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哲学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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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北京出版社
作者:[德] 黑格尔
出品人:
页数:159
译者:
出版时间:2007-10
价格:21.80元
装帧:
isbn号码:9787200069617
丛书系列:经典通读
图书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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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法哲学原理》是黑格尔在1818年任柏林大学教授时写的。该书于 1821年正式出版,系统地反映了黑格尔的法律观、道德观、伦理观和国家观,也是人们研究黑格尔晚年政治思想的重要依据之一。

  黑格尔的法哲学属于其哲学体系中的精神哲学部分。在黑格尔看来,无论是自然哲学还是精神哲学,都是对逻辑学的补充与应用。法哲学作为精神哲学中的客观精神同样也是对逻辑学的补充与应用。黑格尔认为,法是自由意志的体现,真正的自由是受客观的、具有普遍性的法的限制的自由。所以,自由在法中才能实现。他把这种法的发展分为抽象法、道德、伦理三个环节,这三个环节构成了《法哲学原理》一书的主要内容。

第一环节:抽象法。黑格尔站在客观唯心主义的立场上,认为法的出发点是意志,而意志是自由的,所以,自由构成了法的实体和规定性。当人们有了自由,也就有了权利。法就是自由意志的体现,而抽象法就是人人都一般、自在的享有的权利。它有三个特点:第一,它要使人成为真正的人,并且在对待他人的时候应充分尊重他人的权利;第二,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特殊性,即有各自的愿望、要求和利益等,但不能把这种特殊性作为自由的规定性;第三,在抽象法中,只有“禁令”,也就是要以不侵害人权为原则。

黑格尔对抽象法内容的论述是从所有权开始的。在黑格尔看来,所有权就是财产权。财产是自由意志的最初体现,人只有占有财产,才能作为真正的人而存在。如果人们没有能力取得和占有财产,那么他就失去了人格的权利。因此,对财产权的拥有使得人的自由意志得以实现,而当财产权让渡的时候,就产生了契约。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东西都可以通过订立契约而实行让渡,只有物品、财产等实物可以让渡,而人格、普遍的意志自由、伦理和宗教等是不可以让渡的。

抽象法的内容还包括不法,黑格尔把不法分为非故意的不法、欺诈、犯罪。非故意的不法是主观上承认法而做出不法行为,一般不予处罚;欺诈是把法当成一种假象,无视法的存在而做不法之事,应予以处罚;犯罪则是不承认有法,视法律不存在。前两者都肯定法的存在,而犯罪从根本上否定了法律,是真正的不法。黑格尔认为,仅用温和手段来对抗犯罪是没有任何效力的,只有采用强制手段,即运用刑罚才能维护人们的自由。

至此,黑格尔运用辩证法从抽象法过渡到了犯罪,又由犯罪过渡到了刑罚,实现了肯定一否定一否定之否定的过程,这一过程就直接导向“道德” 环节。

第二环节:道德。黑格尔认为,道德扬弃了抽象法,进入了较高的阶段。如果说抽象法是自由意志借助外物即财产来实现自身的话,道德就是自由意志在内心的实现,即道德是主观意志的法。

道德的发展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第一阶段为道德行为,即只有人们出于自身的故意或目的时,人的行为才是道德的。第二阶段为动机与后果,即判断一个人的道德标准在于动机与后果的统一、主观内部意志与客观外部行为的统一。如果一个人的动机是好的,但其结果是恶的行为,那么这个人就不能算是道德的。从这一点出发,黑格尔还批判了凭借动机去否定一切伟大事业和英雄的“心理史观”。第三阶段是善与良心。在这个阶段,道德所追求的目的是“善”。“善”是被实现了的自由,也是世界的终极目的,它表现为良心。良心又分为“形式的良心”和“真实的良心” 。前者反映了主观意志的特殊性,表现了人的特殊情欲和任性,不具有客观性和普遍性,因而这种良心会走向“恶”。只有“真实的良心”才能避免这种情况,因为它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特殊性与普遍性的统一。它已经不是单纯个人主观的良心,而是客观精神的体现,已经进入了伦理领域,属于伦理范围了。由此,道德就转入了下一环节。

第三环节:伦理。自由意志在借助外物和内心分别实现自己后,就进入了既通过外物又通过内心来实现自己的环节,即伦理。在这一环节,伦理达到了抽象的法和道德的统一、主观和客观的统一,是客观精神的真实实现。只有伦理才具有现实性,法和道德是没有现实性的,它们必须以伦理为基础而存在。

伦理对于个人、民族和国家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就个人而言,伦理作为客观精神是自由的实现,伦理的规定性就是个人的实体性和普遍本质,它是人的第二天性,个人之所以具有自由就在于他体现了伦理的实体;就民族而言,伦理是各民族风俗习惯的结晶,是不成文的法,是永远正确的东西,对后代具有熏陶和教育作用;就国家而言,国家是历史发展的最终目的,是绝对精神发展的最高阶段,是宇宙精神的体现,它是自觉的伦理实体,是实现了的自由。

黑格尔把伦理看成是一个精神性的、活的世界,认为它的发展经历了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三个阶段。家庭是伦理生活的最基本、最原始的自然共同体。在家庭中,个人实现了自我提升,创造了一个超越他自己的生命实体(家庭),随着时间的推移,家庭会逐渐解体,过渡到它的反面—— 市民社会。在市民社会里,每个人都是一个特殊的个体,他们只追求自己特殊的利益,而不像在家庭中一样有一个超越自我的目标。在这里,伦理似乎丧失了,但实际上,它还是支配着市民社会的。最后在国家中,伦理才又充分体现了出来。国家是伦理理念的最终实现,是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国家高于个人,个人只有成为国家成员才具有客观性、真理性和伦理性。个人只有在国家中才能充分得到肯定,才是自由的。

此外,黑格尔还论述了国家制度。他认为,实行三权分立的君主立宪制是最好的制度,并具体论述了君主权、行政权、立法权以及与此相关的对外权力、国际法等其他问题,为当时的资产阶级国家辩护。

《法哲学原理》作为黑格尔晚年的一部著作,其中的思想包含了许多合理的、有意义的因素。一方面,这些因素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产生提供了前提条件。从方法论来说,黑格尔在论证其法哲学思想时把辩证法运用得灵活自如,特别是运用否定之否定的方法来讨论政治、社会、伦理等问题,这对马克思有一定的启发性。从内容来说,黑格尔关于市民社会、国家及其相关问题的论述为历史唯物主义的萌芽和产生提供了直接的理论前提。所以《法哲学原理》是一部具有丰富辩证法思想,同时又为唯物史观的产生提供直接条件的系统性论著。另一方面,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有着许多可以借鉴之处,例如他的辩证刑罚论,对法与不法、法与道德的辩证分析以及他的法治思想、司法理论、部门法理论,都为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体系的建立提供了重要依据。

但是与此同时,我们也要看到黑格尔法哲学思想消极性的一面。首先,黑格尔是普鲁士王国的官方哲学家,他明确提出了哲学主要是或者纯粹是为国家服务的观点,所以,黑格尔的法哲学主要是为普鲁士王国辩护的。他宣扬君主立宪制是最美好的政体,并宣扬德国即将实现资产阶级与贵族阶级的联合政权,以此来支持当时德国比较软弱的资产阶级,这正是他最保守的表现。其次,黑格尔的法哲学是立足于客观唯心主义基础上的,具有虚幻性。黑格尔把法哲学当作逻辑学的补充与应用,把国家制度等当作伦理理念,这根本是错误的。他混淆了第一性与第二性的东西,颠倒了现实与理念的关系。法哲学不是逻辑的补充,相反,逻辑学应是反映政治、法律、国家等的现实发展的东西。再次,黑格尔法哲学中的“辩证法” 具有非辩证性。他只强调事物在变化发展过程中的量变,而否认事物变化发展中的质变,主张改良,而反对革命。他还把国家制度看作是一种中介,用它来调和资本主义的矛盾,而无视资本主义基本矛盾的不可调和性,否认矛盾的对立性。所以,这两点是与辩证法的特点格格不入的。

综上所述,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具有二重性,即具有积极性与消极性。这两种特点是紧密交织在一起的,贯穿于黑格尔法哲学思想的始终。所以,我们在对待黑格尔法哲学思想时也应采取辩证的、一分为二的态度,不能将二者截然分开,更不能以偏概全,或将二者绝对对立起来。只有采取科学的态度,我们才能正确地评价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并且抛弃其消极性,继承和发扬其积极的一面。

启蒙之光的彼岸:一部关于现代性、技术与人类境遇的深度探索 书名:《启蒙之光的彼岸:一部关于现代性、技术与人类境遇的深度探索》 作者:[此处可填入一位虚构的、具有深厚人文社科背景的学者姓名,例如:阿德里安·冯·霍夫曼] 出版社:[此处可填入一家严肃的学术出版社名称,例如:黎明之镜出版社] 字数:约15万字 --- 内容提要: 本书并非对既有法律规范或国家机器的系统性梳理,也未涉足规范法理学中的“正义”本质探究。相反,它将视角投向了被“理性化”浪潮席卷后,现代社会与人类主体性的深层危机。作者以一种批判性的、跨学科的视野,解剖了自启蒙运动肇始以来,理性(Logos)如何从解放的工具异化为支配的结构,以及这种结构如何与日益强大的技术理性相互渗透,最终重塑了我们的生存图景。 全书围绕三大核心板块展开:理性的异化与现代性的悖论、技术统治下的主体消融,以及寻求新的“在场”与伦理重构。作者深入挖掘了海德格尔的存在论遗产、法兰克福学派的文化批判,以及后结构主义对宏大叙事的解构,力图揭示一个被效率、可计算性和系统性逻辑所主导的世界中,人类精神价值的脆弱性与抵抗的可能性。 第一部分:理性的异化与现代性的悖论(约五万字) 本部分聚焦于启蒙理性在实践层面遭遇的内在矛盾。作者认为,启蒙运动许诺的自由与自治,并未完全实现,反而导向了一种新的、更隐蔽的束缚——即“工具理性”的全面胜利。 第一章:从解放的工具到统治的逻辑 本章追溯了康德以来“理性”概念的演变,并引入了对“工具理性”(Zweckrationalität)的批判性分析。作者强调,当理性只关注“如何有效实现既定目标”时,它便失去了对目标本身——即“何为善的生活”——进行反思的能力。这种单向度的理性,是现代官僚制和资本主义高效运作的底层逻辑。 第二章:韦伯的遗产与意义的消散 深入探讨马克斯·韦伯关于“世界祛魅”(Entzauberung der Welt)的论断,并将其置于当代语境下重新审视。作者指出,科学、法律的“形式理性化”带来了清晰和可预测性,但代价是传统意义、集体信仰和非量化价值的系统性崩溃。现代人生活在一个精确但缺乏意义的迷宫中,身份认同的危机由此产生。 第三章:法与秩序的“去政治化” 区别于对具体法律条文的分析,本章探讨的是“法律形式主义”本身如何成为巩固现有权力结构的机制。法律不再是实现正义或权利的辩证场所,而蜕变为一种维护系统稳定性的技术操作。它通过高度的抽象化和普遍化,巧妙地避开了对具体不公和权力滥用的实质性道德追问。 第四章:历史的终结与永恒的当下 批判性地审视“历史终结论”的思潮,认为其本质上是现代性对自身线性进步叙事的自我美化。在技术驱动的“加速主义”下,历史感被消解,社会陷入一种无止境的、同质化的“当下”。人们不再面向未来构建意义,而是在即时满足和信息洪流中迷失方向。 第二部分:技术统治下的主体消融(约五万字) 本部分是全书的核心,探讨技术范式如何渗透到个人经验和社会结构,导致主体能动性的侵蚀。 第五章:技术作为“存在的安排” 借鉴马丁·海德格尔对“座架”(Gestell)的洞察,但将其具体化为当代信息网络、数据采集和算法推荐系统的运行机制。作者认为,技术已不再是人类的工具,而是规定了我们“如何观看世界”和“如何存在”的先决条件。万物皆被置于可调用、可测量、可优化的“库存”(Bestand)之中。 第六章:数据的幽灵:隐私与透明性的陷阱 探讨数字监控社会中“透明性”的悖论。一方面,人们在公开性的压力下被迫展示一个理想化的自我;另一方面,无形的算法正在通过数据分析对个体进行预测、分类和预设。这种“被看见”与“被操控”的张力,构成了新型的权力关系,它不依赖于物理的暴力,而依赖于对行为模式的精准控制。 第七章:算法的伦理真空 分析自动决策系统(如AI决策、信用评分)的兴起,揭示了其内在的伦理盲点。当责任主体在复杂的代码和数据链中模糊化时,错误、偏见和歧视不再是个人过失,而是系统性的“溢出效应”。本书拒绝将算法视为中立的数学工具,而视其为权力结构在数字领域的具象化。 第八章:消费主义的深层神经学 本章超越了对消费社会表层现象的描述,着重分析技术如何精准地操控欲望的生产。通过对神经科学、行为经济学在营销中的应用进行批判性回顾,作者论证了技术如何系统性地阻断了深度反思的可能性,使个体永久停留在对即时刺激的反应层面上。 第三部分:寻求新的“在场”与伦理重构(约五万字) 在揭示了现代性危机后,本书的收尾部分转向对抵抗的可能性和价值重塑的探索,拒绝陷入彻底的虚无主义。 第九章:拒绝“可计算性”的领域 作者呼吁重拾那些无法被工具理性完全捕获的经验领域:美学体验、沉思、无目的的对话、以及对“他者”的非功利性关注。这些领域是主体性得以喘息和重新确认自身价值的“保留地”。引用布莱希特对艺术的批判性功能,强调艺术作为抵抗“无意义”的原始力量。 第十-二章:他者的回归与“不完美的正义” 本书借鉴列维纳斯关于“他者伦理”的视角,主张在后现代的普遍性危机中,伦理责任必须回归到面对“具体而不可替代的他者”的瞬间。这种伦理不是建立在普遍的法律契约之上,而是建立在面对他者痛苦时的即时、非反思性的回应之上。这是一种“不完美的正义”,因为它承认了所有系统性建构的内在缺陷。 第十三章:小共同体的韧性与慢的必要性 面对信息加速的压力,本章强调建立在真实地理空间和深度时间维度上的“小共同体”的重建意义。它提倡一种“慢的哲学”(Philosophy of Slowness),主张通过减速、专注和实践性的劳动,重新锚定个体的存在感,对抗全球化和技术化带来的漂浮感。 结语:在废墟上重塑人文的基座 作者总结道,启蒙之光并未熄灭,但它必须从照亮外部世界的“工具之光”,转变为照亮我们自身存在境遇的“审视之光”。这是一场艰难的回归,它要求我们直面现代技术所带来的深刻的本体论挑战,并在承认世界“去魅”的事实之上,勇敢地重建人类意义和道德行动的空间。 --- 推荐读者: 本书适合对社会学理论、技术哲学、批判理论、存在主义以及当代文化现象有浓厚兴趣的读者。它尤其适合那些对现有社会秩序感到不安,并试图探究“我们如何能更好地生活”这一根本性问题的知识探索者。本书要求读者具备一定的理论思辨能力,并愿意面对复杂、甚至令人不安的哲学论证。

作者简介

黑格尔,19世纪德国古典哲学的集大成者,近代欧洲最著名的辩证法大师。

黑格尔在科学、历史、神学和哲学的研究成果之上,建立了西方哲学史上最为庞大的客观唯心主义体系,强调逻辑和被称为“辩证法”的三元运动。其主要著作有:《精神现象学》、《逻辑学》、《哲学全书》、《法哲学原理》、《美学讲演录》、《历史哲学讲演录》等。

目录信息

编者的话法的演进与自由的追求 ——《法哲学原理》导读引论 第一编 抽象法引 言第一章 所有权 第一节 获得占有 第二节 占有物的使用 第三节 所有权的让渡第二章 契约第三章 不法 第一节 非故意的不法 第二节 欺诈 第三节 犯罪第四章 抽象法向道德的过渡 第二编 道德引 言第一章 道德行为第二章 动机与后果第三章 善与良心第四章 道德向伦理的过渡 第三编 伦理引 言 第一章 直接的伦理精神——家庭 第一节 婚姻 第二节 家庭财产 第三节 子女的教育和家庭的解体第二章 伦理精神的分化——市民社会 第一节 需要 第二节 司法 第三节 警察与同业公会第三章 伦理精神的统一——国家 第一节 国家法 第二节 国际法 第三节 世界历史
· · · · · · (收起)

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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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h Immanuel Kant and Friedrich Hegel grapple with the question: does human history have a moral purpose? and answer affirmatively. Kant and Hegel share similar grounds for justifying their teleological views of history and emphasize on similar driving f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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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既是悲剧,也是喜剧。它从他者身上找到自我,从自我中映射他者。它是一种历史的背负,从他者身上寻找所未见的历史,只有这样,他者才敞开了自己与爱者本身同为合一,从自己的历史中寻求他者对历史特殊性的赞同,以便在共同体的普遍性中找到一席之地。他的历史,还是她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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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哲学是公认的德国古典哲学最高点,从思想史角度看,黑格尔哲学是对康德哲学、费希特的自我意识哲学、谢林的同一性哲学等古典哲学的批判发展,但黑格尔关注的并不是感性的人,而是绝对精神,这便犯了主观唯心的错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着重强调:人的本质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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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zh送的17岁生日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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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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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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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算看得懂一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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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黑格尔在这本书里分析的是法跟哲学之间千丝万缕的关系,现实中的法如果深究一下的话,跟她有最密切关系的我想无非就两点:道德、经济。前者在法律条款之外监督和维持社会关系;后者其实是很多具体案列的燃火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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