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致人损害责任承担研究

未成年人致人损害责任承担研究 pdf epub mobi txt 电子书 下载 2026

出版者:
作者:姜战军
出品人:
页数:235
译者:
出版时间:2008-3
价格:28.00元
装帧:
isbn号码:9787300090818
丛书系列:
图书标签:
  • 未成年人
  • 侵权责任
  • 民法
  • 损害赔偿
  • 法律研究
  • 责任承担
  • 未成年人保护
  • 侵权行为
  • 法学
  • 研究
想要找书就要到 小美书屋
立刻按 ctrl+D收藏本页
你会得到大惊喜!!

具体描述

《未成年人致人损害责任承担研究》主要内容:未成年人在现实中参与惯犯的社会关系,可能在侵权,订立合同,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等领域导致他人损害,未成年人致人损害责任承担规则的合理确定对于实现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受害人保护和监护人利益维护的平衡意义重大。

好的,这是一份关于《物权法定原则下不动产用益物权设立研究》的图书简介: 图书名称:《物权法定原则下不动产用益物权设立研究》 图书简介 本书深入探讨了我国《民法典》背景下,物权法定原则与不动产用益物权设立之间的内在张力与实践路径。在市场经济日益活跃,不动产交易日益复杂的今天,如何既维护物权法定这一核心私法原则的严肃性,又充分激发不动产用益物权(如居住权、地役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在资源配置和经济发展中的能动作用,是亟待解决的理论与实务难题。 一、 研究背景与理论基石 物权法定原则作为现代民法物权制度的基石,旨在通过法定的方式明确物权的种类、内容和公示方法,以保障交易安全和稳定社会秩序。然而,不动产用益物权具有较强的社会功能性、经济性与特定性,其设立方式若过度僵化,可能难以适应多元化的社会需求和快速变化的经济形态。本书首先系统梳理了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在逻辑、历史演变及其在我国《民法典》中的具体体现,特别是对用益物权设立的法定性限制进行了详尽的文本解读和比较法考察。 二、 用益物权设立的法定性困境与突破口 本书的核心聚焦于不动产用益物权设立在法定框架下面临的困境。一方面,物权法定要求用益物权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任何“约定制物权”的创设都可能被视为无效。另一方面,司法实践和民间交易中大量存在以合同、遗嘱、判决等非典型方式设立的用益物权需求,例如特定的居住安排、临时的通道使用权或特定范围内的资源利用权。 为解决这一矛盾,本书从以下几个维度进行了深入剖析: 1. 居住权设立的灵活性探索: 居住权作为新增的用益物权,其设立方式具有一定的开放性。本书细致分析了《民法典》关于居住权设立的法定要求,并结合遗嘱、合同约定等不同设立方式的法律效力,探讨如何在不违背物权法定精神的前提下,最大化居住权的保障功能。重点分析了居住权设立的公示要件及其对不动产用益效力的影响。 2. 地役权设立的“约定优于法定”: 地役权的核心在于满足特定不动产的需役性。本书对比了我国与德法系、英美法系中地役权设立的模式,指出我国法在“地役权负担”的设定上,如何在法定类型(如通行权、采光权)的框架内,允许当事人通过契约创设新的内容和范围。尤其关注了地役权设立中“为供役地增加负担,为需役地增加便利”的内在逻辑,以及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约定内容”是否超出了物权法定的容许范围。 3. 建设用地使用权与用益物权体系的协调: 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重要的不动产用益物权,其设立通常与招拍挂等行政程序紧密相关。本书探讨了在存量土地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等新情境下,如何平衡政府主导的设立程序与市场主体对用益权益的定制化需求,确保用地目的与用益期限的法定性与合理性。 三、 动态公示制度在用益物权设立中的作用 用益物权的设立离不开公示制度的保障。本书认为,物权法定不仅体现在物权的“种类法定”,更体现在物权“内容法定”及“公示法定”。对于不动产用益物权而言,登记公示是其对抗第三人的核心要件。 本书详细分析了不同用益物权在登记制度中的差异: 强制登记的用益物权: 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居住权,登记的强制性如何服务于物权稳定的目的。 任意登记或特定情形下登记的用益物权: 如地役权,探讨了登记的补充性、宣示性作用,以及未登记用益物权在特定情境下的债权效力向物权效力转化的司法适用。 作者强调,公示制度的适度灵活性,是调和物权法定与用益物权设立需求的关键。在一些特定用益关系中,事实上的占有、特定合同的履行状态,是否可以替代或部分弥补登记的不足,是本书论述的重点。 四、 比较法视野下的制度借鉴 为寻求我国用益物权设立的更优路径,本书引入了德国法、瑞士法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理论进行比较研究。重点剖析了德国法上“给付行为与物权行为分离说”在用益物权设立中的适用,以及瑞士法对“约定用益物权”的有限承认机制。通过借鉴成熟的外部经验,本书旨在为我国未来不动产用益物权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撑,特别是为如何通过立法解释或未来修法,在坚守物权法定底线的同时,激活不动产用益的经济价值提供建设性意见。 五、 结论与展望 本书总结认为,在物权法定原则下设立不动产用益物权,关键在于把握“刚性”与“柔性”的平衡点:物权的种类和基本内容必须刚性地遵循法律规定,而用益物权的设立方式和具体内容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当事人意思自治实现必要的灵活性。本书为法学理论研究者、从事不动产交易和监管的实务工作者,提供了关于不动产用益物权设立的系统、深入且具有前瞻性的分析框架。

作者简介

目录信息

读后感

评分

评分

评分

评分

评分

用户评价

评分

作者尝试将民事责任能力和责任承担在逻辑上区分开来,承认民事责任能力属于人人皆有,而责任承担则可以依据识别能力和财产能力或者其他法政策原因予以另外设定。但这种区分是毫无意义的,人人皆有的民事责任能力失去了其概念创设之本意:用以解决是否须承担责任。也就是说:本来这个概念就是用来解决特定人是否须就其加害行为承担责任的,但是作者非要说这个概念不是这样用的,创设了另一个概念(责任承担)来解决这个问题。其实作者仅仅做到了概念的替换,而没有真正回答这个问题:在何种情况下特定人是否须对其实施的行为承担责任。

评分

作者尝试将民事责任能力和责任承担在逻辑上区分开来,承认民事责任能力属于人人皆有,而责任承担则可以依据识别能力和财产能力或者其他法政策原因予以另外设定。但这种区分是毫无意义的,人人皆有的民事责任能力失去了其概念创设之本意:用以解决是否须承担责任。也就是说:本来这个概念就是用来解决特定人是否须就其加害行为承担责任的,但是作者非要说这个概念不是这样用的,创设了另一个概念(责任承担)来解决这个问题。其实作者仅仅做到了概念的替换,而没有真正回答这个问题:在何种情况下特定人是否须对其实施的行为承担责任。

评分

作者尝试将民事责任能力和责任承担在逻辑上区分开来,承认民事责任能力属于人人皆有,而责任承担则可以依据识别能力和财产能力或者其他法政策原因予以另外设定。但这种区分是毫无意义的,人人皆有的民事责任能力失去了其概念创设之本意:用以解决是否须承担责任。也就是说:本来这个概念就是用来解决特定人是否须就其加害行为承担责任的,但是作者非要说这个概念不是这样用的,创设了另一个概念(责任承担)来解决这个问题。其实作者仅仅做到了概念的替换,而没有真正回答这个问题:在何种情况下特定人是否须对其实施的行为承担责任。

评分

作者尝试将民事责任能力和责任承担在逻辑上区分开来,承认民事责任能力属于人人皆有,而责任承担则可以依据识别能力和财产能力或者其他法政策原因予以另外设定。但这种区分是毫无意义的,人人皆有的民事责任能力失去了其概念创设之本意:用以解决是否须承担责任。也就是说:本来这个概念就是用来解决特定人是否须就其加害行为承担责任的,但是作者非要说这个概念不是这样用的,创设了另一个概念(责任承担)来解决这个问题。其实作者仅仅做到了概念的替换,而没有真正回答这个问题:在何种情况下特定人是否须对其实施的行为承担责任。

评分

作者尝试将民事责任能力和责任承担在逻辑上区分开来,承认民事责任能力属于人人皆有,而责任承担则可以依据识别能力和财产能力或者其他法政策原因予以另外设定。但这种区分是毫无意义的,人人皆有的民事责任能力失去了其概念创设之本意:用以解决是否须承担责任。也就是说:本来这个概念就是用来解决特定人是否须就其加害行为承担责任的,但是作者非要说这个概念不是这样用的,创设了另一个概念(责任承担)来解决这个问题。其实作者仅仅做到了概念的替换,而没有真正回答这个问题:在何种情况下特定人是否须对其实施的行为承担责任。

本站所有内容均为互联网搜索引擎提供的公开搜索信息,本站不存储任何数据与内容,任何内容与数据均与本站无关,如有需要请联系相关搜索引擎包括但不限于百度google,bing,sogou

© 2026 book.quotespace.org All Rights Reserved. 小美书屋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