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適用提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編總則
第一章刑法的任務、基本原則和適用範圍
第一條立法目的和根據
第二條任務
第三條罪刑法定原則
第四條法律麵前人人平等原則
第五條罪刑相適應原則
第六條屬地管轄權
第七條屬人管轄權
第八條保護管轄權
第九條普遍管轄權
第十條域外刑事判決的消極承認
第十一條外交代錶的刑事豁免
第十二條溯及力
第二章犯罪
第一節犯罪和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犯罪概念
第十四條故意犯罪
第十五條過失犯罪
第十六條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第十七條刑事責任年齡
第十七條之一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犯罪的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精神病人與醉酒的人的刑事責任能力
第十九條又聾又啞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正當防衛
第二十一條緊急避險
第二節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條犯罪預備
第二十三條犯罪未遂
第二十四條犯罪中止
第三節共同犯罪
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概念
第二十六條主犯
第二十七條從犯
第二十八條脅從犯
第二十九條教唆犯
第四節單位犯罪
第三十條單位負刑事責任的範圍
第三十一條單位犯罪的處罰原則
第三章刑罰
第一節刑罰的種類
第三十二條刑罰的分類
第三十三條主刑種類
第三十四條附加刑種類
第三十五條驅逐齣境
第三十六條民事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非刑罰性處置措施
第三十七條之一禁止從事相關職業
第二節管製
第三十八條管製的期限與執行
第三十九條被管製罪犯的義務與權利
第四十條管製的解除
第四十一條管製刑期的計算和摺抵
第三節拘役
第四十二條拘役的期限
第四十三條拘役的執行
第四十四條拘役刑期的計算
第四節有期徒刑、無期徒刑
第四十五條有期徒刑的期限
第四十六條有期徒刑與無期徒刑的執行
第四十七條有期徒刑刑期的計算
第五節死刑
第四十八條死刑的適用對象及核準程序
第四十九條死刑適用對象的限製
第五十條死緩變更
第五十一條死緩執行期間的計算
第六節罰金
第五十二條罰金的判處
第五十三條罰金的繳納
第七節剝奪政治權利
第五十四條剝奪政治權利的內容
第五十五條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
第五十六條剝奪政治權利的適用對象
第五十七條對死刑、無期徒刑罪犯剝奪政治權利的適用
第五十八條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計算與執行
第八節沒收財産
第五十九條沒收財産的範圍
第六十條以沒收的財産償還債務
第四章刑罰的具體運用
第一節量刑
第六十一條量刑根據
第六十二條從重處罰與從輕處罰
第六十三條減輕處罰
第六十四條犯罪物品的處理
第二節纍犯
第六十五條一般纍犯
第六十六條特殊纍犯
第三節自首和立功
第六十七條自首
第六十八條立功
第四節數罪並罰
第六十九條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罪的並罰
第七十條判決宣告後發現漏罪的並罰
第七十一條判決宣告後又犯新罪的並罰
第五節緩刑
第七十二條適用條件
第七十三條考驗期限
第七十四條不適用緩刑的對象
第七十五條緩刑犯應遵守的規定
第七十六條緩刑的考察
第七十七條緩刑的撤銷
第六節減刑
第七十八條適用條件與限度
第七十九條減刑程序
第八十條無期徒刑減刑的刑期計算
第七節假釋
第八十一條適用條件
第八十二條假釋程序
第八十三條考驗期限
第八十四條假釋犯應遵守的規定
第八十五條假釋考驗
第八十六條假釋的撤銷
第八節時效
第八十七條追訴時效期限
第八十八條追訴期限的延長
第八十九條追訴期限的計算
第五章其他規定
第九十條民族自治地方刑法適用的變通
第九十一條公共財産的範圍
第九十二條公民私人所有財産的範圍
第九十三條國傢工作人員的範圍
第九十四條司法工作人員的範圍
第九十五條重傷的範圍
第九十六條違反國傢規定之含義
第九十七條首要分子的範圍
第九十八條告訴纔處理的含義
第九十九條以上、以下、以內之界定
第一百條前科報告製度
第一百零一條總則的效力
第二編分則
第一章危害國傢安全罪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第五章侵犯財産罪
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第七章危害國防利益罪
第八章貪汙賄賂罪
第九章瀆職罪
附則
第四百五十二條生效日期及法律的廢止與保留
附錄
附錄一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1998.12.29)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走私、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犯罪分子的決定(2009.8.27修正)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2009.8.27修正)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懲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的決定(2009.8.27修正)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1995.6.30)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虛開、僞造和非法齣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1995.10.30)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1999.10.30)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2009.8.27修正)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2009.8.27修正)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二條、第四百一十條的解釋(2009.8.27修正)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2002.4.28)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2002.4.28)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2002.8.29)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章瀆職罪主體適用問題的解釋(2002.12.28)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信用卡規定的解釋(2004.12.29)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文物的規定適用於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古人類化石的解釋(2005.12.29)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齣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規定的解釋(2005.12.29)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條的解釋(2014.4.24)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的解釋(2014.4.24)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解釋(2014.4.24)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解釋(2014.4.24)
附錄二《刑法》曆次修改條文新舊對照錶
附錄三《刑法》相關司法解釋、司法業務文件匯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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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