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为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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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法律出版社
作者:[德]维尔纳·弗卢梅
出品人:
页数:1153
译者:迟颖 译/米健 校
出版时间:2013-4-1
价格:90.00元
装帧:平装
isbn号码:9787511837158
丛书系列:当代德国法学名著
图书标签:
  •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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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效力
  • 意思表示
  • 法律关系
  • 行为能力
  • 法律规范
  • 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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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弗卢梅的《法律行为论》是二十世纪德国法学经典名著。在该著作中,弗卢梅为了系统阐述私法自治的基本思想而将法律行为这一法律制度作为历史发展的产物和历史发展的延续予以详细论述,他没有局限于制定法的明文规定,而是从历史发展的角度去认识制度的价值,从更深的层次去理解和评价现行法的规定,并提出自己的独到见解。《法律行为论》不是普通意义上的教科书,而是法学科研弥足珍贵的思维宝藏。

作者简介

维尔纳·弗卢梅(Werner Flume)生于1908年9月12日,卒于2009年1月28日。1946年获博士学位;1949年被哥廷根大学聘为罗马法和民法教席教授;1953年-1976年担任波恩大学罗马法与税法研究所所长,并获得“哥廷根科学院院士”、“莱茵-威斯特伐利亚科学院院士”、“巴伐利亚科学院院士”以及“英国科学院院士”等荣誉。1982年,雷根斯堡大学法律系授予弗卢梅名誉博士学位。弗卢梅的著述不仅对法学学术研究,而且对立法和司法实践具有深远影响,特别是他的经典之作《民法总论》第二卷《法律行为论》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他的学术成就得到学界的高度评价,被视为20世纪德国最重要的法学家。

译者简介:

迟颖,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1970年12月出生于甘肃省金昌市。1993年获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经济学学士学位,2001年获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位,同年10月赴德留学。2002获德国帕骚大学法学硕士学位,2002年8-10月、2003年8-10月,两次担任德国帕骚大学法律系罗马法及民法教席研究助理。2008年5-7月,受DAAD资助在德国波恩大学法律系访问学习。德文专著:《中国法上的缔约过失责任》(Verschulden bei Vertragsverhandlungen im chinesischen Recht)于2005年初在德国出版;论文:《德国消费信贷法中的关联合同制度》、《关联合同中产生于买卖合同的抗辩权对贷款合同的适用性问题》、《论德国法上以保护消费者为目的之撤回权》;德文论文:Einordnung der c.i.c. in das chinesische Zivilhaftungssystem,载于Zeitschrift für Chinesisches Recht (ZChinR)2008年第4期。

目录信息

第一章 意思表示及法律行为的性质
第一节 私法自治
第二节 “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的概念
第三节 作为私法概念的法律行为与公法
第四节 意思与意思表示
第五节 意思表示行为
第六节 作为规则的意思表示
第七节 法律行为与不构成法律行为的约定
第八节 事实合同关系理论
第九节 法律上行为
第十节 法律行为与具有法律上相关性的行为
第二章 法律行为的类型
第十一节 各种法律行为
第十二节 有因法律行为和抽象法律行为
第三章 法律行为的实施
第十三节 行为能力
第十四节 意思表示的作出与到达
第十五节 要式法律行为
第四章 法律行为之解释
第十六节 解释
第五章 不法之法律行为
第十七节 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法律行为
第十八节 违反善良风俗的法律行为
第六章 意思瑕疵理论
第十九节 意思瑕疵理论基本原理
第二十节 真意保留、虚伪行为和缺乏真意的表示
第二十一节 《民法典》中的错误规则概述
第二十二节 《民法典》错误规则的历史渊源
第二十三节 表示错误
第二十四节 性质错误
第二十五节 动机错误
第二十六节 所谓的基础错误与交易基础理论
第二十七节 胁迫和恶意欺诈事实构成概述
第二十八节 胁迫
第二十九节 恶意欺诈
第七章 无效和可撤销性
第三十节 法律行为的无效
第三十一节 可撤销性
第三十二节 部分无效和转换
第八章 合同
第三十三节 我国民法秩序中的合同
第三十四节 合意与不合意
第三十五节 以要约和承诺订立合同
第三十六节 以商业确认函订立合同
第三十七节 附一般交易条款的合同
第九章 条件与期限
第三十八节 条件的概念和类型,及条件这一法律制度在法律行为理论中的定位
第三十九节 条件成就之前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
第四十节 条件的成就与不成就
第四十一节 附期限
第四十二节 所有权保留买方的法律地位
第十章 代理与意定代理权
第四十三节 代理法律制度概况
第四十四节 以他人名义实施行为
第四十五节 代理权
第四十六节 代理行为、代理人和被代理人
第四十七节 无权代理
第四十八节 自我行为、自己缔约和多方代理
第四十九节 意定代理权的授予
第五十节 意定代理权与其基础法律关系
第五十一节 意定代理权的消灭
第五十二节 意定代理授权行为与代理行为
第五十三节 不可撤回意定代理权
第十一章 同意
第五十四节 第182条意义上的同意法律制度
第五十五节 事先允许
第五十六节 事后追认
第五十七节 需经同意之处分
第五十八节 非权利人所进行的处分因事后取得权利而获得补正(生效)
判例索引
· · · · · · (收起)

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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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Selbstbestimmung,在第6页及附近译为“意思自治”,在第11页那一节译为“自主决定”,在第29页译为“自决权”。 2、Verwahrung,在第88页是“异议”,这是正确的译名。第115页成了“保管”。作者明明已经有所提示了(siehe oben §5 Ziff. 5)懒得回查么。 3、konkluden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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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Selbstbestimmung,在第6页及附近译为“意思自治”,在第11页那一节译为“自主决定”,在第29页译为“自决权”。 2、Verwahrung,在第88页是“异议”,这是正确的译名。第115页成了“保管”。作者明明已经有所提示了(siehe oben §5 Ziff. 5)懒得回查么。 3、konkluden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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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Selbstbestimmung,在第6页及附近译为“意思自治”,在第11页那一节译为“自主决定”,在第29页译为“自决权”。 2、Verwahrung,在第88页是“异议”,这是正确的译名。第115页成了“保管”。作者明明已经有所提示了(siehe oben §5 Ziff. 5)懒得回查么。 3、konkluden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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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1. 私法自治原则是指:个人基于自己的意思为自己形成关系的原则。 2. 法律行为的效力来源:私法自治形成的法律关系和法律秩序二者不可分割地构成了私法自治行为效力的法律原因。 3. 法律行为的本质或者共同特征是:以意思自治的方式通过有效制定法律规则来创造性地形成法...

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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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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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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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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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大概15年前开始,国内学界关于“法律行为”的译法讨论了十年左右,期间甚至出现“交易行为”这样的创新之举。本书的翻译本可以起到正本清源,梳理行为、行动、动作等概念的界定和各自内涵的作用。但遗憾的是,译者对此并未有所觉察。汉语学界错失这个历史机会,跟“行为”相关的概念依然是一锅粥,以后再想纠正就很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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