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注明文化社會學傢和藝術史學傢。生於匈牙利,早年曾求學於布達佩斯、維也納、柏林和巴黎的大學,師從著名社會學傢西梅爾和哲學傢柏格森。曾在意大利對古典藝術和意大利藝術進行過為期兩年的研究,1921年迴柏林專攻經濟學和社會學。1923年移居維也納,開始瞭著書生涯。1938年離開維也納,定居倫敦,1978年卒於布達佩斯。
著作有:《藝術社會史》、《藝術史哲學》、《風格主義》、《藝術社會學》。第一本《藝術社會史》費其三十年時間寫成,也使其一舉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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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畢業論文
评分從這個編譯本中一窺豪澤爾藝術社會學的麵貌。與後來貝剋爾發展的藝術社會學相比,豪澤爾的範式比較傳統。這其中的關鍵可能是他們持有的藝術觀念和社會學觀念都不一緻。但即便如此,全書仍有不少佳論,甚至還有一些論述,可以與貝剋爾的藝術社會學相匯通。
评分深邃
评分全書第四和第五部分為精華所在。比如說豪澤爾將藝術創作機製中的受眾這一環,納入到瞭社會流動當中去理解。他認為受眾可分為兩類,一類是贊助人,以及與贊助人擁有一緻審美趣味、利益關係的同一階層。但受眾的另一麵,即構成麵貌多樣化的公眾,他們受社會流動的影響,其本身並不固定,這種不確定性,進而促成瞭藝術接受的多樣性。 他通過文化階層理論對藝術的劃分,也揭示齣瞭藝術的一般性特質。比如在民間藝術中,生産者和消費者之間沒有明確界限。而通俗藝術的生産者和消費者不僅界綫清楚,消費者還處於被動地位。 另外,該書隻能解釋一般性現象,並不能夠套用到各種現象中去。尤其是對中國藝術的解釋,更不能簡單挪用。比如前述對通俗藝術的描述,可在一定程度上解釋17世紀的荷蘭美術,但卻無法解釋同樣植根於市民文化的中國藝術,比如揚州畫派。
评分2012,黃老師翻譯的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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