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会法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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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法律出版社
作者:奥斯瓦尔德·J.莱舍尔
出品人:
页数:177
译者:李秀清
出版时间:2014-8-1
价格:CNY 36.00
装帧:平装
isbn号码:9787511863447
丛书系列:比较法文丛
图书标签:
  • 教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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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本书原出版于1890年,是一本有关教会法的基础读物。全书由四编组成,编下设部,部下设章。第一编概述了教会法的相关术语、要素,以及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权威性和渊源,梳理了教会法的历史演变,介绍了从早期教会至中世纪《教会法大全》期间的主要成果。第二编论述了教会日常管理中的法律,介绍了治权、圣统制及教会的组成单元。第三编论述了教会维持存续所需借助的恩宠、神恩及惩戒三类手段。第四编论述了教会组织自中世纪以来的演变、教会的礼仪制度以及刑事、民事诉讼制度。本书是西欧教会法的普及性入门读物。

好的,这是一本名为《自然法与社会秩序》的图书简介,其内容完全独立于《教会法原理》: --- 《自然法与社会秩序》:一部关于道德律令、理性构建与历史演进的探析 导言:探寻秩序的根基 自人类开始构建共同体的那一刻起,一个核心问题便始终萦绕不散:何为公正?我们所遵循的法律和制度,其合法性究竟来源于何处?《自然法与社会秩序》并非一部探讨具体教规或教廷传统的著作,而是深入剖析了人类社会秩序赖以维系的深层结构——自然法(Jus Naturale)的本质、历史流变及其在构建现代国家和国际关系中的关键作用。 本书旨在超越单纯的法律实证主义视角,将人类的道德直觉、理性能力与社会制度的实际运行紧密结合起来,描绘出一幅宏大而精微的秩序构建图景。我们认为,任何稳定且具有持久约束力的社会结构,其底层必然存在一套不依赖于特定君主旨意或立法机关通过的、具有普遍性和永恒性的道德律令。 第一编:自然法的哲学溯源与形而上学基础 本编聚焦于自然法的理论起源,追溯其从古典哲学到启蒙时代的演进脉络,重点阐述支撑其构建的形而上学基石。 第一章:亚里士多德的“德性伦理”与“自然正义” 我们将从亚里士多德的《尼各马可伦理学》出发,探讨“自然正义”(Physis Dikaiosyne)的概念。这里的自然,指的是事物按其本质应有的状态。公正并非随意规定,而是事物遵循其“目的”(Telos)的体现。本书细致分析了亚里士多德对“普遍法”(Nomos Koinos)与“特殊法”的区分,强调了特定社会规范必须向着更高的、普遍的善(Summum Bonum)靠拢。 第二章:斯多葛学派的“宇宙理性”与“世界城邦” 斯多葛学派提供了自然法的早期系统化论述。本书详述了斯多葛派如何将宇宙视为一个由“逻各斯”(Logos,即宇宙理性)所主宰的有机整体。人类的理性即是这宇宙理性的微缩体现。遵守自然法,即是顺应理性,与自然和谐共处。这为后来的自然法理论提供了本体论基础:法律的有效性来源于其与宇宙普遍秩序的一致性。 第三章:罗马法学家的实践智慧:万民法与自然法 罗马法学家,尤其是西塞罗(Cicero),将抽象的斯多葛哲学转化为可操作的法律概念。我们详细考察了“万民法”(Jus Gentium)的演变,它如何在实践中试图捕捉那些被所有民族理性所承认的共同法律原则。本书着重剖析了罗马法中“自然之权”(Jus Naturale)的几次关键定义,它们如何超越了地域和公民身份的限制,预示着普遍人权观念的萌芽。 第四章:托马斯·阿奎那对传统的综合与深化 托马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的贡献在于将亚里士多德的理性主义与基督教神学进行了严密的整合,构建了中世纪自然法理论的巅峰。我们区分了阿奎那模型中的永恒法、自然法、神法和人法四个层次。本书的核心论点在于:阿奎那的自然法是人类理性通过参与永恒法则而获得的“知识”或“倾向性”,它指导人类追求本性中的善,特别是自我保存、繁衍和追求真理的倾向。这一部分严格区分了宗教教义的界限,专注于其对理性架构的贡献。 第二编:启蒙运动中的自然法:从天赋人权到社会契约 随着科学革命的兴起,自然法理论经历了世俗化的剧烈转变,从服从宇宙秩序转向关注个体权利和政府的合法性。 第五章:格老秀斯与主观权利的诞生 雨果·格老秀斯(Hugo Grotius)被誉为近代国际法之父,他的贡献在于将自然法从依赖神意的地位中解放出来,提出“即便上帝不存在,自然法依然有效”(etiamsi daremus non esse Deum)。本书详细考察了格老秀斯如何将自然法转化为一套关于“权利”(Jus,在此指主观权利)的体系,这标志着法律理论从客观义务转向个体主张的重大飞跃。 第六章:霍布斯与自然法在绝对主权下的消亡与重生 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对自然法的理解极具颠覆性。在《利维坦》中,自然法不再是道德的指引,而是一系列“理性规则”,教导人们为自我保存而订立契约,并绝对服从主权者。本书分析了霍布斯如何利用自然法理论来论证绝对主权的必要性,以及在此过程中,自然法如何被“吞噬”进实定法之中。 第七章:洛克、卢梭与自然权利的政治化 约翰·洛克(John Locke)则将自然法置于政治哲学的核心。我们深入分析了洛克关于生命、自由和财产的“自然权利”是如何从自然状态的道德律令中推导出来的。与洛克的契约论形成对比,本书也考察了让-雅克·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对“公意”(Volonté Générale)的构建,探讨他如何试图将个体自由融入到整体的政治体中,以及这与传统自然法理念的张力。 第八章:康德的道德律令与法治的理性基础 康德(Immanuel Kant)将自然法推向了纯粹的理性主义高峰。本书重点阐述了康德的“绝对命令”如何成为衡量一切外在法律行为的最高标准。在法哲学领域,康德将法律界定为“任何人可以基于自由的普遍法则”,这为现代法治国家中公权力与个体自由之间的界限划定提供了最坚实的理性框架,与教会法的规范体系完全无关。 第三编:自然法的局限与现代法律秩序的多元性 在现代社会,实证主义、法律相对主义的挑战使得自然法的地位变得复杂。《自然法与社会秩序》的第三编,旨在评估自然法在面对经验主义和历史批判时的适应性,并审视其在当代法律实践中的剩余价值。 第九章:实证主义的挑战与法律的社会功能 本章讨论了边沁(Bentham)和奥斯丁(Austin)对自然法的彻底批判,即法律是“主权者之命令”。我们将分析实证主义如何成功地在法律制定和识别过程中带来了清晰性和确定性,但同时也揭示了其在面对极端不公的实定法(如极端威权政体的法律)时可能陷入的道德困境。 第十章:德沃金对法律的“整体性”要求 面对实证主义的局限,罗纳德·德沃金(Ronald Dworkin)提出的“法律作为诚信”(Law as Integrity)理论被视为对自然法精神的当代回应。本书将分析德沃金如何通过“原则”(Principles)的概念,论证法律体系内部必然包含着必须被法官发现和应用的道德基础,即便这些基础并非明确写在立法文本中。这代表了一种回归对法律内在合理性的追求。 第十一章:自然法与当代国际人权体系的构建 在二战后的国际法领域,自然法理念以“普遍人权”的形式获得了新生。本书探讨了《世界人权宣言》等国际文书如何以非宗教、非特定文化的方式,确立了某些权利的普遍有效性。这不再是关于神圣秩序的教条,而是基于人类尊严(Dignitas Humanae)的政治共识,是人类理性在历史性困境中对普世价值的重新确认。 第十二章:结论:超越二元对立的社会秩序构建 本书最终总结道,现代社会秩序的有效性并非建立在自然法或实证法的单一基石上,而是在两者持续的、动态的张力中得以维持。我们需要实证法提供确定性与强制力,但也必须辅以自然法所代表的、对“什么是正义”的永恒追问。这种追问,是防止社会沦为纯粹权力游戏的最终道德防线。 --- 《自然法与社会秩序》为法律史学家、政治哲学家、国际关系学者以及所有关注社会公正与法律合法性根源的读者,提供了一部全面、严谨且富有洞察力的理论指南。它引领读者穿越古今的辩论,重新审视人类社会赖以生存的道德与理性基石。

作者简介

奥斯瓦尔德·J. 莱舍尔 Oswald J. Reichel, 1840—1923

英国圣公会人士,生于德比郡奥克布鲁克。曾求学于牛津大学王后学院。先后获牛津泰勒学者、艾勒顿神学论文作家、约翰逊与丹尼尔神学学者等荣誉。于1865年晋铎,担任伯克郡北辛塞克堂区助理牧师。1865年至1870年担任牛津大学库德斯登学院副院长。1869年至1886年担任斯巴雪尔特堂区代理。

著有《教会在基督徒使命上的职责》、《中世纪的罗马宗座》、《教会法原理》、《13世纪英国礼仪服制》、《9世纪罗马的大礼弥撒》、《教会法完全指南》(上、下卷),同时还译有德国神哲学家E. 策勒尔(E. Zeller)的《苏格拉底与苏格拉底学派》、《斯多葛主义者、伊壁鸠鲁主义者与无神论者》等。

李秀清

1966年生,浙江临海人。法学博士,现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华东政法大学学报》主编,兼任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及上海外国法与比较法研究会会长等职。曾在英国牛津大学(2003年1月至7月)、美国密歇根大学(2006年10月至2007年10月,2006/2007年富布赖特研究学者)及德国马普所欧洲法律史研究所(2013年7月至2014年2月)访学。

出版的著作有《日耳曼法研究》、《所谓宪政》及其他合(译)著十余部。曾获 “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著作一等奖”、“上海领军人才”、“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等荣誉和称号。

赵博阳

1987年生,上海人,现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史专业在读博士研究生,主要学术兴趣为西欧中世纪法律史、教会法。

目录信息

第一章教会法与其法律的关系
第二章主题的类别
第一编论教会法规与教会法
第一部论广义的教会法规——含义、渊源和权威性
第三章论广义的教会法规
第四章教会
第五章教会的宪章
第六章教会制定法规的权力
第七章教会法规的批准
第八章教会内的立法权威——世界主教团
第九章教会治权——教区主教
第十章教会法规的权威渊源
第十一章教会法规的辅助渊源
第二部论作为科学的教会法
第十二章教会法——河流
第十三章法规汇编
第十四章教会法规的法典化
第十五章《教会法大全》
第十六章《格氏律》
第十七章《额我略九世手谕集》
第十八章波尼法爵八世的《第六书》
第十九章《格肋孟书》
第二十章《编外卷》
第二十一章《教会法大全》的权威
第二十二章教会法的法律或国家权威
第二十三章《教会法大全》的法律价值
第二十四章英国教会法的权威
第二十五章《至尊法案》和《圣职人员服从法案》影响下教会法的
权威
第二十六章教会法的教会权威
第二十七章作为整体的教会法
第二编论教会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八章论教会权力
第一部论治权
第二十九章宗徒与世界主教团
第三十章圣秩与治权
第三十一章治权的种类
第三十二章治权的取得——头衔
第二部行使治权的圣职人员——圣统制
第三十三章主教居间行使治权
第三十四章伟大的宗主教
第三十五章教宗
第三十六章罗马教廷
第三十七章低级宗主教或高级教长
第三十八章总主教与都主教
第三十九章都主教的司法代理
第四十章教区主教
第四十一章主教的选举
第四十二章主教的批准、调职与辞职
第三部治权的单元——教区
第四十三章教区治权
第四十四章圣职团
第四十五章主教的管理员
第四十六章教区管理员
第四十七章堂区圣职人员
第三编论尘世教会的圣洁及维护所需的特定要素
第四十八章论恩宠、恩惠与惩戒
第一部恩宠的手段
第四十九章圣事、类圣事和公开敬礼
第五十章圣事
第五十一章圣洗圣事
第五十二章圣体圣事
第五十三章类圣事
第五十四章坚振
第五十五章傅油和终傅
第二部论神恩
第五十六章神圣的身份
第五十七章广义的圣秩
第五十八章圣秩
第五十九章司祭职
第六十章司祭职的资格
第六十一章论圣职人员的亏格
第六十二章主教
第六十三章主教的资格
第六十四章主教的职责
第六十五章执事职
第六十六章小品
第六十七章婚姻
第三部惩戒与制裁
第六十八章教会的司法权
第六十九章教会司法权的主要事项
第七十章教会的犯罪——小罪与大罪
第七十一章私下的惩戒——补赎
第七十二章公开的惩戒
第七十三章圣职人员的惩戒
第七十四章对圣职人员的制裁
第七十五章对平信徒的制裁
第四编论中世纪和现代教会组织的扩张
第七十六章12世纪教会身份的转变
第一部教区制度的修正——有治权的子单元
第七十七章教会的捐赠
第七十八章教会财产
第七十九章教会单元(教区)的财产
第八十章教会财产的影响
第八十一章堂区
第八十二章堂区法人——堂区长
第八十三章堂区禄位
第八十四章堂区的牧灵职责
第八十五章禄位的辞去
第八十六章财团
第八十七章团体与社团
第八十八章修会与隐修会
第二部圣体敬礼的修正
第八十九章公开敬礼对感恩礼的取代
第九十章公开敬礼与堂区制度
第九十一章圣礼
第九十二章时辰颂祷
第九十三章圣所
第九十四章教堂的祝福礼和祝圣礼
第九十五章圣时——节庆与斋期
第九十六章圣时的遵守
第三部教会惩戒在中世纪和现代的实施
第九十七章教会司法职能的扩张
第九十八章基督徒法庭
第九十九章有合法管辖权的法官
第一〇〇章原告和被告——代办律师和讼务律师
第一〇一章民事案件中的原告
第一〇二章刑事诉讼——控告
第一〇三章刑事诉讼——告发
第一〇四章审讯
第一〇五章被告的可控性
第一〇六章刑事诉讼——激活法官之职
第一〇七章刑事诉讼——审讯
第一〇八章刑事诉讼——裁判
第一〇九章英格兰基督徒法庭的成文法限制
第一一〇章英格兰教会诉讼程序的成文法规定
第一一一章总结
附录译名对照表
· · · · · · (收起)

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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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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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白说,当我拿到《教会法原理》时,我的预期是会读到一本晦涩难懂的法律专业书籍。然而,这本书的作者显然是一位深谙传播之道的大家。尽管内容涉及到大量的历史沿革和专业术语,但其叙述方式却出乎意料地流畅和富有条理。尤其在阐释教会法如何处理伦理困境的部分,作者的论证过程如同抽丝剥茧,层层递进,让人茅塞顿开。书中引用的资料极为丰富,涵盖了从早期教父文献到现代教令的广泛范围,这为全书的权威性提供了坚实的后盾。我尤其喜欢作者在章节末尾设置的“反思性问题”,这有效地促使读者停下来消化和思考所学内容,而不是被动地接受信息。这本书就像一位博学的导师,引导你一步步走入教会法的知识殿堂,其深度和广度都超出了我的想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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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读《教会法原理》,我立刻被它那股沉静而内敛的叙事风格所吸引。这本书并非那种浮于表面的概览,而是真正沉入到教会法典的肌理之中,细细品味每一个条款的由来与适用。作者在分析具体案例时,总是能够巧妙地将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使得原本枯燥的法律条文立刻变得生动起来。我发现,通过阅读这本书,我不仅是学习了“法条”,更是在理解一种信仰共同体的治理逻辑。书中对于教会内部的权力架构、司法程序等方面的论述,展现出一种高度的系统性和自洽性,让人不得不佩服其内在的严密性。这本书的排版和用语都透露出一种古典的韵味,读起来很‘有分量’,适合那些有耐心、喜欢深度钻研的读者。它对一些教会法概念的哲学基础探讨,更是拓展了我的思维边界,让我看到法律文本之外的深层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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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的阅读体验,可以用“如沐春风,又如临深渊”来形容。说“如沐春风”,是因为作者在介绍那些可能令人望而却步的教义和规则时,总能用一种非常清晰、富有同理心的方式进行引导,仿佛在与一位渊博的朋友交谈。说“如临深渊”,是因为它所探讨的主题的严肃性和历史厚重感,让人不得不正视信仰与法律在人类社会治理中的复杂关系。我被书中关于教会管辖权边界划分的讨论深深吸引,那里面充满了智慧的权衡与制约。书中的案例选择极具代表性,它们不仅仅是法律条文的注脚,更是历史的切片。整本书读下来,我感受到的不仅是知识的积累,更是一种精神上的熏陶,它促使我反思法律的终极目的——究竟是为了秩序,还是为了救赎?这本书没有给出简单的答案,但它提出了所有正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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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我这样一个法律背景相对薄弱的读者来说,《教会法原理》无疑是一次挑战,但更是一次酣畅淋漓的智力冒险。这本书的结构安排非常巧妙,它没有一开始就堆砌复杂的法律条文,而是先为我们构建了一个关于教会社会形态和神学世界观的宏观图景。正是有了这个背景,后续对具体教会法原则的理解才变得水到渠成。作者在描述不同法律体系的对比时,展现了极强的批判性思维,她并没有将教会法视为一个封闭的体系,而是将其置于更广阔的法律比较的视野中进行审视。书中对中世纪教会法在欧洲世俗法律形成中的作用的分析,尤其精彩,让人对历史的相互影响有了更深刻的体悟。这本书的文字力度很足,读完后有一种被知识充盈的感觉,是那种能让人产生持续思考的佳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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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教会法原理》的书籍,从我翻开它的第一页起,就给我一种扑面而来的庄严感。作者的笔触老练而细腻,对教会法的历史渊源和核心原则进行了深入浅出的阐述。我尤其欣赏它在梳理复杂教规条文时所展现出的清晰逻辑。书中对不同历史时期教会法的发展脉络梳理得井井有条,让我得以窥见法律体系在宗教背景下如何演变。阅读过程中,我感觉自己仿佛置身于一个宏大的历史叙事之中,理解了这些看似抽象的规则背后所蕴含的深厚文化底蕴和实践意义。它不仅仅是一本教科书,更像是一份对西方文明法制精神的溯源指南,让我对法律与信仰之间的张力有了全新的认识。这本书的行文风格非常学术化,用词精准,对于任何想要深入研究教会法结构和精神的读者来说,都是一本不可多得的宝典。它对一些关键概念的定义和解析,严谨得令人信服,让人在学习过程中能够建立起牢固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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纷乱的当代教会,更亟需教会法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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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姨下月讲教会法,先读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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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晰简略,值得一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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纷乱的当代教会,更亟需教会法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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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晰简略,值得一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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