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標籤: 明清史 社會史 曆史 社會經濟史 農村 翻瞭一遍 移民 水利
发表于2024-11-03
國傢權力與民間秩序 pdf epub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 2024
傳統時代“國權不下縣”,若要揭示中國傳統社會的發展規律,“從縣衙門到傢門口”必須得到重視。《武漢大學學術叢書·國傢權力與民間秩序:多元視野下的明清兩湖鄉村社會史研究》聚焦於當前學術界前沿的理論和現實問題——“國傢與基層社會”,在充分利用傳統文獻資料的基礎上,廣泛挖掘、收集民間文獻資料,主要從宗族、水利與保甲團練三個方麵,展開對明清兩湖地區鄉村組織與基層社會控製的研究。其創新之處在於,突破原來自上而下強調中央集權的強大,將鄉村組織和地方精英視為國傢附屬物的觀點,同時也突破紳權對抗皇權的士紳支配模式,堅持從國傢政權建設與民間社會秩序互動的視角,將兩湖地方社會看做一個整體,既從國傢視野齣發,探討官府對於鄉村社會的控製與治理;又從基層社會著眼,揭示鄉村社會的自我管理與民間秩序的自我構建,由此體現“國傢權力與民間秩序”之間互動的多元視野與整體史觀。其基本內容如下:
(1)移民、宗族與地域秩序的構建。在“江西填湖廣”、“湖廣填四川”的人口大遷徙中,明清時期的兩湖地區構成典型的“移民型”社會。
(2)塘堰、堤壩中的水利糾紛與用水秩序。
(3)保甲、團練與鄉村控製體係的演變。江湖盜是兩湖水上社會的邊緣群體,以前學界關注甚少。
以上三個專題雖各有側重,但基本都是圍繞鄉村社會秩序的自我構建和運行、國傢權力的介入以及雙方的復雜互動關係展開不同層麵的研究。研究初步錶明,中央集權國傢對鄉村社會的部分管理和鄉村社會的自我運行,共同構成中國傳統鄉村治理模式的基本特徵。
楊國安,1971年1月齣生,湖北黃陂人。現為武漢大學曆史學院副教授,兼任中國經濟史學會副秘書長。1993年獲湖北師範學院曆史學學士學位,1999年獲中國農業科學院、南京農業大學理學碩士學位,2002年獲武漢大學曆史學博士學位。2010-2011年美國耶魯大學曆史係暨東亞研究中心訪問學者。
主要研究領域為中國社會經濟史、鄉村社會史。先後主持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青年基金項目“明清兩湖地區鄉村組織與基層社會控製”(2005年)、國傢社會科學基金重點項目“民間文獻與明清兩湖鄉村賦役徵收實態研究”(2011年)等。已齣版學術著作《明清兩湖地區基層組織與鄉村社會研究》(2004年)。2005年《明清兩湖基層組織與鄉村社會研究》被評為“湖北省優秀博士學位論文”。先後在《中國史研究》、《中國經濟史研究》、《光明日報》(理論版)、《中國農史》、《中國社會曆史評論》、《曆史人類學學刊》、日本《中國水利史研究》、中國颱灣《明代研究》等雜誌發錶論文數十篇。
本書對於明清時期兩湖鄉村社會的認識基本還是停留在“皇權不下縣”這個框架內。作者將傳統中國鄉村治理模式概括為集權國傢對鄉村社會的部分管理與鄉村社會的自我運行相結閤。一方麵國傢政權通過設置保甲、調解糾紛等形式進入鄉村,另一方麵國傢往往需要依托鄉村已有的宗族、會社、水利組織等中介勢力實現對鄉村地區的統治。這樣的結論無疑是顛倒瞭因果,忽略瞭這一時期中間團體的性質及其興起的原因。在明清時期賦役製度改革的影響下,國傢不再需要掌握具體的人口,隻需保證課稅主體能夠長期穩定。課稅主體性質的轉變推動瞭各類社會中間團體的壯大。無論是華南地區的“糧戶歸宗”還是巴縣的“鋪戶應差”,都顯示齣地方政府認可甚至鼓勵各類中間團體承應賦役。因此,這些中間團體的興起與王朝國傢始終有著韆絲萬縷的聯係,而不能僅視為地方社會自發的産物
評分本書對於明清時期兩湖鄉村社會的認識基本還是停留在“皇權不下縣”這個框架內。作者將傳統中國鄉村治理模式概括為集權國傢對鄉村社會的部分管理與鄉村社會的自我運行相結閤。一方麵國傢政權通過設置保甲、調解糾紛等形式進入鄉村,另一方麵國傢往往需要依托鄉村已有的宗族、會社、水利組織等中介勢力實現對鄉村地區的統治。這樣的結論無疑是顛倒瞭因果,忽略瞭這一時期中間團體的性質及其興起的原因。在明清時期賦役製度改革的影響下,國傢不再需要掌握具體的人口,隻需保證課稅主體能夠長期穩定。課稅主體性質的轉變推動瞭各類社會中間團體的壯大。無論是華南地區的“糧戶歸宗”還是巴縣的“鋪戶應差”,都顯示齣地方政府認可甚至鼓勵各類中間團體承應賦役。因此,這些中間團體的興起與王朝國傢始終有著韆絲萬縷的聯係,而不能僅視為地方社會自發的産物
評分本書對於明清時期兩湖鄉村社會的認識基本還是停留在“皇權不下縣”這個框架內。作者將傳統中國鄉村治理模式概括為集權國傢對鄉村社會的部分管理與鄉村社會的自我運行相結閤。一方麵國傢政權通過設置保甲、調解糾紛等形式進入鄉村,另一方麵國傢往往需要依托鄉村已有的宗族、會社、水利組織等中介勢力實現對鄉村地區的統治。這樣的結論無疑是顛倒瞭因果,忽略瞭這一時期中間團體的性質及其興起的原因。在明清時期賦役製度改革的影響下,國傢不再需要掌握具體的人口,隻需保證課稅主體能夠長期穩定。課稅主體性質的轉變推動瞭各類社會中間團體的壯大。無論是華南地區的“糧戶歸宗”還是巴縣的“鋪戶應差”,都顯示齣地方政府認可甚至鼓勵各類中間團體承應賦役。因此,這些中間團體的興起與王朝國傢始終有著韆絲萬縷的聯係,而不能僅視為地方社會自發的産物
評分本書對於明清時期兩湖鄉村社會的認識基本還是停留在“皇權不下縣”這個框架內。作者將傳統中國鄉村治理模式概括為集權國傢對鄉村社會的部分管理與鄉村社會的自我運行相結閤。一方麵國傢政權通過設置保甲、調解糾紛等形式進入鄉村,另一方麵國傢往往需要依托鄉村已有的宗族、會社、水利組織等中介勢力實現對鄉村地區的統治。這樣的結論無疑是顛倒瞭因果,忽略瞭這一時期中間團體的性質及其興起的原因。在明清時期賦役製度改革的影響下,國傢不再需要掌握具體的人口,隻需保證課稅主體能夠長期穩定。課稅主體性質的轉變推動瞭各類社會中間團體的壯大。無論是華南地區的“糧戶歸宗”還是巴縣的“鋪戶應差”,都顯示齣地方政府認可甚至鼓勵各類中間團體承應賦役。因此,這些中間團體的興起與王朝國傢始終有著韆絲萬縷的聯係,而不能僅視為地方社會自發的産物
評分按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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