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精神(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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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商务印书馆
作者:[法] 孟德斯鸠
出品人:
页数:523
译者:张雁深
出版时间:1961-11
价格:23.00元
装帧:平装
isbn号码:9787100005692
丛书系列: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政治法律社会
图书标签:
  • 孟德斯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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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论法的精神(下)》是丛书中的一本。我馆历来重视移译世界各国学术名著。从五十年代起,更致力于翻译出版马克思主义诞生以前的古典学术著作,同时适当介绍当代具有定评的各派代表作品。幸赖著译界鼎力襄助,三十年来印行不下三百余种。我们确信只有用人类创造的全部知识财富来丰富自己的头脑,才能够建成现代化的社会主义社会。这些书籍所蕴藏的思想财富和学术价值,为学人所熟知,毋需赘述。这些译本过去以单行本印行,难见系统,汇编为丛书,才能相得益彰,蔚为大观,既便于研读查考,又利于文化积累。为此,我们从1981年至2000年先后分九辑印行了名著三百六十余种。现继续编印第十辑。到2004年底出版至四百种。今后在积累单本著作的基础上仍将陆续以名著版印行。由于采用原纸型,译文末能重新校订,体例也不完全统一,凡是原来译本可用的序跋,都一仍其旧,个别序跋予以订正或删除。

《论法的精神(下)》一书,作为其前卷的延续与深化,旨在深入剖析国家政治体制的运作机理,以及法律在其中扮演的核心角色。作者通过对不同政体的细致考察,揭示了权力分配、权力制约以及公民自由保障之间的微妙平衡。 本书的核心关切在于,如何构建一种既能维护社会秩序,又能最大限度地保障个人权利的法律框架。作者认为,任何一种政治权力,若不受约束,都可能走向专断与腐败。因此,他将目光投向了权力分立的原则,即立法权、执行权和司法权的相互独立与制衡。他详尽地阐述了这三权分立的必要性,以及它们各自的职能范围,并强调了它们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重要性,以此来防止任何单一权力机构的滥用。 在探讨不同政体时,本书并未停留在对现象的简单描述,而是着力于探究其背后的哲学原理和社会根源。作者区分了共和国、君主制和专制政体,并分析了各自的“精神”,即支配这些政体的基本原则。例如,共和政体以美德为基础,君主政体以荣誉为驱动,而专制政体则依赖于恐惧。这种对“精神”的考察,使得本书不仅仅是政治制度的介绍,更是一次对人类社会组织方式的深刻哲学反思。 此外,本书还重点关注了法律与社会风俗、气候、地理环境以及民族性格之间的相互影响。作者认为,优秀的法律并非是凭空产生的,而是必须与特定社会的实际情况相契合。他通过大量的历史案例和跨文化比较,说明了不同地域和不同民族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所面临的独特挑战,以及这些因素如何塑造了法律的形态和效力。这种强调法律的“在地性”和“情境性”,体现了作者对法律实践的深刻洞察。 在公民自由的议题上,《论法的精神(下)》更是提出了极具前瞻性的论述。作者认为,法律的最终目的在于保障公民的自由,而这种自由并非无限制的放纵,而是在法律框架下的安全与安宁。他探讨了不同类型的自由,以及如何通过法律来维护这些自由免受侵犯。本书对自由的定义,以及对保障自由的制度性安排的思考,至今仍是政治哲学和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 总而言之,《论法的精神(下)》是一部关于政治组织、权力运作和法律保障的巨著。它以其深刻的洞察力、严密的逻辑推理和丰富的历史材料,为读者提供了一个理解国家与法律之间复杂关系的全新视角。本书所提出的关于权力制约、分权原则以及法律与社会融合的理念,对于任何渴望构建公正、自由和稳定社会的国家,都具有不可估量的启示意义。它引导我们去思考,一个健全的政治体系,究竟需要具备哪些要素,又该如何避免其走向失衡与倾覆。

作者简介

目录信息

第四卷
第二十章 从贸易的本质和特点论法律对贸易的关系
向缪斯女诗神们祈祷
第一节 贸易
第二节 贸易的精神
第三节 人民的穷困
第四节 各种政体下的贸易
第五节 经营节俭性贸易的民族
第六节 航业发达的几种后果
第七节 英因贸易的精神
第八节 有时候人们如何排斥节俭性的贸易
第九节 专有性的贸易
第十节 适宜于节俭性贸易的制度
第十一节 续前
第十二节 贸易的自由
第十三节 贸易自由的破坏
第十四节 有关没收商品的贸易法规
第十五节 人身的拘禁
第十六节 一项良法
第十七节 罗得的法律
第十八节 商事裁判
第十九节 君主不宜经商
第二十节 续前
第二十一节 君主国贵族的贸易
第二十二节 一个奇特的见解
第二十三节 哪一种国家不宜贸易

第二十一章 从世界贸易的变革论法律与贸易的关系
第一节 几点一般性的考虑
第二节 非洲的民族
第三节 南北方民族需要各异
第四节 古今贸易的主要差异
第五节 其他差异
第六节 古人的贸易
第七节 希腊人的贸易
第八节 亚历山大及其征略
第九节 亚历山大後希腊各君王的贸易
第十节 绕行非洲
第十一节 迦太基和马赛
第十二节 德洛斯岛和米特里远特
第十三节 罗马人的气质和航海事业
第十四节 罗马人的气质和贸易
第十五节 罗马人和野蛮人的贸易
第十六节 罗马人和阿拉伯、印度的贸易
第十七节 西罗马灭亡後的贸易
第十八节 一条特殊的规定
第十九节 东罗马衰弱後的贸易
第二十节 贸易如何冲破欧洲的野蛮
第二十一节 两个新世界的发现与欧洲的情况
第二十二节 西班牙从美洲吸取的财富
第二十三节 问题

第二十二章 法律与使用货币的关系
第一节 使用货币的理由
第二节 货币的性质
第三节 想像的货币
第四节 金银的数量
第五节 续前
第六节 印度发现後为什麽利息减少了一半
第七节 在标记的财富的变化中,物价是如何确定的
第八节 续前
第九节 金和银相对性的稀少
第十节 兑换率
第十一节 罗马关於货币的措施
第十二节 罗马人如何选择时机对货币采取措施
第十三节 皇帝时代对货币采取的措施
第十四节 汇兑如何使专制国家感到苦恼
第十五节 意大利某些国家的惯例
第十六节 国家能够从银行家得到的援助
第十七节 公债
第十八节 公债的清偿
第十九节 有息贷款
第二十节 海事上的重利盘剥
第二十一节 罗马人的契约借贷和重利盘剥
第二十二节 续前

第二十三章 法律和人口的关系
第一节 人和动物的种类繁殖
第二节 婚姻
第三节 子女的身分
第四节 家庭
第五节 不同等级的合法妻子
第六节 不同政体下的私生子
第七节 父亲对於婚姻的许可
第八节 续前
第九节 少女
第十节 什产决定婚姻
第十一节 政府的暴虐
第十二节 不同国家男女孩子的人数
第十三节 滨海港口
第十四节 土地生产所需人力的多寡
第十五节 人口与工艺的关系
第十六节 从立法者的角度看人口的繁殖问题
第十七节 希腊和它的人
第十八节 罗马兴起以前各地人民的情况
第十九节 世界人口的减退
第二十节 罗马人需要制定繁殖人口的法律
第二十一节 罗马人繁殖人口的法律
第二十二节 遗弃子女
第二十三节 罗马毁灭后的世界情况
第二十四节 欧洲发生的变化和人口的关系
第二十五节 续前
第二十六节 结论
第二十七节 法国所制定的鼓励繁殖人种的法律
第二十八节 人口减退的补救办法
第二十九节 济贫院

第五卷

第二十四章 从宗教惯例和宗教本身考察各国国家建立的宗教和法律的关系
第一节 一般的宗教
第二节 贝尔先生的谬论
第三节 宽和政体比较宜于基督教,专制政体比较宜于伊斯兰数
第四节 从基督教和伊斯兰教的性格所产生的后果
第五节 天主教比较宜于君主国,耶稣新教比较宜于共和因
第六节 贝尔的另一谬论
第七节 宗教至善境域的法律
第八节 道德法规和宗教法规的协调
第九节 古犹太戒行派教徒
第十节 斯多噶派
第十一节 沉思默想
第十二节 苦行
第十三节 无法救赎的罪恶
第十四节 宗教怎样影响法律
第十五节 法律怎洋纠正虚伪的宗教的谬误
第十六节 宗教的法规怎样消弭政制的弊害
第十七节 续前
第十八节 宗教的法律怎祥具有凡俗法律的效力
第十九节 一小国家的宗教对人类有利或有害,主要不在教义的真伪,而在适用的当否
第二十节 续前
第二十一节 轮回�
第二十二节 如果宗教引起人们对无足轻重的事物的嫌忌是危险的
第二十三节 节日
第二十四节 宗教的地方性的戒律
第二十五节 一国的宗教输入他中是不方便的
第二十六节 续前

第二十五章法律和各因宗教的建立及财外政策的芙系
第一节 对宗教的感清
第二节 信奉不同宗教的不同动机
第三节 庙宇
第四节 教僧
第五节 法律对僧侣团体的财富所应加上的限制
第六节 修道院
第七节 迷信上的奢侈
第八节 宗教的首长
第九节 宗教自由
第十节 续前
第十一节 宗教的变更
第十二节 刑法
第十三节 奉告西班牙、葡萄牙宗教法庭的法官们
第十四节 为什么基督教那样为日本所厌恶
第十五节 宗教的传布

第二十六章 法律和它所规定的事物秩序的失系
第一节 本章主旨
第二节 神为法和人为法
第三节 民法和自然法的抵触
第四节 续前
第五节 什么情况下可以依据民法的原则裁判而对自然法加以限制
第六节 继承的顺序应以政治法或民法的原则而不应以自然法的原则为依据
第七节 自然法的问题不应依宗教的箴规裁决
第八节 应依民法的原则规定的东西就不应依寺院法的原则规定
第九节 应依民法的原则规定的东西常常不能依宗教的原则加以规定
第十节 在什么场合应该遵从民法所容许的,而远背宗教的禁令
第十一节 人类的法庭不应以有关来世的法庭的箴规作准则
第十二节 续前
第十三节 关于婚姻,什么时候应遵从宗教法规,什么时候庆遵从民法
第十四节 关于亲威间的婚姻,什么时候应依自然法,什么时候应依民法的规定
第十五节 以民法大根据的事情就不庆当用政治法加以规定
第十六节 应依政治法的准则处断的事项就不应依民法的准则处断
第十七节 续前
第十八节 必须研究外表似乎矛盾的法律是否属于同一体系
第十九节 应依家法断处的事项不应依民法断处
第二十节 属于国际法的事项不宣依民法的原则断处
第二十一节 属于国际法的事项不应依政治法断处
第二十二节 印伽人阿杜阿年巴的不幸遭遇
第二十三节 由于某种情况,政治法特使国家遭受毁灭的时候,就应该采用保存国家的政治法;这种政治法有时就成为国际法
第二十四节 警察规则和其他民法不属於同一体系
第二十五节 当问题应当服从由事物的本性推演出来的特殊法规的时候,就不应当依照民法的一般规定处理

第六卷

第二十七章 罗马继承法的起源和变革本章单独的一节

第二十八章法国民法的起源和变革
第一节 日耳曼各族法律性格的差异
第二节 野蛮人的法律都是属人法
第三节 《撒利克法》和《西哥特法》、《勃艮第法》的主要差异
第四节 为什么罗马法在法兰克人统辖的地区就消灭,在哥特人和勃艮第人统辖的地区就存在
第五节 续前
第六节 在伦巴底人的领地内为什麽罗马法能够存在
第七节 在西班牙为什麽罗马法消灭了
第八节 假的敕令
第九节 野蛮人的法典和敕令是怎样消灭的
第十节 续前
第十一节 野蛮人的法律、罗马法和敕令废灭的其他原因
第十二节 地方习惯;野蛮民族的法律和罗马法的变革
第十三节 《撒利克法》即《海边法兰克法》、《河畔法兰克法》和其他野蛮民族法律的差异
第十四节 另一点差异
第十五节 一点说明
第十六节 《撒利克法》的开水立证
第十七节 我们祖宗的想法
第十八节 决斗立证为什麽传播开了
第十九节 《撒利克法》、罗马法和敕令被忘却的另一原因
第二十节 荣誉观念的起源
第二十一节 关於日可曼人荣誉观念的另一点意见
第二十二节 和决斗有关的风俗
第二十三节 决斗裁判的法学
第二十四节 决斗裁判的规则
第二十五节 到决斗裁判所加的限制
第二十六节 诉讼人和证人间的决斗
第二十七节 诉讼人和领主的司法家臣间的决斗。封裁判不公的上诉
第二十八节 对怠忽裁判职务的上诉
第二十九节 圣路易朝代
第三十节 关于上诉的几点考察
第三十一节 续前
第三十二节 续前
第三十三节 续前
第三十四节 诉讼程序如何成为秘密的
第三十五节 诉讼费用
第三十六节 公拆人
第三十七节 圣路易的《法制》怎样为人们所忘却
第三十八节 续前
第三十九节 续前
第四十节 为什么采用教皇诏谕规定的裁判形式
第四十一节 教舍裁判权和世俗裁判权的枯荣消长
第四十二节 罗马法的复活和它的后果,法庭的变化
第四十三节 续前
第四十四节 人证
第四十五节 法兰西的习惯

第二十九章 制定法律的方式
第一节 立法者的精神
第二节 续前
第三节 和立法者的意图好像相背驰的法律却常常是和这些意图相符合的
第四节 违背立法者意图的法律
第五节 续前
第六节 相似的法律未必就有相同的效果
第七节 续前。立法方式必须适当
第八节 相似的法津不一定出自相同的动机
第九节 希腊和罗马的法律都惩罚自杀,但是动机不同
第十节 看来相反的法律有时是从相同的精神出发的
第十一节 对两种不同的法律应当怎样进行比较
第十二节 看来相同的法律有时实在是不相同的
第十三节 不应当把法律和它所以制定的目的分开来谈。罗马关于盗窃的法律
第十四节 不应当把法津和它制定时的情况分开来谈
第十五节 有时候法津应当矫正自己
第十六节 制定法律时应当注意的事情
第十七节 制定法津的一个恶劣方式
第十八节 整齐划一的思想
第十九节 立法者

第三十章  法兰克人的封建法律理论和君主国的建立
第一节 封建法律
第二节 封建法律的资料
第三节 封臣制度的起源
第四节 续前
第五节 法兰克人的征服地
第六节 哥特人、勃艮第人和法兰克人
第七节 分割土地的不同方式
第八节 续前
第九节 《勃艮第法》和《西哥特法》关于土地分配条款的实施是恰当合理的
第十节 奴役
第十一节 续前
第十二节 野蛮人分镇区的土地不缴纳赋税
第十三节 在法兰克人的君主国里罗马人和高卢人的赋税
第十四节 所谓“贡赋”
第十五节 只向农奴而不向自由人征收“贡赋”
第十六节 “忠臣”或封臣
第十七节 自由人的兵役
第十八节 双重职务
第十九节 野蛮民族的和解金
第二十节 后来的所谓领主司法权
第二十一节 教会的属地司法权
第二十二节 第二时期结束前采地司法权的建立
第二十三节 对社波所著《法兰西君主国在高卢的建立》一书的总的意见
第二十四节 续前。对杜波的基本理论的意见
第二十五节 法国的贵族

第三十一章 法兰克人的封建法律理论对他们的君主国的革命的关系
第一节 官职、采地的变更
第二节 民政是怎样改革的
第三节 宰相的职权
第四节 从宰相制度上所看到的国家的特点
第五节 宰相们是怎样取得了军队的指挥权的
第六节 黎明时期王权衰微的第二阶段
第七节 宰相沿下的重要职位和采地
第八节 自由土地怎样变成了采地
第九节 教会的时产怎样被改成采地
第十节 僧侣的财富
第十一节 查理马特尔时代欧洲的情况
第十二节 什一税的建立
第十三节 主教和僧院长的选举
第十四节 查理马特尔的采地
第十五节 续前
第十六节 王冠和相职的结合。第二时期
第十七节 第二时期;选举国王的特殊情况
第十八节 查理曼
第十九节 续前
第二十节 柔懦路易
第二十一节 续前
第二十二节 续前
第二十三节 续前
第二十四节 自由人后来可以接受采地
第二十五节 第二时期积弱的主要原因。自由土地的变化
第二十六节 采地的变化
第二十七节 采地的另一种变化
第二十八节 重要官职和采地听发生的变化
第二十九节 秃头查理朝以后采地的性质
第三十节 续前
第三十一节 帝国怎样脱离了查理曼帝窒的统治
第三十二节 雨格・卡佩家族怎样取得法兰西王冠
第三十三节 从采地永远给与所产生的几种后果
第三十四节 续前
原编者注
本书引证书籍目录
译名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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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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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言之,这本“巨”著尚只读了一半,一因时间,二因对于这部大头之书有些敬意,其中注释丰厚,又涉及几种政体的分析对比,兼夹杂对古罗马的历史解读,所以每次看下来都要花费些心力去思考,阅读效率并不高。同时,由于我一贯喜欢摘抄的习惯,不愿错过孟德斯鸠对于各种政体各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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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的名字应该是学习过历史的人几乎都知道的,对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启蒙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可惜大概很多人都停留在这个被某个大家高度综合的观点上而放弃了拜读原作。很庆幸自己还是选择了阅读经典,让高度综合的评价在各个方面有更多具体的表述,大概读书最大的收获就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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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9日 《论法的精神》 莫名其妙地被孟德斯鸠感动了……这就是我想找的书啊otz 历时二十年写成,跪谢otz ①孟德斯鸠认为人的自然状态是和平,而霍布斯则认为是战争。他们的讨论已经接近“人性本善还是本恶”这个经典论题了。 在人性善恶论上,我以前是个中立者,觉得人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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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的名字应该是学习过历史的人几乎都知道的,对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启蒙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可惜大概很多人都停留在这个被某个大家高度综合的观点上而放弃了拜读原作。很庆幸自己还是选择了阅读经典,让高度综合的评价在各个方面有更多具体的表述,大概读书最大的收获就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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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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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的深邃之处在于它对“历史的偶然性”与“普遍真理”之间界限的不断试探。我读到关于成文法体系和判例法体系在不同历史阶段的演变时,感到一种强烈的震撼。作者没有采取非黑即白的简化处理,而是极其细腻地描绘了社会结构、政治环境如何潜移默化地塑造了法律的形态。他引用了大量古典文献和早期法律思想家的观点,但绝不是为了炫耀学识,而是为了证明——任何看似永恒不变的法律原则,都深深植根于特定的时空之中。这种对历史深度的挖掘,使得这本书的结论不再是僵硬的教条,而是流动的、具有适应性的智慧。我甚至觉得,这本书更像是一部关于“时间如何塑造权力结构”的哲学著作,法律只是其观察世界的一个独特切面。这种宏大的历史视野,让人在面对日常法律问题时,能跳出眼前的条文,看到更广阔的图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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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的行文风格,与其说是法学论著,不如说更像是一场漫长而精妙的辩论。作者的论证过程极具穿透力,他似乎总能预见到读者心中可能产生的每一个疑问,并在下一个段落就用更犀利的方式将其瓦解或阐释清楚。我尤其欣赏他对“立法者意图”与“法律文本”之间张力关系的探讨,那简直是教科书级别的分析。他并非简单地罗列规则,而是深入到概念的源头,剖析每一个法律术语背后的历史语境和社会需求。阅读过程中,我常常需要停下来,反复咀嚼那些措辞精妙的长句,它们像环环相扣的齿轮,驱动着整个逻辑链条向前推进。那种步步为营、层层递进的论述方式,让人在不知不觉中被引导至作者希望达到的结论,但这种引导又是如此自然,以至于你产生的“顿悟”感,更像是自己独立思考所得的成果。对于任何试图理解法律思维本质的人来说,这种思维的示范价值,远超书中所载的具体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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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发现这本书在处理一些极具争议性的现代法律议题时,展现出了一种令人惊叹的克制和平衡感。尽管主题宏大,但作者在关键转折点上,总是能精准地把握住那些微妙的平衡点,不偏不倚,只侧重于阐释“为什么会这样”而非“应该怎样”。这种冷静的分析态度,在充斥着道德判断和价值宣扬的论著中,显得尤为珍贵。例如,在论述政府权力界限时,他没有急于批判,而是先完整地构建了权力存在的历史必然性与合理性基础,然后再去探讨其边界的必要性。这种“先理解,后批判”的结构,极大地提升了论述的可信度。读完后,我感觉自己对于许多社会热点事件的看法变得更加立体和复杂了,不再轻易被情绪化的口号所左右,而是开始追问背后的权力逻辑和制度基础。这无疑是高水平学术作品带给读者的最大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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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的阅读体验,与那些试图提供“快速解决方案”的自助式读物截然不同,它更像是一次思维的马拉松训练。你必须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消化那些密集的信息和复杂的概念,阅读过程需要极高的专注度,甚至需要反复回溯。我承认,在某些章节,我需要对照着外部的参考资料才能勉强跟上作者的思路。然而,正是这种“挑战性”,才使得最终的收获显得如此丰厚。它强迫你调动起自己最深层的分析能力,去解构那些看似不可动摇的既定观念。更重要的是,它教会了一种提问的方式——不再满足于表面的答案,而是不断追问“这个规则背后的规则是什么?”。这种对知识边界的持续探索精神,已经超越了单纯的法律学习范畴,它塑造的,是一种更加审慎、更具批判性的思考习惯,这是任何其他学科都难以提供的宝贵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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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的印刷质量简直让人爱不释手,纸张的触感温润而厚实,即便是长时间阅读,手指也不会感到疲惫。装帧设计也颇具匠心,封面那种低调的墨绿色与烫金的字体搭配起来,透露出一种古典的沉稳感,每次拿起它,都像是在进行一场庄重的仪式。我特别喜欢它内文的排版,字号适中,行距恰到好处,使得那些复杂的理论在视觉上也能保持一种清晰的脉络。我甚至愿意花时间去欣赏那些细微的排版细节,比如页眉上那简洁的标识,都体现了出版方对经典文本的尊重。坦白说,市面上很多法学著作为了追求效率而牺牲了阅读体验,但这本书明显不是。它不仅是一部思想的载物,更是一件值得珍藏的工艺品,光是放在书架上,那种厚重感和知识的密度就足以让人心生敬畏。每一次翻阅,那种油墨特有的清香混合着纸张的纤维味,都让人沉浸其中,仿佛穿越回了那个思想激荡的年代,感受着作者当初下笔时的那种严谨与激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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搁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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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好想生活在你的时代 用生命探究一个问题直到极限 而不是用生命敷衍无数个问题掠过皮毛 高中的时候就很欣赏您 现在我却发现人生的荒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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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学意义大于法学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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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学意义大于法学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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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卷比下卷要给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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