫一样的文本布局。我甚至怀疑,编辑在审校过程中是否真正地理解了这些内容,还是仅仅机械地把文字堆砌在一起。这本书的物理存在感,就是“厚重”和“难读”,除此之外,几乎没有任何值得称赞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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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所谓的“第二版”更新得毫无诚意。我对比了手边的旧版,发现除了封面换了个颜色,内页的改动微乎其微,充其量就是修正了几个明显的小错误,并且重新调整了一下脚注的位置。对于法理学这样一个快速发展的领域(尤其是在数字法、人工智能伦理方面),这本书完全没有跟上时代的步伐。它引用的案例和讨论的焦点,依旧停留在上个世纪中叶的争论中,对于当代社会面临的重大法律挑战,比如数据主权、算法公正性等议题,几乎只字未提,或者提了也只是浮光掠影。花大价钱购买一个几乎没有实质性更新的版本,这让读者感到被愚弄。这本书更像是一份考古报告,而非一本面向未来的学术著作,它固守着陈旧的知识体系,拒绝与现代法律实践进行有效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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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白说,这本书的深度是毋庸置疑的,但这种“深度”更像是一种故作高深的姿态,而非真正有价值的洞见。它似乎沉迷于对概念进行无限的拆解和重构,却忽略了法理学作为一门实践性学科的意义。读完之后,我最大的感受是:我懂了“什么是法”,但我更不清楚“如何用法”或者“法对社会有什么实际影响”。作者似乎更热衷于在象牙塔中与康德、哈特等人对话,却鲜少将目光投向现实世界的法律冲突与道德困境。这种纯粹的理论探讨,对于提升一个法律人的实践能力几乎毫无助益。如果说法理学是法律的灵魂,那么这本书给我的感觉就是,这个灵魂被抽离出来,放在显微镜下过度放大了,失去了与血肉的联系。我期待的是能激发思考、能够指导实践的理论,而不是这样一套冰冷的、自娱自乐的逻辑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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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作者的写作风格来看,他显然对法学史有着扎实的掌握,但这种掌握似乎演变成了对历史的迷恋,阻碍了他形成自己独特的理论声音。全书给人的感觉就是一部详尽的、但缺乏主见的百科全书。每一个观点后面都能找到一个古老的来源,但你很难找出“作者本人”的批判性声音在哪里。他像一个优秀的导游,带着我们走过法理学的历史长廊,准确无误地指出每座雕塑的名字和背景,却始终站在一旁,不发表自己对这件艺术品的审美判断。对于渴望在阅读中与一位有强烈思想建树的学者进行深度交流的读者来说,这本书是令人失望的。它提供了知识的广度,却牺牲了思想的锐度和穿透力,读完后我感觉知识储备增加了一些,但思考能力并未得到有效的激发和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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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的内容实在是太枯燥了,简直可以作为失眠的特效药。我花了整整一周的时间才读完前三分之一,感觉就像是在啃一块又硬又没味道的石头。作者的论述方式极其晦涩,充满了各种令人费解的术语和绕来绕去的逻辑链条。对于一个初次接触法理学的人来说,这本书简直是一道难以逾越的高墙。我期待在阅读中能看到一些鲜活的案例或者更贴近现实的思考,然而通篇下来,充斥的都是抽象的思辨和对古典法学家的引经据典。我完全无法理解作者为什么要用如此繁复的语言来阐述一个看似简单的问题。更让人抓狂的是,每当我认为自己抓住了某个核心概念时,接下来的段落又会立刻将其推翻或引入一个更深的迷雾之中。如果不是为了应付考试,我真想直接把它束之高阁,永远不再碰它。阅读体验极其糟糕,完全没有流畅感,就像是在锯木头,一下一下地费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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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有点啰嗦。但读奥斯汀和施特劳斯的《政治科学》有些类似,这些研究者往往都是向“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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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竟是分析法学派的开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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囫囵吞枣阅毕,虽重推论但并不好读。第一讲说明法的本质,还能跟上;第二三四讲详解上帝法区别于其他法的标志时,第二讲谈功利主义还勉强知道所云,后两讲完全迷失在大段推论中了。第五讲廓清不同定义下的法,以及第六讲从分析“主权”“独立政治社会”概念来重申“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的本质,只能说勉强有收获。奥斯丁真的是把”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这句话掰开了揉碎了来证明自己观点的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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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利希望在道德中设定正确或仁爱的方向,使我们摆脱毫无根基的喜好欲望,摆脱怪异憎恶的钳制,使我们的爱建立在有益的基础上,使我们的恨爬行在松软的沙滩上。一般功利原则,并未要求我们总是或者习惯性地注意一般的善。但是,这一原则,的确要求我们永远不要凭借与这一至高无上的一般善并不协调的手段,去追求自己的善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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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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