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本书作者不满囿于法典
的现有法学的封闭系统,试图
将其推入与当今世界刑诉法
学的信息交换和发展循环之
中。故而通过对现代刑诉法学
轴心问题――刑诉构造的研
究,展开这种尝试。作者界定
构造概念、整合构造类型、评
说国外主要学说、透视诉讼目
的与构造的关系,继而从构造
理念的研究回归构造运作的
探讨,指出革新中国刑诉构造
的出路,设计并论证各主要构
造的改造方案与完善措施。其
结论一言概之就是,诉讼的正
义来自于对国家机关及其官
员诉讼权力的限制。
现代刑诉构造理论的发源地在美国。帕卡的犯罪控制模式与
正当程序模式学说深入地研究了美国刑诉构造在理念上和在实际
运作中的两种倾向。作为美国刑诉模式的开创性理论,不仅对美
国及其他西方国家的刑诉构造理论产生了深远影响,而且对我们
研究我国刑诉构造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与之相比,反驳“争斗
模式”,提出充满博爱色彩的“家庭模式”的格里费斯模式学说,
便显得非常单薄。达马斯卡的职权纠明模式与当事人抗争模式学
说、阶层模式与同位模式学说,在正面研究刑诉构造基本类型的
同时,以刑诉构造背后起决定作用的不同的意识形态、诉讼目的、
权力结构形式为研究重点,将刑诉构造理论引入一个崭新的境界。
而仅仅着眼于刑诉构造类型表面特征的戈德斯坦的纠问模式与弹
劾模式学说,其理论价值则甚为有限。
刑诉构造的基本类型是欧洲古代中世纪的弹劾式与纠问式诉
讼构造;现代欧洲大陆的职权主义与英美国家的当事人主义诉讼
构造;日本以当事人主义为主,以职权主义为辅的诉讼构造,在
构造类型上独树一帜,故可视为基本类型。各类型均有各自的特
点,各个特点的综合,构成共分各类型的标准。故混同弹劾式与
当事人主义、纠问式与职权主义是不妥当的。现代职权主义与当
事人主义互有吸收,但并未趋同。二者在诉讼上的终极性追求有
所不同,因而在实际运用中产生不同的诉讼效果。二者虽各有利
弊,但当事人主义更为顺应人类刑诉发展的规律。日本的刑诉构
造扬二者之所长,弃二者之所短,故其构造类型更具合理性。
关于刑诉目的,美国学者帕卡主张犯罪控制模式和正当程序
模式具有不同的价值理念;格里费斯则否定争斗模式,提倡家庭
模式。前者立足于惩罚与保障的对立;后者着眼于惩罚与保障的
调和。日本学者关于实体真实与正当法律程序的“统一说”和
“对立说”,虽不象帕氏和格氏那样囿于一面,但也难免片面。在
我国,刑诉的目的当为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二者既对立又依存。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在刑诉的实际运作中表现为对实体真实与法
律程序的追求。当实体真实与法律程序发生冲突时,正确的选择
是法律程序。
我国刑诉构造具有构造类型理论难以概括的基本特点,即控
辩、裁三方分立,构成刑诉构造的主体;控、辩双方既对立又统
一,决定二者特有的法律地位;控、裁双方既配合又制约,形成
特有的相互关系。从构造类型的角度来看,我国刑诉构造虽具有
某些当事人主义的因素,但在整体上属于职权主义构造类型。在
侦查、起诉、审判各个程序构造上,均有需完善之处。顺应现代
刑事诉讼的发展潮流,吸收当事人主义的合理因素,是改革我国
刑诉构造的出路。
完善我国刑诉构造,旨在调整控、辩、裁三方的法律地位和
相互关系,使控辩双方趋向平等,裁方居于客观、公正的立场。
关于侦查程序,应当肯定辩护律师参与侦查程序和享有一定诉
讼权利;强化侦查监督,使之经常化和制度化;完善侦查强制处
分措施,将搜查和扣押的决定权划归检察机关享有;确立检察机
关自侦案件的程序构造中控、辩、裁三方的分立和制衡;建立保释
制度,切实保障被告人并未丧失的自由权。关于起诉程序,应当在
免予起诉中确认必须征得被告人同意的规则,肯定辩护律师
在起诉程序中的诉讼权利;在起诉方式上借鉴起诉书一本主义,
藉此奠定改革我国刑诉构造的基础。关于审判程序,应当明确审判
人员证明责任的非控诉性质,从而确立其客观、公正的立场,保
障控辩双方的平等;肯定直接、言词原则的一系列诉讼价值,并
切实加以贯彻;采取审判长指挥下的交叉询问,以避免庭审形式
化,达到实效化。关于证据法则,设立自白排除法则和违法证据
排除法则,消除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非法取证现象,实现刑事
诉讼的廉洁和正义。
作者小传
李心鉴,1959年7
月16日生于乌鲁木
齐。1982年中专毕业
后,自修大学课程。
1985年考入中国政法
大学研究生院,攻读
刑法及刑事诉讼法专
业,1988年和1991年
先后获得法学硕士和
博士学位。现在北京
从事专职律师工作。
评分
评分
评分
评分
说实话,一开始被这本书的厚度给镇住了,拿到手里沉甸甸的,感觉像是在啃一块硬骨头。不过,一旦翻开,那种阅读的流畅感却出乎意料地好。作者的叙事风格非常接地气,尽管讨论的是极其抽象的法学理论,但他总能找到非常贴切的现实案例或者历史背景来佐证自己的观点。例如,他在分析侦查阶段的人权保障时,援引了几个跨国界的比较法案例,让原本枯燥的程序规范立刻变得鲜活起来。这让我深刻体会到,法律条文绝非孤立存在,它们是社会历史和价值选择的产物。我特别喜欢作者在论述“效率与公正的永恒张力”时所采取的辩证态度,他没有简单地偏向任何一方,而是细致地剖析了在不同历史阶段,这种平衡是如何被塑造和打破的。这本书的实用性也非常强,很多实务中遇到的疑难问题,都能从书中找到理论支撑,为我们提供了思考问题的全新框架,而非仅仅是死记硬背规范。
评分如果用一个词来形容我的阅读体验,那就是“醍醐灌顶”。这本书真正做到了将“形而上”的法理学思考与“形而下”的司法实践紧密结合。作者在讨论“公诉人角色定位”时,不仅仅停留在公诉人是“代表国家”的层面,而是深入探讨了在现代诉讼模式下,公诉人如何才能在维护国家利益的同时,真正体现出追求客观公正的职业伦理。这种对角色期待的细致描摹,对于培养新型的法律人才具有极强的指导意义。全书的语言风格,虽然专业性极强,但却充满了学者的激情和对理想司法的执着追求。他善于运用类比和反问来引导读者思考,使得原本枯燥的法条分析过程变得引人入胜。阅读此书,就像是接受了一次高强度的智力体操训练,每一次思想的转折都伴随着思维清晰度的提升。它不是一本用来翻阅的参考书,而是一部需要沉下心来,与作者进行深度对话的学术巨著。
评分这本书的理论深度实在令人惊叹,它不仅仅是对现有法律条文的梳理与解读,更像是一次对刑事诉讼法学核心命题的彻底解构与重塑。作者对于诉讼构造的理解,那种将实体法精神与程序法机制进行动态平衡的视角,非常新颖。读完之后,我仿佛被打通了任督二脉,过去那些在教科书中显得晦涩难懂的概念,比如职权主义与控辩对抗的边界模糊地带,在作者的笔下变得清晰而富有逻辑性。尤其欣赏作者在探讨证据规则时,那种深入到哲学层面去追溯正当程序根源的勇气。很多学者往往止步于对现行法条的解释,但本书却敢于直面理论困境,提出极具建设性的批判性思考。它不是一本让你轻松阅读的书,需要读者具备一定的法律理论基础,但一旦投入其中,那种知识被不断迭代和升级的快感是无与伦比的。对于每一个志在深入研究刑事诉讼法的人来说,这本书无疑是架起了一座通往更高阶理论殿堂的阶梯,其学术价值毋庸置疑,是值得反复研读的案头必备。
评分这本书的结构安排堪称精妙,它不像传统教材那样按部就班地从总则讲到分则,而是采取了一种主题式的推进方式,围绕“构造”这一核心概念层层深入。作者仿佛是一位精密的建筑师,先勾勒出整个诉讼体系的宏观蓝图,然后细致入微地打磨每一个结构部件——从立案的启动机制到终审的宣告机制,每一个环节的设计都与整体的价值取向紧密相连。阅读过程中,我不断地在思考,为什么是这样的设计,而不是另一种设计?这种追问促使我超越了文本本身,去审视背后的立法意图和潜在的社会成本。最让我感到震撼的是作者对“审判中心主义”在当今司法改革中的反思,他没有盲目追捧口号,而是冷静地分析了其在我国司法体制下可能面临的制度性障碍和理论上的内在矛盾。这种批判性的审视,使得全书充满了思想的张力,让人读后久久不能平静,思考良多。
评分我以一个法律从业者的身份来评价这本书,它给我的感觉是“精准打击”。在日常处理案件的过程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一些法律适用上的模糊地带,感觉就像是在走钢丝,每一步都可能踏空。这本书就像是为我们配备了一套高精度的定位系统。作者在阐述程序法上的“正当性”来源时,引用了大量的早期法理学经典,但他的解读方式非常现代化,没有那种故纸堆里爬出来的陈旧感。他对于“职权调查”和“控辩协商”两种模式的碰撞分析尤其到位,他不仅仅是描述了差异,更深挖了这种差异背后所代表的权力观和自由观的根本不同。对于我们律师而言,理解这些底层逻辑至关重要,它决定了我们在法庭上采取的策略和论证的力度。这本书的论证逻辑严密到几乎无懈可击,就像是给自己的辩护思路打了一剂理论强心针,让人在面对司法官僚体系时,能够更坚定、更有底气地捍卫程序正义。
评分对我来说是有关刑事诉讼模式的第一次系统梳理,后面再读一遍帕克教授的《刑事诉讼的制裁》
评分序和后记是亮点,表露出的狂狷和不羁和书中内容的内敛、平和形成反差,大概牛人都是这么能收放自如的。 就内容而言,20年前能有此体系、此见地,真的是奇人。而且书中最早推介达玛斯卡的协作式、科层式入中国,眼界之广阔!后来某些借此上位的人,羞死先人。 概说中对刑事诉讼的根本矛盾极有洞见!但没有龙宗智的第二层,也没有更深的第三层。 第四章讲中国刑事诉讼之目的,对保障人权的三层含义看的很透; 谈实体真实与法律程序的冲突,坚定地站在法律程序一边,并且从立法者与司法者的关系入手来回答为什么法律程序优先,有新意!只是显得很空洞,因为立法、司法、行政三分很空洞! 运作部分讲的特别好,基本为以后的教材编排的抄袭者提供了理想的脉络。辛苦李先生了! 可惜再也买不到了,只能在图书馆借来一阅,聊以自慰
评分序和后记是亮点,表露出的狂狷和不羁和书中内容的内敛、平和形成反差,大概牛人都是这么能收放自如的。 就内容而言,20年前能有此体系、此见地,真的是奇人。而且书中最早推介达玛斯卡的协作式、科层式入中国,眼界之广阔!后来某些借此上位的人,羞死先人。 概说中对刑事诉讼的根本矛盾极有洞见!但没有龙宗智的第二层,也没有更深的第三层。 第四章讲中国刑事诉讼之目的,对保障人权的三层含义看的很透; 谈实体真实与法律程序的冲突,坚定地站在法律程序一边,并且从立法者与司法者的关系入手来回答为什么法律程序优先,有新意!只是显得很空洞,因为立法、司法、行政三分很空洞! 运作部分讲的特别好,基本为以后的教材编排的抄袭者提供了理想的脉络。辛苦李先生了! 可惜再也买不到了,只能在图书馆借来一阅,聊以自慰
评分系统了解了诉讼构造的基础理论,赞
评分第二,三,四章写的不错,最后一章第一部分对于美国的口供排除的基础的考察很棒。坊间有传闻说本书有很多地方“借鉴”了台湾学者的成果,不知真假?
本站所有内容均为互联网搜索引擎提供的公开搜索信息,本站不存储任何数据与内容,任何内容与数据均与本站无关,如有需要请联系相关搜索引擎包括但不限于百度,google,bing,sogou 等
© 2026 book.quotespace.org All Rights Reserved. 小美书屋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