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名洞穴探险人受困山洞,水尽粮绝,无法在短期内获救。为了维生以待救援,大家约定抽签吃掉其中一人,牺牲他以救活其余四人。威特摩尔是这~方案的最初提议人,但在抽签前又收回了意见。其他四人仍执意抽签,并恰好选中了威特摩尔做牺牲者。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并被初审法庭判处绞刑。这是美国20世纪法理学大家富勒1949年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假想公案。富勒还进一步虚构了最高法院上诉法庭五位大法官对此案的判决书。这一著名的公案成了以后西方法学院学生必读的文本,并在此基础上演绎出了更多的公案。1998年,法学家萨伯延续了富勒的游戏,假设五十年后这个案子有机会翻案,另外九位大法官又针对这个案子各自发表了判决意见。他们真的有罪吗?请看十四位法官的判决书。这些判决书,实际上反映了20世纪各个流派的法哲学思想,有如一桌法哲学盛宴,让读者得以品味精彩动人的深邃思辨,培养适应法治社会的法学素质。本书既是法哲学专业领域寓言式的经典文献,又是大学跨学科通识教育的理想读本。本书适合的读者是那些不热衷于给观点贴标签或猎寻虚幻、对严肃而有意义的论证充满兴趣的人。
萨伯(Peter suber,1951- ),影响甚广的“开放近用运动”(open Access Movement,提倡在科研文献发表的同时,将电子文本在网上公布,以便读者免费取阅)的发起人。1973年毕业于美国叶尔汉姆学院,1978年获西北大学哲学博士学位。长期担任叶尔汉姆学院哲学教授,也讲授法律、计算机等其他课程。萨伯从事很多领域的社会活动,兼任SPARC(“学者出版与学术资源联盟”)高级研究员和耶鲁大学法学院信息社会项目访问学者等多项职务,还是两家网站(openaccessnews和ODenaccessletters)的博客作者。1991年出版专著《自我修正的悖论》。
“洞穴奇案”被称为“史上最大的虚构案例”,在对“洞穴奇案”进行概括时发现,讨论洞穴奇案需要注意几个前提:被困者尝试建立一个新的“社会契约”;被告(即存活者)为了生存才杀害被害者;被告除了吃掉被害者之外,只有死亡这一个选择。随后在对十四位法官的观点进行...
评分1、正如伯纳姆法官的意见,这几个人完全可以等到其中一个饿死再吃他的尸体,斯普林汉姆法官辩称等一个人饿死的时候其他人可能也快死了,是的,但这种情况下的生存率是存在的,而且和没有希望相比还是无限之高,也就是说,这几个人根本没有到无从选择的地步,这是此案和卡涅阿德...
评分因为最近考虑刑法正当化事由里的被害人同意 因此很有必有把洞穴奇案细读一遍 也有了些新的想法。 最基本的立场对持无疑是绝对道德主义vs相对道德主义的分野 我的立场是站在功利主义这一方 当然决定这个立场除了道德层面的取向 也有实在法层面上的问题 例如避免饥饿到底算...
评分对于法律,我是一个间歇性业余爱好者。爱好者前加上两个限定词是为了避免万一有人要和我讨论学术。我略懂法律常识,偶尔读几本法学书,主要还是喜欢法律的逻辑和思维方式。现在我打算复述几个老掉牙的案例。 第一个: 从前有一天,两个猎人去打猎,他们可能是邻居,也可能许素...
评分首先同意判决死刑。照这种判法,那六个人是无论如何都会全部死掉的,无论全饿死,或者吃了其中一个,其他五个被判死刑等等,统统都会死掉。 如果被困的不是六个人,而是几千人几万人呢,如果按照这种判法,是不是他们最后的结局也只能是全部死掉呢?这显然不行。 所以想...
很有意思的一本书,令人惊讶的是大多数法官道德上都站在吃人者这边,完全无法理解啊,只有我觉得这几个人都该判死罪嘛。前面五篇富勒的观点明显要比萨伯出彩许多。
评分09年买的书,18年即将离开法律圈子时终于看完了。富勒的前五篇充满法哲学的魅力,令人深深感动于法律人不折不挠的勇气和担当。后面九篇则是博人眼球般强行拗理论,如现下的法律人,浮躁强势地标榜自我,匠气十足。好像已经没有人去潜心探求法律是什么,而都在争论法律能做什么或是应当做什么。嗯,翻译好烂欧。
评分2018年已读003:作为虚拟案件“洞穴奇案”所引发的关于法律的理想和精神、法律的理论与实践、法律条文与伦理道德的交锋,十四种观点的碰撞,萨伯的九大观点更像是对富勒观点的深化与补充,虽前后观点难免有重复之处,但也算详尽呈现了在同一案件背景下所有的情境与思考。是罪有应得还是情有可原,法律和道德是否可相互独立,当法律与道德冲突时法官是否可运用自由裁量,法律是否可代表理想中的正义,如何定义故意谋杀以及紧急避难政策是否可获得豁免,本书虽以案件为依托,但旨在通过对“法律”本身进行的讨论,对法律的真理既法律存在的根源和基础进行多维度的揭示,很好读的法哲学科普。
评分萨伯的判决书,每个人的偏见色彩都很浓。富勒的判决书相对有更多思考的空间。
评分大过年的我看了什么鬼,还先吃脚趾呢……其实这个倒霉设定的最大问题在于只有一档法定刑——要么无罪,要么死。如果故意杀人的法定刑是从若干年有期徒刑直到死刑的一个区间(就像大多数正常的国家一样),那就好办了:先按最低法定刑判,再来个缓刑或假释,则既遵守了法律的条文,又无伤刑罚的目的(可类比在安乐死不合法的国家施行安乐死的医生)。即使不承认功利主义立场,不承认不能期待探险者们为其他行为,这种故意杀人也属于最情有可原的那一类。从以上论点出发,“四舍五入”,我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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