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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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中国法制
作者:胡平
出品人:
页数:231
译者:
出版时间:2004-2-1
价格:25.00元
装帧:平装(无盘)
isbn号码:9787801822482
丛书系列:
图书标签:
  • 法律
  • 法学
  • pdf
  • 精神损害赔偿
  • 侵权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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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系现代民法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在此对精神损害赔偿的一些问题作了一次尝试性的研究。

第一章为精神损害赠偿制度概论。本章通过对反对和赞同精神损害赠偿的两种学说的讨论、阐释了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依据在于精神损害赔偿具有补偿、抚慰受害人,惩罚加害人的功能。第二章为精神损害。本章对“损害”与“损失”的概念的异同进行了辩的,讨论了关于损害概念的三种学说。第三章为精神损害赔偿的归责。此章讨论了过错责任原则的历史沿革及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萌芽、形成及确立的进程,阐述了过错责任原则为精神损害赔偿基本归责原则的理论依据以及精神损害赔偿场合适用“过错推定规则”的局限性。第四章为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本章讨论了确定精神损守赔偿范围的基本理论,对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若干学说明进行了探讨。第五章为精神损害赔偿的特殊问题。该章着重讨论了法人、对痛苦无感受能力之人、死者及胎儿的精神损害赠偿问题。第六章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算定。本章探讨了抚慰金算定上的特点,抚慰金算定的方法以及抚慰金算定的时间、地点标准。第七章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减额。本章探讨了过失相抵的意义、理论依据、历史沿革;过失相抵的适用范围及必须满足的要件;讨论了过失相抵的效果以及过失相抵与减损义务规则的关系等问题。

好的,这是一部名为《物权法定原则的重构与适用研究》的学术专著的图书简介,内容完全围绕该主题展开,旨在深入剖析物权法理论与实践中的核心议题: --- 物权法定原则的重构与适用研究 内容提要 本书是对当代民法理论中最为核心且最具活力的概念之一——物权法定原则——进行的一次系统、深入、多维度的学术考察与前沿探讨。物权法定原则,作为公法化私法的重要体现,旨在通过限制私权自治的范围,维护交易安全,平衡物权变动的公示性与私权设立的自由度之间的张力。本书不仅追溯了该原则自罗马法至大陆法系、再至我国《民法典》的历史演进脉络,更聚焦于其在当代复杂化、多元化的社会经济关系中的适用困境与重构路径。 全书结构严谨,论证扎实,从物权法基础理论的高度出发,层层递进,最终落脚于司法实践的具体疑难问题,力求为理论工作者和实务部门提供一套具有前沿视野和可操作性的分析框架。 第一部分:物权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与历史沿革 本部分首先奠定了物权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石。作者系统梳理了物权法定原则的法律渊源,对比了《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以及《瑞士民法典》等经典范本中不同表述的差异及其背后的法哲学意蕴。 重点探讨了物权法公法化的趋势与物权法定原则的制度功能。物权法定绝非简单的权利创设限制,而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交易安全、防范“隐性物权”泛滥的核心机制。作者对“物权”的本质属性进行了深入辨析,认为物权法定是对排他性支配权的法定化,它实质上是对支配权与请求权关系的规范。 历史梳理部分,特别关注了物权法定在不同历史阶段所承载的社会经济任务。从封建土地所有权向现代私有财产权的过渡中,物权法定如何被用作确立现代产权秩序的工具;以及在工业化后期,面对新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兴起,其适用边界如何被不断试探和拓宽。 第二部分:物权法定原则的内涵解析与体系定位 本部分深入剖析了物权法定原则的规范层级与内在结构。作者认为,物权法定原则并非单一的“禁止创设”命令,而是一个包含“物权法定”与“内容法定”的复合性原则。 (一)“物权”的法定性:即法定的物权类型(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不可由当事人合意创设。本书详细考察了我国《民法典》物权编中对法定物权类型的列举,并探讨了准用益物权(如土地使用权、居住权)的法律性质与法定化逻辑。特别辨析了“合乎法定物权本质的”的变种是否被允许这一核心争议,主张在严格限制新类型物权创设的前提下,对现有物权类型的内容进行有限的微调具有合理性基础。 (二)“内容”的法定性:此项涉及物权法定原则对物权具体权能(如使用、收益、处分权能)的限制。作者结合用益物权的实践,分析了当事人约定不符合法律强制性规定时,约定效力如何处理,强调了内容法定是保障物权排他性、对世效力的必然要求。 (三)法定原则的体系定位:本书将物权法定置于私法自治与社会公共利益的交叉点,探讨其如何与其他基本原则(如意思自治原则、公示公信原则)进行功能协同或冲突调和。作者提出,物权法定是限制私权自治在“对世权”领域的极端体现,其效力优先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第三部分:物权法定原则在新型财产关系中的适用张力与重构 这是本书最具实践价值和创新性的部分。随着经济形态的变迁,大量新型财产权利形态的出现,对传统物权法定的适用边界构成了严峻挑战。 1. 居住权的法定化与“非典型用益物权”的纳入: 本书重点分析了《民法典》新设立的居住权。作者将其置于物权法定原则的框架下考察,认为居住权的设立虽然是法律主动规制的结果,但其作为法定用益物权的特殊类型,体现了物权法定在保障特定社会权利方面的价值导向的突破。同时,探讨了在房产“金融化”背景下,其他潜在的“类用益物权”如区分所有权下的特定空间使用权,是否应被纳入法定体系或被认定为具有准物权效力。 2. 担保物权法定与《民法典》的创新: 针对动产担保和知识产权质押的快速发展,作者批判性地分析了物权法定在担保领域的僵硬性可能带来的效率损失。本书探讨了“例外法定化”的理论路径,即在严格的公示制度保障下,对于特定高价值、高流转性资产(如知识产权、特定股权),法律是否应设置“准物权”的弹性空间,以适应现代信贷体系的需求。 3. 团体共有与非法人组织财产的物权化难题: 针对业主大会共有物、非法人组织的共有财产等新兴社会组织形态中的财产归属问题,本书指出传统物权法定在处理多人、多主体利益集合时的不足。作者主张应引入“准物权”或“特别法人财产权”的理论模型,以避免将这些复杂的社会关系硬性塞入严格的物权法定框架中,造成制度失灵。 第四部分:物权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与裁判指引 本部分是理论研究向司法实践的转化。作者结合大量(假设的)典型案例和前沿司法判例,剖析了法院在认定“物权”类型及其“内容”时常见的错误与陷阱。 重点解析了如何区分“物权约定”与“债权约定”的效力界限,特别关注了不动产“售后回租”协议、附期限所有权保留等复杂交易中,当事人意思与法定物权体系的冲突点。 裁判指引部分,提出了一个“价值衡量与类型兼容性”的审查模型:在面对新型权利主张时,法院应优先衡量该权利是否具备物权排他性、对世性、权利的公示可行性。如果该权利的设立不直接损害交易安全和公信力,且具有明确的法律政策导向(如居住安全),则可考虑通过类推适用或特别立法的方式,在物权法定原则的“宏观精神”下予以承认,而非机械僵化地予以否定。 结论:物权法定原则的当代意义与未来展望 本书最终总结道,物权法定原则并非一成不变的教条,而是一个内生张力的动态平衡体系。在维护产权清晰度和交易安全这一核心使命不变的前提下,物权法定原则的“法定”二字,在当代必须被理解为“立法者必须明确授权的”,而非“法律条文已穷尽的”。未来的物权法理论研究,必须致力于构建一个既坚守基础秩序,又能有效回应财产关系复杂化的、具有制度韧性的物权法定体系。 --- 适用读者:民法学、物权法学、财产法学领域的学者、研究生,以及从事司法、法律实务、不动产登记、金融担保等领域的专业人士。

作者简介

目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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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记得自己小时候常常会和其他小朋友就某些问题争论得面红耳赤甚至跳脚,总觉得对方的思维方式诡异得令人发指,怎么这么显而易见的问题居然会想歪掉。年幼不懂得考虑别人感受,“你怎么这么笨啊”就脱口而出。 有幸学习法律以后,方才懂得年幼时所意识到的那些可以轻易反驳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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