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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4-11-22
法院与媒体 pdf epub mobi txt 电子书 下载 2024
法官职业伦理道德的形成是与法官职业的存在密切相关的,也是社会政治和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标志着一个职业群体独立的意识形态和职业意识的逐步成熟。从比较严格的意义上讲,“道德”更多地或者更可能用于人,更含主观、主体、个人、个体意味;而“伦理”更具客观、客体、社会、团体的意思。不过从近代开始,“伦理”与“道德”都是作为近义词使用,在通常的语境下是相互兼容的。我们也采取这种用法。
不同的职业以本行业的伦理道德作为行为规则,其职业伦理道德共有意识可以增强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感,在遇到问题的时候人们依照职业伦理道德的行为模式既可减轻决策的负担,也有利于社会系统的和谐与稳定。一个没有共同伦理的群体,是一个没有凝聚力且缺乏稳定的群体。
为什么人类除了法律外,还需要一套职业伦理道德系统?法律之所以不同于伦理规范。其中一个重要特点是,法律比伦理规范更明确,而且更稳固。法律只管社会稳定所必需的最基本的事情。因此,法律给人们留出相应较多的自由和空间。当然在法律必须管的事情上,它又比伦理规范严格得多。但两者是一种很好的配合关系。
那么,职业伦理又具有哪些一般性质呢?显然,可以将职业伦理道德的属性概括为诸如特殊性、独立性、中间性、自律性和务实性等。但我们首先要记住的一点是.职业伦理道德与公众意识之间是保持一定距离的,职业伦理与共同意识并无深层的联系,因为它们不是所有社会成员共有的伦理,而是被限定于一个特定的区域。因此,职业功能的分化与伦理道德的多态性是相互对应的。有多少种不同的职业,就有多少种伦理道德形式;这些伦理道德不仅各自有别,某些类型甚至相互对立。人们常说,作为医生,救死扶伤是其天职;那么作为法官,公正廉明应是必须遵守职业伦理道德。有时候,医生可能会说谎,不能告诉病人真相,而法官则可能相反。我们关注的恰恰就是法官职业所涉及的伦理问题。
对法官职业伦理道德来讲,要想对从业人员发挥其约束作用,是需要若干条件的:首先,规则应该是业内人士自己制定的,必须适合于法官群体的任务。其次,制定规则应该是自觉自愿的,否则就会难以让人遵守。因为,仅仅把它当做一种外在的东西,或单纯从文字上把握它,就会误解它的本质。在文字背后,还有它所体现的精神,维系群体的纽带,而所有这些,都是社会情感和集体期望,都是我们共同持有和尊重的传统,只有这些才可以为规范赋予意义和生命,其规则的作用才能在实际适用中真正体现出来。再次,规则的实现需要有特定的组织机构和识别标准;同时还要有职业内部必要的制裁措施。作为一种职业行为准则,法官职业伦理道德不依靠国家制定和推行,而是由法院系统自主制定和实施。但这并不是说,职业道德准则没有约束力。违反职业道德准则,同样也会受到法院系统内部的制裁。
我国的法官职业行为准则表现形式要比其他国家的更为复杂,在类型上主要有四类:第一类是国家法律;第二类是党的文件;第三类是行政法规和规章;第四类是法院系统文件。这些规范性要求是由不同的机构在不同的时期以不同的文件确立起来的,其间存在许多问题,还需要总结、借鉴国内外的有关经验,加以进一步的完善。
国外的经验告诉我们,法官与司法程序这两个基本因素对近代西方的法治进程起到了决定性作用。
独立(法官地位)、超然(法官行动)、理性(法官思想)是法官的职业本色,也是法官威信之基础,决定并影响着法官活动、法官制度、法官伦理的一切内容。司法裁决总是非此即彼,黑白分明,不同于政治思维的“权衡”特点。事实的真实不同于法律的真实。法律无法以一种完美无缺的公平方法来适用于一切情况。在他们看来,追求伦理道德的理想并不意味着要做一位“完人”。
程序伦理是司法职业伦理的主要构成部分。现代社会讲权利,法官的职责在很多时候是在厘定权利,而不是在分辨是非。这样一来,现代法治是很难融入中国的乡土社会,因为法官伦理与普通伦理,尤其是与中国乡土伦理的确存在很大距离。在行政与司法合一的古代社会也讲职业道德,但我们只能归纳出“公正”、“廉明”这类普遍适用于一切官职的道德,法律与伦理是近乎重合的。
法官职业伦理道德不应是一种古板生硬的说教,也不应是一种深不可测的理念,而应是对司法本身规则的总结,是一种应用伦理,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技术性思考,并内化为一套可操作的准则,而且必须适合于法官群体的任务。法官职业化在技术层面上讲就是非道德化,其根源就在于专业化。在这里,“非道德性”并不是指违反伦理道德,而是指与道德存在一定的距离或不完全相融。但是“非道德性”成分并不是法律职业的本质要素,而是一种附属性、表象性的成分。
什么是好或者坏大家都明晰,真正费力的事情是怎样处理所遇到的各种难题。法官职业伦理道德所涉及的问题几乎都与道德悖论有关,都不是通过道德洞察一眼就可以找到正确答案的,它需要诉诸一种复杂的理性的权衡机制。因此,法官职业道德更多的是关注于道德或伦理准则规范运用到现实的具体问题的学问。这种智慧并非来自专家、学者,而是来自集体智慧,来自长期实践与共识。这些内容都要通过法官的行为规范使管理有章可循。
现代社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司法在社会变革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法官们发现,他们正面临着越来越多的司法行为与伦理道德问题,而且已影响到他们职业和个人生活的很多方面。比如,他们的职务内的行为和职务外行为(包括社会活动和金融行为等)、他们家庭成员的行为、他们对法院其他人员的行为以及出庭律师的行为所负的责任以及他们的行为对作为司法制度的核心——法官的公正和独立审判。随着法官的行为被媒体越来越经常地曝光,涉及法官行为(不管是职务内还是职务外)是否违背其职业行为伦理准则的事件已受到了社会广泛的关注,并成为人们经常谈论的一个主要话题。
法官行为与职业伦理准则的建立,旨在更周密地定义可接受和应禁止的行为,既向法官提供一个如何行为、处理自身事务的服务;又向公众提供一个他们应知道的对法官行为的预期。当然,准则的适用是比较困难的。比如,在“礼品”变成“贿赂”,当事人单方面会见法官上就有不同意见。规则的认定有时是很复杂的。
另一方面,仅仅准则本身还不够,还需要与可操作的、透明的、公平和有效的投诉程序(包括救济和惩罚措施)相配合。投诉程序必须是透明、有效、公平,同时具有救济和制裁措施的惩戒程序的一部分。这一惩戒程序被授权可以处理任何性质的司法不端行为,不仅限于需要免职的范围。惩戒程序的透明度对建立公众对法院的信心是十分重要的,因为这一程序要求司法机构对非审判行为作出解释,至少公开程序所要求投诉结果。
使法官职业伦理道德能够发挥作用的必要条件是什么?影响法官行为的因素是多种多样的,而法官的职业伦理准则只是制约或者影响法官行为的一种因素。与此同时,还有很多可影响到法官职业伦理的因素,比如,除了司法改革的大背景外,法律职业内部的精神和传统,国家对于法律职业的认识和设想,社会舆论、公众和媒体等。
中国幅员辽阔,各地习俗、经济发展极不平衡,过于“理想”的准则会因为脱离 实际而无法实现,而过于“现实”又会因止步不前而失去意义,我们追求制定“适度”的准则。理想和现实可以确切描述,然而适度则只能是一个恰当但却有点模糊的表述,或者说是经过努力能够实现的衡量尺度。但是,不管什么“度”的准则,都必须要通过不断的宣传、教育以及在实践中摸索,才能使准则逐步深入人心。
从技术上讲,准则经过反复的修改后可以制定得很好,但问题却远非制定一部准则就可以解决的。准则的制定意味着更艰苦、更重要的工作才剐刚开始。作为一名法官,其责任是重大的,肩负着通过自身的言行重树法官形象的重任。制定统一的法官行为准则多少会有些理想,实施起来会有困难,但是正因为有困难,才更需要我们为之努力;也正因为有困难,生于这个时代,作为一名法官才更有意义。
本系列丛书是国家法官学院与荷兰驻华使馆关于法官行为与职业伦理比较研究司法合作项目的一项主要成果。在过去的几年中,我们系统地搜集了英美法和大陆法有代表性的国家在法官行为与职业伦理方面的相关资料,尽量做到范围广、内容详细、具有针对性。这期间我们邀请了来自荷兰、德国、法国、英国、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的三十多位专家、学者来华参加专题研讨会,与中国的法官和学者就相关问题进行直接的交流、讨论,并翻译出国外关于司法行为与职业伦理方面研究论文、法律和法规,以及演讲稿总计300多万字,其翔实的内容不仅为我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2001)、“法官行为规范”(2005)的起草和制定提供了具体参照.而且也为在全国法院系统推动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提供了充分的理论准备。
法官行为与职业伦理所覆盖的领域是相当广泛的,涉及司法改革的诸多方面,这一点集中反映在人民法院改革的“一五”和“二五”纲要中,但作为一种职业伦理道德,其主要内容还是围绕着法官职业化建设这样一个大背景。为集中地展现项目的研究成果,我们将相关内容凝缩为四个方面的主题,以系列丛书的方式正式出版。
这套丛书应该说是我国在法官职业道德研究领域,搜集整理国外相关资料最为翔实的。对那些希望了解和掌握国外在法官行为与职业伦理、法院与媒体、司法惩戒与保障,以及法院与法官制度方面经验和做法的人来讲,该丛书将提供直接的视窗服务,同时对我们今后开展相关领域的司法改革也会提供具体的借鉴。
本丛书分为四册,主要内容来自国外专家关于法官行为与职业伦理的讲稿、论文、专著及法律法规的翻译,均为国内首次公开发表,各分册的书名及具体内容如下:
1.法官行为与职业伦理
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南非、荷兰、意大利、英国、法国、德国等国法官行为准则;欧盟法官行为指南;以及中外专家关于法官行为与职业伦理的论述。
2.法院与媒体
法院与媒体的关系、法庭报道、藐视法庭、法院与媒体间危机的处理、新闻自由与公正审判、媒体法庭采访准则、司法如何经受批评、大案要案报道等。
3.司法惩戒与保障
美国、荷兰、加拿大、法国、日本、澳大利亚、德国等国关于对法官投诉的处理和司法惩戒程序的规定、司法委员会的作用与功能的发挥等。
4.法院与法官
法院业绩评估、什么是好的法院(标准比较)、什么是好的法官、法院与政府、法院与社区的合作、法院的公信力、基层和农村法院、法官的选任、几个国家的法官法等。
荷兰驻华使馆的皮尔妮女士和白文河先生在过去几年中,对项目给予了高度的关注和支持,他们的努力不仅使得该研究得以顺利推进,而且更使其成果今天能够正式出版与公众见面。这里尤其需要一提的是荷兰乌特勒支大学的李玉文高级研究员,作为荷方合作伙伴,她自始至终都全身心地投入到项目中,如果没有她的努力,今天摆在读者眼前的这套丛书是不可能收集得如此全面的。项日历时四年,许多人都为此付出了努力,在此向他们一并致以谢忱。
最后,我想引用一位西方的法官在一次研讨会中的发言来结束这篇序言:他说,在西方,尤其是在英美法国家,对法官的任命首先考虑的并不是法律。“实际上我只要找到一位品德良好的绅士就可以了,当然,如果他正好懂得法律就更好了。”
我们从上面的话中看到了什么——做一个好法官首先要做一个好人。
好喜欢其中媒体侵权诉讼实证分析!!!
评分大多是有关英美法系的。虽然也有大陆法系的分析文章,但在我生活的这个地方,又有什么用。唯一一篇有实际参考价值的是《媒体言论的法律困境》。唉,为自己无奈,为何偏偏爱这两科……新闻……法律……疯了……
评分大多是有关英美法系的。虽然也有大陆法系的分析文章,但在我生活的这个地方,又有什么用。唯一一篇有实际参考价值的是《媒体言论的法律困境》。唉,为自己无奈,为何偏偏爱这两科……新闻……法律……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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