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法规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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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华夏出版社
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出品人:
页数:1138
译者:
出版时间:1993-12
价格:75.00
装帧:精装
isbn号码:9787508002224
丛书系列:
图书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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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世界经济史纲要》 作者:[此处填写作者姓名,例如:张明] 出版社:[此处填写出版社名称,例如:宏观视野出版社] 出版日期:[此处填写出版日期,例如:2023年10月] --- 内容简介 《世界经济史纲要》是一部全面而深入探讨人类经济活动演进历程的学术专著。本书旨在梳理并剖析自史前采集社会到当代全球化数字经济的漫长历史脉络中,不同文明、不同地域在经济组织形式、生产技术、贸易网络、财富分配以及宏观经济治理等方面所经历的重大转型与关键节点。 本书的视角宏大而不失细节,结构严谨,力求以跨学科的视野,融合经济学理论、社会学分析、历史学考证,构建一个多维度、立体化的世界经济发展图景。我们避开了对任何特定国家国内法制或行政规章的详细阐述,而是将重点聚焦于影响全人类财富创造与流动的普遍性经济规律与结构性变迁。 全书共分为六个主要部分,层层递进,系统勾勒出人类经济文明的演进轨迹。 第一部分:早期经济形态的萌芽与奠基(史前至公元500年) 本部分考察了人类经济活动的起源,从旧石器时代的狩猎采集经济,到新石器时代的农业革命及其带来的定居化生活方式的转变。重点分析了早期社会中资源的稀缺性、劳动分工的初步形成,以及早期私有制的出现。随后,本书深入探讨了四大古文明(美索不达米亚、古埃及、印度河谷、中华文明早期)在灌溉技术、土地制度、早期货币形式(如贝壳、金属块)的演变,以及大型工程项目背后的经济组织能力。对于古希腊城邦的商业活动、罗马帝国的奴隶制经济基础、地中海贸易圈的形成与衰落,本书进行了细致的考察,着重分析了帝国扩张对资源配置和劳动力市场的影响。 第二部分:中世纪的区域化与商业复兴(公元500年—1450年) 本部分主要分析西欧封建制度下的庄园经济模式,探讨其生产效率的局限性以及贵族土地所有权对经济活力的抑制作用。同时,本书花费大量篇幅描述了拜占庭帝国与伊斯兰黄金时代的经济成就,特别是伊斯兰世界在商业法、金融工具(如支票的雏形)和跨大陆贸易网络中的核心地位。中国宋元时期的经济繁荣,包括先进的冶金技术、成熟的纸币使用及其引发的通货问题,也被置于全球背景下进行比较分析。中世纪晚期,欧洲城市商业的复苏、行会制度的建立以及初步的资本积累,为后来的变革奠定了基础。 第三部分:大航海时代与全球市场的形成(1450年—1750年) 本部分聚焦于地理大发现如何彻底重塑了世界经济地理。新航路的开辟打破了区域性的经济孤岛,初步建立了全球性的商品与贵金属流动网络。本书详尽分析了重商主义思潮的兴起,国家如何通过殖民扩张、垄断贸易和积累贵金属来实现国家财富最大化。价格革命(Price Revolution)——美洲白银涌入欧洲引发的通货膨胀及其对不同社会阶层的影响——是本章的核心议题。同时,对奴隶贸易这一残酷的“三角贸易”经济体系及其对美洲和非洲经济结构的深远影响,本书进行了批判性的审视。 第部分:工业革命与资本主义的勃兴(1750年—1914年) 这是全书的转折点。工业革命不仅是技术的飞跃,更是生产关系、社会结构和能源使用范式的根本性变革。本书细致考察了英国棉纺织业的技术突破、蒸汽机的应用,以及煤炭和钢铁工业的崛起对生产力水平的指数级提升。重点分析了亚当·斯密“看不见的手”理论的实践意义,以及古典政治经济学对自由市场制度的理论构建。同时,本书也深入探讨了圈地运动、城市化进程中工人阶级的形成、早期劳资矛盾的激化,以及由此催生的社会主义思潮作为对资本主义早期弊端的经济哲学回应。国际金本位制度的建立及其运行机制,构成了这一时期全球金融稳定的基础。 第五部分:两次世界大战与国家干预的兴起(1914年—1970年代) 本部分涵盖了两次世界大战对全球经济资源的巨大破坏,以及战间期出现的各种经济混乱,尤其是1929年大萧条的爆发及其全球蔓延机制。本书详细分析了凯恩斯主义经济学的理论核心及其在罗斯福新政等实践中的应用,阐明了国家干预经济活动以实现充分就业和稳定周期的理论合法性基础。战后,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建立(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创立)如何试图重建稳定的国际金融秩序。美苏两大阵营在经济体制上的对立(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的竞争),以及第三世界国家在去殖民化后寻求经济独立的发展道路,构成了这一时期的重要主题。 第六部分:全球化、信息革命与当代挑战(1970年代至今) 本部分考察了布雷顿森林体系的解体,固定汇率制度向浮动汇率制的过渡。全球化进程的加速——贸易壁垒的降低、跨国公司的扩张、金融资本的自由流动——如何重塑了全球价值链和区域分工。本书重点分析了20世纪70年代的“滞胀”现象,以及由此催生的以货币主义和供给侧经济学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思潮的兴起及其对政府角色的再定义。信息技术的爆炸性发展(互联网与数字经济)对传统产业、就业结构和全球贸易模式带来的颠覆性影响,是本部分探讨的重点。最后,本书对当前全球经济面临的结构性挑战,如主权债务风险、气候变化下的绿色转型压力、日益加剧的财富不平等以及地缘政治对全球供应链的冲击进行了前瞻性的梳理。 本书特色: 宏观视野与跨学科整合: 不局限于特定经济学流派,而是将经济现象置于更广阔的历史、文化和社会背景中考察。 全球平衡视角: 避免西方中心论,平等对待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地区的经济发展经验与教训。 数据驱动的叙事: 辅以大量的历史统计数据、价格指数和贸易流量图表,支撑论点的严谨性。 《世界经济史纲要》适合高等院校经济学、历史学、国际关系等专业的研究生及本科生作为教材或参考书,同时也为关注人类财富创造与分配规律的广大读者提供了一部扎实、深刻的阅读体验。它不仅讲述了“发生了什么”,更致力于解释“为什么会这样”以及“这对人类的未来意味着什么”。

作者简介

目录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法规汇编》
(1949.10――1993.12)
总 目
一、总 类
1综 合
2法制建设
3人事教育
4计划财务
5国际合作
6审计监察
7信 访
二、优 抚
1拥军优属
2抚恤优待
3烈士褒扬
4优抚事业单位管理
三、安 置
1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
2转业志愿兵、退伍义务兵安置
3军供站建设
四、救灾救济
1救灾
2社会救济
3扶贫
五、社会福利
1福利生产
2福利事业
3假肢工作
六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七 基层政权建设
八 行政区划
九 地名管理
十 社会团体管理
十一 婚姻管理
十二 收养登记
十三 殡葬管理
十四 收容遣送
十五 社会福利有奖募捐
十六 残疾人事业
十七 老年人事业
附 录
目 录
一、总 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年4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
1综合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民政工作改革充分发挥稳定机制作用报告的通知
(1989年7月1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1993年12月6日)
内务部关于各省(区)、市民政厅(部)、局请示报告制度的通知(1954年11月5日)
民政部关于民政部门工作着重点转移的意见(1979年3月10日)
民政部关于开展民政工作理论研究的通知(1983年2月11日)
民政部关于加强民政部门应用电子计算机工作的通知(1986年9月23日)
民政部关于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最高荣誉奖――“孺子牛奖”的决定(1986年11月12日)
民政部关于加强民政宣传工作的决定(1987年2月10日)
民政部印发《关于探索建立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制度的报告》的通知(1987年3月14日)
民政部关于民政系统工作人员牺牲、病故后在《社会保障报》发布消息的通知(1987年9月12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信息工作的通知(1989年5月27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确定中国民政标志的通知(1990年4月14日)
民政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廉政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电话会议精神的通知(1990年9月21日)
民政部关于向民政部报送公文的有关问题的通知(1990年10月19日)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事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的通知(1991年3月11日)
民政部关于加强民政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1991年5月8日)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的有关说明》的通知
(1991年8月6日)
民政部关于在全国开展争创民政工作先进县(市)和全优乡镇(街道)活动的决定
(1992年3月10日)
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民政工作改革开放步伐的意见》的通知(1992年7月18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加速全国民政系统办公自动化建设的通知(1992年8月13日)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细则》的通知
(1993年3月31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新闻发布工作办法》的通知(1993年5月25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福利业发展规划》和《殡仪服务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1993年8月30日)
2法制建设
民政部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新宪法的通知(1982年12月26日)
民政部关于转发《关于加快民政法制建设的几点意见》的通知(1985年10月26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答复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的规定》的通知
(1989年7月22日)
民政部关于做好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若干准备工作的通知(1989年9月4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法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的通知(1990年2月15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立法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1990年4月24日)
民政部关于做好行政诉讼法实施准备工作的意见(1990年5月21日)
民政部关于实施《全国民政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二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1991年9月7日)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系统专业法宣传教育实施意见》的通知(1992年7月7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二五”普法工作与民政法制理论研讨会议纪要》的通知
(1992年9月30日)
3人事教育
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国家物资局
关于加强民政干部队伍建设的几点意见(1985年12月4日)
民政部转发“关于提高优抚和社会福利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待遇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1985年12月10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助学金标准问题的批复(1987年2月16日)
民政部人事教育局关于印发《民政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试行办法》和开展科技进步奖励工作的通知
(1987年8月19日)
民政部人事教育局关于民政系统大、中专院生毕业生工作安排问题的函(1988年5月23日)
民政部人事教育局关于部属民政学校招生工作有关问题的函(1988年6月7日)
民政部人事教育局关于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可以作为计发离休、退休费基数的通知
(1988年7月16日)
民政部直属单位人事管理暂行规定(1988年8月1日)
民政部人事教育局关于印发《民政部中等专业学校民政专业教学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1988年9月3日)
民政部关于改进直属单位管理体制的通知(1989年3月28日)
国家教育委员会、民政部、劳动部、人事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长春大学特教部录取的在职残
疾学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1989年3月30日)
民政部关于民政系统试行《专业证书》教育的几点意见(1989年4月8日)
民政部人事教育司关于核定民政学校、休养院机构设置、领导职数和编制定员的通知
(1989年5月12日)
民政部人事教育司关于施行《民政部教材经费使用规定》的通知(1989年5月13日)
民政部、劳动部关于印发《民政系统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1989年10月21日)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科学技术三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0年1月8日)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科技成果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1990年1月12日)
民政部人事教育司关于各类学校毕业生见习期满后评审、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通知
(1990年3月10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部直属单位主管财务人员任免管理问题的通知(1990年3月19日)
民政部人事教育司关于下发《民政部属中等专业学校使用教材的规定》的通知
(1990年6月30日)
民政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年――一九九五年民政干部培训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1990年9月6日)
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民政系统干部培训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纪要》的通知(1991年3月5日)
民政部直属单位干部管理细则(1992年6月20日)
4计划财务
财政部、内务部、卫生部关于灾区医药救济费从1965年起由民政部门统一安排管理的联合
通知(摘录)(1964年12月24日)
财政部、内务部、卫生部关于革命残废军人、复员军人、麻风病人经费开支划分问题的联合
通知(摘录)1964年12月31日)
民政部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经费开支划分的通知”的函
(1979年6月28日)
民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在拥军优属活动和召开优抚对象先进代表会议等方面铺张浪费的通知
(1979年10月10日)
国家计委关于解决民政事业、企业基本建设投资来源问题的通知(1979年12月10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民政部门建房经费问题的函(1980年1月9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恢复结(离)婚证收费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80年6月17日)
国家计委、民政部关于民政事业单位的基建资金问题的复函(1980年6月22日)
民政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关于用于农村的民政事业费由中国农业银行
监督拨付的通知(1981年11月11日)
民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协作进一步做好民政统计工作的通知(1983年4月15日)
民政部、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明确优抚和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所需救护车分配渠道的通知
(1984年6月27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布《民政事业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1984年7月6日)
民政部对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不能将民政事业费与其他各项经费捆起来使用的请示》的答复
(1984年12月14日)
民政部关于民政部直属各筹建单位人员的奖金在筹建费中列支的通知(1984年12月21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抚恤和救济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1985年3月7日)
民政部关于重庆等七市计划单列有关问题的通知(1985年5月30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由民政部门定期发放生活费供养的优抚、救济对象给予生活补贴的通知
(1985年6月29日)
民政部关于发布《民政事业统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1987年11月25日)
民政部关于印发《离婚率计算方法研讨结果的报告》的函(1988年11月2日)
民政部印发《民政部直属事业单位“预算包干”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1989年1月5日)
民政部关于发布《民政部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细则》的通知(1989年1月21日)
民政部关于发布《民政部直属事业周转金的几项暂行规定》的通知(1989年5月24日)
民政事业统计主要指标解释(修改稿)(1989年5月)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颁发《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89年7月17日)
民政部、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关于办理全国勘界试点专用车控购手续的通知
(1989年9月25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89年10月3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生活费标准应按规定从一月起实行的通知
(1989年10月23日)
民政部关于勘定行政区域界限试点经费实行包干使用的通知(1990年6月6日)
民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民政系统搞好开源节流加强计划财务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1990年8月6日)
民政部关于修订民政事业统计年报制度的通知(1990年8月15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增补民政事业统计指标解释的通知(1990年11月16日)
民政部关于清理各类供养对象减员和检查抚恤、救济专项拨款使用情况的通知
(1991年11月8日)
民政部转发《关于发布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1992年7月16日)
民政部关于转发海关总署《关于逐步将特定减免税审批项目改由地方海关审批的通知》的通知
(1992年9月21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颁发〈关于加强事业单位收入财务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及印发民政部实施办法的通知(1993年2月12日)
5国际合作
民政部组织出国团组和接待外国代表团工作的若干规定(1988年1月6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外事工作管理的通知(1991年11月8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外事管理工作的通知(1992年8月4日)
6审计监察
民政部关于在民政部门建立审计机构的通知(1986年3月24日)
民政部关于加强民政部门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1987年10月16日)
民政部关于转发审计署《关于划定驻民政部审计特派员办公室审计范围的通知》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1989年5月24日)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等三个规章的通知(1989年11月20日)
民政部关于建立健全内审机构的通知(1990年12月8日)
审计署驻民政部审计特派员办公室、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对救灾扶贫周转金进行审计调查的通知
(1992年4月14日)
7信访
中共中央办公厅、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各部门归口分工
接待群众来访办法》的通知(1985年2月5日)
民政部关于印发《十省、市民政信访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1981年7月21日)
民政部关于加强民政信访工作的意见(1986年11月4日)
民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分级负责归口处理就地解决民政信访问题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1987年9月5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民政信访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1987年9月8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长期滞京上访老户工作的通知(1990年4月30日)
二、优 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84年5月31日)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1988年9月5日)
1拥军优属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驻老山、者阴山前线
部队指战员家属工作的通知(1984年7月27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尊重、爱护军队积极支持军队改革和建设的通知(1985年7月27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关于推广军人家庭服务中心现
场会的情况报告》的通知(1985年10月14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到云南、广西前线部队
进行慰问等活动的通知(1985年11月16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关于全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经验
交流会的情况报告》的通知(1987年9月28日)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批转全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1991年2月22日)
民政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尊重、爱护军队积极支持军队改革和
建设的通知》精神的通知(1985年8月7日)
中央宣传部、国家教委、文化部、民政部、共青团中央、国家文物局关于充分运用文物
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的通知(1991年8月28日)
2抚恤优待
国务院关于驻外、援外人员在国外牺牲、病故善后工作的暂行规定(节录)(1981年9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号(1988年7月18日)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4号(1988年9月23日)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内务部关于转发烈士遗物免费邮递办法的通知(1952年11月24日)
内务部关于革命残废军人享受公费医疗问题的公函(1953年1月29日)
卫生部、内务部关于二等以上革命残废军人的伤口复发治疗手续及各项费用开支的规定
(1953年4月1日)
内务部、卫生部关于企业、团体、机关不享受公费医疗的革命残废军人伤口复发仍应
享受公费医疗的批复(1953年6月11日)
内务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带病回乡军人治疗的规定(1953年7月8日)
内务部关于革命烈士、革命军人家属优待范围问题的批复(1953年9月1日)
内务部关于民兵民工因公伤亡抚恤问题的通知(1954年3月6日)
内务部关于中国红十字会工作人员抚恤问题的批复(1954年6月20日)
内务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关于多年无音讯之现役革命军人
家属待遇及婚姻问题处理办法(1955年6月15日)
内务部优抚局关于部队军官改薪后的家属待遇等问题函(1955年9月8日)
内务部关于革命残废军人被判处徒刑在缓刑执行期间是否发给残废抚恤的批复
(1956年3月3日)
内务部、卫生部关于二等以上革命残废军人的家属患病,因生活困难,可否减免医疗费用的批复
(1956年6月20日)
内务部、卫生部关于介绍革命残废军人到省外医院治病的联合通知(1956年7月25日)
内务部优抚局关于在部队服务的职工牺牲病故抚恤问题的复函(1956年12月12日)
内务部优抚局关于参加行政机关工作的技术人员牺牲、病故抚恤问题的复函(1957年7月13日)
内务部关于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委员会委员等牺牲、病故抚恤问题的批复(1957年9月6日)
劳动部、内务部关于询及经济建设工程民工负伤致残抚恤后生活困难和安装假腿问题的复函
(1958年2月10日)
内务部关于革命工作人员因公出差途中被汽车压伤领取保险金后是否还按因公致残处理问题的复函
(1958年3月19日)
内务部优抚局关于新疆生产兵团成员牺牲、病故抚恤问题的复函(1961年7月3日)
内务部关于军队儿童教育机关工作人员死亡抚恤问题的复函(1962年4月18日)
内务部关于民兵在训练中发生伤亡的抚恤问题的通知(1962年4月20日)
内务部关于军人(烈士)的生父母与继父母(或养父母)究竟何方应享受优待的复函
(1962年11月8日)
劳动部、内务部关于经济建设民工因工负伤未愈返家或伤口复发的医疗费如何开支问题的批复
(1962年11月20日)
内务部优抚局关于原在企业单位因公残废的职工调入国家机关工作后如何抚恤的复函
(1963年1月11日)
内务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病致残是否评残和抚恤问题的批复(1863年7月18日)
内务部、总后勤部关于在军队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革命残废军人残废抚恤金发放问题的通知
(1964年5月9日)
内务部、财政部关于革命残废人员因伤口复发到外地治疗和到外地安装假肢所需旅费报销问题的批复
(1964年11月27日)
内务部、财政部关于在乡三等革命残废军人发放残废补助费的通知(1965年7月3日)
财政部、内务部、卫生部关于复员军人、退伍义务兵医疗减免问题的复函(1966年2月17日)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调整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牺牲、病故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1979年1月8日)
总政治部、民政部、财政部、商业部、卫生部关于退伍红军老战士称号和待遇方面存在的
问题与解决意见的联合通知(1979年2月23日)
民政部关于部队志愿兵的家属如何优待问题的通知(1979年3月15日)
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解决部分老红军、老干部工资过低和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
(1979年4月17日)
民政部关于城市烈属、病故军人家属定期定量补助问题的通知(1979年5月28日)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民政部关于复员退伍军人查找原部队证明个人历史和伤残问题的通知
(1979年6月20日)
总政治部、民政部关于处理对越自卫还击作战中失踪军人的家属待遇问题的通知
(1979年7月2日)
民政部、公安部关于义务兵役制的人民警察因公致残后的残废金由哪个部门发给的问题的批复
(1979年9月5日)
民政部、财政部印发《关于改进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工作的规定》的通知(1979年10月30日)
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志愿兵牺牲、病故后享受抚恤金标准问题的通知(1980年2月2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0年2月13日)
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人民边防武装警察部队的干部、战士享受人民解放军同等优待待遇的通知
(1980年2月26日)
民政部关于军人、机关工作人员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应由家属居住地的县(市)民政
部门发给的通知(1980年3月13日)
民政部关于对越自卫还击战牺牲烈士的家属定期定量补助问题的通知(1980年5月26日)
民政部关于参加对越自卫还击战伤残战士退伍后伤口复发治疗问题的通知(1980年6月5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对越自卫还击作战牺牲人员家属增发抚恤金和提高革命烈士
抚恤金标准的通知(1980年8月18日)
民政部关于换发革命残废人员抚恤证的通知(1981年4月9日)
民政部关于烈军属中的地、富、反、坏分子已改变成份或已摘掉帽子的可否享受优待
问题的批复(1981年4月23日)
民政部优抚局关于残废军人出国安家残废抚恤金如何发给问题的复函(1981年4月29日)
民政部优抚局关于在对越自卫还击战中负伤的退伍军人要求评残发证问题的复函
(1981年8月28日)
民政部优抚局关于在职三等残废军人病故抚恤问题的复函(1981年10月7日)
国家农委、民政部关于给解放军战士划分承包土地问题的通知(1981年11月17日)
民政部、财政部、粮食部关于参战残废民兵民工待遇问题的联合通知(1981年12月4日)
民政部优抚局关于对“文化大革命”中因参加武斗致残已经评残发证的复员军人是否换证的复函
(1981年12月22日)
民政部关于退伍回乡的残废红军老战士应享受在乡残废抚恤金的复函(1982年3月10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在职革命残废军人残废金标准的通知(1982年3月24日)
民政部关于为下肢节除的二等甲级革命残废人员配置手摇三轮车问题的复函(1982年4月26日)
民政部关于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抚恤问题的通知(1982年6月16日)
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人民警察部队优待抚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982年9月13日)
民政部关于革命残废军人伤口复发死亡抚恤办法的通知(1983年1月15日)
民政部关于海关工作人员牺牲、病故、残废抚恤金应由民政部门发给的通知(1983年1月24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对在乡的特、一等残废人民警察、残废工作人员发给护理费问题的复函
(1983年4月11日)
民政部关于民政事业单位在职工因公负伤致残和牺牲病故抚恤问题的通知(1983年6月4日)
民政部关于革命残废人员历史上被捕、被俘后犯有错误可否给予残废抚恤问题的批复
(1983年7月19日)
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在乡二等以上残废军人公费医疗问题的通知(1983年9月9日)
民政部、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革命残废人员伤口复发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费补助问题的通知
(1983年12月27日)
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总政治部关于解决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称号和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
(1984年2月29日)
民政部关于对一九五五年前后复员到地方的女兵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1984年4月9日)
民政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在职的革命残废军人伤口复发治疗期间的有关待遇及对离休
退休的特、一等残废军人发给护理费问题的通知(1984年5月18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革命残废人员抚恤标准的通知(1984年5月30日)
民政部关于国民党军队抗日致残官兵可否按残废军人给予抚恤优待问题的批复
(1984年6月9日)
民政部关于因参加军事训练致残民兵在调整残废抚恤标准后如何给予抚恤的函
(1984年9月5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革命烈士一次抚恤金标准的通知(1984年10月9日)
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修改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评残审批权限的通知(1984年12月15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对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发给定期抚恤金的通知
(1985年1月10日)
民政部关于人民群众因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而致伤亡的抚恤问题的通知
(1985年3月28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对家居香港新界的烈属实行定期抚恤的复函(1985年6月11日)
民政部关于抗日义勇军对敌作战伤亡人员褒恤问题的批复(1985年7月11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革命烈士一次抚恤金标准的通知(1985年10月29日)
民政部优抚局关于革命烈士一次抚恤金按其牺牲时四十个月工资计发如何具体掌握的说明
(1985年12月10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1986年3月27日)
中国老龄问题全国委员会关于庆祝国际老人节活动的通知(1991年9月10日)
附 录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一九七八年底以前颁
布的法律进行清理的情况的报告的决定(1987年11月24日)
二、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政法、军事、机关工作和其他法规的通知(1987年6月10日)
三、民政部关于废止部分民政规章的通知(1993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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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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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法规汇编》给我带来了一种前所未有的“安全感”。在如今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我们每天都会接触到各种各样的信息,其中不乏一些似是而非的言论,或者一些模糊不清的概念。而当我翻开这本书,看到那些明确、规范、经过深思熟虑的法律条文时,我感到一种踏实。它就像一块坚实的基石,为我们在这个社会上生活提供了坚实的支撑。我曾经在工作中遇到过一些关于社会组织成立和管理方面的问题,当时感到非常困惑,不知道该如何办理。后来,我在这本书中找到了相关的法规,清晰地了解了成立社会组织的条件、流程以及需要承担的责任。这种清晰的指引,让我能够自信地去处理相关事务,避免了走弯路。让我印象深刻的是,书中关于慈善捐赠和志愿服务的部分,它不仅规范了这些行为,更体现了国家对公益事业的支持和鼓励。这让我觉得,作为一个社会公民,我可以通过合规的方式,为社会做出自己的贡献,而我的付出也会得到法律的保障。这本书的价值,不仅仅在于它是一部“法典”,更在于它所体现的“秩序”和“公平”。它告诉我们,在这个国家,有明确的规则在运行,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而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也都会得到法律的保护。这种“依法而行”的社会氛围,是我们每个人都渴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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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法规汇编》摆在我面前时,我首先感受到的是一种“敬畏”。这绝对不是一本能够随意翻阅的书籍,它承载的是国家社会的运行规则,是保障人民生活的基石。我是一名退休多年的老教师,经历了时代的变迁,对社会的变化有着深刻的体会。这本书,就像一本“历史的镜子”,让我看到了国家在民生保障、社会治理等方面所付出的巨大努力。我尤其关注书中关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内容,它详细规定了老年人的抚养、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的权利,这让我感到非常欣慰。我想起我自己的晚年生活,能够有如此周全的法律保障,是一件多么幸福的事情。这本书不仅仅是为现在,更是为未来。它所规定的每一个条文,都凝聚着无数人的智慧和心血,都关乎着社会的长远发展。我深知,阅读这本书,并非易事,它需要耐心和细致。但我相信,通过对这些法规的了解,我能更深刻地理解国家的发展方向,更清晰地认识到自己的社会责任。这本书,它不仅仅是一部法规汇编,它更是一份沉甸甸的“社会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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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法规汇编》,我首先感受到的是一种沉甸甸的责任感。它不像那些故事性强的小说那样能瞬间抓住你的眼球,也不会像科普读物那样用生动的图解和案例来吸引你。这本书,它是一本工具书,一本指南,一本关于社会最基本运行规则的集合。阅读它的过程,更像是在进行一场精神上的“体检”,让你清晰地认识到社会肌体中那些关乎民生、关乎福利、关乎最基本人权保障的脉络。我花了整整一个下午的时间,只是粗略地浏览了一下目录,就已经被其中涵盖的广泛性所震撼。从婚姻家庭的设立与解除,到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权益保障,再到社会救助、社会组织管理、殡葬改革等等,几乎涵盖了公民从出生到生命终结,在社会互动中所能遇到的方方面面的法律法规。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为它直接关系到我们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我并非法律专业人士,但作为一名普通公民,我深切地体会到,了解这些法规,就像了解交通规则一样,是保障自身权益、避免不必要麻烦的基石。书中的条文虽然严谨、客观,但字里行间流露出的,是对公平正义的追求,是对弱势群体的关怀,是对社会秩序的维护。我甚至开始想象,那些在民政部门辛勤工作的公务员们,他们是如何将这些冰冷的条文转化为实际的服务,如何为无数需要帮助的人带去温暖和希望。这本书,它承载的不仅仅是法律条文,更是国家对人民的承诺,是对社会文明进步的不懈追求。我想,我会把它放在我的书架上最显眼的位置,时常翻阅,不仅仅是为了偶尔查阅,更是一种提醒,提醒自己,社会并非混沌一片,而是有规可循,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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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法规汇编》这本书,它像是一座“沉默的巨人”,静静地在那里,却拥有着无与伦比的力量。初见此书,它的厚重和严谨,确实会让人产生一种距离感。我并非法律专业人士,所以起初,我只是抱着一种“了解”的态度去翻阅。然而,当我逐渐深入,我发现,书中所蕴含的,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最根本的“秩序”和“关怀”。我是一名普通的家庭主妇,我最关心的是家庭的稳定和子女的成长。翻阅书中关于“婚姻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部分,我看到了国家对于家庭和儿童的重视。那些关于子女抚养、教育、财产分割的条款,不仅仅是法律的规定,更是对家庭责任的明确界定,是对下一代健康成长的有力保障。我甚至开始思考,很多我们在新闻上看到的家庭悲剧,如果当事人在事前能够充分了解这些法规,或许就能避免。这本书的价值,在于它将抽象的“权利”和“义务”,具象化为可操作的“规则”。它让我们明白,在复杂的社会关系中,我们并非孤立无援,而是有法律作为后盾,保障我们的合法权益。它不仅仅是给专业人士看的,更是给每一个渴望安宁、稳定生活的普通公民看的。它让我更加坚定地相信,一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社会,才是最值得我们信赖和守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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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第一次真正静下心来去研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法规汇编》时,我并没有把它当作一本“学习资料”,而是把它看作一次“社会探索”的旅程。我并不是一个法律科班出身的人,所以一开始,这本书给我的感觉更像是一份“攻略”,一份关于如何在复杂的社会环境中 navigate 的“秘密地图”。我尝试着从我最关心、最熟悉的领域开始阅读,比如关于社会保障和福利的部分。我发现,很多我们日常生活中听说的“养老金”、“医疗保险”、“失业救济”等等,在这本书里都有非常详细的法律条文来界定它们的范畴、申领条件以及保障水平。我甚至开始理解,为什么有时候在办理这些业务时,会有这样那样的规定,原来这些都是有法可依的。这本书不仅仅是罗列条文,它更是在构建一个社会保障体系的框架,确保每一个公民在遇到困难时,都能得到最基本的庇护。我特别关注了其中关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章节,看到国家在这方面所做的细致规定,从教育、医疗到人身安全,都给予了充分的关注和保障,让我感到非常欣慰。我认识到,这本书的意义远不止于“知道”,更在于“理解”和“应用”。它让我们明白,在社会的洪流中,我们拥有的不仅是权利,更需要去了解和掌握如何行使这些权利,以及如何履行相应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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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法规汇编》对我来说,是一种“力量的源泉”。在信息泛滥的时代,有时候会感到无所适从,不知道哪些信息是可靠的,哪些是应该遵循的。而这本书,它提供了一种“锚点”,一种确定性。我是一名自由职业者,在工作中会涉及到一些合同的签署和协议的制定,虽然我不是法律专业人士,但我知道,法律条文的重要性。当我遇到一些模糊不清的法律问题时,我就会翻开这本书,查找相关的规定。我尤其对其中关于“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的部分非常重视,它清晰地界定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为我规避了很多潜在的风险。这本书不仅仅是枯燥的条文,它更是对我们个人权益的一种“捍卫”。它告诉我们,在面对一些不公平的对待时,我们是有法律武器可以保护自己的。我甚至开始学习如何利用书中的一些条款,去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被不公正的对待。这本书的价值,在于它的“实用性”和“前瞻性”。它不仅能解决我们当下遇到的问题,更能帮助我们预见和规避未来可能出现的风险。它让我意识到,了解法律,不仅仅是为了“不犯法”,更是为了更好地“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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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法规汇编》,我第一反应是它显得有些“严肃”。这完全不是一本轻松读物,也没有那些引人入胜的故事。它更像是一个庞大的“工具箱”,里面装满了各种各样的“零件”——也就是各种法律条文。刚开始阅读的时候,我确实觉得有些吃力,因为很多法律术语对我来说是陌生的,而且条文之间需要仔细推敲才能理解其背后的逻辑。然而,随着阅读的深入,我逐渐发现,这本书的价值恰恰在于它的“全面性”和“系统性”。我是一名在社区工作的普通居民,经常会遇到邻里之间的一些小摩擦,或者在办理一些公共事务时遇到困惑。这本书就像一本“百科全书”,为我提供了解决问题的“参考答案”。我特别注意到关于“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部分,它详细规定了居民委员会的职责、工作程序以及居民的权利和义务。这让我更加清楚自己在社区中扮演的角色,也学会了如何更有效地参与社区事务。而且,书中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内容,也让我对维护社区和谐有了更深入的认识。这本书的意义,在于它帮助我们构建了一个清晰的社会行为规范体系,让我们知道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以及当发生矛盾时,应该如何寻求公正的解决途径。它让我意识到,我们每个人都是社会的一份子,都应该了解并遵守这些规则,才能共同构建一个更加有序、更加和谐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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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法规汇编》这本书,它带给我的不是知识的“爆炸”,而是一种“滋养”。它不像那些畅销小说那样能立刻让你沉浸其中,而是需要你静下心来,一点一点地去品味,去体会。我的职业是一名社工,每天都会接触到各种各样需要帮助的人,而这本书,几乎成了我工作中的“案头必备”。我常常在遇到一些棘手的问题时,翻开它,查找相关的法律条文,寻求最权威的指引。我记得有一次,我们帮助一位遭遇家庭变故的老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当时在申请流程和材料准备上遇到了一些困难。我查阅了《最低生活保障条例》,里面详细列出了申请的条件、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以及审批的程序。清晰的条文,让我能够更有条理地指导老人准备材料,也让我们的工作更加高效和专业。这本书的价值,在于它的“落地性”和“操作性”。它不仅仅是纸面上的规定,更是可以直接指导我们解决实际问题的“工具”。我尤其欣赏其中关于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的部分,它体现了国家对弱势群体的关怀,为他们提供了坚实的后盾。通过阅读这本书,我不仅提升了自己的专业能力,更让我对社会公平和正义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它让我明白,作为一名社工,我的工作是运用这些法律法规,为那些需要帮助的人带去实质性的支持和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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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法规汇编》就像在进行一场“寻宝”游戏,只不过这里的“宝藏”是关于我们生活方方面面的权利和义务。初次接触这本书,我承认,它确实会让人感到有些“望而生畏”。厚重的篇幅,严谨的语言,以及那些我可能从未听说过的专业术语,都给我一种“高不可攀”的感觉。然而,当我抱着一颗学习的心,真正沉下心来去钻研的时候,我发现,它并没有我想象的那么遥不可及。我尤其对其中关于婚姻家庭的法律条文印象深刻。从结婚的条件,到离婚的程序,再到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这些内容都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我突然意识到,原来很多我们在新闻上看到或者身边发生的一些婚姻家庭纠纷,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可以循。这本书不仅仅是告诉我们“应该怎么做”,更是告诉我们“为什么应该这么做”,以及“如果做了不该做的事情,会有什么样的后果”。这种清晰的界定,对于维护家庭的稳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我甚至开始想象,那些在婚姻登记处、在人民法院工作的专业人士,他们是如何将这些法规灵活运用,处理一个个复杂而敏感的家庭问题。这本书,让我看到了法律的温度,它不仅仅是冰冷的条文,更是对社会个体关系的规范,是对家庭和谐的守护。我开始相信,了解这些法规,不仅仅是为了避免麻烦,更是为了更好地爱护自己,爱护家人,构建一个更加和谐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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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白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法规汇编》不是一本我能随手拿起,一口气读完的书。它更像是一位老友,默默地坐在书架一角,在你需要的时候,提供最稳健、最可靠的支持。我第一次认真地去翻阅它,是因为我家里的一位长辈面临一些关于养老金和社会福利的问题,当时感到非常迷茫,不知道该如何是好。抱着试试看的心态,我翻开了这本书,虽然一开始被密密麻麻的条文弄得有些头晕,但当我找到相关章节,逐字逐句地去理解时,那种清晰明了的感觉是前所未有的。我发现,很多在日常生活中看似复杂、难以解决的问题,在这本书里都有明确的指引和依据。它就像一个万能的“说明书”,告诉你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以及在遇到特定情况时,应该遵循怎样的程序。我特别注意到其中关于社会救助的部分,它详细列出了各种救助的条件、标准和申请流程,这对于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来说,无疑是雪中送炭。我甚至开始反思,在我们身边,可能就有很多人因为不了解这些法规,而错失了本应享有的权利和帮助。这本书的价值,恰恰在于它的“实用性”和“权威性”。它不是泛泛而谈的理论,而是实实在在的规则,直接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我开始尝试将书中的一些内容,用更通俗易懂的方式,分享给身边的亲朋好友,让他们也能意识到这些法规的重要性。虽然我无法深入研究每一个条款,但至少,我能从中汲取到解决实际问题的力量,也能更好地理解国家在民生保障方面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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