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的形式主义与实用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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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法律出版社
作者:托马斯·格雷
出品人:
页数:261
译者:田雷
出版时间:2014-12
价格:40
装帧:平装
isbn号码:9787511868053
丛书系列:
图书标签:
  • 法学
  • 美国法理学
  • 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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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史
  • 罗塞科·庞德
  • 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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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美国法的形式主义与实用主义》,为美国当代杰出的法理学家托马斯·格雷先生的文章精选集。托马斯·格雷早年毕业于耶鲁法学院,自1971年起任教于美国斯坦福大学法学院,已于2007年荣休。此次应黄宗智教授的邀请,格雷教授从他关于美国法律/法学实用主义的论述中选择了五篇最具代表性的论文,结成文集。更难得的是,格雷教授还特别为中文读者撰写了文集的序言,同时借此编辑过程整理了其学术生涯的论著目录,这些都为中文读者理解格雷教授的学术思想以及更一般意义上的美国法实用主义提供了宝贵的智识地图。

在文集篇目基本确定之后,黄宗智教授邀请了五位青年学者担任此次翻译工程的工作者,她/他们分别是田雷、许可、屠凯、陶菁和王珏,首先由每一位译者各自完成所承担篇目的翻译或初译工作,接下来由本书另一位编者田雷负责文集的校对、统稿和编辑。而在这项中译工作的进行过程中,经黄宗智教授的安排,Brill出版公司推出了格雷文集的英文版(即Thomas Grey, Formalism and Pragmatism in American Law, Brill, 2014),收入黄宗智教授在该出版社主持的“实践社会科学”书系(The Social Sciences of Practice)。

在中文版的《美国法的形式主义与实用主义》即将由法律出版社推出之际,特别有必要指出,虽然Brill出版公司的英文版问世在先,但文集的中文版却并不是根据Brill公司的版本译出的,文集所收入的篇目皆由格雷教授直接做出版权授权,译者根据所承担篇目的原版论文译出了中文稿,而编者也是在此基础上进行了相应的编译工作。不仅是基于版权原因,同时也是为了中文读者阅读以及进一步阅读的便利,中文版格雷文集的页边码对应的是这些论文原初刊发时所载的期刊页码,因为读者可以通过电子数据库比较容易地取得这些期刊论文,在此特别提醒读者注意本书页边码的标注方式。

本书编译者特别感谢格雷教授接受我们的邀请,从退休状态中短暂重返学术创作状态,特别为中文读者编排篇目和撰写导言。感谢法律出版社对本书出版的支持,特别是高山编辑为本书出版所付出的工作。

司法理念的交锋:法律解释的路径与后果 本书深入探讨了法律解释理论的两个核心范式——形式主义与实用主义——在现代法律实践中的具体表现、内在张力及其对司法能动性的影响。 本书并非一部单纯的法律史梳理或教条式的法学理论总结,而是旨在剖析法律解释哲学如何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塑造或颠覆既有的法律秩序。我们聚焦于两种思维模式的根本差异:形式主义如何试图将法律的确定性锚定于文本的字面含义和既有规则的逻辑推演,而实用主义则如何强调法律在特定社会情境下的功能、目的和预期后果。 第一部分:形式主义的基石与挑战 本部分将系统梳理法律形式主义的理论渊源,追溯其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的不同演化路径。我们着重分析“文本至上”原则背后的哲学论证,包括对司法者中立性的追求,以及通过严格的逻辑推理确保法律适用的可预测性。 1.1 法律的自足性:古典自然法与法实证主义的交汇点。 详细考察早期自然法思想如何为法律的客观性提供形而上学的支持,并分析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 Jr.)的“恶人视角”对传统义务论的冲击。随后,我们将讨论凯尔森(Hans Kelsen)的纯粹法理论如何试图将法律系统构建为一个封闭、自足的规范阶层结构,强调形式有效性而非实质正义。形式主义者如何看待判例的约束力(stare decisis),以及在面对疑难案件时,他们如何运用规则解释的技术,例如“文义解释法”、“体系解释法”等,来避免司法自由裁量权的无限扩张。 1.2 规则的边界与僵化。 形式主义的叙事常常建立在法律规则具有清晰边界的前提之上。然而,本章将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展示当文本含义模糊或规则逻辑推导导致明显不公的结果时,形式主义所面临的内在困境。我们将考察“僵化规则陷阱”,探讨法官如何在这种理论框架下,通过“区分事实”(distinguishing facts)或“限制性解释”(narrow interpretation)等技巧,在不公然违背形式逻辑的前提下,实现某种程度的实质调整。这部分内容将特别关注如何区分“真诚的规则适用”与“为了结果而进行的符号操作”。 第二部分:实用主义的兴起与司法能动性 实用主义思潮挑战了法律的“去历史化”和“去情境化”倾向,主张法律的意义必须在其应用的情境中被理解和评估。本部分将深入探讨实用主义如何在20世纪的美国社会运动和法律改革中占据主导地位,并分析其对司法能动性的解放作用。 2.1 功能主义与目的论解释。 重点分析波斯纳(Richard Posner)的经济分析法(Law and Economics)如何将法律解释工具化,使其成为追求效率和财富最大化的手段。我们不仅分析其理论模型的优点,更关注其局限性,特别是当“经济效率”与基本人权或社会公平发生冲突时,实用主义的权衡机制如何运作。随后,我们将讨论旨在实现特定社会政策目标的“目的论解释”,考察立法意图(legislative intent)或隐含的社会目的如何压倒文本的字面意义。 2.2 法律的社会建构性:批判性法律研究(CLS)的视角。 本章将把实用主义推向极端,考察批判法学流派如何揭示法律规则背后隐藏的权力结构和意识形态。CLS学派认为,法律条文的选择和解释并非中立的技术操作,而是社会精英维护自身利益的工具。实用主义在此体现为对既有法律秩序进行解构,强调司法决策的“任意性”和“意识形态负载性”。我们将讨论这种批判如何迫使法官更加警惕其解释行为的政治后果。 第三部分:张力场的域:疑难案件中的解释实践 本部分是全书的核心,旨在通过对具体法律领域的剖析,展示形式主义与实用主义如何在实践中相互渗透、相互制衡。 3.1 宪法解释的永恒辩论:原旨主义与活的宪法。 在宪法领域,这种对立表现得最为尖锐。我们将详细对比两种解释路径:原旨主义(Originalism)作为一种严格的形式主义尝试,力求将宪法意义固定于制宪时代的理解;而“活的宪法论”(Living Constitution)则代表了强烈的实用主义倾向,主张宪法必须适应社会变迁。本书将分析大法官在处理涉及隐私权、言论自由等前沿议题时,如何在其判决理由中巧妙地融合或转化这两种看似对立的解释资源。 3.2 合同法与风险分配:形式确定性与实质公平。 在私法领域,形式主义倾向于保护合同的格式确定性,认为当事人意思自治是至高无上的,法官不应干预交易的“形式合法性”。然而,在面对格式合同、不平等谈判地位或“情势变更”原则时,实用主义的考量(如保护弱势方、维护市场秩序)便会介入。我们将分析法官如何使用“显失公平”条款等工具,在尊重形式契约的同时,矫正实质上的不公。 3.3 法律解释的“中间地带”:解释的合理性标准。 本书的结论部分,将不再试图宣布某一种解释路径的绝对胜利。相反,我们探讨是否存在一种超越纯粹形式或纯粹目的论的“合理性”标准。这种标准要求解释必须在可预测性(形式主义的要求)和回应社会需求(实用主义的要求)之间找到动态平衡。我们提出,成功的法律解释实践,并非取决于对某一学说的忠诚,而是取决于法官能否清晰地阐明其解释选择对法律体系长期稳定性和社会正义的具体贡献。 本书的目标读者包括法学研究者、法学院学生,以及任何对法律如何塑造社会、以及司法决策背后的思想根源感兴趣的专业人士。它旨在提供一个深入、批判性的视角,用以理解法律实践的复杂性和永恒的理论挑战。

作者简介

目录信息

中文版序言
我们是否有一部不成文宪法?
财产权的解体
兰代尔的正统
霍姆斯与法律实用主义
事故/偶然的侵权
附录1托马斯·格雷论著目录
附录2《实践社会科学》英文版总序
· · · · · · (收起)

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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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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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书架上发现了《美国法的形式主义与实用主义》,它那沉甸甸的分量就让我感受到其中蕴含的知识分量。一直以来,我对法律的理解,都不仅仅停留在条文的层面,更在于它们背后所代表的社会理念和价值取向。形式主义,在我看来,是法律理性的体现,它强调法律的确定性、可预测性和公正性,通过清晰的规则和严谨的逻辑来约束权力,保护个体。这就像是给社会搭建了一个坚固的框架,让一切都在有序的轨道上运行。但我们也知道,现实世界是复杂多变的,法律不可能完全脱离社会而独立存在。当规则变得僵化,当形式主义过度,就可能出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喊得很响,但结果却是不公的现象。这时,实用主义的视角就显得尤为重要。实用主义,我理解为法律的“工具性”和“适应性”。它鼓励法律关注实际效果,关注法律能否真正解决社会问题,促进社会进步。这种思维方式,让法律更加贴近生活,更具生命力。但是,我也担心,如果过度强调实用,是否会削弱法律的稳定性,让法律的解释和适用变得过于依赖个案的具体情况,从而失去普遍性?我十分期待这本书能为我揭示美国法在形式主义和实用主义之间的辩证关系。我希望它能详细阐述这两种思想在美国法律发展中的起源、演变以及相互影响。例如,在重要的宪法解释中,自由的个人权利是如何在形式主义的框架下得到保障,又是在怎样的社会变迁中,实用主义的考量才得以凸显,并推动了法律的进步。这本书的出版,对我来说,无疑是一次深入了解美国法律智慧的机会,一次挑战我现有认知的绝佳平台,我已迫不及待地想沉浸其中,去探索法律背后的深层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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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于下定决心,捧起了这本厚重的《美国法的形式主义与实用主义》,书名本身就带有一种智识上的挑战感,预示着将要踏入一片需要细细咀嚼的理论海洋。我一直对法律的内在逻辑和外在功能都抱有浓厚的兴趣,而美国法作为现代法律体系的重要分支,其形式主义和实用主义的博弈更是引人遐想。我期待这本书能够清晰地梳理出这两种思潮在美国法律发展中的起源、演变以及相互作用。形式主义,顾名思义,似乎强调法律的逻辑严谨、规则的确定性以及对既有判例的遵循,这对于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可预测性至关重要。然而,过度僵化的形式主义也可能导致法律脱离现实,无法适应社会变迁。而实用主义,则更注重法律的实际效果、社会功能以及对现实问题的解决能力,这使得法律更具生命力。但同样,过度的实用主义可能滑向任意和不稳定。我特别好奇作者将如何描绘这两种看似对立的理念,如何在历史的长河中找到它们交织的痕迹,甚至如何在当代美国法中看到它们各自的影子,以及它们之间是否真的存在调和的可能性。我希望这本书能够提供丰富的案例分析,让我看到抽象的理论是如何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落地生根,或者又是在怎样的语境下被修正和超越。对于我这样一个非法律专业背景的读者来说,理解这些深奥的理论需要清晰的语言和循序渐进的引导,我希望作者的文笔能够做到这一点,不至于让我在浩瀚的法律术语中迷失方向。同时,我也期待书中能够探讨这两种法学思想对于美国社会结构、公民权利以及政治格局可能产生的影响,毕竟法律并非孤立存在,它深刻地渗透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这本书的封面设计就带着一种古朴而又不失力量的美感,让我隐隐期待着一次深度的智识探索,去理解美国法是如何在形式的严谨与功能的灵活之间,不断寻找自身的定位和发展方向。我甚至想知道,在这两种思潮的拉扯之下,美国法最终呈现出的是一种怎样的独特风貌,以及这种风貌对于其他国家的法律发展,是否具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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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购买《美国法的形式主义与实用主义》一书,很大程度上是被它所揭示的美国法发展脉络中的核心张力所吸引。作为一名长期关注社会科学的业余爱好者,我深知任何一个复杂的社会体系,其内部必然存在着各种驱动和制约的力量,而法律体系尤其如此。《美国法的形式主义与实用主义》无疑为我打开了一扇观察美国法律思想演进的窗口。形式主义,在我看来,代表着一种对清晰、可预测性规则的追求,是对“法律是法律”的坚定信念,是将法律视为一个自洽的逻辑系统。这在强调权利保障和程序正义的现代社会,显得尤为重要。然而,我也能预见到,当规则变得僵化,当形式压倒实质,法律就可能沦为冰冷的工具,甚至成为压迫的借口。反观实用主义,它似乎更关注法律的“软实力”,即法律在解决实际社会问题、促进公共福祉方面的能力。它是一种“法适应当下”的智慧,是对法律活力的呼唤。但随之而来的疑问是,如何在追求实际效果的同时,避免法律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如何确保“实用”不会沦为少数人操纵的借口?这本书能否为我解答这些困惑,是我最为期待的部分。我希望作者能够通过梳理历史上的重要案例、代表性学者的论述,来勾勒出这两种思想在美国法治进程中的起伏跌宕。或许,某些时期形式主义占上风,以维护法律的权威和稳定性;而在另一些时期,实用主义则挺身而出,以应对社会变革的挑战。我希望能够看到,这两种力量是如何在不断的碰撞与融合中,塑造了今日的美国法律景观。这本书的厚重感,也让我意识到,这并非一本浅尝辄止的读物,而是一次需要耐心和投入的智识之旅,一次对美国法背后深层逻辑的深刻探究。我对作者能够为我呈现的清晰论证和深入分析,充满了好奇和期待,希望它能帮助我建立起一个更全面、更立体的美国法学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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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第一次在书店看到《美国法的形式主义与实用主义》时,它的名字就立刻抓住了我的注意力。作为一个对法律哲学,特别是英美法系有着浓厚兴趣的人,我一直觉得,法律的生命力很大程度上体现在其形式逻辑的严谨与应对现实需求的弹性之间的平衡。形式主义,对我而言,是法律秩序的基石,它保证了法律的确定性,让人们能够预测行为的后果,从而构建稳定的社会关系。想象一下,如果法律的解释和适用每天都因人而异,社会将陷入怎样的混乱?然而,我也清楚,过度的形式主义可能会导致法律的僵化,使其无法跟上社会发展的步伐,甚至成为阻碍进步的绊脚石。而实用主义,则像是注入法律肌体的活力之流,它鼓励法律根据现实的需要而调整,关注法律的实际效果,强调法律为解决社会问题服务。这无疑是让法律保持生命力的重要途径。但是,我也担心,过度强调“实用”可能会模糊法律的界限,让法律的适用变得不稳定,甚至为特权和不正义打开方便之门。我特别想知道,这本书将如何深入剖析这两种看似矛盾的法学思潮在美国法律体系中的具体体现。是怎样的历史事件、社会变革,孕育了这些思想?又有哪些标志性的法律判决或学说,成为形式主义和实用主义的鲜活注脚?我期待作者能够以详实的史料和精辟的分析,为我展现美国法在形式与实用之间的漫长而复杂的互动过程。我希望这本书不仅能让我理解这两种理论的概念,更能让我感受到它们在美国法律实践中留下的深刻印记,以及它们之间永恒的张力。这本定价不菲的书,让我觉得它的分量不仅仅在于纸张的厚度,更在于其所蕴含的深度思考,是一次挑战我思维定式的绝佳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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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拿到《美国法的形式主义与实用主义》这本书时,我就知道我将要开启一段漫长的智识之旅。我对法律的理解,一直以来都徘徊在“规则”与“目的”之间,而这本书名恰恰点出了这种核心的矛盾。形式主义,在我看来,是一种对法律“纯粹性”的追求,它强调法律的逻辑自洽、规则的确定性和对先例的尊重。这种追求,对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可预测性至关重要,它保障了公民的权利不被 arbitrary 的权力随意剥夺。然而,我也深知,法律不可能脱离社会现实而孤立存在。当社会环境发生变化,当既有的规则无法有效解决现实问题时,形式主义就可能显得苍白无力。此时,实用主义便应运而生。实用主义,则更强调法律的“功用性”,它关注法律在解决社会问题、促进公共利益方面的实际效果。这种视角,让法律更具活力,更能适应时代的变迁。但我同样担心,如果法律的适用过于依赖“实用”,是否会模糊法律的界限,甚至为权力和利益的操纵提供空间?我希望这本书能够为我深入阐释美国法是如何在形式主义的严谨与实用主义的灵活之间,找到一条独特的道路。我期待作者能够通过剖析美国法律史上的重要案例、关键人物的论述,来展现这两种思想在美国法律体系中是如何交织、碰撞、融合的。我特别想了解,在美国宪法解释中,自由主义和保守主义的立场,在多大程度上受到了形式主义和实用主义的影响。这本书不仅仅是关于美国法,更是关于法律哲学本身的一次深刻探讨,我期待它能为我带来启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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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的形式主义与实用主义》这本书,对我而言,不仅仅是一本学术著作,更是一次深入美国法律思想腹地的探险。我一直对法律的“为何”和“如何”充满好奇,而法律背后所承载的哲学思辨,更是让我着迷。形式主义,在我看来,是一种对秩序和确定性的追求。它强调法律的内在逻辑自洽,注重规则的清晰性和普遍适用性,这使得法律能够成为社会稳定的基石,让人们能够预测行为的后果,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活动。然而,我也深刻地意识到,当法律的逻辑变得过于僵化,当形式的审视压倒了对实质正义的追求时,法律就可能成为束缚社会发展的枷锁,甚至成为不公的帮凶。而实用主义,则像一股清流,强调法律的社会功能和实际效果。它鼓励法律在回应现实需求、解决社会问题时保持灵活性,关注法律是否能够带来积极的社会变化。这种理念,让法律充满了生命力,使其能够不断地适应和发展。但我同样担忧,如果过度追求“实用”,是否会导致法律的随意性,让法律的稳定性受到威胁?是否会因为迎合一时之需,而牺牲了长远的正义?我非常期待这本书能够为我剖析美国法是如何在形式主义的严谨与实用主义的灵活性之间,找到了微妙的平衡。我希望作者能够通过梳理美国法律史上的一些关键时刻,一些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决,来展示这两种思想是如何相互作用,如何塑造了美国法律的独特面貌。我尤其想知道,那些伟大的法官和法学家,是如何在形式与实质之间进行权衡,又是如何将抽象的法律原则转化为解决具体社会问题的有效工具。这本书的厚重感,让我相信它里面一定蕴含着深刻的见解和丰富的案例,是一次不容错过的智识盛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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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开始阅读《美国法的形式主义与实用主义》之前,我就预感到这是一本需要我投入大量精力去理解的书。书名本身就透露出一种学术上的严谨性和思想上的深刻性,让我对它所要探讨的内容充满了敬意和期待。我一直认为,法律的魅力在于其既要遵循既定的规则,又要能够适应社会的变化。形式主义,在我看来,是法律的“骨架”,是保证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的重要元素。它强调法律的逻辑一致性、规则的清晰界定以及对先例的尊重,这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的确定性至关重要。但是,我也深知,任何一个社会都不是静止的,法律作为社会的调节器,也必须具备一定的弹性,才能应对不断变化的现实。这就需要实用主义的视角。实用主义,在我理解,是法律的“血肉”,是让法律充满生命力的关键。它关注法律的实际效果,强调法律是为了解决社会问题、实现社会公正而存在,鼓励法律在实践中不断调整和完善。我特别好奇,作者将如何描绘这两种看似相互矛盾的法学思潮在美国法的发展中扮演的角色。是形式主义奠定了美国法的基础,而实用主义则不断地对其进行革新?或者,它们是一种共生关系,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它们的重要性各有侧重,但又相互影响、相互制约?我希望这本书能够通过大量的历史文献、经典案例和法学理论的梳理,为我呈现一幅清晰而生动的美国法发展图景。我期待看到,美国法是如何在形式的严谨与实用的灵活之间,找到一条属于自己的发展道路。这本书对我而言,不只是一次阅读,更是一次深入的思考,一次对法律本质的探寻,希望它能带给我全新的认知和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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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第一次看到《美国法的形式主义与实用主义》这本书的名字时,我就被它所蕴含的深刻含义所吸引。一直以来,我都在思考,法律究竟是一种抽象的、理想化的秩序,还是能够有效解决现实社会问题的工具?而这本书,似乎直击了这个核心问题。形式主义,在我看来,是一种对法律“确定性”的极致追求。它强调法律的逻辑严谨、规则的清晰和对先例的遵循,仿佛法律是一套严密的逻辑系统,能够独立于社会变迁而存在。这种思路,对于保障社会稳定、维护司法公正具有不可估量的价值,它让人们能够清晰地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然而,我也深知,社会是在不断发展的,新的问题层出不穷,旧的规则可能难以适应。当形式主义过度僵化,法律就可能变得脱离现实,无法有效地解决社会矛盾。这时候,实用主义的价值就凸显出来。实用主义,在我看来,是法律的“生命力”所在。它强调法律的社会功能,关注法律在解决实际问题、促进社会福祉方面的能力,鼓励法律在实践中不断调整和完善。但我同样担忧,如果过度强调“实用”,是否会削弱法律的稳定性和普遍性?是否会为法官的个人主观判断打开方便之门,从而导致法律的“人治”倾向?我非常期待这本书能够为我深入剖析美国法是如何在形式主义的严谨与实用主义的灵活之间,找到了它独特的平衡点。我希望作者能够通过详实的史料、丰富的案例和精辟的理论分析,为我展现美国法发展过程中,这两种思想的交织、碰撞与融合。这对我来说,不只是一次阅读,更是一次对法律本质的深刻反思,一次对美国法智慧的探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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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的形式主义与实用主义》这本书,对我来说,更像是一把开启理解美国法律精髓的钥匙。我一直对法律的“形式”和“实质”之间的张力感到着迷,而这本书名正是直击了这个核心。形式主义,在我看来,是一种对法律秩序稳定性和可预测性的不懈追求。它强调法律的独立性、客观性和逻辑一致性,仿佛法律是一套精密的数学公式,只要代入变量,就能得出唯一的、正确的答案。这种理念,对于保障公民权利、制约公权力至关重要,它为社会提供了一个坚实的“游戏规则”。然而,我也明白,现实世界远比抽象的逻辑要复杂得多。当法律的规则变得僵化,当形式的审查压倒了对实质正义的关注时,法律就可能沦为冰冷的工具,甚至无法解决层出不穷的社会问题。这时候,实用主义就显得尤为重要。实用主义,在我理解,是将法律视为一种解决社会问题的工具,它更关注法律的实际效果,关注法律能否真正地服务于社会福祉。这种视角,让法律更加贴近现实,更具生命力。但我同样感到困惑,如果法律的适用完全取决于“实用”,是否会牺牲掉法律的稳定性和普遍性?是否会为法官的个人偏好或政治考量打开方便之门?我非常期待这本书能够清晰地梳理这两种法学思想在美国法发展中的演变轨迹,以及它们是如何相互作用,塑造了美国法律独特的面貌。我希望作者能够通过深入的案例分析,让我看到理论是如何在实践中得到印证或挑战的,例如,在美国最高法院的一些标志性判决中,形式主义的原则是如何被运用,又是在怎样的社会背景下,实用主义的考量成为推动法律变革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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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最近偶然翻阅到《美国法的形式主义与实用主义》这本书,被其深邃的书名所吸引。对于法律,我一直认为它不仅仅是一套冰冷的规则,更是一种社会秩序的构建方式,而这种构建方式的背后,一定有其深刻的思想根源和发展脉络。形式主义,在我浅薄的理解中,似乎是一种对法律秩序的“形式美”的追求,是对逻辑一致性和规则确定性的高度重视,仿佛法律就像一个精密的机器,只要按照既定的程序和规则运行,就能得出公正的结果。这种思路,对于构建一个稳定、可预测的社会秩序至关重要,它能够保护个体权利,防止权力滥用。然而,我也曾思考过,当社会现实日益复杂,当既有的规则无法有效应对层出不穷的新问题时,单纯的形式主义是否会显得苍白无力?这时候,实用主义的价值便显现出来。实用主义似乎更关注法律的“内在价值”,即法律是否能够真正有效地解决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福祉,是否能够回应人民的实际需求。这种侧重实际效果的思维方式,无疑能让法律更具生命力,更能与时俱进。但我同时也在思考,如果过度强调实用,是否会牺牲法律的稳定性和公平性?是否会为法官的个人偏好打开方便之门,从而导致法律的“人治”倾向?这本书恰恰点出了美国法发展中的这一核心议题,我非常渴望通过阅读这本书,能够清晰地了解这两种法学思潮在美国法律发展历程中是如何相互作用、此消彼长的。我希望作者能够提供丰富的案例,让我看到理论是如何在实践中得到印证或挑战的。比如,在一些重要的宪法判决中,形式主义的逻辑是如何被运用,又是在何种情况下,实用主义的考量被置于更优先的地位。这本书的出版,无疑为我提供了一个绝佳的学习平台,让我能够深入探究美国法这一复杂而迷人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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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了两个东西,以兰代尔为代表的古典正统的形式主义法律理论,以及以霍姆斯为代表的基于实践理性的法律实用主义理论,前者具有强大的规范性力量,但法律的发展却往往是在经典正统的形式理性法律理论和漫长、庞大的习俗与传统之间,以道德实用主义的方式予以综合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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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了两个东西,以兰代尔为代表的古典正统的形式主义法律理论,以及以霍姆斯为代表的基于实践理性的法律实用主义理论,前者具有强大的规范性力量,但法律的发展却往往是在经典正统的形式理性法律理论和漫长、庞大的习俗与传统之间,以道德实用主义的方式予以综合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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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代尔和霍姆斯的2篇非常不错,他实现了霍姆斯所向往的内部解读。所有社会学的、历史学的法学论述都是外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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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了两个东西,以兰代尔为代表的古典正统的形式主义法律理论,以及以霍姆斯为代表的基于实践理性的法律实用主义理论,前者具有强大的规范性力量,但法律的发展却往往是在经典正统的形式理性法律理论和漫长、庞大的习俗与传统之间,以道德实用主义的方式予以综合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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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的几篇论文,了解实用主义的不错读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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