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标签: 萨维尼 法学 法学方法论 历史法学派 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法理学 格林 方法论
发表于2024-11-21
萨维尼法学方法论讲义与格林笔记 pdf epub mobi txt 电子书 下载 2024
从1820年到1842年,萨维尼先后在马堡大学、兰茨胡特大学、柏林大学开设三十多次法学方法论课程,以其清晰、流畅、优雅并且富有洞察力的讲授吸引了大批学子,听课者有不秒后来成为著名法学家,如温德夏、霍默耶、布卢默、布尔沙迪等。可以说,萨维法学方法论直接影响了不止一代法学家。
在萨维尼学法学方法论课程资料中,最系统、最完整的是雅各布·格林所作的1802/1803年法学方法论听课笔记——这也是本书的主要内容。雅各布·格林生于1785年,卒于1863年,与其弟威廉·格林被后人合称为“格林兄弟”。人们对梅林兄弟的了解通常仅限于其在文学和语言学领域的成就,尤其是家喻户晓的《格林童话》(出版于1812-1815年),一百多年来,这部童话集一直都是每一代儿童的经典读物。除此之外,格林兄弟合编的《德语大词典》以及雅格布·格林撰写的《德语语法》在德国语言学史上也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事实上,格林兄弟也是法学家,尤其是雅各布·格林,著有《论法中的诗意》(1816年)、《德意志法律遗产讲稿》,在那个时代产生重大影响。凭借其在日耳曼法律史方面的出色研究,雅各布·格林成为历史法学派日耳曼法分支的代表之一,1840年被柏林科学聘为法学教授,并于1846-1847年任法兰克福、吕贝克日耳曼法学家大会主席。
作者简介:取自法天下法学百科全书,由ANDY提供的法理学词典。
网址:http://www.fatianxia.com/wiki_list.asp?n=%C8%F8%CE%AC%C4%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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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维尼 Friedrich Carl von Savigny (1779—1861)
萨维尼于1779年出生于法兰克福,1795年起他开始就读于马堡(Marburg)大学, 1796年他转往哥廷根大学,后又转回马堡大学继续学业并获博士学位。24岁时萨维尼发表了《论占有》,引起了巨大轰动。1810年萨维尼出任柏林大学教授,并于1842年-1848年出任普鲁士的司法大臣。
1803年,《法国民法典》诞生,在拿破仑的铁骑之下,掀起了整个欧洲的法典化运动,当时的德国正处于四分五裂之中,各地各有自己的法典体系。 1814年,当时颇具声望的法学家蒂堡(Thibaut 1772-1840)发表了《论德意志统一民法典的必要性》,呼吁制定德国统一民法典,希望通过法典化运动促进德国文化和经济的统一。萨维尼于第二年发表了论战文章《论立法和法学的现代使命》,批判蒂堡的法典化建议。次年,萨维尼与好友艾希霍恩共同创办了杂志《历史法学时评》,并以此作为历史法学派的阵地。论战逐步升级为一场全国性的辩论,连哲学大儒黑格尔也参与其中。
在《论立法和法学的现代使命》中,萨维尼认为:法律起源和发展取决于民族的特殊历史,就如同该民族的语言、习俗和政治一样。所有这些因素都是民族的统一的精神生活所创造的统一体,它们密切联系在一起,不可分离。法主要是“民族精神”的体现,是民族意识、即共同体的一个部分。法最开始体现为习惯法阶段,由习俗和人民的信念之中产生了法。法在后来的发展主要通过职业的法学家群体来推动。但是,推动法发展的决定性的力量是来自民族内部的。法的发展不是由立法者(包括法学家在内)的自由意志所决定。总而言之,萨维尼认为当时的德国还不具有制定民法典的能力。萨维尼主张回到传统的罗马法,通过系统、完整的罗马法研究,来为立法积攒力量。
萨维尼一生致力于古罗马法的研究,他1804年发表了《中世纪罗马法的历史》,此书共六卷,直至1831年才得以完篇。萨维尼晚年的作品是八卷本巨著:《当代罗马法体系》,全书出版耗时九年,是萨维尼一生心血的结晶。萨维尼对于罗马法的历史性研究,至今无人可及。
萨维尼不仅仅是历史法学派的开创者,也是法学方法论的开山祖师。他在1802到1803年开设方法论课程,由其弟子雅各布•格林作成笔记,直到 1951年出版的《法学方法论讲义》,是德语区法学方法论的发端。他阐述了经典的法律解释四准则:语义解释、逻辑解释、历史解释和体系解释。语义解释的客体是立法者的文字;逻辑解释的对象是立法者各个想法之间的关系、结构;历史解释则涉及法律发生当时的状态;体系解释指将所有法律制度、法律规则组成一个巨大整体之内在脉络关系。萨维尼认同主观解释理论,认为法律解释应当依据法律的意义和目的。萨维尼建立了近代法学方法论的基础。
再次证明今人的智慧不一定比古人高~~第一章的论证雄辩、条理清晰;第二章对诸法学著作挥斥方遒、尽意评点;第三章对大学教育的中肯之见~~
评分表白萨维尼。 读格林兄弟的笔记很有代入感,让我有一种有一种在听庆育哥讲课让后这些笔记是我做的感觉。。。
评分格林笔记有若干地方令人生疑,其中一处是非常关键的:萨维尼的讲义中对英国法以及法国法的评价,究竟是正面还是负面?照语境,萨维尼是在讲德国发生了理论与实践的分离,实践与理论对立,而相比较而言,英格兰则完全不同(照此,英格兰应该是一个正面案例)。而格林笔记讲到英格兰,却说他们“从未进行逻辑性的正确解释”。这究竟是什么意思?在我看来,确定萨维尼对英格兰的态度是十分重要的,简直就是决定性的。求教友邻。
评分在一个偏僻的旧书店里翻到这本小册子。
评分看怎么看了,放哪个时代绝对是5星级的了,而且太简略,不过也能窥见萨维尼的牛逼。
我极为极为煎熬的挣扎在要不要去上课的边缘。 然后打定主意尽量减少出席的次数和时间。 我困惑于读研和读本一模一样。 然后反思了一下自己,过去四年对我来说,凡称上课必指浪费时间。所以我最后一年才狠毒狠毒的折磨了自己一把,现在我不想最后一年再把自己整得死去活来的...
评分【萨维尼版本】 萨维尼历史主义法律观:法是历史地、客观地形成的,而不是由任何个人基于其意志任意创造出来的。法律是客观的。客观存在的事物的知识为历史知识。因此,立法科学在于历史性。 18世纪德国处于自然法学统治下,从哲学基本原则推导出法律规则体系,但背离了罗马法...
评分【萨维尼版本】 萨维尼历史主义法律观:法是历史地、客观地形成的,而不是由任何个人基于其意志任意创造出来的。法律是客观的。客观存在的事物的知识为历史知识。因此,立法科学在于历史性。 18世纪德国处于自然法学统治下,从哲学基本原则推导出法律规则体系,但背离了罗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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