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论丛(第33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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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中国法律
作者:梁慧星
出品人:
页数:619
译者:
出版时间:2005-8
价格:45.00元
装帧:
isbn号码:9787503657191
丛书系列:
图书标签:
  • 1111
  • 民商法
  • 商法
  • 民法
  • 法律
  • 法学
  • 经济法
  • 合同法
  • 侵权法
  • 公司法
  • 知识产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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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本卷是《民商法论丛》第33卷(2005年第1号)。

【专题研究】栏刊载四篇论文:一是刘辉的《物权法定原则的经济分析》。民法为什么要规定物权法定原则?本文作者通过运用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以及福利经济学的方法,得出物权法定原则有利于减少交易中的信息成本并进而促进交易顺利进行的巨大作用。二是汪传才的《特许经营合同中不竞争条款研究》。不竞争条款是特许经营合同最常用的限制性条款,对于保护特许人的利益至关重要,但对受许人却不公平,甚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随着特许经营业的快速发展,这方面的争端日益增长。本文研究不竞争条款,分析其存在价值及在法律上的准确定位。三是税兵的《无居民海岛物权基本问题研究》。无居民海岛系指无常住人口居住的岛屿。我国沿海共有面积在500平方公里以上的海岛6961个,其中,无居民海岛有6528个。无论是从政治、经济还是从军事的角度分析,我国数量众多的无居民海岛都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无居民海岛的利用与开发总是与海洋资源的归属、海洋划界的争端紧密地交织在一起。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个无居民的岛屿或者岩礁能为一个国家带来1550平方公里的领海海域,一个能维持人类居住的岛屿则能够为一个国家带来43万平方公里的管辖海域。可见,茫茫大海上宛若弹丸的无居民海岛承载着维护国家海洋国土安全的重任。但由于立法的滞后,导致“无人海岛无人管”的状况,无居民海岛的所有权归属不明确,炸岛、炸礁、炸山取石及其他严重改变海岛地貌、形态的事件时有发生。更为痛心的是,钓鱼岛、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的一些无居民海岛多年未予重视,致使许多岛礁被邻国占据,造成沉痛的历史教训。因此对无居民海岛物权制度的研究,具有重要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四是段厚省的《请求权竞合与诉讼标的理论研究》。实体法上的请求权竞合现象,使得传统诉讼标的理论陷入了困境,为此产生种种所谓的新诉讼标的理论。但这些新诉讼标的理论,并未使问题获得圆满解决。本文作者提出三条思路:一是坚持传统诉讼标的理论,以预备的诉的合并来解决请求权竞合问题;二是以诉的声明作为诉讼标的,将请求权作为当事人攻击防御的手段;三是借鉴英美法系以自然的事实作为诉讼标的,请求权同样作为当事人攻击防御的手段。

【立法问题】栏选刊四篇文章。一是陈苇、冉启玉的《公共政策中的社会性别——(婚姻法)的社会性别分析及其立法完善》。作者认为,要真正消除男女间的不平等,实现对女性权利的平等保护,在法律的制定中应当具有社会性别视角。本文运用社会性别平等理论来分婚姻法对男女两性的影响,指出某些形式上的男女平等规定的施行可能给女性带来不利,进而从社会性别平等角度提出完善婚姻法的立法建议。二是陈传法、卓逸群的《宣告失踪与失踪人利益之保护》。我国自1986年的民法通则颁布至今,研究失踪宣告制度的论著甚少,但在有限的论著中已形成两种对立的观点:一是主张仿效法国立法体例,废除宣告失踪制度,而代之以财产代管人制度;二是认为现行宣告失踪制度符合我国国情,仍应予以保留。值此民法典起草之际,本文作者对宣告失踪制度和失踪人利益保护方式作了系统研究,并提出立法建议方案。三是李新天、朱琼娟的《未出生者之民法保护探析》。对于未出生之生命体,法律应否加以保护?怎样进行保护?保护的范围如何?是制定民法典所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作者认为,应将未出生者与法律中之“人”区分开,同时将“出生”作为未出生者享有权利能力之始点而提前赋予其行使与救济的权利。本文主要从侵权法的角度分析各国强化对未出生者权益保护的趋势,建议我国尽快确立相关法律制度以加强对未出生者之法律保护。四是许光的《基金会创立中的法律问题》。作者认为,在大陆法系财团法人制度之下,基金会的创立采许可制,有最低创立基金的规定,创立程序比较复杂,而英美法系多采登记制或者自由创立制,没有最低创立基金的限制,创立程序相对简单。本文研究财团法人制度下基金会创立的各种法律问题。

【域外法】选刊三篇文章。一是徐亮的《美国普通法上隐私权的渊源与流变》。自民法通则实施以来,有关隐私权受侵害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及所引发的讨论,一直是社会生活中的热点,但学术界关于隐私权的理论研究却仍显薄弱。本文探讨美国普通法上隐私权的渊源与流变,尤其关于隐私权的类型化研究,无疑对我们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有借鉴意义。二是刘信平的《美国侵权法因果关系中的可预见性规则研究》。美国法上的可预见规则,分为合同法上的可预见规则与侵权法上的可预见规则。侵权法上的可预见性规则,是指过失侵权人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的损害必须有可预见性,即侵权人只对可预见的损害承担责任,而且要对全部可预见的损害承担责任。可预见性规则之所以成为美国侵权法因果关系的权威理论,其原因在于可预见性规则体现了公平性,而摒弃了直接结果规则的牵强性和不可预见性。可以说,在过失侵权行为案件的审理中,没有哪一个理由能像可预见性那样影响法官的判断。本文作者认为,借鉴美国法可预见规则,可使我国法官在审理存在介入原因的复杂侵权案件中,作出准确统一的判断。三是美国卓瑞纳康的《知识产权与经济发展:欧美国家的历史经验与教训》,作者是美国缅因州不伦瑞克BOWDOINCOLLEGE经济系教授,在文中着重分析欧洲和美国的专利制度和版权制度,并总结其历史经验和教训。本文是作者受英国知识产权委员会的委托完成的,并被该委员会用做编写《知识产权报告》的背景资料,但并不必然代表该委员会的观点。由彭学龙翻译。

【商事法】栏编人三篇文章。一是余晓汉的《关于解决(海商法)中托运人问题的新思考》。作者认为,由于受《汉堡规则》的影响,我国海商法第42条第(三)项规定了两种“托运人”,致理论上发生如何识别“托运人”及如何界定“托运人权利义务”的分歧,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截然不同的判决,使“托运人”问题成为海商法理论和实践中最尖锐的问题。本文结合司法实践,分析了海商法规定两种“托运人”的必要性,提出删除海商法关于托运人定义的规定,复归于《海牙一维斯比规则》体制的立法建议及司法解释方案。二是肖和保的《保险法告知制度:变革中的利益平衡》。作者认为,保险法设立告知制度,在于补正当事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但在保险实践中逐渐变成保险人限制投保方利益并排除自己责任的利器,导致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利益失衡。本文分析研究传统告知制度的缺陷及现代保险法告知制度的改革,并提出重建我国保险法告知制度的建议。三是葛文的《人寿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信赖利益的构建——以保险法第56条第1款为中心》。我国保险法第56条第1款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此所谓“合同无效”是绝对无效还是相对无效?是一部分无效还是全部无效?属于强制性规范还是任意性规范?“书面同意”的性质及其形式要件是什么?未经“书面同意”是否影响被保险人所“享有”的合同权益?谁对保险合同无效负有注意义务?缔约过失责任应由谁承担及其范围?成为一直困扰审判实践的问题。本文正是针对这些问题的综合判例研究。

【仲裁问题】栏刊载汪祖兴的《挑战与回应: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我国涉外仲裁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以加入WTO为契机》。本文以我国加入WTO为契机,探讨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涉外仲裁制度的一般性要求,包括程序的独立自治性、公开性和运作高效性。并以此为参照指出我国涉外仲裁制度的某些缺陷,最后针对这些缺陷分别从微观角度和宏观角度提出对策。

【国际问题】栏选编两篇文章,一是加拿大凯瑟琳·沃尔希的《应收款融资与冲突法——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关于国际贸易中应收款转让公约草案评析》。应收款融资涉及两组合同关系:转让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原始合同和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转让合同。原始合同与转让合同是独立的,各自受其自体法的约束。但被转让债权的双重性质增加了法律选择问题的复杂性。1992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25次大会决定把债权转让的问题提上议事日程。经多次讨论,《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关于国际贸易中应收款转让公约》(草案)于2001年12月12日获得联合国大会通过,迄今尚未生效。本文作者是加拿大蒙特利尔McGiU大学法学教授,是负责制定公约的工作组中加拿大代表团的成员之一。本文对公约(草案)中的每一冲突法条文的制定背景作了详细的说明,无疑是很好的学习资料。由王娟翻译。二是何其生的《(海牙送达公约)及其实施中的问题》。作者认为,海牙送达公约是民事诉讼领域最为成功的条约,但该公约在实施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有些问题极具理论探讨价值,对各国司法实践有重要影响。我国是该公约的成员国,公约的每一点变化都会对我国未来的司法实践产生影响。本文广泛结合各国的司法实践,研究海牙送达公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具有重要理论和实践意义。

【资料】栏选刊两份文件。一是《国际船舶保险条款》(01/1I/02)。伦敦保险市场是全球最大的保险市场,其1983年和1995年的船舶保险条款一直统治着海运保险市场。伦敦市场联合船舶保险委员会于2002年推出新的船舶保险规则,综合了前两个条款的优点,并弥补了它们的不足,相信不久将取代前两个条款。由郑晓东、姚宏敏翻译。二是《中国不动产登记法草案(建议稿)》。2004年立法机关重新开始着手物权法草案的讨论修改工作,8月初召开了物权法草案专家讨论会,10月人大常委会对物权法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但12月的人大常委会却未对物权法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表明原定2005年3月通过物权法草案的计划已经改变。据说改为在2006年3月的全国人大大会通过。按照物权法草案(第二次审议稿)的规定,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可见不动产登记制度之重要。如果没有一个完整的、科学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将来物权法即便颁布实施,也将很难发挥其作用。因此,在物权法之外还应单独制定一个不动产登记法。本建议草案由于海涌起草,是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不动产登记制度研究》的研究成果。

好的,这是一份关于《民商法论丛(第33卷)》之外的其他法学论著的详细介绍,旨在提供一个深入的法律学术景观,但不涉及《民商法论丛(第33卷)》的具体内容。 --- 前沿法学探索与理论创新:精选法学论文集深度导读 本篇导读聚焦于当代法学研究中几个关键领域的前沿动态与理论深度,旨在为读者勾勒出与民商法领域交织又相互独立的法律思潮。我们将探讨的论著集合,涵盖了公法、刑法、诉讼法、法理学以及比较法等多个维度,展现了当下法律学界在应对社会变革、技术发展与司法实践挑战时的深刻思考。 一、 宪法与行政法的前沿议题:权力边界与权利保障的新维度 在公法领域,近年来对宪法结构、行政权力的制约与公民权利保障的深入探讨成为焦点。有几部重要的论文集,系统梳理了在数字化时代背景下,公法理论面临的全新考验。 1. 论行政法中的“数字规制”与“算法正义” 当前,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在行政决策中的应用日益广泛,引发了关于“算法的黑箱”是否会侵蚀传统行政程序的合法性与透明度的深刻忧虑。相关论著深入分析了《行政程序法》在面对自动化决策时的适用困境。例如,有研究详细考察了“可解释性”(Explainability)原则在行政裁量中的引入可能性,探讨如何确保公民对行政机关的决定享有有效的司法救济权。这不仅涉及程序法的修改建议,更关乎基本人权在数字空间中的实体保障。论者们普遍认为,传统的“信赖保护原则”和“比例原则”需要进行功能上的重构,以适应瞬息万变的数字环境。此外,对于公共数据的开放与治理,也成为了行政法学研究的重点,探讨如何平衡政府的监管需求与公民的知情权和隐私权。 2. 宪法中的“基本权利竞合”与“价值位阶”重构 在涉及多项基本权利发生冲突的复杂情境中,例如言论自由与个人隐私权的冲突,宪法学的研究呈现出向精细化和个案分析的趋势。一些优秀的论集侧重于“审慎审查标准”(Proportionality Test)的本土化与深化。不再满足于机械地套用审查三阶层,而是引入了更多考量社会文化背景和价值衡量的复杂框架。对于紧急状态下的宪法秩序,特别是公共卫生危机爆发后,政府权限的扩张是否符合“紧急法令”的限制条件,相关研究提供了批判性的法律分析,强调即使在非常时期,宪法保留的“核心领域”也不容侵犯。 二、 刑法学:风险社会下的责任认定与刑罚目的重塑 刑法学界的研究重心,正从传统的“犯罪构成要件”的精确分析,转向对社会风险的预防与治理。 1. 论“预备犯”与“组织犯罪”的界限模糊 在现代社会,许多犯罪行为在实施前就展现出高度的组织性和预见性,这使得传统刑法中对“着手既遂”的界定变得模糊。部分学术成果聚焦于“网络恐怖主义”和“金融诈骗组织”的刑法评价。研究者们试图在刑法谦抑原则与社会安全需求之间找到平衡点,探讨如何有效惩罚尚未完成的危害行为,同时避免对正常社会交往的过度干预。对于组织内部成员的“共同故意”认定,也提出了更具操作性的标准,强调对信息控制和决策参与度的审查。 2. 刑罚的当代价值:修复性司法与恢复性正义的实践困境 与传统的“报应刑”和“一般预防”理论相对立,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关注修复性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在我国的本土化应用。这些研究并非简单地引入西方模型,而是结合我国的社会治理体系,探讨如何在社区矫正、被害人参与调解等环节中,真正实现对受害人的实质性弥补和对加害人的社会回归。论文集深入剖析了在重罪案件中引入修复性措施的法律障碍,以及如何通过司法解释层面进行制度创新。 三、 诉讼法学:效率、公正与科技融合的三角博弈 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研究,正经历一场深刻的效率革命与公正重塑的拉锯战。 1.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开示制度”的本土优化 针对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证明难”问题,有学者对证据开示制度的适用范围、深度及其法律后果进行了系统性的比较研究。研究不仅分析了英美法系证据开示制度的经验教训,更侧重于探讨在我国特定的诉讼结构下,如何设计一套既能促进案件事实查明,又不会导致诉讼拖延和信息滥用的证据交换机制。特别是在知识产权和复杂商事纠纷中,对电子证据的集中展示和强制调取程序的合法性论证,是这部分研究的难点与亮点。 2. 刑事诉讼中的“去罪化”趋势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深化 在刑事诉讼领域,一项重要的发展方向是减少不必要的刑事干预。相关论著对轻微刑事案件的“拟制性不起诉”制度的效力进行了实证检验,并提出了更严格的适用标准。同时,“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常态化成为焦点,有研究通过对大量案例的分析,论证了如何通过引入风险评估工具和加强人权保障律师的参与度,提高羁押措施的精准度和正当性。 四、 法理学与比较法:全球化背景下的法律哲学对话 法理学的研究,在当下更强调跨文化、跨体系的对话与反思。 1. 论“法律的实在性”与“规范性”的张力 在法社会学与法理学的交叉地带,有论著关注法律规范在实际社会运行中的“失灵”现象。研究者们尝试运用更具描述性的方法,探究特定社会群体对法律的认知、规避和“再创造”行为,从而反思纯粹的规范逻辑是否足以解释复杂的法律现象。这种“向下看”的研究方法,对传统法律教义学的预设提出了挑战。 2. 比较法视野下的“商事主体人格否认”制度的域际差异 在比较商法领域,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研究持续深入。不同法域(如德国、美国、日本)在适用该制度时的“欺诈”或“滥用”要件的构成要件差异,被细致地对比分析。这不仅是法律条文的罗列,更是一种深层次的法律文化比较,探讨不同司法传统如何平衡有限责任的激励作用与债权人保护的必要性。 --- 总而言之,这些非民商法的论著,共同描绘了一幅当代法学复杂而充满活力的图景。它们不仅在各自的传统领域内进行深化,更积极回应着社会结构、技术进步和全球化带来的全方位挑战,展现出法律思维在应对现实复杂性时的强大解释力和规范重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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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本让人读后感到思维被拓宽的理论集成。它没有采用那种教科书式的平铺直叙,而是将诸多看似孤立的民法命题,巧妙地放置于一个宏大的私法体系背景下进行审视。我对其中关于意思表示的构成要件及其在不同法律行为中效力差异的论述尤为着迷。作者们通过对大量判例的细致解构,揭示了法律条文背后隐藏的社会价值取向和价值冲突。比如,在论及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边界时,那种审慎而又富有建设性的批判态度,促使我反思传统合同自由观念在面对突发公共事件时的弹性所在。整本书的阅读体验如同与一群顶尖的法学智者对弈,每一步推演都充满了精妙的策略性,对于提升个人法律思维的精确度和深度,有着立竿见影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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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实话,初拿到这本分量十足的文集时,我有点担心会陷入晦涩难懂的纯粹学院派的泥潭,但翻阅后发现,这种顾虑完全是多余的。编者们似乎非常注重文本的可读性,即便涉及复杂的物权变动理论或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叙述上也保持了一种令人称赞的克制与清晰。特别是关于人格权保护的几个章节,它们没有停留在概念的罗列上,而是紧密结合了当下热点,比如数据权利的私法属性界定,这让我看到了法律学人对时代脉搏的准确把握。这本书的价值在于,它提供了一套成熟的分析工具,让你在面对复杂的民事法律纠纷时,能够迅速定位核心争议点,并从学理上找到坚实的立足之本。它更像是一本“思想工具箱”,而非简单的知识点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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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汇编的学术野心可见一斑,它不止步于对某一具体法律领域的修补,而是着眼于私法体系内部的内在逻辑一致性与价值平衡。我特别关注了其中关于继承法与家庭法交叉地带的探讨,它非常细腻地处理了现代家庭结构多元化对传统法律预设的挑战。书中对“家庭成员”概念的重新审视,以及在财产分割中如何体现公平原则的探讨,展现了极强的社会责任感。阅读这些篇章,常常会产生一种“原来如此”的顿悟感,因为作者们善于从一个极小的切口,撬动起整个法律体系的结构性问题。全书的行文风格稳健中带着锐气,论证过程严密,少有情绪化的表达,但字里行间透露出的对私法精神的坚守,极具感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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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部文集的汇编,仿佛是一次穿越法学历史长河的深度探险。作者们以严谨的学理基础和敏锐的现实关怀,对当前商事法律体系中的诸多疑难问题进行了系统性的梳理与深层次的剖析。我尤其欣赏其中关于公司治理结构变迁及其法律规制演进的探讨,它不仅回顾了传统治理模式的局限,更前瞻性地分析了数字经济时代下,平台经济对公司法基本原则带来的冲击与重塑。阅读这些文章,能真切感受到法律理论与实践张力之间的动态平衡。篇幅虽厚重,但行文逻辑清晰,论证扎实,对于希望深入理解商事法律前沿思潮的专业人士而言,无疑是一本不可多得的指路明灯。它不是简单地对既有法规条文进行注释,而是试图构建一个更具适应性和前瞻性的法律分析框架,这种学术雄心令人印象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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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白讲,这类深度理论文集,往往是智力上的马拉松,需要极大的专注力。然而,这一辑的内容安排却颇具匠心,不同作者的切入点和研究方法迥异,使得阅读过程充满了新鲜感,有效避免了审美疲劳。比如,有几篇采用了比较法的视角,将我国特定法律制度与域外先进经验进行对比,这种方法极大地拓宽了我的视野,让我意识到我们现有制度的优势与不足所在。这些文章的价值不在于提供了标准答案,而在于提出了更深刻、更尖锐的问题。对于那些致力于在法律实践中寻找理论支撑点,或者希望在学术研究中突破现有范式的同行们来说,这本书无疑是一次高质量的思维碰撞,它所蕴含的研究方法论和批判性思维的训练价值,甚至可能超过了其所探讨的具体法律条文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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