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学名著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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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作者:李龙 编
出品人:
页数:631
译者:
出版时间:2005-5
价格:30.00元
装帧:平装
isbn号码:9787210020301
丛书系列:西方学术名著提要丛书
图书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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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西方法学名著博采众长,内容丰富,派别林立,风格各异。本书以精辟简洁的语言概括介绍了柏拉图、卢梭、康德、哈特等近40位大家的名著,精彩纷呈,窥一斑而知全豹,借此可理清西方法学发展的脉络。

  面对浩如烟海的西方学术经典,任何人竭毕生之力也无法读尽。由各学科权威学者主编的西方学术名著提要丛书,为读者铺就了通向西方学术殿堂的捷径。《西方管理学名著提要》被中央党校及多所地方党校选为辅助教材,发行量超过5万;《西方心理学名著提要》《西方教育学名著提要》也已被华东师范大学、湖南师范大学等院校选为素质教育教程的参考教材,初版发行即逾万册。李银河主编的《西方性学名著提要》一出版,即引起书界关注。

《法之根基:西方法律思想的千年回响》 在这浩瀚的法律长河中,西方文明孕育了无数璀璨的思想明珠,它们如同灯塔,指引着人类社会在秩序与正义的道路上不断探索。本书并非对某一本具体著作的简单概括,而是旨在勾勒出一幅波澜壮阔的西方法学思想演进图景,聚焦那些构筑了现代法律体系基石的伟大理念与深刻洞见。 我们追溯至古希腊,那里是理性思辨的摇篮。柏拉图在《理想国》中对正义的深刻探究,并非仅仅停留在城邦的政治组织层面,他将正义视为灵魂的和谐,一种内在的道德秩序。这种对正义的哲学追问,为后世法律理论提供了最基础的形而上学支撑。亚里士多德则在《政治学》与《尼各马可伦理学》中,更加务实地探讨了法律在城邦生活中的作用,他区分了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并强调了法律的实践性和城邦的实践智慧。他的自然法思想,认为存在超越人为制定的、普遍适用的道德原则,为后来的自然法学派奠定了最初的基石。 罗马法,作为西方法律文明的另一个伟大源泉,其贡献并非仅在于其庞大精密的成文法典,更在于其所体现的法学智慧。罗马法学家们对“法”的定义,对私法与公法的划分,对契约、所有权、侵权等基本法律概念的精细梳理,为后世大陆法系提供了无与伦比的模板。他们对“习惯法”、“万民法”的理解,展现了法律的动态演变与普适性追求。这种以实践和解释为核心的法学传统,强调了法律的逻辑严谨性和可操作性,对欧洲大陆乃至世界各地的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影响。 从中世纪基督教神学的影响下,法律思想又注入了新的维度。奥古斯丁的《上帝之城》虽然侧重于神学,但其中关于地上之城与永恒之城的关系,以及对世俗权力与神圣权力的思考,间接影响了后世关于国家权力来源与限制的讨论。阿奎那在《神学大全》中,则系统地融合了亚里士多德的哲学与基督教神学,他对“永恒法”、“自然法”、“神法”和“人法”的四重划分,是自然法理论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他认为人法必须符合自然法,而自然法则源于永恒法,这为法律的道德基础提供了坚实的理论依据,也为抵制不义之法提供了哲学辩护。 文艺复兴与宗教改革之后,欧洲进入了一个思想大变革的时代。霍布斯在《利维坦》中,以其激进的经验主义和对人性的悲观看法,论证了国家权力的绝对必要性。他将社会契约视为人民为摆脱“自然状态”下的战争状态而自愿让渡一部分自由给主权者的过程,其强调的“秩序至上”的思想,深刻影响了国家主权理论的发展,但也引发了对个人自由与国家权力平衡的持续争论。 紧随其后,洛克在《政府论》中,对霍布斯的社会契约理论进行了修正。他认为自然状态并非是战争状态,而是存在自然权利,包括生命、自由和财产。政府的建立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这些自然权利,而一旦政府违背了这一目的,人民就有权反抗。洛克的自由主义思想,特别是对财产权的强调,对英美政治思想和法律制度产生了革命性的影响,构筑了现代自由民主国家法律制度的基石。 卢梭则在《社会契约论》中,提出了更为激进的“公意”理论。他认为,真正的社会契约是人们将自己的权利完全转让给集合体,从而形成一个“公意”,这个公意代表着全体人民的利益。他强调了人民主权和直接民主的理念,虽然其对“公意”的解释存在模糊性,但其对人民作为国家最终主权的坚持,极大地推动了革命思潮的传播。 进入启蒙时代,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是另一部划时代的巨著。他系统地研究了不同国家、不同政体的法律制度,并提出了著名的“三权分立”原则——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分立与制衡。他认为,这种分权是防止政治权力滥用、保障公民自由的关键。这一理论不仅深刻影响了美国宪法的制定,也成为了现代法治国家构建的普遍原则。 18世纪末,边沁和奥斯汀开启了功利主义法学的新篇章。边沁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认为法律的公正性在于其能否最大化社会整体的福利。奥斯汀则在《法理学讲演录》中,明确提出了“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的定义,强调了法律的强制性和国家权威。这种实证主义法学,将法律与道德区分开来,专注于分析既定法律的结构和来源,为法律的实证研究奠定了方法论基础。 19世纪,德国涌现出以萨维尼为代表的历史法学派。萨维尼在《论占有权》等著作中,强调法律是民族精神(Volksgeist)的体现,是历史发展的结果,而非理性设计的产物。他反对将法律视为人为制定的规则,主张法律应根植于民族的传统、习惯和信念。这一学派的兴起,为理解法律的社会性和历史性提供了新的视角,也对法律的改革和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与此同时,马克思主义法学则对法律的阶级属性和社会经济基础进行了深刻剖析。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等著作中,认为法律是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是统治阶级维护其利益的工具。这种批判性的视角,揭示了法律背后隐藏的权力关系和社会矛盾,为理解法律的社会功能和局限性提供了重要的分析框架。 20世纪,美国法学迎来了崭新的发展。霍姆斯的“法律作为一种职业”的观点,以及“法律的现实主义”思潮,强调法律的实际运作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他们认为,法律并非仅仅是书本上的条文,更是在司法实践中不断被解释和创造的。这一思潮推动了对法律的社会学分析,关注法律对社会的影响以及社会因素对法律的影响。 在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的浩劫后,自然法思想在20世纪重新焕发生机。拉德布鲁赫在纽伦堡审判后,重新审视了纳粹时期的法律,提出了“极度不公正的法律即为非法”(Gesetzliches Unrecht ist kein Recht)的著名论断,重新强调了法律的道德底线。哈特作为20世纪实证主义法学的重要代表,在其《法律的概念》中,对奥斯汀的命令理论进行了修正,提出了“初级规则”与“次级规则”的区分,解释了法律体系的复杂性与演进性,并对“规则”与“原则”进行了区分,为法律的理论分析提供了精密的工具。德沃金则在他的《法律帝国》等著作中,进一步挑战了实证主义,主张法律中存在“原则”而非仅仅是“规则”,认为法官在判决时需要诉诸道德原则来实现“最佳辩护”。 此外,汉娜·阿伦特对极权主义的深刻剖析,虽然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学著作,但她对权力、自由、服从与反抗的哲学思考,对于理解现代国家与公民的关系,以及法律在维护或摧毁人性尊严方面的作用,具有不可估量的启发意义。 本书旨在通过梳理这些跨越千年、影响深远的法律思想,展现西方法律文明的脉络与张力。它不仅仅是法律条文的堆砌,更是人类对于秩序、正义、自由与权力的持续追问与实践。理解这些法学名著背后所蕴含的智慧,有助于我们更深刻地认识法律的本质,洞察社会运行的规律,并为我们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法律秩序提供宝贵的思想资源。这并非一本提供终极答案的书,而是一场关于法律最根本问题的深度对话。

作者简介

目录信息

导论
柏拉图《法律篇》(前360~前347年左右)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前325年)
西塞罗《论法律》(前52年)
奥古斯丁《上帝之城《(426年)
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1259~1272年)
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1625年)
霍布斯《利维坦》(1651年)
哈林顿《大洋国》(1656年)
洛克《政府论》(下篇)(1690年)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1748年)
卢梭《社会契约论》(1762年)
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1764年)
杰佛逊《杰佛逊文选》(1787~1826年)
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1787~1788年)
潘恩《潘恩选集》(1776~1794年)
罗伯斯比尔《革命法制和审判》(1783一1794年)
边沁《政府片论》(1776年)
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1797年)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1821年)
奥斯丁《法理学大纲》(1832年)
梅因《古代法》(1851年)
密尔《论自由》(189年)
戴雪《英宪精义》(1885年)
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1945年)
奥本海等《奥本海国际法》(1905年)
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1942年)
马利旦《人和国家》(1951年)
哈特《法律的概念》(1961年)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1962年)
富勒《法律的道德性》(1964年)
罗尔斯《正义论》(1971年)
茨威格特等 《比较法总论》(1977年)
波斯纳《法理学问题》(1990年)
· · · · · · (收起)

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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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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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部书给我的感觉是相当扎实的,它不像市面上那些流于表面、只介绍几个法学巨匠名字的“速成指南”。作者显然是花了大功夫去深入挖掘了那些奠定西方法律思想基石的原著,不是简单地摘录,而是真正理解了康德、霍姆斯、哈特乃至更早的古罗马法学家们的思想精髓。我尤其欣赏它在阐述过程中展现出的那种学术上的审慎态度,既不盲目崇拜权威,也不轻易否定前人的贡献。比如,当讲解自然法与实证法的激烈交锋时,作者没有简单地把双方描绘成水火不容的对立面,而是细致地剖析了不同历史时期下,特定思想家是如何在当时的社会语境中提出他们的理论框架的。读完后,我对整个西方法律思想的发展脉络有了一种清晰的地图感,知道哪些理论分支源自何处,又流向何方。这对于一个希望打下坚实理论基础的研究生来说,是极其宝贵的指引。它迫使我放慢阅读速度,反复咀嚼那些关键的概念定义,而不是走马观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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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给我最大的收获是,它让我认识到“理解”与“记忆”的巨大区别。在阅读之前,我对很多法学家的名字和理论标签有所耳闻,但那大多停留在死记硬背的层面。然而,通过这本书对核心文本的深入“提要”和剖析,我开始真正掌握了这些理论的内在逻辑链条。例如,作者对“法律实证主义”内部不同流派(如规则理论与承认规则理论)的细微差别进行了令人耳目一新的区分,这远比我之前在入门教材中学到的要精妙得多。它不是让你背诵结论,而是让你掌握分析问题的底层工具。它像一把精密的解剖刀,将复杂的思想体系拆解成最基本的组成部分,然后展示它们是如何有机结合的。对于想要深入研究法律理论、为自己的学术研究打下坚实地基的读者来说,这本书的价值无可替代,它提供的是一种看待世界的全新哲学视角,而非仅仅是知识的堆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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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直觉得,很多法律导论类书籍在处理不同法学流派之间的张力时,往往处理得过于温和,像是在和稀泥。但这部作品的精彩之处在于,它毫不回避法学思想史上的那些根本性的冲突和激烈的争论。作者像一位高明的辩论教练,把不同学派的核心论点提炼出来,然后将它们放在一起进行“思想的碰撞”。我印象特别深的是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这一核心议题的梳理,从阿奎那的永恒法到边沁的功利主义,再到罗纳德·德沃金的“法律作为正直的论证”,作者精准地勾勒出了每一次立场转变背后的社会动因和理论创新点。这种处理方式,极大地激发了我批判性思考的欲望。它不是在告诉我“应该相信什么”,而是在展示“人们是如何思考和论证的”,从而让我能够构建自己更加坚固的批判性武器。这本书的价值,就在于它教会了我们如何去质疑那些看似理所当然的法律教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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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编辑和装帧的角度来看,这本书的严谨性也体现在细节之处。排版清晰,注释详尽且恰到好处,既没有多到令人眼花缭乱的脚注干扰正文的流畅性,又能保证对关键术语和引文来源的追溯性。更重要的是,它体现了一种对学术传统的敬畏感。作者在梳理从古典时代到近现代的法律思想演变时,所采用的跨学科视野令人赞叹。他并非孤立地谈论法律条文和判例,而是巧妙地将哲学、政治学甚至早期社会结构的变化融入分析之中,展示了法律思想是如何作为一种文化现象而生长的。这种宏观的叙事能力,使得原本枯燥的理论总结变得富有生命力。它提供了一个看待法律世界的广阔天幕,让我们明白,法律不仅仅是规则的集合,更是人类理性与社会实践不断磨合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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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实说,这本书的阅读体验是充满挑战和回馈的。它绝非那种能让人在通勤路上轻松翻完的读物。它的文字密度极高,充满了严谨的逻辑推演和晦涩的哲学思辨,初读时常常需要查阅大量的辅助资料来理解作者所引用的那些经典文本的背景语境。但正是这种“啃硬骨头”的过程,让我获得了知识上的巨大满足感。我发现,很多我之前似懂非懂的法律概念,在作者抽丝剥茧的分析下,其内在的结构和逻辑漏洞变得一目了然。比如,对于“法律渊源”这个概念的探讨,作者没有停留在教科书式的简单罗列,而是深入到不同学派对于“权威性”和“正当性”的根本分歧中去。这使得我对现代司法判决中遇到的那些灰色地带有了更深刻的洞察力——原来我们今天面临的许多难题,在几个世纪前就已经被这些先贤们深入思考过了。这本书更像是与智者进行的一场跨越时空的对话,需要全神贯注,但回报丰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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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这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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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一本也没去研究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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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个入门的好书,简短的展现伟大思想的精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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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一本也没去研究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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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性的提要是非常必要的,尤其对于初学者而言。但觉得这个太简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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