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的邀请,我写了这本合同法教材。说实在的,在我看来,教材比专著更难写。因为教材虽然不反映最高的科研水平,但却要反映最高的教学水平,故在许多国家教材的写作由资深望重的学者才可以胜任。虽然说我也出版过合同法的专著,但考虑到这一点,还是有些忐忑不安。一是因为上述的原因而恐怕力不从心,二是因为中国的教材实在是多得不可胜数,给人的感觉似乎是多一本不多,少一本也不少。更何况,在时下中国,似乎人人都可以写教材,故教材不如专著“值钱”。这种出力不讨好的事情,对于我并不是一件好差使。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编辑的诚意又让我难以推辞,在这种景况下,我接受了这一任务。这一教材的最大特色是:由一名作者完成而一改过去一名主编多名作者的形式,避免了内容、观点的矛盾之处。我受命后,按照我十几年来的教学经验以及对合同法的理解,并按照当前的教学水平与要求,认真编写,以期能够得到同行的认同。在此,我想特别强调的是,本书是我作为一名普通的教师而不是作为学者写成的。
我一直认为,契约自由是合同法的灵魂和生命,契约自由中的平等观,用英国著名法学家梅因的话来说,贯彻了自然法思想,但契约自由所体现的人文主义色彩却往往被人忽视,在我国尤其如此。契约自由的核心是:任何人只能被他同意的义务所约束。这就体现出契约法对人的终极关怀,体现了对人之尊严的尊重和保护,故梅因之“从身份到契约”的著名论断已经远远超出了契约法本身。
契约自由的上述价值理念也正是商品经济和自由竞争所需要的,因为自由竞争的自由经济是建立在这样一种思想之上:市场上的每一个人均在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所以,让他按照自己的意志去行为,必然能够得到财富的最大增长,而社会的财富就是个人财富的总和,所以,个人财富的增长就是社会财富的增长。故它巧妙地配合了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为资本主义的发展立下了汗马功劳。它被认为是私法的原则也就极其自然了。今天,我们也处在商品经济的浪潮之中,契约自由也应是我国合同法的灵魂和生命,当属无疑。
既然合同法贯彻契约自由的原则,那么必然的结论就是:如果一种义务不是来源于当事人之自由的意思,它就不能对当事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法律应对意思瑕疵进行救济。所以,各国合同法(或民法典)均规定有对因错误、胁迫、诈欺等产生的对当事人意思的扭曲进行救济的制度。我国合同法也莫不如此。
契约自由原则反映了自然法的思想,故其中也应包括正义与公平之意。在古典契约理论家看来,契约即公正,因为平等、自由的人在为自己的利益订立契约时,不可能同意为对其不利的契约条款所约束。但随着法人制度的不断发展,自然人成了这种曾是自己创造物的真正奴隶,经济地位上严重失衡,使得定式合同大量出现,其中的不公平条款处处可见,并生存于社会的方方面面。这样,“契约即公正”的公式在大部分场合就不能认为是正确的了。故对违背公平的条款进行规制,也就成为契约法的当务之急。所以,许多国家民法(或者合同法)上均有对不公平条款的规制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上的地位也越来越显著。我国现行合同法上的许多法定义务与赔偿责任也产生于此。
然而,应当特别指出的是:契约自由原则总是与民主制度、过错责任及结果自负相伴而生,并如影随形。如果没有民主制度作为其政治基础,真正的契约自由也就难以贯彻。因为民主制度与契约自由有一个共同的出发点:尊重个人的选择。而过错责任与结果自负则是保障契约自由权利不被滥用的手段。私法之所以自治,是因为无论自治的结果是利益还是不利益,均由自治人承担,因此,私法上的自治就有了坚实的基础。至于过错责任,更是自治的界限:任何人在决定自己的行为而追求自身利益时,必须对他人的利益给予必要的注意,否则他具有过错,就要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合同法与侵权行为法具有内在的统一性。
契约虽然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但这种“一致”一旦形成,便成为独立于双方当事人意思的异化物,任何一方均无权改变这个曾经是自己意志的产物,而应当遵守它,故《法国民法典》规定:依法成立的契约,在当事人之间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它,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这便是违约与救济的问题了。
与英美法系不同,大陆法系在合同法的一般规定之外,还对日常经济生活中出现的许多典型合同进行了特别的规定,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贷合同等等。这些类型合同规定了一般之外的特殊规则,为交易当事人及合同法的适用提供方便。
本书编写的客观要求,也许已经超出了作者的能力。我希望所有的同行与大方之家,能够不吝赐教,共同携手为中国的法学教育尽一点微薄之力。
记不大清楚,哪里推荐李永军的书颇有见第,赞他为青年俊才。 可我这外行,看了几本李永军的书,感觉如下: 李老师喜欢亦擅长连篇累牍引用他人观点,与其说是一本本著作,不如说是一本本书摘。 李老师甚至不屑于稍作整理,只是把摘抄的内容统统扔在纸面上,前后几无逻辑性可言。...
评分记不大清楚,哪里推荐李永军的书颇有见第,赞他为青年俊才。 可我这外行,看了几本李永军的书,感觉如下: 李老师喜欢亦擅长连篇累牍引用他人观点,与其说是一本本著作,不如说是一本本书摘。 李老师甚至不屑于稍作整理,只是把摘抄的内容统统扔在纸面上,前后几无逻辑性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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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最近在处理一个棘手的商业纠纷时,不得不翻阅一些关于履行抗辩权的资料,手上正好有这本号称权威的《合同法》。坦白说,这本书的实操指导价值远超我的预期。它没有停留在对法条的简单复述,而是深入剖析了“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在具体商业场景下如何适用、边界在哪里。书中列举的那些详尽的裁判要旨和法院的裁判思路,对于我这种需要迅速找到解决方案的实务工作者来说,简直是雪中送炭。特别是关于情势变更原则的论述,不仅引用了经典的判例,还讨论了在当前快速变化的经济环境下面临的新挑战,比如高通胀和供应链中断对合同履行的影响,这使得内容紧跟时代脉搏,极具现实意义。阅读过程中,我感觉自己不是在读一本死板的教科书,而是在与一位经验丰富、思维敏锐的资深律师进行深入的案件讨论,那种醍醐灌顶的感觉非常棒。
评分阅读这本厚重的法学专著,就像是在攀登一座知识的阶梯,每走一步都需要付出汗水和专注。我特别注意到它在处理“情势变更”和“不可抗力”边界划分时的精妙之处。不同于一些只做简单区分的教材,这本书深入探讨了风险分配的根本理念,即在合同订立时当事人对未来风险的预见能力与承担能力之间的平衡。作者运用了大量的对比分析和学说演进历史,试图为法官和律师提供一个更具操作性的判断模型,而不仅仅是一个模糊的原则。这种对基础原理的执着探索,使得整部著作的理论基础异常坚实,即便是面对当下快速变化的社会经济结构,其提出的分析思路依然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尽管阅读过程需要极高的耐心和持续的注意力,但最终获得的那种对法律体系内在逻辑的清晰洞察,是任何碎片化信息都无法替代的宝贵财富。
评分这本书的价值,很大程度上体现在它对“意思表示”这一核心概念的深度挖掘上。作者似乎将毕生精力都倾注在了如何界定和识别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上,从表见代理到意思表示瑕疵,再到可撤销合同的认定,每一个细微的差别都被放在显微镜下审视。我曾疑惑于一个网络协议中隐藏的“格式条款”是否真的构成有效要约,翻阅此书后,作者通过对最新司法解释的解读和学界争论的梳理,给出了一个非常具有参考性的分析框架。这套框架不仅有理论支撑,更有大量关于电子合同和数据传输中意思表示有效性的最新案例填充,使得原本冰冷的法律条文瞬间获得了生命力。它成功地将抽象的法律哲学拉回到了数字化的商业现实中,展现了法律文本的强大生命力和应变能力。
评分说实话,这本书的装帧和排版设计,第一眼看上去就透着一股严肃的学术气息,书页之间的留白不多,密密麻麻的文字仿佛在向读者宣告其内容的丰富和沉重。我尝试从头到尾通读几章,发现它的论证结构非常严谨,每一步推导都有清晰的逻辑链条支撑,几乎没有模糊不清的描述。这对于追求绝对精确性的法学研究者来说是优点,但对于我这个只是想了解合同基本常识的普通读者来说,简直是种折磨。有些条款的解释,为了穷尽所有可能性,会引入大量的比较法视角,对比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的差异,虽然拓宽了视野,但对于只想知道“我国法律是怎么规定的”的我来说,显得冗余且分散注意力。我最终还是选择了采用“目录导向”的阅读方式,只挑选感兴趣的章节进行“点对点”的攻克,否则真的容易在知识的海洋里迷失方向。
评分这本《合同法》的篇幅之宏大,初翻时便让人感到一丝敬畏。它绝非那种可以轻松翻阅的消遣读物,更像是一部厚重的工具书,旨在为法律从业者和深入研究者提供一个全面而精密的知识体系。书中对合同的成立要件、效力认定,以及违约责任的界定,都进行了极其详尽的条文解读和案例分析。我尤其欣赏它对历史沿革的梳理,清晰地勾勒出不同法律传统下合同观念的演变路径,这对于理解现行法律的内在逻辑至关重要。然而,这种深度也带来了阅读上的挑战,某些章节的论述过于学术化和抽象,对于初次接触合同法领域的人来说,可能会感到晦涩难懂,需要反复揣摩才能把握其精髓。不过,一旦沉下心去钻研,那些看似复杂的概念和条文之间的内在联系便会逐渐清晰起来,让人感受到这部著作在构建法律思维大厦上的扎实功底。它更像是法律图书馆里一座坚实的里程碑,代表着对这一核心法律领域的深刻思考和系统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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