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古典哲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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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法律出版社
作者:曹磊
出品人:
页数:244
译者:
出版时间:2006-5
价格:16.00元
装帧:简裝本
isbn号码:9787503650833
丛书系列:西方法学思潮与流派
图书标签:
  • 法学
  • 哲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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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德国古典哲理法学》主要内容:产生于18世纪末19世纪初的德国古典哲学,是西方自古希腊以来两千多年哲学发展的总汇,也是近代欧洲资产阶级反封建哲学发展的最高峰。德国古典哲学中的法学思想构成了德国古典哲理法学的基本框架,其代表人物为康德、费希特、黑格尔。德国古典哲理法学的最基本特征是把法学同哲学、伦理学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同时以自由为核心,广泛地涉猎了自由与法律、法律与道德、权利与义务、国家与个人、主权与政体、战争与和平等法律问题。德国古典哲理法学的精深的理论分析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极大地丰富了世界法学宝库。

哲学与法律的交响:一部未曾书写的史诗 一部关于人类理性、正义理想以及国家权力边界的深度探寻。 本书将带领读者深入探索西方思想史上那段波澜壮阔的知识景观,聚焦于十七世纪末至十九世纪中叶,那段孕育了现代法律与政治思维的“古典时期”。我们将摒弃对具体法条或司法实践的直接梳理,转而致力于发掘驱动这些法律制度背后的形而上学基础、伦理诉求以及历史精神。 第一章:理性之光与自然法的回响 (The Echo of Natural Law under Enlightenment) 本章将追溯“自然法”理念在启蒙运动中的嬗变。我们不会详细阐述格老秀斯或普芬道夫的具体法理,而是着眼于其核心的形而上学预设:即存在一套超越国家制定法(Positivism)的、由人类理性可以把握的普遍道德律令。 重点探讨洛克(John Locke)的财产权理论如何从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s)的哲学论证中脱胎而出,成为现代自由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石。这种基于个体神圣不可侵犯性的观念,如何挑战了君权神授的传统合法性,并为宪政主义奠定了理论基础。我们将分析这种“理性赋予权利”的观念,如何不可避免地在实践中遭遇文化差异和历史情境的局限,从而引发了后来的规范性危机。 第二章:康德的义务论与国家契约的重构 (Kant’s Deontology and the Reconstruction of the Social Contract) 本章的核心是对伊曼纽尔·康德(Immanuel Kant)哲学思想中蕴含的法律精神的剖析。我们着重研究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奠基》中所确立的“绝对命令”(Categorical Imperative)如何被应用于公共法领域。法律,在康德的视野中,不再是关于幸福或功利的工具,而是确保所有人自由能够共存于普遍法则之下的先验条件。 我们将深入探讨康德对“公法原则”(Public Right)的界定,特别是他如何将“和平的永久性”(Perpetual Peace)视为历史的终极目标。重点分析其对共和制(Republicanism)的推崇——这种体制被视为最能体现人类理性自主性的政治形态。本书关注的不是康德对具体法律条文的解释,而是他为法律制度提供了一种纯粹的、去经验化的合法性模型。我们会考察这种纯粹的义务论,在面对历史的偶然性与社会的不平等性时,所展现出的张力。 第三章:费希特与“精神的实体”:国家作为道德共同体 (Fichte and the State as Ethical Community) 本章转向约翰·戈特利布·费希特(J.G. Fichte),尤其关注其在普鲁士面临拿破仑侵略时期所阐发的民族精神与国家意志。我们不讨论费希特的早期唯我论,而是侧重于其后期如何将国家提升为实现人类伦理自由的“实体性载体”。 费希特对法律的理解,已不再是单纯的约束,而是将个体融入一个超越性的、具有历史使命感的共同体。国家(Der Staat)被视为一种“道德实体”,其存在的最高价值在于培养具有自由意志和高度责任感的公民。这种对“国家精神”的强调,为后世的社会法思想和集体主义思潮埋下了伏笔。我们着重分析这种强烈的伦理建构,是如何在法律领域内,开始偏离纯粹的个体权利保障,转向对共同目标实现的强调。 第四章:黑格尔的法哲学:从抽象法到伦理生活 (Hegel’s Philosophy of Right: From Abstract Right to Ethical Life) 本章是全书的理论高潮,聚焦于格奥尔格·威廉·弗里德里希·黑格尔(G.W.F. Hegel)对整个西方法哲学传统的系统性总结与超越。本书将细致地解构《法哲学原理》(Grundlinien der Philosophie des Rechts)的结构,但着眼点在于其辩证法在法学领域的展现。 我们将首先分析“抽象法”(Abstract Right)如何通过所有权和契约体现了意志的自由,以及“道德性”(Morality)如何引入了主观意图的价值。然而,本书的重点在于“伦理生活”(Sittlichkeit)的论证: 1. 家庭(Family):作为情感和血缘的自然共同体,它是伦理的萌芽。 2. 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分析其作为私利的总和(包括经济活动、法律保护体系等)的必然性,以及其内在的矛盾性(即贫困与剩余的产生)。 3. 国家(The State):黑格尔的最终目标,国家被理解为“伦理理念的现实”,是理性、自由、道德的最高统一体。我们关注国家如何通过普遍的法律和行政机构,调和市民社会中的个体冲突,实现客观精神的自由。 本书将避免对德国具体宪法制度的描述,而是深入探讨黑格尔如何通过“历史的精神”来为法律的变迁提供辩护,以及这种历史的必然性论证,如何对后世的实证主义和历史法学产生了深刻而复杂的影响。 第五章:法哲学思潮的分流与未竟的对话 (Divergence and Unfinished Dialogues) 本章将简要勾勒古典思潮在十九世纪中叶后的分裂轨迹。我们将探讨自由主义者(如杜维尔格)如何从康德和洛克的传统中汲取养分,强调宪法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形成与黑格尔国家观相对立的“法律国家”(Rechtsstaat)的早期形态。 同时,我们将分析历史法学派(如萨维尼)对纯粹理性思辨的抵制,他们如何强调法律植根于民族的“共同精神”(Volksgeist)。本书旨在展示,这些貌似对立的思潮,实际上都源于对同一古典遗产——即理性在界定人类共同生活规则中的作用——的不同解读和回应。 结论:古典遗产的幽灵 本书不提供任何现代法律改革的蓝图,而是力图揭示,我们今天所面对的关于“何为正义”、“法律的权威性来自何处”的核心问题,其根源深植于那个充满雄心壮志的、试图用纯粹理性来建造整个社会秩序的哲学时代。对这些古典思辨的重读,并非为了复古,而是为了更清晰地认识我们思想框架的界限与潜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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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康费黑的转述不太精确,不过还是很突出地表现出了德国唯心论的气质。历史理性的内容略苍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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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黑格尔、费希特看着一个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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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康费黑的转述不太精确,不过还是很突出地表现出了德国唯心论的气质。历史理性的内容略苍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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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康费黑的转述不太精确,不过还是很突出地表现出了德国唯心论的气质。历史理性的内容略苍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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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黑格尔、费希特看着一个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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