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法总论》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的内容为比较法的“基础”阐述,所探讨的是比较法的概念、功能和目的、方法及历史,然后描述世界各主要法系之轮廓。第二部分在用专章论述了“法系的样式”后,又分六编分别阐述了罗马法系、德意志法系、英美法系、北欧法系、社会主义法系
作者:(德)茨威格特 作者:克茨 译者:潘汉典 译者:米健 译者:高鸿钧 译者:贺卫方
康纳德·茨威格特,1911年生;汉堡大学荣誉教授;马克斯、普朗克外国私法和国际私法研究所名誉主任。茨威格特教授毕生从事比较法的研究与教育,担任著名的《国际比较法百科全书》主编。
海因·克茨,1935年生;自1978年于汉堡任马克斯、普朗克外国私法和国际私法研究所主任;现任汉堡大学教授;芝加哥大学、特拉维夫大学、乌普萨拉大学、剑桥大学客座教授。
在中国,外国法制史的概念被定义为,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研究除中国以外的世界各国各种类型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和演变规律的一门科学。但在西方,则没有称为“外国法制史”(Foreign Legal History)的学科和课程。和我国法律制度相近的大陆法系,对外...
评分在中国,外国法制史的概念被定义为,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研究除中国以外的世界各国各种类型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和演变规律的一门科学。但在西方,则没有称为“外国法制史”(Foreign Legal History)的学科和课程。和我国法律制度相近的大陆法系,对外...
评分在中国,外国法制史的概念被定义为,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研究除中国以外的世界各国各种类型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和演变规律的一门科学。但在西方,则没有称为“外国法制史”(Foreign Legal History)的学科和课程。和我国法律制度相近的大陆法系,对外...
评分在中国,外国法制史的概念被定义为,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研究除中国以外的世界各国各种类型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和演变规律的一门科学。但在西方,则没有称为“外国法制史”(Foreign Legal History)的学科和课程。和我国法律制度相近的大陆法系,对外...
评分在中国,外国法制史的概念被定义为,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研究除中国以外的世界各国各种类型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和演变规律的一门科学。但在西方,则没有称为“外国法制史”(Foreign Legal History)的学科和课程。和我国法律制度相近的大陆法系,对外...
潘老师序里称赞“是其所是,非其所非,探索真理,不限于国界,不为狭隘民族主义所囿”,真好,读完确有开眼看世界之感。 原文第二版篇幅原因删掉了抽象物权契约和信托,有些可惜,实在也不差这二十页。上册立法历史、观念、司法制度为主,分论规定涉及得少,等下册。 另,700页的书还无线胶装是在谋杀(超大声
评分研究生阶段比较法的入门读物。
评分带着学生精读,又读了一遍,再次感慨,翻译的真好,让我自惭形秽
评分体系化的写作背后是庞大的学术研究成果的支撑。非常有启发的一点在于方法论上,以“功能性”作为比较法研究之基础,对于学术上确实很有导向性的意义。这本书对于世界各法系的描摹兼具学术深度与材料的广度,看完实在觉得自己读的太浅,太多可挖掘的东西却读不透彻;然而看作者一边吐槽德国潘德克顿学派,一边也做了这么一本“学说汇纂”的煌煌大作,德国人的学术风格真的很明显lol
评分1. 这本译作的语言表达精炼、优雅,阅读起来毫无障碍,不愧是大家的翻译作品。2.比较法方法可以说是国内法学学术研究必须使用的方法,作为继受法国家,我们总是需要探究清楚某个制度在被继受国的原貌。唯有基于此,才能加以改造,适用到我国的国情语境下。但是,学术界的比较法研究却未必能达到这一最基本的要求。有一些文章,常常只是用外文文献作为脚注的点缀,看起来华丽,实则没有有价值的东西。3.另外还要注意到不管是普通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均对我国的各个部门法均有影响,所以,将来的学术研究必须身兼两个法系的理论知识。故此,如何将大陆法系的理性倾向于普通法系的经验倾向结合起来,是今后个人学术研究的重要课题。如果说,大陆法系的概念与体系提供了思考的框架,那么普通法系的广泛判例将是某一法律制度的检验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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