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司治理的固有特点在于代议制度的缺乏,而更多关注于股东层面的权利冲突。公司法律制度拘泥于"群商贮本钱做生意"的观念,而不同于发源地的以广义的委托-代理关系为中心形成的法律制度。《代议制的公司:中国公司治理中的权力和责任》关注于董事会为中心的治理制度,详细考察了从董事会在中国的异化,到现行的权力责任配置,再到董事义务和责任,以及公司理论上的中国版本,并基于比较法和实证法的视角,对相应的法律制度进行了检讨。
邓峰,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北京大学经济学博士后。中国经济法、公司法、证券法等领域非常著名的年青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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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比较法为研究方法对比欧美,大陆法系及中国在公司法下的公司治理模式,提倡树立公司独立主体地位,构建董事会为核心的公司运作模式。内何在中国,公司法在沿用大陆法模式的路径依赖下,又伴有吸收了英国模式的证券法及对上市公司管理的规定,并且受到公司登记条例的规制,国有企业还更受到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制约,在当前国企在全国公司总量比重中占优占先下,自必然强调股东利益优先,以股东本位。在法律移植过程中利益部门之间的博弈与路径选择,又导致各部法律 法规之间对相同内容 概念出现互相冲突,或者模糊不清,缺乏边界。 在欧美或者其他大陆法系公司法是毋庸置疑的私法,在中国却受到行政法等公法的诸多牵制与践越。作者提出了问题,但问题的解决方案却不是作者所能够解决的,他莫宁是提出了一个建议,而且还不是具体和全面的。
评分节选了邓峰关于公司治理的主要论文和著作,分析了中国公司法深层次不协调的原因——代议制文化传统的缺乏
评分虽然是14年底写的15年出版的书,虽然几乎是宏大地重述了公司法的结构,但是援引的案例几乎为九几年的老掉牙案例,而且所提出的观点并没有超出之前的学界分析,再加上根本没有提及公司法修正案三、四,不少观点现在都已经被修正案更新,不得不让我想这本书的写作时间是不是13年之前。
评分对于董事管理层一直没深入研究过,读完这本书感觉豁然开朗
评分节选了邓峰关于公司治理的主要论文和著作,分析了中国公司法深层次不协调的原因——代议制文化传统的缺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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