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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5-03-10
合同法总论 pdf epub mobi txt 电子书 下载 2025
《合同法总论(第2版)》紧密围绕我国合同法总则及司法解释,阐述学者通说并揭示学术研究到达点,同时展示作者的研究心得和认识。作者遵循民法解释方法,遵守学术规范。《合同法总论(第2版)》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韩世远,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学博士,日本法政大学访问学者。
韩世远教授多年来致力于合同法学理论研究,1999年在法律出版社出版了专著《违约损害赔偿研究》,2004年在法律出版社出版了专著《合同法总论》(该书已获中国法学会优秀成果民法学科一等奖)。2006年在法律出版社出版了与日本法学家下森定教授共同主编的《履行障碍法研究》。
只读了不到三分之一,大四闲时争取读完。最基本的民法原理。
评分不带脑子读书等于没读
评分合同法,我个人认为大陆最好的合同法!每一个问题非常细致
评分哎,可以体谅的债法。
评分韩师写的书就是不一样。。。
一)韩老师的“须为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这个句子我觉得错误在于缺少一个宾语。“为”后面应该是用一个动作行为作宾语。萧兄的“要约人须向希望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是正确明晰的,如果此句前有主语的话。倒是小鸣兄的“要约人须向其希望与之缔结...
评分 评分一)韩老师的“须为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这个句子我觉得错误在于缺少一个宾语。“为”后面应该是用一个动作行为作宾语。萧兄的“要约人须向希望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是正确明晰的,如果此句前有主语的话。倒是小鸣兄的“要约人须向其希望与之缔结...
评分一)韩老师的“须为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这个句子我觉得错误在于缺少一个宾语。“为”后面应该是用一个动作行为作宾语。萧兄的“要约人须向希望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是正确明晰的,如果此句前有主语的话。倒是小鸣兄的“要约人须向其希望与之缔结...
评分光看整体框架,韩老师这本合同法总论无论从解释论还是立法论上都是本佳作。老师精通日语、英语、德语,在其引用的书目就可以看出。本书偏重日、德的比较论述,也是受现在文借日欧的影响,虽然少了英美,但是能将晦涩的日、德的合同法学说融汇到我国合同法总论当中,已经是本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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