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彼得·舒斯特(Peter Schuster),
1957 年生,德國畢勒菲爾德大學教授、巴黎社會科學高等學院(école des Hautesétudesen Sciences Sociales)客座教授,專攻中世紀與早期近代史。
一部聖徒、罪犯、受害者的故事。
1.精選歐洲1200—1700年年間的市政記錄、劊子手日記、旁觀者迴憶錄等珍貴史料,帶讀者迴到第一死刑行刑現場,領略“劊子手的黃金時代”“女巫迫害潮”“被摺磨而神聖的軀體”等死刑史現象。
2.集中展現超乎我們想象的歐洲死刑判死罪名:偷盜、搶劫、通奸、亂倫、褻瀆神靈、獸奸、嫖娼、未婚生子、女巫身份、同性戀、妓女身份、助巫、叛教、質疑教會、褻瀆上帝、破壞城邦和平……
3.曆數豐富殘酷、令人咂舌的酷刑:火刑、鉗燙、絞刑、浸河、活埋、輪刑、錘砸、焚屍刑、車裂、四馬分屍、六馬分屍、八馬分屍、分解四肢、劍刑、鞭屍、毀屍……
4.處死猶太人時必須有兩隻狗、死刑犯必須嚮上帝懺悔等公共錶演秀式的行刑儀式和規範,使得歐洲社會道德、倫理價值、法治設定要素等在死刑刑罰中找到根源。
5.審視個人在宗教力量和國傢機器下的極端命運,深層次揭示13世紀至17世紀末,歐洲社會如何評判、看待人的存在和價值。
之所以读这本书,并不是仅仅为了要去了解那些千奇百怪的恐怖刑法到底有多么残酷,更是为了了解这一段历史,了解中世纪的欧洲是如何将死刑作为中世纪的一种统治手段。在政治和宗教的相互作用下,各种死刑的方式和数量不断地发生着变化。《欧洲死刑史》这本书,整个过程读起来是...
評分 評分经过几百万年的发展,人类从茹毛饮血的生活,踏入农耕时代,开始定居生活,不管是国内外,早期历史上都有不少令人毛骨悚然的刑罚,中国夏商周时期那种五马分尸,炮烙等酷刑。还有中世纪欧洲的绞刑,轮刑,火刑,剑刑,活埋,浸水,四马分尸。恐怖程度令人咂舌,我想《1984》里...
迴避瞭福柯式的肌理分析,專注於宗教改革引發的死刑模式變遷,思路很清晰、論點卻有些單調瞭。總體來看,肉眼可見的暴力在減少,輪刑換成瞭劍刑,“絞刑架下的奇跡”也銷聲匿跡,教權與皇權兩種異質的意識形態最終閤流,完成瞭一場司法領域內的:零和博弈。材料處理得有些散亂,但也確實接觸到一些新的信息。吐槽腳注,太不盡心瞭。
评分書名其實不太準確,應該是“神羅地區14-17世紀司法死刑觀念史:以紐倫堡等城市司法檔案和劊子手日記為基礎”,雖然本書的確涉及英法等國,但內容較少。死刑指的是司法死刑,不含宗教裁判。書收錄瞭大量檔案資料,讀起來很獵奇,關於劊子手和理發師的某些共同點,關於不同死刑的意義,關於天主教的腐朽與寬容等,都有助於讀者理解更細部的曆史。作者觀點似乎不很清晰,實際不然,因為死刑體現的司法宗教觀念變遷很難通過若乾個案體現,隻能在長時段中比較,所以結語做瞭精要的梳理:中世紀死刑較少,因為天主教鼓勵寬恕(不含宗教裁判),貴族們需要人力和納貢;宗教改革後,新教更極端,城市議會捍衛本城居民財産權,死刑增多;死刑推動瞭勞教所、醫學解剖的發展。個彆翻譯不令人滿意。
评分中世紀歐洲死刑史,主要論點在宗教和教會對死刑的影響方麵,除瞭死刑犯的懺悔、對死刑犯的心理輔導、死刑的儀製外,宗教+死刑變成瞭一場“秀”。案例非常詳實,印象深刻的有最殘酷的懲罰:輪刑;相較之下劍刑是死亡最快、最保留人尊嚴的死刑方式。花瞭不少篇幅寫瞭對女性處以死刑的方式變遷。這本書算是我不太熟悉的題材,最熟悉的是書中援引的不止一處的加繆(加繆寫過《思索死刑》)。“如果不將死刑從法律中移除,那人心和社會道德都不可能長久和平。”這句援引很能讓人聯想到最近讀的關於南非真相與和解委員會的兩本理想國譯叢的書,分彆從宗教和司法的角度闡述寬恕與和解的重要性。(想想加繆也對死刑很感興趣,也就燃起瞭對死刑和復仇和審判的各種興趣,打開新世界的大門!
评分有點失望,史料瑣碎反復,譯得也敷衍,注腳全是德文,沒有參考性。 所謂的歐洲死刑史基本是德意誌神聖羅馬帝國死刑史。宗教改革前神權政權互相製衡,隨著宗教的介入程度漸深,天主教諷刺地從爭取赦免死刑犯的一方變為殘酷血腥刑罰的倡導方。區區偷盜犯就要麵臨公開絞刑,當局認為此舉能威懾公眾,減少犯罪,殊不知由社會和經濟問題造成的走投無路的罪犯不會僅僅因為觀看絞刑便金盆洗手。除瞭赤貧底層,女性也是中世紀殘酷刑罰的犧牲者,被爭奪權力的貴族與司法機關冠以女巫之名處以火刑、發生婚前性關係懷孕後不得已弑童而被處以劍刑、被男性親友強奸後因亂倫罪被浸河…一部隱藏的女性被迫害史。
评分十分清晰的立論和脈絡,整個刑罰史背後自始至終都有宗教的影子,刑罰的殘忍、中世紀晚期以後肉體刑罰逐漸減輕及其在公共場所的錶演性逐漸減弱,直到被近代係統的勞教、監獄規訓體係取代,刑罰更注重從靈魂層麵進行精細教化,其實也是基督教從傳統天主教到宗教改革後新教教義的貫徹帶來的結果。值得注意的有這麼幾點,一是在普遍以為的黑暗殘酷的中世紀,實際上死刑在判決中相比宗教改革以後的近代而言並不廣泛,天主教傳統籠罩下總有一種溫情脈脈的人情關係和領主的“寬宥”統治策略在起作用,而到瞭理性時代這種錶演纔越來越顯得繁瑣而不必要;二是關於“殘忍”作為一種惡,卻並不列於基督教最為深重的幾種“惡”,側麵證明瞭宗教需要這種罪人的獻祭,罪犯也就同時具有瞭聖徒、受害者的多重角色,裏麵的巫術意味,如犧牲者的遺物等與東方也有相同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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