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司治理的固有特点在于代议制度的缺乏,而更多关注于股东层面的权利冲突。公司法律制度拘泥于"群商贮本钱做生意"的观念,而不同于发源地的以广义的委托-代理关系为中心形成的法律制度。《代议制的公司:中国公司治理中的权力和责任》关注于董事会为中心的治理制度,详细考察了从董事会在中国的异化,到现行的权力责任配置,再到董事义务和责任,以及公司理论上的中国版本,并基于比较法和实证法的视角,对相应的法律制度进行了检讨。
邓峰,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北京大学经济学博士后。中国经济法、公司法、证券法等领域非常著名的年青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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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股东中心到董事会中心,归根结底是政制问题。作者其实是把股东从所有者降格为投资者。也即把主权者降级为附庸。被代表的,是公司这个person。同理,被代表的,是国家这个person。不是股东,也不是人民。Ciepley那篇文章更好。宝万之争,难道仅仅是个公司治理问题?
评分值得再读一次
评分从股东中心到董事会中心,归根结底是政制问题。作者其实是把股东从所有者降格为投资者。也即把主权者降级为附庸。被代表的,是公司这个person。同理,被代表的,是国家这个person。不是股东,也不是人民。Ciepley那篇文章更好。宝万之争,难道仅仅是个公司治理问题?
评分第七章将公司是财产还是实体的争议落脚在公共性上,进而落脚在社团意志的独立性上,确实一针见血,甩国内大多数只能列举法人实体说与法人拟制说的公司法教材好几条街。
评分接连读完邓峰老师的两本书,其中相当多的内容是邓峰老师思考后的引述,公司是财产还是主体,股东和董事谁是公司的控制者,此前只知道公司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这句话,学习之路漫无止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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