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晚期英国法中的最高权威

中世纪晚期英国法中的最高权威 pdf epub mobi txt 电子书 下载 2026

出版者: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英]诺曼·多恩
出品人:
页数:0
译者:杨尚东
出版时间:2018-5
价格:46
装帧:
isbn号码:9787562080534
丛书系列:
图书标签:
  • 法律
  • 法律史
  • 中世纪
  • 英国法律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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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中世纪的英国普通法是人类法律现象中的奇特景观,一览其复杂的历史进程以及令状、契约、习惯交织的法律体系,简直令人望而生畏。若不是长期的研习和充分的文献储备,想对这一领域发表真知灼见几乎是不可能的。但是作者诺曼·多恩却并未畏惧问题的艰深,他以其广博的历史知识和概念分析能力试图向读者展示了一幅中世纪晚期法律权威基础的理论和实践图景。作者提出了两条看似对立的角度来审视法律的权威基础的内在张力。其中一条思路与现代实证主义法学相呼应,而另一条思路以自然法学传统为参照。当然,这并不是说中世纪的英国普通法传统的理论与实践就已经存在实证主义和自然法的明确主张,而是这些要素同时共存于其中,并构成有趣的理论张力。本文的写作思路也是沿着这种张力展开,*章和第二章基本上在处理与实证主义相关的要素,而后面的章节则触及自然法理论、道德要素和理性要素在普通法中的意义和作用。

中世纪晚期英国法中的最高权威:权力、法律与教会的交织 本书深入剖析了中世纪晚期(约13世纪末至15世纪)英格兰法律体系中“最高权威”的复杂面貌。在这一动荡而充满变革的时代,法律的权威并非单一或明确,而是由王权、教会、普通法(Common Law)传统以及新兴的衡平法(Equity)等多个权力中心共同塑造和争夺。 第一部分:王权与普通法的巩固 中世纪晚期的英格兰,国王被视为“法律的源头”(Fountain of Justice)。本书首先考察了金雀花王朝(Plantagenet)晚期君主,特别是爱德华一世和爱德华三世时期,他们如何通过司法改革和立法活动来确立王室司法机构的至高无上地位。 一、国王法院的扩展与整合: 我们详细审视了王座法庭(Court of King’s Bench)、下议院(Court of Common Pleas)和财政部(Exchequer)在法律实践中的作用。这些法院通过巡回审判(assizes)和对地方司法机构(如郡县法庭)的监督,有效地将法律标准从威斯敏斯特的宫廷辐射到全国各地。关键在于分析这些法院如何通过判例的积累和对既有习惯法的“发现”与“阐释”,构建起一套具有全国约束力的“普通法”。 二、议会的崛起与立法权: 议会在中世纪晚期逐渐从一个仅向国王提供建议的机构,演变为具有立法权的实体。本书探讨了议会立法(Statute)的出现对普通法权威的挑战与补充。例如,1351年的《叛国罪法》(Statute of Treason)明确界定了严重危害王权的罪行,这直接限制了国王在没有议会授权下解释或创造“普通法罪行”的自由裁量权。我们分析了议会如何通过“请愿”(Petition)的方式,迫使国王纠正司法上的不公或填补法律的空白,从而确立了“议会至上”(Parliamentary Supremacy)的早期萌芽。 三、法律职业阶层的塑造: 律师(Serjeants-at-Law)和法官群体在维持和发展普通法权威中扮演了核心角色。本书考察了这些专业人士的行会组织(Inns of Court),以及他们如何通过口头辩论、法律文书的定型化和对“前例”(Precedent)的严格遵守,将法律知识转化为一种排他性的专业权力。这种专业知识的垄断,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普通法的连贯性,但也使其在面对社会底层或新兴的商业需求时显得僵化。 第二部分:教会法与世俗法的边界冲突 中世纪晚期英国法的一个核心张力在于世俗(普通法)权力与教会(教会法/罗马法影响)权力之间的持续拉锯。 一、教会管辖权的范围: 教会法在中世纪英格兰的司法体系中占据了重要地位,尤其是在涉及婚姻、遗嘱认证、道德规范、异端和誓言(Oath)等方面。本书详述了英格兰主教法庭如何依照《格雷西安教法汇编》(Decretum Gratiani)和后续教令,行使自己的司法权。教会法通常被视为更具“良心”和“理性”的法律体系,这使其在某些领域比普通法更具吸引力。 二、限制教会管辖权的斗争: 王室法院对教会法权力的扩张保持高度警惕。我们着重分析了“禁制令”(Writs of Prohibition)的使用。这是国王法院用来阻止主教法庭审理那些被认为属于世俗管辖范围案件的司法工具。例如,涉及土地产权、世俗契约或直接侵犯国王司法权的案件,都可能被禁制。这种斗争并非旨在废除教会法,而是为了明确地将“最高权威”的最终解释权锁定在国王手中。 三、异端审判与王权干预: 虽然异端审判(Inquisition)主要由教会发起,但中世纪晚期的英国君主很快意识到,异端活动可能威胁到政治稳定。本书考察了诸如1382年洛拉德派(Lollards)兴起时,王室如何通过颁布诸如《De Heretico Comburendo》(1401年)等法令,将异端定为刑事犯罪,从而使教会的宗教惩罚(开除教籍)与世俗的刑事惩罚(火刑)相结合,有效地使王权成为最终的宗教法律执行者。 第三部分:衡平法作为对普通法的修正 普通法虽然在全国范围内确立了权威,但其对形式的过分依赖和对特定救济手段(主要是金钱赔偿)的限制,导致了大量社会不公的案件无法得到公正处理。这催生了对“最高良心”(Supreme Conscience)的诉求,即衡平法的兴起。 一、大法官的良心法庭: 本书的核心论点之一是,衡平法的权威并非建立在挑战普通法之上,而是建立在承认普通法的不足,并由国王的首席大臣——大法官(Chancellor)——代行国王的“良心”职能。随着普通法庭在救济形式上的僵化,越来越多的上诉者(特别是那些无法获得禁令或特定履行令的当事人)转向大法官寻求“天理”(Natural Justice)。 二、衡平救济的创新性: 衡平法法庭(Chancery)引入了普通法体系中不存在的救济手段,如“特定履行令”(Specific Performance)和“强制禁令”(Injunction)。这些救济手段直接作用于被告的个人良知和行为,而非仅仅是对其财产的补偿。这种对个人行为的直接干预,赋予了衡平法一种独特且强大的权威性,尤其是在处理信托(Trust)关系、合同履行和欺诈案件时。 三、权力范围的界定与冲突: 本书追踪了普通法法庭和衡平法法庭之间关于管辖权的摩擦,尤其是在15世纪末期。普通法法官对大法官“随意”干预既有判决表示不满。然而,通过爱德华四世和亨利七世时期对大法官职能的逐步制度化,衡平法逐渐确立了其作为普通法体系不可或缺的补充和修正力量的地位。衡平法的权威最终被理解为:在普通法未能提供公正救济时,王权基于良心所授予的补充性最高权力。 结论:多重权威下的动态平衡 中世纪晚期英国法中的“最高权威”是一个动态的、多层次的结构。它不是一个单一的法律文本或一个独占的法庭,而是王权、议会、普通法、教会法以及新兴衡平法之间持续谈判与妥协的结果。本书旨在表明,正是这种在制度间的复杂张力和相互制衡,最终塑造了早期现代英国法律体系的坚实基础。最高权威的最终归属,体现了统治者在维护秩序(普通法)与实现公正(衡平法)之间的微妙平衡艺术。

作者简介

诺曼·多恩 威尔士大学卡迪夫学院教授,剑桥大学法学博士。西方学界研究教会法的权威,英国教会协会的法律顾问,担任《教会法杂志》的主编和“宗教与法律”系列丛书(劳特利奇出版社出版)的主编,自1990年出版博士论文《中世纪晚期英国法中的最高权威》后,已出版多部关于“法律与宗教关系”的著作。

关于本书译者:

杨尚东 四川平昌人,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讲师,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关于“法律与宗教经典文库”主编:

佀化强 重庆大学特聘研究员,博士生导师。2007年8月至2008年8月公派留学美国福德汉姆大学法学院。

苗文龙 法学博士,重庆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研究员。

目录信息

001 序 言
004 缩写表

001 导 论
009 第一章 权威与同意:平民主义的视角
041 第二章 人定法:实证主义视角
073 第三章 自然法:超越道德的法律
102 第四章 正义、法之严格规定和公正
131 第五章 司法决定和理性的权威
163 第六章 普通法中的良知
193 第七章 危害与不一致
219 结束语

225 相关法律、法规简表
230 相关案例年鉴表
239 参考文献
253 索 引
· · · · · · (收起)

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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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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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的名字就勾起了我无限的遐想,中世纪晚期英国法中的最高权威,仅仅是这个题目,就足以让我脑海中勾勒出那个充满神秘感和权力斗争的时代。我尤其好奇,在那个法律体系尚未完全成熟,君主权力、教会影响以及封建领主势力交织在一起的复杂局面下,究竟是谁,或者说是什么,能够被认为是“最高权威”?是国王的谕令?是教会法庭的判决?抑或是某种古老的习惯法?我想这本书一定深入探讨了法律思想的演变,追溯了英格兰法律体系从起源到形成的关键节点,特别是那些标志着法律权威确立的重要事件和里程碑。我设想着作者会细致地分析当时的社会结构,每一个阶层在法律形成过程中的作用,贵族、教士、商人、农民,他们各自如何影响并被法律所塑造。这本书的价值,我相信不仅仅在于梳理法律条文的演变,更在于揭示法律背后的权力运作和意识形态。它或许会让我们看到,法律的“最高权威”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着历史的车轮不断被重新定义和争夺。我对书中所描绘的法律实践充满了期待,比如具体的案例分析,当时的法庭审判流程,以及普通人在法律纠纷中的遭遇,这些鲜活的细节将是理解那个时代法律精神的关键。我甚至希望书中能触及到法律与宗教、与道德观念之间的微妙关系,因为在中世纪,这些领域往往是密不可分的。总而言之,这本书对我而言,是一扇通往历史深处,探寻法律之根的窗户,充满了知识的诱惑和思考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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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的名字“中世纪晚期英国法中的最高权威”,本身就包含着一种探寻和追溯的意味。在那个君主制、贵族制和教会权力并存的时代,究竟是什么能够凌驾于其他所有权力之上,成为法律的最终裁决者?我猜想,作者会从不同角度来审视这个问题,而不仅仅局限于国王的谕令。也许,书中会详细分析当时法律思想家的观点,他们是如何理解和阐释法律的合法性与权威性的。比如,当时的法学家是如何论证国王的权力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的?或者,教会法在多大程度上影响了世俗法的权威?我特别期待书中能够涉及一些关于“正义”和“公平”的讨论,这些抽象的概念在中世纪的法律实践中是如何被具体化的?它们是如何成为法律权威的重要支撑的?书中或许还会探讨法律的程序和形式,例如,一套严谨而公正的审判程序,本身就能够增强法律的权威性。我好奇作者会如何分析当时的法律文本,比如那些重要的法典或者判例汇编,它们是如何被视为权威的来源的?这本书的价值,我想在于它能够让我们看到,法律的最高权威不仅仅是权力压制的产物,更是思想、原则和制度共同构建的复杂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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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罢这本书,我脑海中涌现出的第一个念头便是,原来我们今日所熟知的法律体系,其根基如此古老而又盘根错节。这本书对于“中世纪晚期英国法中的最高权威”的探讨,绝非简单地罗列法律条文或权力机构,而是深入到那个时代的思想脉络之中,去挖掘法律权威的源头活水。作者似乎以一种极其严谨的态度,层层剥茧,为我们展现了从早期盎格鲁-撒克逊法,到诺曼征服后的法律融合,再到兰开斯特王朝时期法律体系的逐渐成熟这一漫长过程。我尤其被书中对于“普通法”的形成过程的细致描绘所打动。这个概念本身就蕴含着一种“自下而上”的权威力量,与当时君权至上的思潮似乎形成了一种有趣的张力。书中肯定会涉及大量的案例研究,那些发生在普通人之间的纠纷,以及王室法官如何通过判例来确立和巩固法律的权威,这无疑是本书最引人入胜的部分。我设想作者会详细分析当时的法律文献,比如《大宪章》的意义,以及它在中世纪晚期法律权威争夺战中扮演的角色。此外,教会法在英格兰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以及它与世俗法之间的互动,也必然是书中不可或缺的篇章。我好奇作者是如何平衡这些相互关联又相互制约的法律力量,最终得出“最高权威”的结论的。这本书的价值在于,它让我们能够更深刻地理解法律并非凭空产生,而是历史、社会、文化等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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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晚期英国法中的最高权威”,仅仅是这个书名,就足以让我感到一种学术上的吸引力。我设想,作者必定会对那个时代错综复杂的法律体系进行一次彻底的梳理。我会期待书中对国王权力、贵族特权、教会法的影响以及习惯法的地位进行详细的分析,并探讨它们之间如何相互作用,最终形成一种“最高权威”。特别是我对“普通法”的形成过程感到好奇,它是如何在全国范围内逐渐取代地方性习惯法,并成为一种统一的法律体系的?书中肯定会涉及大量的案例研究,那些真实的诉讼案件,以及法官是如何通过判决来确立法律原则的,这对我来说是极具吸引力的。我也想知道,在那个时代,“法律”本身是如何被理解的?是国王的意志,还是某种超越国王的原则?书中或许会探讨一些重要的法律文献,比如《大宪章》的影响,以及它们是如何在法律权威的构建中发挥作用的。总而言之,这本书的价值在于,它能够为我们提供一个深刻的视角,去理解法律权威是如何在中世纪晚期英国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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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晚期英国法中的最高权威”,这是一个极其引人入胜的题目。它让我开始思考,在那个君权、贵族权和教会权相互交织的时代,法律的至高无上地位究竟是如何被确立的。我猜想,本书会从对当时主要法律渊源的梳理开始,包括王室法、习惯法和教会法,并详细分析它们之间的关系和演变。我尤其期待书中能够深入探讨“普通法”的发展历程,以及它如何在全国范围内逐步统一,并最终成为法律的基石。那些早期王室法官的判决,是如何被视为权威的来源,并在此基础上发展出判例法体系的?这本身就是一个令人着迷的研究方向。此外,我也好奇书中会如何论述法律的“正义”观,以及这些抽象的观念是如何在中世纪晚期英国的司法实践中得到体现的。我想,这本书的价值在于,它能够为我们提供一个深刻的洞察,去理解法律权威的形成过程,以及它在中世纪社会中所扮演的关键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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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的书名,“中世纪晚期英国法中的最高权威”,引发了我对那个时代法律与权力之间复杂关系的深思。我猜测,作者会首先勾勒出当时英国社会的权力版图,国王、贵族、教会各自的地位和影响力。然后,本书可能会深入探讨,在这样一个多极化的权力结构中,法律的权威是如何被确立和维系的。特别是我对“普通法”如何在全国范围内获得普遍认可和适用感到好奇。书中必然会包含大量对早期王室法院判决的分析,以及这些判决是如何逐渐形成具有约束力的判例的。我也想知道,在那个时代,法律的“合法性”来源于哪里?是国王的授权,还是某种普遍接受的社会契约?书中或许还会涉及到一些重要的法律思想家和法学家,他们是如何通过理论的构建来支撑法律权威的。这本书的意义,在于它能够让我们看到,法律的权威并非是简单的权力压制,而是思想、制度和实践共同作用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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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的书名,就如同一把钥匙,打开了我对中世纪晚期英国法律世界的无限遐想。我非常好奇,在那个法律尚未完全成文、社会结构依旧充满等级的年代,谁才是真正的“最高权威”?我猜想,作者会从多个维度来分析这个问题,或许会从国王的诏令开始,然后探讨议会所扮演的角色,以及教会法在其中的影响。特别地,我期待书中能够深入剖析“普通法”的起源和发展,以及它是如何通过司法实践,逐渐统一全国的法律体系的。那些早期王室法官的判决,是如何被视为具有约束力的先例,从而构建起判例法的基石?这无疑是本书最核心的内容之一。此外,我也想知道,在那个时代,法律的权威是如何被公众所接受和认同的?仅仅是国王的命令,还是有更深层次的原因?书中可能会涉及一些关于法律公平性和正义性的讨论,以及这些理念是如何在中世纪的司法实践中得到体现的。我想,这本书的价值在于,它能够带领我们走进那个充满智慧和斗争的法律时代,去理解法律权威的真正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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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的名字,让我联想到了一种古老而又充满力量的学术研究。对于“中世纪晚期英国法中的最高权威”,我首先想到的便是国王的权力,但作者显然不会止步于此。我想,书中必定会深入探讨议会的作用,尤其是在法律制定和监督方面的权力演变。毕竟,中世纪晚期是议会制度逐渐兴起的时期,其对法律权威的贡献不容忽视。我猜测,本书会详细梳理从早期集会到三级会议,再到议会日渐成熟的整个过程,并分析议会在限制国王权力、确立法律原则方面所起到的关键作用。此外,我也期待书中能关注到法律思想家和法学家的贡献。他们对法律理论的构建,对法律原则的阐释,很可能构成了法律权威的重要组成部分。我设想作者会引用当时的法律著作,比如布莱克斯通的《英格兰法释义》的早期渊源,来展示思想的力量如何塑造法律的权威。书中或许还会涉及一些重要的法律人物,那些在历史上留下深刻印记的首席大法官或国王的法律顾问,他们的判决和见解,很可能就是法律权威的活生生体现。我尤其关注书中对“习惯法”的论述,在法律体系尚未完全现代化的时代,习惯法往往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的权威性是如何被承认和确立的,这对我来说是极具吸引力的。这本书的价值,在于它能够让我们看到,法律的权威并非仅仅是政治权力的体现,更是思想、传统和制度共同作用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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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看到“中世纪晚期英国法中的最高权威”这个书名,我的脑海中立刻浮现出那个充满冲突与融合的时代。我设想,作者会首先描绘出当时错综复杂的权力格局:国王、贵族、教会,以及新兴的商人阶层,他们各自在法律事务中扮演的角色。然后,本书可能会深入分析“普通法”是如何在这种格局中脱颖而出的,以及它作为一种全国性法律体系,是如何逐渐获得至高无上地位的。我特别好奇书中会如何探讨“判例法”的形成和发展。那些早期王室法官的判决,在多大程度上被后来的法官所遵循,并成为法律权威的基石?这本身就是一个引人入胜的学术课题。此外,我也期待书中能详细介绍当时主要的法律机构,比如王室法院、衡平法院等等,它们是如何运作的,以及它们之间的权力划分和制约关系。我想,书中很可能会分析《大宪章》等重要法律文献,探讨它们在确立法律原则和限制王权方面的历史作用。这本书的价值,我想在于它能够让我们看到,法律的权威并非是静止的,而是在与各种社会力量的互动中不断演变和巩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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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直对欧洲中世纪的法律体系感到着迷,特别是英国,它独特的法律发展路径总是让人产生无限的好奇。“中世纪晚期英国法中的最高权威”,这个题目让我对书中将要探讨的内容充满了期待。我首先设想,作者会对当时的法律渊源进行详尽的梳理,从日耳曼习惯法到罗马法的潜在影响,再到教会法和王室法的互动。我想,书中必定会重点分析诺曼征服之后,英格兰法律体系是如何在吸收和融合中发展壮大的。特别是在法律的统一性和适用性方面,王室法庭扮演了怎样的角色,以及它是如何逐渐超越地方性习惯法的?我期待书中能看到大量的案例研究,那些具体的审判过程,特别是那些涉及土地纠纷、继承权或者人身伤害的案件,它们是如何被当时的法律所处理的?这些实践性的案例,能够让我们更直观地理解法律的运作和权威的来源。我也好奇书中会如何论述“自由”的概念在中世纪晚期英国法中的演变,以及这些“自由”是如何与法律权威相互关联的。例如,《大宪章》所确立的自由,在后来的法律发展中是如何被解释和应用的?这本书的意义,我想在于它能为我们提供一个关于法律权威形成机制的深度剖析,让我们看到法律是如何在复杂的社会和政治环境中,一步步确立其至高无上的地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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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来源于作者博士论文的部分章节,利用了大量selden society 出版的史料和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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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来源于作者博士论文的部分章节,利用了大量selden society 出版的史料和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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框架和选题都很有趣,但具体的阐述写的还是模糊,概念的辨析不够清晰,不知道是原作还是翻译的问题。这本书的部分翻译挺拗口的,有些术语的翻译似乎也有待商榷之处,比如chancellor译作总管大臣而非衡平法院大法官,让人对译文的可信度产生疑虑。最后,这本书的主题、方法和内容都有点像对古代中国法法律渊源的讨论,越看到后面既视感越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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框架和选题都很有趣,但具体的阐述写的还是模糊,概念的辨析不够清晰,不知道是原作还是翻译的问题。这本书的部分翻译挺拗口的,有些术语的翻译似乎也有待商榷之处,比如chancellor译作总管大臣而非衡平法院大法官,让人对译文的可信度产生疑虑。最后,这本书的主题、方法和内容都有点像对古代中国法法律渊源的讨论,越看到后面既视感越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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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视角而非历史视角的法史研究,基本方法是设定好法律理论方面的议题,然后组织材料;2、指出中世纪晚期英国法对权威的两种理解路径:实证主义的,与神法/自然法/理性/良心;3、区分理论家和实务家,理论家基本材料是Pecock, Fortesque, St.German的论著,实务方面基本材料是年鉴。优点:材料丰富,总结得当,也梳理出了线索。缺点:有些地方总觉得有脱离历史语境操纵材料作证明之嫌,从法律视角切入是难免的,另外,脱离政治进程。总体是相当不错的研究。书名fundamental authority译作“最高权威”似有不达。理论材料十分倚重Pecock,我不熟悉此人,需要再查一下,或许最好先有关于Pecock的专题研究。又,作者居然姓Doe,估计学生时代常被同学开玩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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