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标签: 法律史 宋史 唐宋變革 历史 隋唐史 宋代 法学 戴建國
发表于2024-12-23
唐宋变革时期的法律与社会 pdf epub mobi txt 电子书 下载 2024
本书稿探讨的是唐宋变革背景下的法律与社会诸问题,法律方面:本书稿对唐中叶以降法律形式的变化作了系统论述,还对宋代令典的篇目及体例变化作了考述。社会问题方面:本书重点选取了奴婢制度、财产继承制度和契约文书制度这三个具有代表性的问题进行了探讨。本书稿认为,宋代政权建立后,唐中叶以来的社会重大变化并没有就此结束,因此唐宋变革的下限应该以北宋后期为宜。
戴建国,1953年,历史学博士。上海师范大学古籍整理研究所所长,中国宋史研究会副会长。主要从事唐宋法制史、古文献学的教学与研究工作。主要学术成果有《宋代法制初探》(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庆元条法事类》整理(收入《中国珍稀法律典籍·续编》)。
沾小红姐的光
评分作为外行我觉得挺好看的,深感唐宋是个法治社会。题外话,善法和恶法很多时候在于执行的细则有没有不断深化,全国范围的说坚持或废止计划生育都是很粗暴幼稚的。
评分作为外行我觉得挺好看的,深感唐宋是个法治社会。题外话,善法和恶法很多时候在于执行的细则有没有不断深化,全国范围的说坚持或废止计划生育都是很粗暴幼稚的。
评分选择了三个具有代表意义的社会问题作为研究对象:一是处于社会底层的劳动者的地位和身份变迁;二是财产继承制度;三是契约文书制度。而戴先生对于这三个社会问题的考察主要是从当时法律变迁的角度进行的。认为唐代在继承前代已经取得了的法律成就基础上,经过唐前期的几次立法活动,形成了以律、令、格、式为主的法律体系,唐朝法律的实施,是律、令、格、式的综合运用过程。但中唐以后,社会变化加剧,原有的法律体系已经不再适应变化了的社会现实的需要,开元以后,唐停止了修纂律、令、式的立法活动,开始采用直接修纂皇帝制敕的方式,使之法律化,制定成格后敕,用以调整变化了的社会关系。在这种形势下,一方面唐前期所制定的律、令、格、式等法律体系仍然有效,而另一方面格后敕是当代法,相对于前期制定的令、式等法律形式而言更具有权威性。
评分“在室女得男之半”的又一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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