盡管《法律的文化解釋》中收錄瞭三篇外國學者的論文,但主要集中瞭該書編者梁治平的一些文章,是編者多年來不懈追求“用法律去闡明文化,用文化去闡明法律”的一個理論性的總結,是對他自己的這種努力的方法論再反思;並且在某種意義上,也基本完成瞭他所追求的對中國傳統法律的獨特的文化研究的理論構架。應當指齣,這種構架的完成並不是如同中國目前法學界的許多追求體係的著作那樣,僅僅依賴於對研究領域的“跑馬占地”、重新定義或對研究對象的重新組閤,也不是憑空虛構,而是基於對當人的中西學術相關學科的傳統比較廣泛、細緻的梳理和辨析。在我看來,這可能是中國過去十多年來理論法學研究中,最有學術自覺、注重學術傳統、並因此也最具有學術個性和學術分量的一本著作(而不是之一)。
http://www.guofa.info/xueshu/fyxy/20030101.html
差不多是在1997年读过,后来丢了。当时是一口气读完的。这本书给法律的形成作了很好阐释-法律是文化的一部分,法律的源头是不同的文化,是贴近生活的一部分。
評分差不多是在1997年读过,后来丢了。当时是一口气读完的。这本书给法律的形成作了很好阐释-法律是文化的一部分,法律的源头是不同的文化,是贴近生活的一部分。
評分差不多是在1997年读过,后来丢了。当时是一口气读完的。这本书给法律的形成作了很好阐释-法律是文化的一部分,法律的源头是不同的文化,是贴近生活的一部分。
評分差不多是在1997年读过,后来丢了。当时是一口气读完的。这本书给法律的形成作了很好阐释-法律是文化的一部分,法律的源头是不同的文化,是贴近生活的一部分。
評分I. 文献梳理 一. 方法论 在宏观层面,法学和人类学的研究方法存在一定相似之处:法律程序往往把事实概略化,以便把道德问题缩小,从而用确定的规则对之加以裁定;民族志分析往往会对社会行为进行系统归类,以便从文化角度对其意义加以阐释。两者都倾向于从局部事实中发现普遍原...
法律文化貌似在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盛行過一陣。現在如果誰再閒著沒事兒大談啥子中國法律文化,基本都是揣著明白裝糊塗
评分梁治平. 法律的文化解釋:增訂本[M]. 三聯書店, 1998. “地方性知識:事實與法律的比較透視/[美]剋利福德.吉爾茲 鄧正來 譯” Centuar,解決方案:“用一種闡釋學的方法將法學和人類學勾連起來,先從法學的角度研究、再從人類學學的角度研究,一遍係統地闡釋這兩個領域共同麵臨的道德、政治和智識問題”
评分法律是需要解釋的,不同的解釋方法又得到不同的理解
评分讀鄧正來譯《地方性知識》。格爾茨認為,法律既不是形式主義所指的普適性原則體係,也不是現實主義/馬剋思主義所謂的調節利益矛盾的方法集閤;而是一種地方性知識。因此不同的地方文化會産生各異的法律及其製度,西方形式主義所主張的法律與事實(或說理念與實踐)二元對立的框架以及法律的自主性並不具有普適性,實際上在許多非西方社會中法律與事實(理念與實踐)往往是閤一而非割裂的。並且,法律並不僅隻有馬剋思主義所宣稱的維護社會秩序之功能,更重要的它乃是一種賦予特定地方之特定事物以特定意義的話語方式,它能夠有效地影響社會實踐。
评分匯集國內外有關法律文化的幾篇論文,修訂版增補兩篇文字,皆堪稱典範。梁先生長篇論文與序言為法律文化研究奠定方法論正當性。唯一不解之處在於法教義學轉嚮社科法學之必要性安在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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