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上的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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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中国检察出版社
作者:季境
出品人:
页数:187
译者:
出版时间:2012-8
价格:20.00元
装帧:平装
isbn号码:9787510207228
丛书系列:
图书标签:
  • 占有
  • 民法
  • 占有
  • 物权
  • 权利
  • 法律
  • 学术
  • 理论
  • 研究
  • 侵权
  • 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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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论民法上的占有》共分五章,第一章研究占有的渊源,第二、三章从静态、动态的角度研究占有的概念,第四章研究占有的功能,第五章研究占有的保护机制。

第一章研究了占有作为一种法律现象所具有的属性,并讨论了罗马法、日耳曼法占有的特征。本章通过对占有法史学的考察,认为占有之所以能获得习惯法上的认可,是因为其自然属性,是法律保护自然占有的结果,具备事实上的支配力;人的主观意志因素在占有制度中起着重要的调节作用是因占有所特有的伦理属性,占有制度即是通过对人类意志因素的规范评判其事实行为的外在效力,这就使得在占有构成中意志因素的介入,诚信等道德力量的渗入,充分体现了民法对人性的关注,从某种意义上也决定了民法价值目标及其体系构建;同时各国在构建占有制度时,之所以日耳曼法上的Gewere较占优势,就源自占有的经济属性:以对财产的利用为核心而建立人际关系。在现代社会,占有的经济属性还表现为各国出于交易效益及安全之目的赋予占有外观效力,从而使占有成为调整交易秩序的工具。本章遵循占有产生及发展规律并对罗马法及日耳曼法下占有制度进行了比较,试图探寻其历史形成的原因,以寻找对现实问题的参考性求解:在罗马时代,随着奴隶制商品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对物质财富需求的增长,“私”的观念形成,物权观念成为定分止争的法律制度,由于新疆界的开拓及新事物的发现总会引发争执乃至暴力,占有最初就是用来规范私人以各种方式对土地进行利用的权利,成为所有权的补充,并作为与所有权分离的制度产生并发展起来。罗马法取得时效制度为了达到物尽其用的目的及社会关系的稳定,借助诚信原则建立了占有取得时效。从而罗马法上的三大特点是:占有与所有权分离、占有制度目的是社会和平与秩序、诚信原则不同程度地渗入。而在日耳曼法上,早期日耳曼人苦寒的游牧生活,人们以实际利用价值确认财产的概念,加上王权统治下自给自足的经济特点,使得日耳曼法上的占有呈现与所有权并行、调整利用关系及注重交易安全保护的特色。这一点,恰恰迎合了现代经济发展由归属转向利用这一趋势对法律制度的需求。本章并对占有的公示机能变迁进行了历史考察,发现罗马法因占有与本权分离,占有功能集中表现为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占有人无须证明本权的存在,即可主张占有诉权保护,排除外界对占有的侵夺、欺诈,从而维护社会秩序。占有功能与近代民法的交易安全毫不相干,相反,在罗马法和日耳曼法上,都是通过严格的程式保护交易安全的,既可以看到罗马法上采用曼兮帕蓄和拟诉弃权的交易方式,也可以追溯到日耳曼法上“以手护手”的起源。所以,占有公示机能是近代民法价值选择的结果,是出于交易需要而在强行法上赋予其相应效力的结果。

第二、三章是在给占有性质重新定位的前提下,通过对民法制度中占有关系的检索,在静态与动态两种法律关系中对占有的理性阐释。第二章通过占有性质、占有构成的特点阐释占有概念,也是在静态下对占有内部构造机理的定位。对占有的准确定位是占有保护的前提,而民法中的占有保护制度,似乎只有对无权占有才有重要意义,所以传统意义上对占有概念是针对无权占有而言的。本书认为,正如物权法调整的关系范畴包括静态归属及动态交易秩序一样,占有以其所具有的自然属性、伦理属性调整着无权状态下事实关系,以维护社会和平安宁的秩序,此为第二章静态占有的内涵;同时,占有因其独占性、排他性以及在动产上所独具的权利和外观效力,以在其上负载的权利与第三人利益的冲突,成为物权法调整客观公正及交易安全的一把利剑,此为本书第三章动态占有的内涵。而通过对这两种状态下占有关系的剖析,通过对两种占有概念所体现的利益冲突的概括,抽象出占有的性质——法益。本书认为,占有之所以成为民法保护的对象,是因其上负载的利益,这种利益是以一定的法律价值为表现客体的:在静态占有中,体现为抽象的法律价值,如社会的和平与安宁、诚信等道德观念,在与本权的价值冲突上体现为位列式冲突,保护方法上即体现为顾此及彼,如保护权利为主,占有人利益为辅;而在动态占有中,体现为具体法律价值,如要不要交易,要不要安全的问题,在与本权的冲突上体现为排他性冲突,保护方法上体现为非此即彼,或保护权利或保护第三人利益。这就在具体的法律关系及其冲突中表现了李斯特在法理论上对法益的界定:法益是指法所保护的价值的客体。’这就突破了民法理论上争议百年的事实说及权利说,既回答了事实说中为什么民法对占有不加区分地加以保护的原因,又回答了权利说之“权利”异与通常权利之特征;同时也回答了法律事实说难以解释的问题:即那些与法律规范竞合的生活事实或自然事实的内在规定性的要素,并在理论上解决了占有可以同权利一样获得侵权行为保护及保护方法上异与权利的原因。

第四章是对占有功能的讨论。无论是从调整财产归属及财产利用的角度,还是源自从占有所具有的权利推定力对社会秩序的影响;无论是制止暴力维护和平,还是对交易效益的追求和交易安全的保护;无论是源自占有本身,还是源自法律的赋权,无不是从占有与本权关系的角度解释占有功能的。本书遂得出占有保护本权、表彰、强化甚至回归本权以及占有表意功能的特点。其中强化本权是占有与本权相依托时,借助占有事实上的支配力,本权之功能得以强化。因近代民法权利的观念化,占有表彰本权及向本权的回归之功能已不真实,其制度设计是立法者选择的结果,在技术上是通过赋予占有表意机能来实现的。

第五章是对占有保护机制的研究。由于占有的性质为法益,以及占有在静态及动态关系中体现出的价值客体的不同特点,决定了民法对法益保护采取了异与权利的保护方法,以及在静态占有中二者兼顾和动态占有中保此舍彼的不同观念。本书提出,因占有所具有的事实上的支配力,既可以自力救济,也可以援引物权的保护方法;因占有法益作为价值客体的抽象性及模糊性,既要在民法中对侵害占有作出原则性规定,又要在具体情形下列举一些侵权行为;因占有在不同财产关系中体现价值方式的不同,对其保护也应体现在民法的一些具体制度中。

《论民法上的占有》的作者是季境。

法律文丛:民法理论前沿探索系列 分册导读:以物权、债权、侵权行为法为核心的私法基础重构 本卷文丛聚焦于当代民法学界面临的重大理论挑战与实践前沿,旨在对德国法系与英美法系交融背景下的私法核心制度进行系统性的梳理、批判性反思与创新性建构。本册内容将严格围绕物权法、债权法(特别是合同法与无因管理)、侵权行为法(损害赔偿与责任构成要件)的理论基石展开深入研讨,完全不涉及民法典中关于“占有”的专门论述与实践操作。 --- 第一编:物权制度的结构性解析与功能定位 本部分着重探讨物权法的内在逻辑、外部效力以及在现代财产关系中的核心作用。我们力图超越传统教义学的简单罗列,深入剖析物权制度在资本流动、资源配置与人格尊严维护中的多重功能。 第一章:物权法定原则的现代性检验与例外容许性 本章首先对“物权法定”原则的德法渊源及其在大陆法系中的基础地位进行溯源考察。随后,深入探讨在全球化背景下,尤其是知识产权客体化、金融创新(如证券化产品)对传统物权法定论构成的冲击。重点分析了私法自治的边界如何渗透至物权领域,以及法院在“拟制物权”或“非典型担保”中扩张解释法定类型的司法限度。 一、一物一权与复合权利的界限: 探讨不动产上区分所有权(如公寓大楼的内部构造)的权利基础,以及动产上附合、混同后的所有权归属问题,聚焦于权利客体的唯一性与权利内容的复合性之间的紧张关系。 二、公示制度的有效性危机: 考察不动产登记制度(土地簿制度)的公信力基础。分析登记错误、虚假登记对善意取得制度的冲击,以及在信息不对称环境下,电子化登记趋势下公示手段的风险控制策略。 三、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能动性分离: 论述用益物权(如地上权、用益租赁)侧重于对物的直接利用价值的分配,而担保物权则专注于债权清偿的后备保障。探讨在土地利用权市场活跃的背景下,如何平衡用益权的期限性与稳定性,避免其事实上的永恒化趋势。 第二章:所有权的社会化倾向与权能的能动性解构 本章试图突破传统上将所有权视为绝对、排他的“孤岛”观念,审视其在社会互动中权能的动态演变。 一、所有权的社会性限制: 重点分析环境法、都市规划法对私有土地的强制性干预(如征收、地役权设定),探讨这些外部限制如何从根本上重塑了传统所有权的核心权能(使用、收益、处分)。分析限制措施的合比例性原则在私法救济中的适用。 二、财产的“信托化”与所有权形态的异化: 深入分析信托法律关系中,形式所有权(受托人名义)与受益权(经济所有权)的分离现象。探讨这种结构如何挑战了传统物权法对权利归属的单一判断模式,并引入了对财产风险分配的全新视角。 三、共有形态的效率分析: 对共同所有(如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合伙财产)的内部关系进行比较分析,评估不同共有形态(分别所有、共同所有)在财产管理效率和权利制衡方面的优劣,特别是针对共有物处分的决议机制。 --- 第二编:债权法——关系、风险与信赖的维护 本部分将债权法视为一种持续性的、以给付义务为核心的关系构造,而非仅仅是孤立的权利请求权。核心关注点在于合同履行中的风险分配、预期利益的保护以及违约责任的公正认定。 第三章:合同效力理论的能动构建与情势变更的适用 本章超越了纯粹的“意思表示一致”理论,强调合同自成立到履行完毕的整个过程中的关系维护功能。 一、契约自由与合同强行规范的张力: 考察格式条款、消费合同中,如何通过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来矫正当事人间的信息不对称和地位不平等,保障契约的实质公平。 二、情势变更与诚实信用原则的边界: 详细分析了在不可预见的情形下(如重大经济危机、自然灾害),如何运用情势变更原则调整给付义务。讨论其与不可抗力、履行不能的界限,以及法院在重新平衡当事人利益时的裁量权范围。 三、预期利益的保护与不安抗辩权: 探讨在履行期到来前,一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或履行能力显著恶化时,另一方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利基础(不安抗辩权)。分析该权利的构成要件与行使的程序限制,旨在维护债权人的给付期待权。 第四章:不当得利制度——从零和博弈到价值返还 本章将不当得利视为私法中对“价值不当增值”的矫正机制,着重于其构成要件与适用范围的精细界定。 一、给付与非给付不当得利的理论区分: 详细论述了基于法律行为的给付(如基于无效合同的给付)与基于事实行为(如侵权后的不法利益)之间的返还请求权基础的差异。 二、受领人抗辩权的实体基础: 深入分析受领人主张其已善意信赖原所有权人(原给付人)的投入或消费而产生的免于返还的抗辩事由。探讨在特定情形下,原给付人对现有利益的保留是否仍具有优先性。 三、“无法律原因”的判断标准: 探讨在复杂交易链条中,如何准确界定“法律上之原因”的欠缺。特别关注了债权让与、债务承担等关系中,原给付义务消灭后,后续给付的法律根据是否同时丧失的复杂问题。 --- 第三编:侵权行为法——责任构成与损害赔偿的精算 本部分聚焦于侵权责任的生成逻辑,着重于过错的判断标准、因果关系的科学化认定,以及损害赔偿范围的限制与补偿功能的确立。 第五章:过错责任与客观责任的理论融合与适用场景 本章旨在厘清侵权法中主观责任(过错)与客观责任(无过错责任)的适用逻辑,探寻两者在现代社会风险分配中的融合点。 一、过错的客体化与可非难性: 讨论在高度专业化和技术化的社会中,如何运用“一般社会观念”标准来判断行为人的注意义务(注意义务的界限)。重点分析了注意义务的“前置化”趋势,即要求行为人具备对其活动领域内可预见的风险的专业认知。 二、风险责任的类型化辨析: 区分严格责任(如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责任)与法定过错推定责任。论证在某些特定高风险活动中,法律如何将举证责任转移给行为人,以实现对受害人的有效保护。 三、共同侵权行为中的责任比例确定: 分析多因一果情形下,各侵权人之间过错程度、行为关联性以及损害贡献度的量化标准,确保最终责任分担的公平性。 第六章:因果关系与损害赔偿的范围限制 本章是侵权法理论的难点所在,侧重于如何将侵权行为与最终损害后果在逻辑和经验上有效地衔接起来。 一、相当因果关系理论的实践运用: 详细考察“相当性”判断在司法实践中的操作模型,特别是对于那些具有高度偶然性或多重干预因素的损害后果,如何进行必要的“责任截断”。 二、替代性因果关系与机会丧失: 探讨在医疗过错或多重污染源事件中,受害者的生存机会或健康状态的改善机会被剥夺的法律评价。分析“替代性因果关系”在弥补证据不足方面的理论价值。 三、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定化与本土化: 考察非财产性损害(精神损害)的法定赔偿范围,分析其在维护人格尊严与避免过度惩罚之间的平衡点。探讨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论,强调其补偿属性而非惩罚属性。 --- 结语:私法理论体系的持续动态平衡 本卷文丛通过对物权、债权、侵权行为法这三大支柱的深入剖析,旨在揭示当代民法理论体系在面对社会结构变迁时所体现出的强大适应性与内在逻辑张力。本书特别强调了私法自治与国家干预、个体权利与社会责任、形式公平与实质正义之间的动态平衡,为有志于深入研究私法基础理论的学者和法律实务工作者提供一个高屋建瓴的分析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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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完这本书,我最大的感受是,占有这个概念,远比我想象的要“水深”。原以为它不过是“谁在事实上控制着东西”那么简单,结果作者层层剥开,揭示了其背后复杂的社会功能和法律制度安排。特别是关于“占有瑕疵”的讨论,作者似乎不满足于仅仅列举几种常见的瑕疵类型,而是试图构建一个完整的、可以量化“瑕疵程度”的理论模型,这部分的论述逻辑性极强,读起来让人有种在解数学难题的快感。然而,这种极致的理论构建也带来了一个副作用:可读性下降。书中的一些段落,充斥着大量的复合句和倒装结构,仿佛作者在刻意模仿某种古典的学术语体,这使得理解的门槛陡然增高。我试着在通勤路上阅读,但很快就放弃了,因为它要求你必须在一个绝对安静、不受打扰的环境下,才能勉强跟上作者的思维跳跃。如果能将部分理论推导用更现代、更直观的图表或流程图来辅助说明,或许能让更多对民法占有理论感兴趣的初学者受益,而不是仅仅局限于那些在理论迷宫中游走的“专业探险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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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文学性上来说,这本书完全不走“通俗易懂”的路子,它坚定地站在了法律学术的堡垒中,以一种近乎教条化的精确性,来描绘民法领域一个看似基础却又无比复杂的概念。作者对“占有”的定义和分类,可以说是穷尽了所有可能的维度,仿佛要通过一次彻底的解剖,让这个概念无所遁形。这种严谨,令人敬佩,但也让人感到一丝窒息。我特别留意了书中关于占有侵权救济的论述,相较于所有权保护的完备,占有保护的“弱性”在本书中被描绘得淋漓尽致,作者似乎在暗示,法律对事实状态的保护,终究是次要的、补充性的。这种略带悲观的论调,贯穿始终。总而言之,如果你想在占有理论的理论殿堂里,找到一座坚固的、用逻辑和历史堆砌起来的纪念碑,这本书无疑是绝佳的选择。但如果你指望它能用轻松的语言,带你快速领略占有法的精髓,那恐怕要失望了,因为它要求读者付出与之知识密度相匹配的智力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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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关于民法上占有的书,我花了整整一个下午才大致翻完,说实话,初读时感觉像是在啃一本厚重的古籍,晦涩难懂。作者的笔触相当严谨,每一个法条的引用和判例的分析都显得滴水不漏,恨不得把“占有”这个概念从牙缝里挤出它所有的历史渊源和理论内涵。我特别欣赏他对物权法体系中占有地位的重新审视,尤其是那些关于善意取得和继受取得之间的张力分析,简直是把理论的灰色地带翻了个底朝天。不过,对于一个更偏向于实务操作的读者来说,这本书的理论深度有时显得有些过了头,有些地方的论证,虽然逻辑自洽,但总觉得和我们日常遇到的那些琐碎的邻里纠纷或者房屋租赁纠纷,隔着一层厚厚的理论迷雾。我期待看到更多关于电子数据占有、网络空间虚拟财产占有这些新兴领域的深入探讨,但很遗憾,这本书似乎更专注于传统的动产和不动产占有形态的形而上学辩论。总的来说,这是一本学术价值极高的著作,适合那些想在占有理论上深耕的学者和研究生,但对于追求快速解决实际问题的法律工作者,可能需要极大的耐心去消化其中的复杂思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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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的装帧设计倒是挺有意思的,封面那种沉稳的墨绿色,配上手写体的标题,给人一种扑面而来的庄重感,但翻开内页,我的体验就比较……复杂了。作者的行文风格,怎么说呢,像是一个极其耐心的老教授在给你讲授一门他已经研究了四十年的课程,每一个细节都要掰开了揉碎了讲清楚,生怕你错过任何一个细微的差别。比如,他花了整整三章的篇幅来对比意大利法系和德法系在“占有保护”上的理念差异,这种跨法域的比较分析固然拓展了视野,但对于我们主要适用本土法律框架的人来说,未免有些“走得太远”。我特别希望这本书能多一些来自我们自己司法实践的“鲜活案例”,而不是仅仅依赖那些陈旧的判例摘要来支撑论点。我读到关于“占有”与“所有权”之间那种微妙的、时而紧张时而和谐的关系时,感觉作者似乎更倾向于将占有视为一种“事实状态”而非“权利的萌芽”,这种倾向性在后续的“占有之返还”章节体现得尤为明显,让我不禁思考,这种过于强调事实性的观点,在面对复杂的权属争议时,是否会显得苍白无力。这本书确实提供了丰富的思考素材,但它更像是一份详尽的地图,而不是一个能快速抵达目的地的导航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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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对“占有辅助的物权变动”这一块的阐述,绝对是全书的亮点之一,它没有回避物权法理论中那些最具争议性的角落。作者对“指示交付”和“拟制交付”的区分,细致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甚至连交付行为中“意思表示”的微妙变化,都进行了详尽的案例分析和历史溯源。我发现,作者对特定历史时期罗马法中“占有保护”制度演变的热衷程度,远超我对当代司法解释的关注。这使得本书的叙事脉络,天然地带有一种“回望过去,审视当下”的宏大视角。但正因为如此,对于那些只关心“今天法院会怎么判”的读者来说,这本书的实用价值就会大打折扣。它更像是一部关于“占有理论思想史”的专著,而不是一本解决“眼下问题”的操作手册。我个人认为,如果能在最后加入一个专门的章节,梳理一下近十年我国最高法院在占有纠纷上的倾向性转变,并结合本书的理论框架进行解读,那么它的价值将更加平衡和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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