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体 主体 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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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作者:米夏埃尔·帕夫利克
出品人:
页数:120
译者:
出版时间:2011-12
价格:25.00元
装帧:
isbn号码:9787300147574
丛书系列:当代世界学术名著·法学系列
图书标签:
  • 米夏埃尔·帕弗里克
  • 法学
  • 刑罚
  • 法律
  • 法哲学
  • 哲学
  • 政治学
  • 德国
  • 人格
  • 公民意识
  • 社会责任
  • 个人成长
  • 伦理道德
  • 政治哲学
  • 公民教育
  • 自我认知
  • 价值观
  • 现代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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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人格体 主体 公民:刑罚的合法性研究》提出的问题是:国家怎样对个人施加刑罚才是合法的?《人格体主体公民(刑罚的合法性研究)》中帕夫利克否定了长久以来作为通说的预防论。而公民所信赖的公正与安全的恢复这一提法也不令他感到满意。取而代之的是,透过黑格尔他注意到了自由与国家秩序的辩证法:个人的自由只有在超越个人的秩序中才能得以展开。这就意味着:“谁要是侵害了他人的生活利益或法益,只要是不法地侵害的。同时也就妨碍并侵害了除了自由秩序之外的、国家所保护的法秩序,而这种法秩序是他作为公民基于本人的法忠诚而负有责任的。”刑罚服务于法的保护及由此对自由的保护,犯罪人也会同时因他“作为公民被承认,且如黑格尔所说,被尊重”而获得刑罚。

作者简介

米夏埃尔·帕夫利克(Michael Pawlik),德国累根斯堡大学(Urliversitot RegenSburg)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法哲学教席教授,现任法学院院长。1965年出生于杜塞尔多夫,先后在波恩大学及英国剑桥大学学习法律,并在剑桥大学取得硕士学位。1 992年他以法哲学方向的论文取得博士学位,1 998年以“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为题完成教授资格论文,2001年在罗斯托克大学获得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与法哲学教席。帕夫利克教授也是德国著名刑法学者京特·雅科布斯(Gunther Jakobs)教授的弟子。

主要研究领域为刑法哲学的基本问题以及犯罪论的一般学说,当前正在研究犯罪论的建构及刑法总论中核心的法构造;在法哲学的研究重点为17至19世纪,尤其是德国的唯心主义哲学。

除本书外,代表性著作有:《纯粹法学说与哈特的法学理论——批判性地比较研究》,《正当的紧急状态——关于刑法上的社会一体性义务问题》,《恐怖分子及其权利》。

目录信息

第一章 导论 一、刑罚理论的任务 二、刑罚概念在日常用语中的含义 三、刑罚的预防论与报应论第二章 刑罚是预防工具吗? 一、预防论的特征 二、消极的一般预防 三、特别预防 四、积极的一般预防第三章 通过刑罚来报应? 一、报应论的复兴? 二、报应是我们文化同一性不可忽视的构成部分吗? 三、法通过刑罚而恢复?第四章 刑罚是法作为法的恢复 一、承认概念的多义性 二、人格体的不法、主体的不法与公民的不法 三、刑罚是对公民不法的回应译名对照表文献目录译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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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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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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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共产主义和民主这两个元叙事外,第三个元叙事就是人本主义,没有人敢肯认以人为工具或手段,所以预防论、报应论只能被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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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同学推荐 关注刑罚正当性:澄清概念,拆解既有理论,其中对报应论的关注集中在新变体的正义理论和补偿与恢复思想上。第四章的立论部分将刑罚的关键确定为公民的不法,进而延伸至公民共同志业。深深感觉到语言的障碍 在几个关键概念的区分上陷入混沌 对恢复性思想的理解还没有触到要点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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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预防论相比,报应论岂不更符合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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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共产主义和民主这两个元叙事外,第三个元叙事就是人本主义,没有人敢肯认以人为工具或手段,所以预防论、报应论只能被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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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共产主义和民主这两个元叙事外,第三个元叙事就是人本主义,没有人敢肯认以人为工具或手段,所以预防论、报应论只能被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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