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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从来不是完美的,甚至可以说法律本身也是种恶,但是法律审判产生的恶和混沌状态产生恶相比,是必要的恶。
评分刑法的生理现象是刑法和刑罚制定的原动力,其中不乏压力团体,不乏催化剂,有抽象的自然法,也有具体的刑法的机能。而刑法的病理现象是一些刑法的制定,解释和活动对原动力的偏离。我们把很多事物简单化,归结给当下的阶级与正义,把很多惩罚正大光明化,并给与人性最朴素也持续的复仇心理冠以正义。我们把刑法的制定当作道德的盾牌,却忘了法律是底线,而道德没有盾牌,法律不能作为我们丑陋的正义感和自我肯定而摇摆不定的工具。刑法的根基和哲学,我没有能力作一个概念的评判,也没有能力对西原教授的论述作一些系统的分析和逻辑的纠正。只是当作小说一样全盘浏览了下来,吸取了一些东西——法律一直在被施压,需要所有维护法律践行法律的人增强抗压能力,以及,仍然警惕,仍然要警惕全体主义对个人自由的戕害。
评分浅
评分读“学习法律学的意义”,没想到又是个法律人膨胀的产物。既然法律只是纠纷解决机制的一种,凭什么说法律人应当是最能定争止纷的智者?甚至法律的纠纷解决功能究竟是否优先于社会控制功能都还有待探讨……
评分不是很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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