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世纪英美契约法的历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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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
作者:李彤
出品人:
页数:352
译者:
出版时间:2011-11
价格:28.00元
装帧:
isbn号码:9787208102842
丛书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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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商法
  • 比较法
  • 契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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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19世纪英美契约法的历史发展》是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社科文库第二辑之一种。该书研究了19世纪英美契约法的发展,该项研究对我国构建更为完善的合同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19世纪英美契约法的发展演进》 序言 19世纪,是西方世界经历深刻变革的世纪。工业革命的浪潮席卷而来,社会结构、经济模式、法律体系都在发生着前所未有的重塑。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英美契约法也迎来了其发展史上一个至关重要的时期。这一时期,契约法不再是仅限于静态的原则梳理,而是与日新月异的社会经济现实紧密结合,通过司法实践、学说争鸣和立法调整,不断适应新的商业需求,解决层出不穷的法律难题,并逐渐形成了一套相对成熟和具有影响力的理论体系。 本书旨在深入剖析19世纪英美契约法所经历的历史性发展脉络。我们将回溯这一时期契约法理论和实践的核心变化,探讨其背后的社会经济动因,以及这些变化如何塑造了今日我们所理解的契约法。重点将放在几个关键的变革领域:契约自由原则的演变及其限制,要约与承诺的认定标准,对价的现代解读,欺诈、胁迫与不当影响等意思表示瑕疵的判断,合同的履行与违约责任,以及违约救济方式的拓展。此外,我们还将考察19世纪契约法在殖民地和国际贸易中的应用,以及由此带来的挑战和适应。 本书的写作,旨在为读者呈现一个动态而非静态的契约法历史图景。我们将尽量还原当时的司法判例和学说讨论,力求展现法官们的论证思路,以及法学家们如何挑战和修正既有的法律观念。我们相信,理解19世纪契约法的发展,不仅是对法律史的追溯,更是对契约法基本原理及其内在逻辑的深化理解,为当代法律的适用和发展提供有益的历史借鉴。 第一章:19世纪契约法发展的时代背景 19世纪,是英美世界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最为剧烈的时期。蒸汽机的发明和广泛应用,极大地解放了生产力,催生了工厂制度,将人口从农村吸引到城市,带来了前所未有的经济增长和社会流动。 工业革命的影响: 工业革命不仅改变了生产方式,更重塑了社会经济结构。大规模的商品生产和流通、日益增长的商业往来、以及新兴的工业企业,都对原有的契约法律体系提出了新的要求。原有的以土地和物权为核心的法律观念,逐渐需要转向对商业合同的关注。标准化、大规模的交易模式,使得对合同的明确性、可预测性和执行效率的要求大大提高。 自由放任主义思潮的兴盛: 亚当·斯密的经济学说在19世纪占据主导地位。自由放任主义强调市场机制的自发调节作用,认为政府干预越少越好。在法律层面,这意味着契约自由原则被高度推崇。人们被赋予了极大的自由来订立、修改和解除合同,国家的作用被限制在维护合同的有效性和强制执行的最低限度。这种思潮深刻地影响了法院在解释和适用契约法时的态度。 法律理论的发展与挑战: 19世纪也是英美法学理论活跃的时期。一些重要的法学家,如边沁、奥斯汀、梅因等,对法律的本质、渊源和功能进行了深刻的思考。这些理论探讨,为契约法的理论建构提供了思想资源,同时也对一些僵化的法律规则提出了挑战。例如,梅因提出的“从身份到契约”的社会变迁理论,形象地揭示了契约法在现代社会中的核心地位。 司法实践的推动: 随着商业活动的日益频繁,大量的契约纠纷进入法院。法官们在审理这些案件时,既要遵循既有的法律原则,又要面对层出不穷的新情况。通过判例的积累,契约法中的许多重要概念,如要约、承诺、对价、违约责任等,都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不断的解释、修正和发展。一些开创性的判决,对后世的契约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国际贸易的兴起: 大英帝国的殖民扩张和全球贸易的繁荣,使得英美契约法不仅在国内得到广泛应用,更被输出到世界各地,并成为跨国商业交往的重要法律基础。国际贸易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也迫使契约法不断发展,以适应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商业习惯和法律需求。 第二章:契约自由的演进与限缩 契约自由,作为19世纪契约法的基石,其涵义和适用范围在这一时期经历了显著的演变。 原则的确立与扩张: 19世纪初期,契约自由被视为个人自治的核心体现。法院普遍遵循“契约就是契约”(pacta sunt servanda)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最大限度地减少国家干预。这意味着,只要合同内容不违反公共政策或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院就应强制执行。这种自由主义的理念,在促进商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鼓励了人们积极参与交易。 对等与衡平的考量: 随着社会财富分配不均的现象日益突出,以及一些弱势群体在商业交往中处于不利地位,对契约自由的绝对性开始产生质疑。虽然“契约自由”仍然是核心原则,但法院在实践中也开始更加关注合同内容的实质公平,尤其是当合同存在明显的“胁迫”或“不当影响”时。例如,在某些情况下,法院会对一些显失公平的合同进行干预,或者要求对某些条款进行解释,以维护当事人的基本权益。 反垄断与反托拉斯的萌芽: 随着大型企业的出现和垄断行为的增多,对契约自由的限制也开始显现。尽管成体系的反垄断法律在19世纪后期才逐渐出现,但一些早期的判例已经开始关注那些可能损害市场竞争、限制贸易的合同,例如限制竞争的协议。这种对契约自由的限制,并非否定契约自由本身,而是为了保护更广泛的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 消费者保护的雏形: 尽管19世纪的契约法主要以规范商业交易为主,但随着零售业的发展和消费者数量的增加,一些针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开始零星出现。例如,在产品质量、销售广告等方面,法院在解释合同条款时,有时会考虑消费者作为弱势一方的利益。 国家干预的有限尝试: 尽管自由放任主义盛行,但并非全然没有国家干预。在某些特定的领域,例如涉及公共卫生、安全、劳工权益等,立法开始出现一些强制性的规定,直接影响到合同的订立和内容。这些规定虽然在初期相对有限,但却为后世更广泛的国家干预奠定了基础。 第三章:契约成立的要素:要约、承诺与对价的演变 契约的有效成立,离不开清晰的要约、有效的承诺和充分的对价。19世纪,这些基本要素的判断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不断的 refinement。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 19世纪初,法院对要约的认定相对较为严格。但随着商业广告和商品目录的普及,如何区分一项声明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要约”,还是仅仅向公众发出的“要约邀请”,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例如,著名的 Partridge v Crittenden 案(1871)就明确了广告通常属于要约邀请,除非其中明确包含了意图受约束的承诺。这种区分,是为了防止商家在订单超出其供应能力时承担不合理的义务。 承诺的送达与默示承诺: 19世纪,承诺的有效性不仅要求明确的表达,还必须有效地送达要约人。在 Adams v Lindsell 案(1818)中确立的“邮政信箱规则”(postal rule),规定只要要约人将承诺邮寄出去,即使邮寄延误或丢失,合同也已经成立。这一规则,极大地促进了远程交易的效率。此外,法院也开始承认默示承诺,即通过行为而非言语表示同意,只要这种行为能够合理地被解释为接受要约。 对价的现代解读: 对价(consideration)是英美法系合同法的重要特征,要求双方必须互为付出,才能构成有效的合同。19世纪,对价的理论得到了深入的发展。法院在判例中逐渐明确,对价不一定需要是“有价值的”,而是“有益于一方或有害于另一方”。例如,承诺为对方做某事,或者承诺不去做某事,都可以构成对价。但与此同时,对于“已发生的对价”(past consideration)和“履行已存在的义务”(pre-existing duty)是否构成有效对价,则出现了许多争议和限制。Stilk v Myrick 案(1809)拒绝承认船员因履行已有的合同义务而获得的额外报酬为有效对价,体现了这一原则的严格适用。尽管如此,一些判例也开始为“已存在的合同义务”的变通提供空间,为商业实践的灵活性留下了余地。 第四章:意思表示的瑕疵:欺诈、胁迫与不当影响 合同的成立,不仅要求意思表示合致,更要求意思表示的真实和自由。19世纪,对于影响意思表示效力的几种主要瑕疵——欺诈、胁迫和不当影响——的判断标准,也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演进。 欺诈(Fraudulent Misrepresentation): 欺诈是指一方故意作出虚假陈述,诱使另一方作出意思表示。19世纪的法院在认定欺诈时,逐渐强调“欺诈意图”(fraudulent intent)的证明,即陈述者明知其陈述是虚假的,或者鲁莽地不顾其真假。 Derry v Peek 案(1889)对欺诈的定义进行了严格界定,要求证明陈述者存在“欺诈性鲁莽”(fraudulent recklessness),而非仅仅是疏忽。这一判例对证明欺诈的门槛产生了重要影响,也促使了后来对“疏忽性陈述”(negligent misrepresentation)的进一步探讨。 胁迫(Duress): 胁迫是指一方通过非法威胁,强迫另一方作出意思表示。19世纪,胁迫的范围逐渐从传统的“人身胁迫”(duress to the person)扩展到“经济胁迫”(economic duress)。例如,在商业交易中,一方利用其市场优势或控制的资源,对另一方进行经济上的压迫,使其不得不作出不利于自己的合同约定。法院在判断经济胁迫时,会考察威胁的非法性、被威胁方的选择是否真正受到限制,以及是否存在可行的替代方案。 不当影响(Undue Influence): 不当影响是指一方利用其与另一方的特殊关系(如信任、依赖等),不正当地影响另一方的意思表示,使其作出不利于自己的合同。19世纪,不当影响的理论得到发展,尤其是在涉及家庭关系、医患关系、律师与当事人关系等领域。法院会推定某些关系存在不当影响,并要求占据优势地位的一方证明其行为的公正性。这种理论的出现,为保护那些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个人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五章:合同的履行与违约责任 合同成立后,其核心在于履行。当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是否以及如何获得救济,是契约法关注的焦点。19世纪,在违约责任的认定和救济方式上,也发生了重要变化。 严格责任原则: 19世纪的契约法很大程度上秉持了严格责任原则,即一旦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即使其原因并非出于故意或过失,通常也要承担违约责任。例如,在 The Moorcock 案(1889)中,尽管码头经营者可能没有预见到河床会发生变化,但法院仍认为其未能提供安全停泊的承诺构成违约。这种严格性,体现了对合同稳定性和可预测性的追求。 违约救济方式的拓展: 传统上,违约的主要救济方式是损害赔偿(damages)。19世纪,法院开始在特定情况下考虑其他救济方式,例如“强制履行”(specific performance)。强制履行通常适用于标的物具有独特性、金钱赔偿无法弥补损失的情况,例如不动产交易。此外,禁令(injunction)也成为一种重要的违约救济手段,用于阻止违约方继续进行违约行为。 预期违约(Anticipatory Breach): 19世纪,法院开始承认“预期违约”的概念,即一方在合同履行期届满前,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可以立即提起诉讼,无需等待实际违约发生。这一概念的出现,为遭受预期违约的一方提供了及时的救济,避免了不必要的等待和损失。 免责条款的效力: 随着合同的复杂化,免责条款(exemption clauses)在商业合同中越来越普遍。19世纪,法院在处理免责条款的效力时,采取了相对谨慎的态度,尤其是在涉及人身伤害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通过对合同条款的解释和对“重大过失”(fundamental breach)的认定,法院试图平衡合同自由和对弱势方的保护。 结论 19世纪的英美契约法,是一个在自由主义思潮主导下,与飞速发展的社会经济现实不断碰撞、适应和自我完善的过程。从对契约自由的极力推崇,到逐渐认识到其局限性并引入衡平与公共利益的考量;从对契约成立要素(要约、承诺、对价)进行精细化和规则化,到对影响意思表示真实性的欺诈、胁迫、不当影响等瑕疵进行更为细致的判断;再到对合同履行和违约责任的明确界定以及救济方式的拓展,都清晰地勾勒出契约法在追求稳定、公正与效率之间不断寻求平衡的轨迹。 理解19世纪契约法的历史发展,有助于我们认识到,法律并非一成不变的教条,而是随着时代变迁而生长的有机体。当时形成的许多原则和理念,至今仍是英美契约法的核心组成部分,甚至对世界其他国家的合同法产生了深远影响。本书的研究,希望能够为读者提供一个深入了解这一关键历史时期契约法演变的视角,并从中汲取宝贵的历史智慧,以更好地理解和应对当代的法律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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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的学术深度无疑是毋庸置疑的,但更让我感到惊喜的是,作者似乎在努力打破学术著作的固有藩篱。他并没有沉溺于纯粹的法条考据,而是相当注重将法律思想与当时伟大的思想家们的哲学观点联系起来。比如,在讨论洛克式的自然法观念如何渗透到早期契约自由原则时,作者的论述就非常引人入胜。他仿佛在告诉我们,契约自由并非凭空产生,而是特定历史时期主流价值观的法律化身。不过,我个人在阅读中途曾遇到一点小小的“迷失感”,那是在涉及19世纪中后期,关于“衡平法”如何介入普通法,修改严苛的“形式主义”契约要求的部分。那段内容信息密度太大,如果不是对当时的司法制度有基础了解,可能需要反复咀嚼才能完全消化其中精髓。总的来说,这是一部需要静下心来,甚至需要对照其他历史文献一同阅读的严肃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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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一个对法学历史不太熟悉的普通读者来说,这本书的入门门槛似乎有些高,但一旦坚持读下去,那种豁然开朗的感觉非常美妙。我特别欣赏作者在处理英美两国法律差异时的那种细腻笔触。英美法系虽然同源,但在契约的“对价”原则的理解和适用上,两国的路径分化得很有意思。英国的保守稳健与美国的实用主义精神,在这部法律史中体现得淋漓尽致。我印象最深的是关于“信赖保护”原则在不同时期,尤其是在美国《统一商法典》出现前后的地位变化。作者通过翔实的资料展示了,随着商业社会对效率要求的提高,僵硬的古典契约理论是如何被不断修正和软化的。这种跨越国界的比较视角,极大地拓宽了我对“法律是社会活动的产物”这一观点的认识。这本书的价值,绝不仅仅在于梳理了过去,更在于它提供了一个审视当下法律制度的独特棱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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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实话,我对法律史的热情原本只停留在“知道大概”的层面,但这本书彻底改变了我的看法。它最成功的地方在于,它让我看到了“法律人”的思维是如何随着时代需求的演变而“进化”的。作者巧妙地运用了大量的引文和历史案例,但高明之处在于,他并非简单地堆砌案例,而是将每一个案例都置于特定的社会冲突背景之下进行解读。例如,关于劳动合同的萌芽阶段,那些关于“工人与雇主间力量对比悬殊”的辩论,读起来简直就像是当代劳资关系冲突的早期缩影。这种历史的延续感,让人对法律的“进步”性有了更辩证的认识。与其说是法律的进步,不如说是社会对“公正”界限不断重新划定的过程。这本书读完后,我对合同的“意思表示真实性”这一概念的理解,上升到了哲学和历史的层面,而不仅仅是技术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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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的封面设计非常吸引人,那种复古的字体和深沉的底色,一下子就把人带回了那个风云变幻的时代。我原本以为这会是一本枯燥的法律史著作,充满了晦涩难懂的法条和错综复杂的案例分析。然而,真正读进去后,我发现作者的叙事功力着实了得。他不仅仅是在罗列历史事实,更像是在讲述一个宏大的故事,把那些冰冷的法律概念与当时的社会背景、经济思潮紧密地编织在一起。读来让人不禁思考,在那个工业革命浪潮下,契约精神是如何从一种朴素的道德观念,一步步演变成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框架的。尤其是对早期普通法中“契约论”的演变过程的梳理,那种层层递进的逻辑,让人对现代契约法的根基有了更深刻的理解。作者没有回避那些充满争议的法律判例,反而将其作为切入点,深入剖析了法官们在平衡自由与公平时的挣扎与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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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的行文风格属于那种沉稳老练的学院派,遣词造句颇有大家风范,很少有那种轻佻的、为了吸引眼球而设置的哗众取宠的论断。它更像一位经验丰富的历史学家,带着一丝近乎学究式的严谨,为我们揭示契约法那条复杂幽深的历史脉络。我尤其关注到作者对“契约自愿性”这一核心理念的解构。在19世纪,当自由放任的思潮达到顶峰时,法律是如何将这种经济学上的“效率优先”原则,包装成一种近乎神圣的权利来加以维护的?作者通过对诸多早期判例的细致分析,展示了这种理论是如何在面对贫困、垄断等社会现实时,显得苍白无力的。全书给我最大的感受是,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它对现实的反应速度和适应能力。这部著作,以其扎实的史料基础和深刻的洞察力,为理解英美法律思想的基石提供了一份极其宝贵的参鉴,绝非泛泛而谈的普及读物可比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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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粗浅的专业词汇都有错字非常影响观感! 论文本身布局清晰,深入浅出,前有中世纪普通法部分制度与契约法的衔接,后有与现代契约制度与习惯的串连,中有时代背景分析,介绍比较全面,帮助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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