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自然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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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法律出版社
作者:术渥
出品人:
页数:258
译者:杨静哲
出版时间:2013-12-1
价格:CNY 44.00
装帧:平装
isbn号码:9787511851758
丛书系列: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经典译丛
图书标签:
  • 自然法
  • 马克思主义
  • 秩序与历史·苏俄
  • 法理学
  • 法学·法教义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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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会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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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然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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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法律自然主义:一种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是一部功底深厚且颇具新意的英美马克思主义法学著作,该书的核心意图是建构一种马克思主义自然法理论,即在自然法传统中探寻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的新路径。作者从社会理论视角出发,深度解读经典著作,集中探讨了社会形态(生产方式)之自然法、自然法之实证化、法律之自主性以及法律之消亡论等重要理论问题,内容涉及历史哲学、法哲学、比较法、法律社会学以及现代性社会理论等众多领域,对于当下中国法治与法学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启发和借鉴意义。

本书适合法学、社会学、政治学以及哲学等领域的研究者和相关专业学生阅读,对关心现代性问题、自然法哲学以及后发国家发展路径问题的社会各界人士,亦有重要价值。

法律自然主义 一、 溯源与奠基:何为法律的“自然”? “法律自然主义”这一概念,其核心并非指代对植物、动物或星辰运行法则的探究,也绝非对山川河流、风土人情的描摹。它所指向的,是法律领域中一种深邃而古老的思想传统,一种关于“什么是真正的法律”的持续追问。这种追问,超越了单纯的成文法典,触及了更根本的、不随时间与地域而变化的准则。 法律自然主义的根基,可以追溯至古希腊时期。哲学家们在观察人类社会的运作规律时,逐渐意识到存在一套超越人类立法者意愿的、更为普遍的道德和理性原则。亚里士多德就曾区分了“普遍正义”(universal justice)和“特定正义”(particular justice)。前者指的是那些适用于所有人的、不证自明的道德真理,后者则是指由国家法律确立的具体规范。他认为,真正的法律,应当与普遍正义相契合,否则便仅仅是一种妥协或权宜之计。 随后,斯多葛学派进一步发展了这一思想。他们认为,宇宙是由一种理性原则(Logos)所统治的,而人类理性正是这种宇宙理性的体现。因此,符合人类理性的法律,便是自然法,是普遍存在的、不可违背的道德义务。这种自然法,超越了任何人为的法律,是衡量一切人为法律是否正当的最高标准。 进入中世纪,自然主义思想在基督教神学的影响下得到了进一步的深化和系统化。奥古斯丁和托马斯·阿奎那等思想家,将自然法与上帝的永恒法(eternal law)联系起来。他们认为,上帝是宇宙的创造者和秩序的赋予者,永恒法是上帝的理性计划。人类理性能够通过观察和反思,认识到永恒法的一部分,这就是自然法。因此,自然法不仅是道德原则,更是上帝意志的体现。阿奎那更是将法律划分为永恒法、自然法、神法(divine law)和人法(human law),并强调人法必须符合自然法的原则,才能真正称得上是法律。 二、 范式演进:从神圣秩序到理性光辉 随着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的到来,科学革命的浪潮席卷了整个欧洲。理性主义的光辉逐渐取代了神圣秩序的绝对权威。法律自然主义的思想也随之发生了重要的转变,重心从“神圣意志”转向了“人类理性”。 17世纪的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被誉为“近代国际法之父”,他提出了一个划时代的观点:即使上帝不存在,自然法也依然存在。他认为,自然法的根据在于人的社会性和理性,而理性则要求我们遵守某些基本的道德原则,例如信守诺言、归还占有的财物、惩罚罪犯等。这种“世俗化”的自然法,为现代国际法的建立奠定了基础,也标志着法律自然主义开始摆脱宗教的束缚,走向更具普遍性的理性认知。 随后的启蒙思想家,如洛克、卢梭和康德,更是将自然法与人权、自由、平等和契约精神紧密联系起来。洛克认为,自然状态下,人人享有生命、自由和财产的自然权利,而政府的建立正是为了保护这些自然权利。卢梭则强调,社会契约是人民通过自由意志,为实现公共利益而自愿建立的政治组织,而“公意”则代表了自然法的精神。康德则从其先验唯心主义哲学出发,认为道德法则(即他的“绝对命令”)具有普遍性和必然性,是先于经验而存在的,这与自然法的理念不谋而合。 这一时期的法律自然主义,不再仅仅是一种关于法律起源的理论,更成为了一种批判现有法律、追求更公正更人道的社会秩序的强大思想武器。它强调法律的道德基础,认为不公正的法律就不是真正的法律,从而为革命和改革提供了合法性的论证。 三、 挑战与回应:实证主义的崛起与自然主义的坚守 19世纪,随着国家权力的强化和法律体系的日益复杂,一种新的法律哲学——法律实证主义(Legal Positivism)——开始兴起,并对法律自然主义构成了严峻的挑战。法律实证主义的核心观点是,法律的效力来源于其合法的制定程序,而非其道德内容。换言之,只要法律是由合法的权力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那么它就是有效的法律,即使它在道德上存在瑕疵。奥斯丁(John Austin)的“命令说”是早期实证主义的代表,他认为法律是主权者发出的命令,并附带了强制性惩罚。 法律实证主义的兴起,将法律从道德的束缚中解放出来,强调法律的确定性、可预测性和稳定性。这在一定程度上回应了现代社会对明确法律规则的需求。然而,这种将法律与道德完全割裂的观点,也引发了许多争议。 在两次世界大战的惨痛经历之后,人们对极权主义政权下令人发指的“合法”法律感到深深的恐惧。当纳粹德国的集中营和种族灭绝被声称是“法律”时,许多人开始反思法律的道德维度。在这样的背景下,法律自然主义重新焕发了生机,并呈现出新的形态。 20世纪的法律自然主义者,如龙·富勒(Lon Fuller)和约翰·芬尼斯(John Finnis),虽然不再诉诸抽象的神圣秩序或普世理性,但依然强调法律内在的道德要求。富勒提出了“程序性自然法”(procedural natural law)的概念,他认为,一项法律体系要真正被称为“法律”,必须满足一套内在的程序性要求,例如法律的普遍性、公开性、清晰性、稳定性、一致性、非追溯性、可遵循性以及执法的一致性。他认为,如果一项规则连最基本的程序性要求都无法满足,那么它就丧失了其“法律性”的资格。 芬尼斯则在自然法中融入了对人类福祉的关注。他认为,存在一些客观的、普世的、不可剥夺的基本善,如生命、知识、友谊、宗教、游戏、审美经验和实践理性。法律的目的是为了促进这些基本善的实现,并保护人们追求这些基本善的自由。 四、 核心命题与不懈追求:法律的“善”与“正” 总而言之,法律自然主义的核心命题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法律的道德根基: 法律的有效性并非仅仅取决于其制定者的权威或程序,更重要的是其是否符合道德原则。 超越性准则: 存在一套超越人类立法者意志的、普遍存在的道德和理性准则,作为评价法律是否正当的最高标准。 “应当”与“是”的关联: 法律的“应当”状态(即它应该是什么样子)与法律的“是”的状态(即它实际是什么样子)之间存在内在的联系。不符合道德的“是”的法律,就并非真正的“应当”的法律。 批判与改革的力量: 法律自然主义为批判不公正的法律、追求更美好的社会秩序提供了理论依据和道德动力。 法律自然主义的追求,是永无止境的。它提醒我们,在构建和执行法律的过程中,永远不能忘记其最终的目的——为了实现人类的公平、正义与福祉。它鼓励我们不断审视现有的法律,思考“何以为法”,以及“法应如何”。 从古希腊的哲学思辨,到中世纪的神学阐释,再到启蒙运动的理性光辉,直至现代社会对道德价值的重新强调,法律自然主义的思想脉络清晰可见。它并非一套僵化的教条,而是一种动态的、不断演进的哲学思考,始终在追问着法律的灵魂,探寻着那份超越时空、永恒不变的“自然”之法。这种对法律本体的深刻洞察,以及对人类社会最高善的执着追求,使得法律自然主义成为理解法律本质、反思法律价值不可或缺的重要思想资源。它鼓励着我们,在纷繁复杂的法律现象背后,去寻找那条指引方向的、永恒的道德之光。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

(美)欧鲁菲米•太渥,现为康奈尔大学“非洲研究中心”教授(Africana Studies & Research Center, Cornell University)(2013年起),之前任美国西雅图大学哲学系“全球非洲研究项目”(Global African Studies Program)主任,“哲学与全球非洲研究”教授(Professor of Philosophy and Global African Studies, 2001-2012)。作为一名优秀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家,《法律自然主义:一种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是其成名之作,晚近代表作包括《非洲一定要现代:宣言》(Africa Must Be Modern: a Manifesto, Ibadan: Bookcraf, 2011),《殖民主义如何“抢占”非洲现代性》(How Colonialism Preempted Modernity in Africa, Bloomington: Indiana University Press,2010)等。

译者简介:

杨静哲,法学博士,现任(国立)华侨大学法学院讲师,曾先后就读于西北政法大学(2002~2010年)与清华大学法学院(2010~2013年),研究领域:比较法与法文化,社会科学法律研究,法与社会理论。

目录信息

目录
总序
中文版序
致谢
导论
第一章 基础:马克思论法与法律
第二章 马克思主义自然法理论
第三章 制定法律:自然法的实证化
第四章 论法律的自主性
第五章 法律的变化与连续性
第六章 法律应当消亡吗?
参考文献
索引
· · · · · · (收起)

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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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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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主题的探讨深度来看,这本书野心勃勃,试图触及人性中最深刻的矛盾与困境。它似乎想批判某种社会结构,或者解构一种传统的道德观念。然而,这种深刻性往往停留在表面,被作者过于复杂的象征符号和隐喻所掩盖。每当我认为捕捉到了一个核心思想时,紧接着出现的又是一个新的、同样难以捉摸的意象,使得真正的洞见被淹没了。它更像是一堆华丽但松散的哲学碎片,而非一个结构严谨的论证体系。读者需要花费大量的精力去“解读”作者的意图,而不是直接与文本内容产生交流。这种过于依赖读者的主动构建,反而削弱了文本自身的感染力。我们读完后,脑海里留下的是一堆待解的谜题,而不是一个清晰的、可以内化的观点。这使得整部作品显得高深莫测,却缺乏必要的普适性和回味价值,最终沦为一种自我满足式的智力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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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的节奏控制简直是一场灾难。故事的前半部分铺陈冗长得令人发指,每一个无关紧要的背景介绍和人物的日常琐事都被详尽无遗地记录下来,仿佛作者在向一个完全不了解这个世界的听众做冗长的新闻发布会。我常常感到自己在原地踏步,期待着故事能真正启动。结果,当高潮部分终于来临时,它又以一种令人眩晕的速度匆匆收场,所有的冲突和情感爆发都在短短几页之内被草草了结。这种极端的失衡感让阅读体验变得极度撕裂:要么是停滞不前的沉闷,要么是仓促收场的空虚。角色们似乎在不同的章节里以不同的速度移动,完全脱离了现实的时间感。一个精心铺垫了三百页的矛盾,最终可能只用一通电话或一个突然出现的角色就被解决了,这让读者感觉自己的耐心和投入都付诸东流,无法获得阅读所应有的结构性满足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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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的叙事结构简直是一团迷雾,读起来让人筋疲力尽。作者似乎沉迷于构建极其复杂和冗长的句子,每一个段落都像是一个没有尽头的迷宫。我不得不反复阅读同一段文字,试图从那些层层叠叠的从句和晦涩的术语中梳理出最基本的逻辑线索。有时候,我感觉自己并不是在阅读一部经过精心打磨的作品,而是在解码一份古老的、布满涂鸦的羊皮卷。书中对于人物心理的描摹,也常常是跳跃且缺乏必要的铺垫,角色的动机变化得如此之快,让人猝不及防,难以产生共鸣。情节的发展更是充满了突兀的转折,仿佛作者只是为了展示其文字驾驭能力而强行插入了一些情节节点,而不是顺应故事内在的张力自然流淌。我不得不承认,作者的词汇量是惊人的,但这种炫技式的写作手法,最终牺牲了可读性和读者的阅读体验。如果说文学作品需要引导读者进入一个世界,那么这本书更像是把我推入了一个由生硬的语言和不连贯的场景构成的泥潭,每走一步都充满了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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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在氛围的营造上,可以说是达到了令人窒息的程度。那种阴郁、压抑的基调贯穿始终,仿佛厚重的铅云永远无法散去。作者擅长使用大量的感官细节描写——潮湿的霉味、墙壁上渗出的水渍、腐朽木头的吱呀声——这些元素堆叠起来,成功地在脑海中构建了一个令人不安的场景。然而,这种持续的压抑感很快就从“引人入胜”滑向了“令人疲惫”。角色们似乎被困在各自的悲剧中,缺乏任何可以喘息的瞬间或希望的微光。我期待着在故事的某个转折点能出现一丝亮色,哪怕是短暂的慰藉,但作者似乎铁了心要将悲剧进行到底。这种单向度的情感输出,使得人物形象趋于扁平化,他们存在的唯一目的似乎就是证明世界的黑暗面。对于喜欢轻松阅读或者寻求情感释放的读者来说,这本书无疑是一场漫长而沉重的精神折磨,它强迫你直视那些最不愿面对的阴暗角落,却又吝啬于提供任何出路或反思的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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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必须指出,这本书在细节处理上显得非常粗糙,这与它宏大的叙事野心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比如,书中对于某一特定历史时期的技术设定,存在多处明显的时代错乱;一些关键的地名或职业描述,前后矛盾,让人怀疑作者是否进行过基本的考据工作。更令人困扰的是,一些角色的反应与他们的既定性格严重不符,仿佛在不同的场景中,他们被赋予了不同的“人设”。比如一个极度内敛的角色,在面对一个微不足道的小事时,突然爆发出歇斯底里的、完全不符合逻辑的激烈情绪。这些“穿帮”的瞬间,极大地破坏了沉浸感,将我从故事的世界中猛地拉回现实,意识到这只是作者构建的一个脆弱的沙滩城堡。对于一部力图展现严谨性的作品来说,这种基础性的疏忽是不可原谅的,它暴露了创作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松懈态度,让读者对作者的专业性产生了严重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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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将“马克思主义是否包容自然法”转变为“马克思主义是否在自然法传统中”后,该提法依然是一个假问题。把“生产方式”视作自然法的根源,实在过于牵强,更何况这无外乎是对卢卡奇”具体的总体“加以发挥。学术脉轮及理论传统谈得也很浅薄,让人怀疑作者是马克思主义阵营内的高级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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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将“马克思主义是否包容自然法”转变为“马克思主义是否在自然法传统中”后,该提法依然是一个假问题。把“生产方式”视作自然法的根源,实在过于牵强,更何况这无外乎是对卢卡奇”具体的总体“加以发挥。学术脉轮及理论传统谈得也很浅薄,让人怀疑作者是马克思主义阵营内的高级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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