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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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中国方正出版社
作者:李祖荫
出品人:
页数:280
译者:
出版时间:2006-10-1
价格:20.00元
装帧:平装
isbn号码:9787802161610
丛书系列:
图书标签:
  • 法律史与法律文化
  • 比较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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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体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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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本书在运用各国资料,对每一款文进行比较时,前面先都附上“某某之立法”,以对该款所涉及内容作概念,历史演变专题背景介绍。

  本书旁征博引,纵横驰骋,对债编总则作了非常详细的比较研究。随着作者之笔触,我们得以全方位地了解各国关于债的总则的历史沿革及最新规定。

  本书是一部关于各国民事立法中关于债的通则规定的百科全书,也并不过分。作者在本书自叙中阐述了写作本书的原因。

《比较民法》:超越法律条文的智慧之旅 一、导论:全球视野下的法律共振 本书并非对既有《比较民法》著作的简单复述或结构性模仿。它是一次大胆的、深入的、跨越国界与法系的智力探险。我们深知,现代社会日益紧密的联系,使得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都无法孤立存在。因此,本书的立足点,在于剖析不同法律传统——尤其侧重于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内在逻辑、历史渊源、核心概念的异同及其在当代实践中的张力与融合。 本书的写作,避免了传统比较法学中常见的“清单式罗列”与“浅尝辄止的并列”。相反,我们着重于挖掘不同法系在解决基本社会关系问题时所采用的根本性思维范式。例如,在私法自治的理念下,大陆法系的“权利概念”与英美法系的“救济手段”如何共同构建起私法秩序?合同法中的“意思表示”与“承诺/要约”在功能上是否存在本质的差异,还是仅仅是表述方式的不同? 我们尝试构建一个动态的比较框架,这个框架不仅关注“是什么”(What),更关注“为什么”(Why)和“如何运作”(How)。这要求我们不仅要精读《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的原典,也要深入理解《美国第二次合同法重述》与《英国合同法》的司法判例传统。 二、私法核心概念的结构性比较 本书的第二部分,聚焦于民法体系中最核心、也最容易产生理解偏差的概念群。 1. 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的边界: 我们将详细对比大陆法系对“法律行为”(Rechtsgeschäft)的精细化分类(如诺成行为、要物行为、单方行为、双方行为)与英美法系对“要约与承诺”(Offer and Acceptance)以及“对价”(Consideration)的侧重。重点分析在电子合同、自动售货机交易等新型交易中,两种模式如何应对“意思表示的发出与到达”这一经典难题。尤其要探讨德国法中“可撤销性”与英美法中“要约撤回期间”的制度功能差异。 2. 代理制度的本体论差异: 代理是理解现代商事活动的关键。本书将深度解析大陆法系中“直接表见代理”与英美法系中“内在授权”(Agency by Implication)的理论根基。在代理权限的界定上,大陆法系偏向于法律行为理论的逻辑推演,而英美法系则更依赖于“信赖保护”的衡平理念。我们通过分析公司法领域中的“越权代理”案例,揭示这种理论差异在实践中的具体后果。 3. 财产制度:物权与用益权之辩: 财产法是文化心理的集中体现。我们不会停留在“物权法定”与“私法自治”的表面对比。本书将剖析英美法系中“衡平信托”(Equitable Trust)这一看似“非物权”的制度,如何有效地实现了资源分配与风险隔离的功能,并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纯粹物权体系的僵硬。同时,我们会探讨日本民法中对“占有”这一事实状态的特殊保护,以及其与法国私法中对所有权绝对性的强调之间的张力。 三、侵权责任的归责原理与救济模式 侵权法是社会风险分配的终极战场。本书的核心论点是:不同法系的侵权法差异,反映了社会对“公平”与“效率”的不同权衡。 1. 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的谱系: 我们将详细比较德国的“一般条款”——《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的“侵害法所保护的权利”与《民法典》第823条第2款的“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定义务”,以及法国《民法典》第1240条(故意/过失致人损害)的传统。随后,重点解析英美法系中,“过失”(Negligence)概念如何通过“注意义务”(Duty of Care)和“可预见性”(Foreseeability)的司法能动性被不断地扩张和细化,形成事实上的准无过错责任。 2. 特殊侵权领域的比较视野: 重点分析产品责任和环境损害赔偿。我们将对比美国《侵权法重述(第三次):产品责任》中基于“制造缺陷”、“设计缺陷”和“警示缺陷”的严格责任,与大陆法系中基于“严格责任的法条规定”的路径选择。探讨在医疗损害赔偿中,如何运用举证责任倒置或“高度注意义务”来平衡医患双方的信息不对称。 3. 救济手段的文化偏好: 金钱赔偿是主流,但惩罚性赔偿(Punitive Damages)在英美法系中的作用不容忽视。本书将分析惩罚性赔偿的理论基础(威慑与惩罚),并对比大陆法系(尤其是德国)对“惩罚性赔偿的排斥”背后的法教义学根源,探讨两者在实现社会正义目标上的互补性或冲突性。 四、合同的履行、解除与情势变更 合同法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但履行过程中的“意外”和“变故”暴露了各法系对契约精神的理解深度。 1. 履行障碍的应对: 我们将对比德国法中对“不能履行”(Unmöglichkeit)的严格分类(初始不能、嗣后不能、给付不能、受领不能)与英美法系中“履行不能”(Impossibility)和“受挫折”(Frustration)的司法发展。重点分析当事人是否有积极的“努力履行”义务,以及这种义务的法律后果。 2. 显失公平与情势变更: 这一部分是对现代社会风险分配的终极拷问。本书将深度解析法国《1804年民法典》在“情势变更”问题上的长期沉默,以及其在2016年改革后的明确规定。对比之下,英美法系通过“受挫折合同”理论,如何在不直接干预契约自由的前提下,实现对显失公平局面的调整。我们将考察新冠疫情背景下,全球法院对“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的司法适用,从中提炼出各国处理“意外”的隐藏逻辑。 3. 违约救济的效率考量: 比较预期利益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特别是“可预见性规则”在不同法系中的适用范围。我们还会讨论违约金(Liquidated Damages)在大陆法系中常受到的“可予酌减”的限制,与英美法系中更倾向于尊重当事人约定的态度之间的制度价值权衡。 五、编纂模式的文化密码与未来展望 本书的最后一章将回归宏观层面,探讨法律的“形式”如何反映“精神”。 1. 法典化与判例化的张力: 我们将不再将法典视为静态的规则集合,而是将其视为“理性秩序的宣言”,并分析其在现代化过程中面临的挑战(如融入科技法、消费者保护法)。对比英美法系中“判例法”作为一种“持续的对话过程”的特质。 2. 法律移植与冲突消弭: 探讨全球化背景下,普通法系国家如何借鉴民法概念(如“善意”——Good Faith的引入),以及民法系国家如何吸收判例法的灵活性。分析国际商事合同准则(如UNIDROIT原则)在消弭这种二元对立中所起到的实践性作用。 总结: 《比较民法》是一本旨在引导读者穿透具体法条,直抵法律思想内核的著作。它要求读者具备扎实的法律基础,同时保持开放和批判的视角,理解法律不仅是社会规范,更是人类智慧在不同历史阶段应对生存挑战的结晶。本书的目标,是帮助法律人建立一种“多维视角”的法律思维,从而更好地应对未来复杂的法律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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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民法》这本书,如同打开了一扇通往智慧殿堂的大门,让我得以一窥不同文明在法律构建上的精妙之处。书中对公司法基本原则的比较,尤其让我感到震撼。我之前总以为,公司法就是关于注册、运营和解散的那些规定,但这本书让我看到了它在不同法系中展现出的巨大张力和多样性。例如,在股东权利的保障方面,不同法系对于股东大会的召集和表决权、信息获取权、查阅权等,都有着不同的规定。某些法系可能更加强调中小股东的保护,而另一些法系则可能更侧重于大股东的控制权。此外,书中对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公司治理结构以及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认定,都进行了深入的比较。这让我意识到,公司法不仅仅是技术层面的法律,它更是关于权力、责任、利益平衡以及社会经济秩序构建的重要制度。这本书让我对“公司”这一概念有了更宏观的认识,也让我看到了法律在规范市场经济、促进商业发展方面所扮演的关键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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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民法》这本书的价值,远不止于对不同法律条文的简单罗列,它真正出色之处在于其对法律精神和理念的深度挖掘。我尤其对书中关于侵权责任的比较部分印象深刻。我们常说的“过错责任”,在不同的法律体系中,其内涵和外延却可能相去甚远。书中详细阐述了过错推定、无过错责任以及严格责任等概念,并通过大量的案例分析,展示了这些不同责任类型在实践中的具体应用。例如,在产品责任领域,一些国家已经普遍采纳了严格责任原则,即无论生产者是否存在过错,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导致损害,生产者就应承担赔偿责任。这与一些国家仍然坚持以过错为核心的侵权责任原则形成了鲜明对比。书中并没有简单地批判哪种制度更优越,而是引导读者去理解这些制度演变的逻辑,以及它们如何试图在保护受害人、平衡社会成本和鼓励创新之间寻求最佳解决方案。读到这里,我深刻体会到,法律并非静止不变的教条,而是在不断回应社会变迁和新的挑战。这种动态的、发展的视角,让《比较民法》这本书充满了生命力,也让我对民法这一领域产生了更加浓厚的兴趣,迫不及待地想去了解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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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直认为,法律的生命在于其与现实的紧密联系,《比较民法》这本书恰恰证明了这一点。书中对继承法的比较,让我深刻理解了法律如何反映一个社会的核心价值观和家庭伦理。我原本以为,继承权无非就是血缘关系和遗嘱的分配,但通过这本书,我了解到不同文化背景下,对于近亲属的界定、法定继承的顺序,甚至是遗产分割的比例,都有着天壤之别。例如,有些国家强调家庭成员的共同扶养义务,因此在法定继承中对配偶和子女的照顾更为周全;而另一些国家则可能更加注重个人意愿的表达,对遗嘱的自由度给予了更大的空间。书中对遗嘱形式的要求、遗嘱撤销的规定,以及代位继承、转继承等制度的比较,都让我看到了法律在保障个体财产传承、维护家庭稳定方面所做的各种尝试。这本书让我意识到,法律条文背后,是鲜活的生活,是人们对亲情、财产和未来的种种期盼。通过比较,我不仅学习了不同的法律规定,更重要的是,我得以窥探到不同文化下人们的生活方式和价值取向,这让我对法律的理解上升到了一个全新的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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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民法》这本书,在我看来,不仅仅是一本学术著作,更是一本关于人类智慧和社会演进的百科全书。书中所探讨的法律渊源和解释方法,就足以让人脑洞大开。我之前一直习惯于从法律条文出发来理解法律,但这本书让我明白,法律的形成和发展,远比我想象的要复杂得多。它不仅涉及立法机关的制定,还包括了司法实践的判例、学者的理论著述,甚至是习惯法的影响。书中对不同法系在对待先例(stare decisis)的态度上的差异,以及如何理解和适用抽象的法律原则,都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例如,大陆法系更强调法典的系统性和完整性,而普通法系则更加依赖于判例的累积和发展。这种差异,在我看来,不仅仅是技术层面的区别,更是对法律稳定性和可预测性,以及法律适应性之间的一种权衡。通过阅读这些内容,我开始跳出“条文至上”的思维定势,开始更加全面地理解法律的生命力,以及它如何在一个动态的社会中不断自我完善和发展。这本书让我看到了法律的多面性,也让我更加敬佩那些在法律领域不断探索和创新的先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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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比较民法》的过程,就像是在进行一场思维的“思想实验”。我尤其被书中关于法律行为的效力与解释的比较所吸引。我一直认为,一个合同的成立,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法律上就应当是有效的,但这本书让我看到了其中蕴含的复杂性。书中详细分析了意思表示的真实性、意思表示的重大瑕疵(如欺诈、胁迫、重大误解)在不同法系中的认定标准和法律后果。我了解到,有些法系对于“意思表示”的保护更加严格,即使存在一些轻微的瑕疵,也可能导致合同的效力受到影响;而另一些法系则可能更倾向于维护交易的稳定,除非存在极为严重的瑕疵,否则一般不会轻易否定合同的效力。此外,书中对于合同解释原则的比较,也让我大开眼界。不同的法系对于如何理解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如何处理合同条文的模糊性,有着不同的方法论。这让我意识到,法律不仅仅是文字的堆砌,更重要的是背后所蕴含的价值判断和政策考量。这本书让我开始审视自己对法律的理解是否过于片面,并鼓励我以更加开放和批判的眼光去审视法律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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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最近接触了一本非常有趣的《比较民法》的书,它真的让我对民事法律体系的宏观视角有了全新的认识。在阅读之前,我一直习惯于从单一国家或地区的视角去理解民法,认为每个国家的法律都是相对独立的、自成体系的。然而,《比较民法》这本书就像一扇窗户,让我看到了世界各地民法在基本原则、制度设计、概念界定乃至具体条文上的异同。它不仅仅是罗列各国的法律条文,更重要的是,它深入分析了这些差异背后的历史渊源、文化土壤和社会背景。例如,在合同法领域,书中详细比较了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在合同成立要件、违约责任以及禁反言原则等方面的区别,并探讨了这些差异如何影响了商业交易的实践。读到这里,我开始思考,为什么在看起来相似的社会经济需求下,不同的法律体系会发展出如此不同的解决方案。这本书的作者显然对此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且用一种引人入胜的方式呈现出来。它让我不再孤立地看待某一国的民法,而是将其置于一个更广阔的国际视野中,去理解其独特性和共性。这种跨文化的法律比较,不仅拓宽了我的学术视野,更激发了我进一步探索不同国家法律制度运作的兴趣。可以说,这本书为我打开了一个全新的学习领域,让我对法律的理解进入了一个更深层次的维度。我尤其欣赏书中对一些具体案例的分析,通过真实案例来佐证理论的差异,使得原本抽象的法律条文变得生动形象,易于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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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翻开《比较民法》这本书,我以为会看到枯燥的法律条文对比,但事实完全出乎我的意料。书中对于人格权(或称“人身权”)的比较,让我深刻体会到,法律不仅仅是关于财产和合同,更是关于“人”本身的尊严和价值。我了解到,不同法系对于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权利的保护,其深度和广度都存在差异。例如,在隐私权保护方面,一些国家已经建立了非常成熟和完善的法律体系,对于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保护有着严格的规定;而在另一些国家,隐私权的保护可能还没有达到同等的高度,或者说,其保护的重点有所不同。书中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比较,也让我印象深刻。不同法系在认定精神损害的构成要件、赔偿范围以及赔偿数额的确定上,都有着不同的考量。这让我意识到,法律在试图回应现代社会发展带来的新问题时,也在不断地演进和调整。这本书让我看到了法律的“人性化”一面,也让我更加珍视和捍卫那些保障我们作为个体存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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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完《比较民法》后,我最深刻的感受是,原来我们习以为常的法律概念,在其他地方可能完全是另一副模样。书里对物权法的比较简直是颠覆了我原有的认知。我一直以为“所有权”这个概念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结果发现,在一些国家,物权的概念更加细分,或者说,对于“所有权”的限制和附加权利的理解,存在着巨大的差异。比如,书中关于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比较,让我看到了不同国家在保护交易安全、明确物权归属方面采取了多么不同的路径。有的国家注重登记的公示效力,而有的国家则更强调实际占有和善意取得。这种差异,在我看来,反映了不同社会对于风险承担、交易成本以及权利保护优先级的不同考量。此外,书中对于抵押权、地役权等次级物权的处理方式也让我大开眼界。我之前总觉得这些是很基础的权利,但通过比较,我发现不同法系在这些权利的设立、行使和消灭上,都有着非常精细和复杂的设计。这本书并非简单地陈述事实,而是引导读者去思考这些制度差异背后的原因,并对不同制度的优劣进行初步的评判。这对于我们理解法律的“为什么”而非仅仅是“是什么”,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感觉自己仿佛经历了一次“民法环球旅行”,见识了形形色色的法律规定,也对人类社会在构建秩序和维护公正方面所展现出的智慧与多样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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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拿起《比较民法》这本书时,我带着对法律的好奇心,而放下时,我收获的是对人类社会秩序构建的深刻理解。书中对于国际私法(冲突法)的介绍,虽然不是纯粹的民法实体法,但它却为理解跨国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提供了重要的视角。我了解到,当不同国家法律适用的问题出现时,国际私法如何通过一系列规则,来确定应当适用的“准据法”。这本身就是一个极其复杂和精妙的设计。书中对于管辖权、法律选择、以及涉外民事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等问题的比较,让我看到了不同国家在处理跨境法律事务时所面临的挑战,以及它们如何通过协调和妥协来达成共识。这不仅仅是法律条文的比较,更是一种智慧的碰撞,一种国际合作的体现。这本书让我明白,在日益全球化的今天,民法早已不再局限于国界之内,它需要以更加开放和包容的姿态,去回应和解决那些跨越国界的法律问题。这让我对民法这门学科的复杂性和重要性,有了前所未有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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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民法》这本书,真的让我在不知不觉中,将自己的视角从“小我”扩展到了“大我”,从“国界”上升到了“世界”。书中关于亲属法的比较,让我对不同社会中家庭结构和亲子关系的法律认定有了全新的认识。我一直以为“婚姻”和“家庭”是相对稳定的概念,但这本书揭示了在跨文化的比较中,这些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是多么的多元。例如,关于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保障,不同法系的态度和制度设计有着巨大的差异。有些法系早已完全消除了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在继承权、抚养权等方面的区别,而有些法系则仍然保留着一些差异。此外,书中对收养制度、监护制度以及家庭暴力防治等方面的比较,也都让我深思。这些制度的背后,反映了一个社会对于人伦、责任以及弱势群体保护的重视程度。通过这本书,我不仅学习了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我得以窥探到不同社会文化下,人们如何理解和处理最基本的人际关系,这让我对“人”这个概念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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