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道德性》的基础是作者于1963年4月在耶鲁大学法学院所做的几次讲座,这些讲座是威廉.L.斯托尔斯讲座系列的组成部分。虽然目前的篇幅比起当初的讲稿来已经是扩充了好几倍,但作者还是保留了讲座的形式,因为这种形式适宜于《法律的道德性》的主题,并且能够包容作者所偏爱的非正式的、经常表现出论辩特征的表达方式。其结果当然是一定程度上的“名不副实”;即使是耶鲁听众出于礼貌的耐心也很难支持他们从头到尾听完这里出现的第二篇“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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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自然法学派灵魂人物的富勒在本书中极力证明法律的内在道德的存在,反对视法律为一种发于政府而强加给公民的单向的权力投射,而主张法律是使人类行为服从于规则之治的事业,是公民和政府人际互动的过程,也许法哲学家们在建构“概念模型“来表征法律现象、追求体系内在逻辑的统一上是太过苛刻和沉迷了
评分富勒真的是个"自然法"学家?不少地方不怎么好读.但最后一章帮助理解实证法学很有帮助
评分真看不下去某些评论,连相应的背景知识都不具备就开始痛批译者,这本已经是翻译得非常好的了。不配读书的人就别出于好奇心或者为了装逼读书了,书读再多有什么用,读完这些书回头就写些乱七八糟各门学科大杂烩的人生感悟也就是这些人。
评分让人困惑的翻译
评分力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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