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律概念》是“西方法哲学文库”之一,全书共分上下两篇,主要对基本法律知识作了介绍,具体内容包括法律概念与非法律概念、构成性事实与证明性事实、对物权并非“针对某物”的权利、不特定权利或请求权(对物权)应区别于因其受侵而生的特定权利或请求权(对人权)等。该书可供各大专院校作为教材使用,也可供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作为参考用书使用。
霍菲尔德在《基本法律概念》这本书中,明确提出的基本法律关系无非就那么八个:权利、无权利、特权、义务;权力、无权力、豁免、责任。很明显,前四个属于一组,后四个属于一组,两组概念可以分开阐述,霍菲尔德在书中基本上也就是分两组解释的。但是,应当注意到的是,霍菲尔...
评分一、引子 给朋友解释权利义务关系的时候讲到霍菲尔德两种不同的图式。查了下wiki,发现这本对霍菲尔德四组概念的翻译和夏勇老师做的翻译不太一样,更靠近日语。日语的自他受授使役用法来解释霍菲尔德更易理解。 すべての法的関係を最終的に「権利義務」の関係に減らすことがで...
评分近日因上法理课,需要讲解霍姆斯《法律的道路》。就对着张千帆老师的译本一边细读,一边重译。说实话,《法律的道路》很不好读,如果没有分析法学的基础,基本上很难理解霍姆斯所讲的学习法律的第一个方法——法律与道德分离。要理解他说的法律与道德分离的含义和意义,...
评分算是吞进去了,一时半会吐不出有意义的思考来。
评分只读了上篇,翻译很出色,内容似懂非懂。
评分Lord Westbury说,用语不精确乃是造成法律上谬误的最主要渊薮。于是分析法学派大拿霍菲尔德就写了这样两篇“论法律用语抠字眼之必要性”…… 【学术修养浅薄,上篇八组基本概念算是囫囵吞枣,下篇到普通法与衡平法对比时就已经基本理解无能了。
评分几个问题。 一是“对物权只与一人的一项义务相关,而非与不特定的一大类人中所有成员的一项义务相关”,这里作者是否混淆了对物权和基于该对物权产生的请求权?(我作为所有权人事先并不知谁会侵害所有权,仅在A侵害后对象特定) 二是可以请求第三人停止侵害债权(如债权人代位权),是否意味着债权也是一种“对物权”?将衡平法对物权作为二分法的突破是否有必要? 三是为何不用“对世权/绝对权”概念代替“对物权”?毕竟书中也出现了前者,却没有进行区分。使用大陆法的“对世权”概念似乎可以规避上述两个问题。 当然,也可能是编译者改编太多,强行用大陆法术语替代英美法概念,导致了谬误。
评分基本每个法学生必看吧,帮助理清初学者经常混淆的“权利与特权”、“对物权与对人权”、“无权利与无权力”几组概念,对法科学习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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