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是法学研究生精读书系之一,本部著作,着手解决的问题是利用刑法对道德的强制执行,特别是对性道德的强制执行。哈特教授首先考虑了约翰·司徒亚特·密尔那著名的宣言:“在一个文明化了的世界中,强力能够正当地适用于其任何成员的唯一目的就是防止对他人造成伤害。”在过去的百年里,这个学说曾受到了两位伟大的法律从业者的尖锐挑战詹姆斯·费兹詹姆斯·斯蒂芬爵士,伟大的维多利亚时代的法官以及普通法史学家;以及德夫林勋爵,他们两位都主张,用刑法来强制执行道德是正当的。
p.21 该原则认为,作为一个有组织的社会,任何一个社会采取必要的步骤去维持其自身的存在都是可以允许的,因为不道德——甚至是具有个人隐私性质的性道德——也许, 就像叛国罪一样,都有可能危及一个社会的存在。 Lord Devlin answers in the affirmative on the general pr...
评分秦晖先生表达Libery的时候,用了严复先生的概念即“群己权界”这个词,我觉得是相当精当的,即权利“公域要民主,私域要放任”。但是这样的话涉及一个关键问题,即公私的界限在哪里,如何划分。秦晖先生说,这个界限是可以移动的,即要依靠民主法制。但这样的话,本书...
评分哈特在本著作之中针对道德、自由与法律的关系进行探究,并从人们私下里的“不道德”—性道德作为视角对道德和法律的关系进行思考。最终提出观点—利用法律强制执行道德是不正当的,人们私隐下不伤害他人的“不道德”行为是法律不应该制止的。 哈特对于法律是否应该强制执...
评分一 梯利在《伦理学导论》中把伦理学看作是判断善恶的学问,这看起来没有争议。但是,关于什么是善恶或好坏,却没有人说得清。这实际上是因为,善恶或好坏,是一个含混的概念。摩尔在他的Principia Ethica中把善或好当作一个简单的、不能再分割的属性,是部分自然对象上才有的属...
评分居然是反驳我以前看过的詹姆斯·斯蒂芬的《论自由、平等、博爱》等的,哈哈
评分译文真难读。没太懂。主要分析了法律对道德的强制执行的合理性,以同性恋、通奸、重婚等为例论述。
评分这翻译怎么了?
评分比较深奥,有机会再读一次.自由主义的立场与严密的逻辑论证
评分作为新实证主义法学派的开山祖师哈特在《法律、自由与道德》中,以密尔的自由论为武器,对以德夫林勋爵和斯蒂芬大法官为首的法律道德主义进行了严肃的反驳,道德的法律强制在道德上并不能正当化,相反,任何对道德的法律强制都是对自由的戕害,对此戕害的证成尤为必要。PS:翻译真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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